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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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释义〕本条规定了依法应予禁止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
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谎称有奖实则无奖,如有的经营者在奖券号码上做手脚,带有中奖号码的奖券根本不存在或留置在经营者手中。
二是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这与谎称有奖无异;也可能是其亲友或其他特定的消费者,这种舞弊行为的结果,虽然获奖者可能也是消费者,但由于属事先内定,对于众多的消费者来说同样是不可能获奖的。
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危害在于: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某些不特定的消费者应有获得奖品或奖金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在给付商品(或服务)的同时支付奖品或奖金的义务。
而在这里,由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逃避了应承担的部分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破坏了竞争秩序,使其他以正当方式从事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之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实为不公平的竞争。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其突出的特点是商品质价不符,实质为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作者:石红伟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7年第06期[摘要]据有奖销售的不同特性,我国拥有相对完备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我国经济法领域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入手,了解我国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理论及现状。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国家允许经营者采取的促销手段,但规定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就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该行为的规制,与现行经济水平已不相适宜,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举办程序。
因此,实际生活中产生了不少“暗箱操作”,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利用抽奖式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以下3种情形:1.不附随交易的有奖销售也就是说中奖者不一定是消费者,但其目的是为了促销,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
如辽宁抚顺市工商局查处的抚顺啤酒厂“有奖台赛”案就属这种情况。
抚顺啤酒厂规定,凡收集该厂新生产啤酒瓶盖满300个的人就可报名参赛,以收集的多少来决定中奖名次,一等奖8888元,二等奖6666元。
这种奖励方式虽然不附带交易,但如不加规范,盲目允许设立的话,最终将会加重消费者负担。
2.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如今商场的不正当竞争已不再局限于违反“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而是在有奖销售中搞“暗箱操作”,用欺骗性的抽奖忽悠消费者。
从历年来工商部门查处的欺骗性有奖销售案件来看,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占比较多。
3.规避法律,同一消费行为多次设奖为了规避金额最高5000元的法律规定,许多经营者在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在同一次消费行为中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金额却大大超过5000元。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有奖销售是指企业通过举办抽奖、赠品等活动来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还有机会获得额外的奖励,比如抽中优惠券、赠品、折扣等。
由于存在奖励的因素,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需要进行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通过有奖销售活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关系,双方在购买过程中达成了意愿一致的协议。
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向企业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且企业也向消费者承诺了提供相应的奖励。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有偿的协议。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
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行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产生合同效力。
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一方面,有奖销售活动可能涉及到奖品的实际性能、质量等问题。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没有获得承诺的奖励,或者奖励与承诺不符,消费者可能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奖销售活动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如果企业在宣传中夸大奖励的幅度、隐瞒奖励的条件等,消费者可能会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或者索赔赔偿。
为了规范有奖销售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中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有奖销售活动的限制,要求企业在宣传中明确标明所提供的各项奖励,并公开抽奖方式、抽奖地点、抽奖时间、抽奖结果等信息。
《广告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获得奖励的资格和程度,如不得以借款、分期付款、抵扣其他费用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获奖的权利。
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购物管理办法》、《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等,也对有奖销售活动做了规定。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79号【发布日期】1999-04-05【生效日期】1999-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第,,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价格超过,,,,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元的。
,、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元的。
不当有奖销售与商业诽谤的法律规制

3.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 、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 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 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 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 投放市场
4.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 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 ,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备案
( 二 )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 推 劣质销质价质不 符次 价 高 的 商 品
一、有奖销售的类型
附赠式
抽奖式
93 《规定》:有奖销售划分为奖励
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 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重百周年庆
100 200 300 400
消
消
消
消
费
费
费
费
送
送
送
送
一
一
一
一
个
支
个
双
钱
钢
枕
拖
包
笔
头
鞋
凡一次性购买本公司产品满 8 干元 的顾客,可抽奖获得价值 30 万元的
欣 一张 , 最高奖 2666 元 欣 手 2. 获得欣欣手套厂抽 套 奖卡一张 , 最高奖 266 促 6元 销
购买儿童
新 套餐 (16
食 味
元 ) 一份送 价值 160 元
书包一个
法国规定,如果纯销售价低于或 等于 500 法郎,赠品的数额不得 超过 7 %;如果纯销售价高于 500 法郎,赠品的数额不得超过 30 法 郎加 1 %,赠品的最高额不得超 过 350 法郎。
1 .非确定的地域性 2 .非法定的时间性 3 .非恒定的专有性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 害
损害确定前提 1 .该地区开展营运 、经济联系 2 .一定数量消费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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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销售是商业领域中相当重要的一环,也是商家获取利润和推广商品的关键手段。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一些商家不择手段地进行销售推广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因此,为了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一、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定义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商家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商品促销,以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从而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
1.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家在商品的推销过程中,散布虚假信息和夸大其词的宣传,以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副作用小等。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恶意炒作,制造虚假需求
商家利用利差,肆意炒作商品,制造虚假需求,以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和推广效果。
例如,上线新品不断推出,或者在商品售罄后再次进行炒作,吸引消费者重复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还容易引发恶性竞争。
3.强制消费,增加消费负担
商家通过强制消费等不道德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增加消费者的消费负担。
例如,向消费者免费赠送样品或者流行小礼品,但是要求消费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商品。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容易引发纠纷。
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不得以任
何形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性骚扰、煽动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商家必须公开商品价格,
不得利用价格歧视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家使用虚假宣传、恶意炒作、强制消费等不道德手段,来增加销售额。
此外,一些行业也出台了自己的行业规制,例如保险业的《保险法》、药品行业的《药品管理法》等,都对不当有奖销售行
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法律规制只是抽象的标准,如果没有有效的制裁和监管机制,仍然难以遏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因此,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1.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机构应该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对有问题
的商家及时采取调查、监督等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消费者的知识普及和宣传,为消费者
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以免被商家欺骗。
3.加大处罚力度。
将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对于违
法行为的商家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结语
要想树立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不当有奖行为禁止法律规定的作用,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和知识普及。
更需要企业方面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健康的市场氛围,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危害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伤害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商家在进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时,往往会使用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手段,这将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决策,让消费者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购买到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
或者被不必要的追加消费诱骗,如所谓“多赠品”、“免费试用”等手段。
消费者购买了不必要的产品或服务,消费权益丧失,经济损失、时间浪费和精神压力都十分巨大。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商家进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时,会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影响。
恶意炒作和虚假宣传会扰乱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不断有商家以不当行为来争夺市场份额,最终导致市场崩溃。
3.导致商品价格虚高
商家利用不当手段进行销售,如恶意炒作、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从而导致商品价格虚高。
这种行为会让商品价格无法体现真正的价值,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下降,对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影响消费者健康和权益
商家因为营销手段不当而卖出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威胁。
例如一些虚假宣传涉及到药物等领域,不仅没有治疗效果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这样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同时还会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
私权。
五、规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措施
为了规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从多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1.制定和完善法律规制
规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最直接手段,就是制定和完善法律规制。
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可以为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带来较多地积极作用。
2.加强监管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是规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对商家和产品的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市场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加强市场处罚机制,依法惩处不良操作。
3.提高消费者知识水平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提高消费者知识水平十分重要。
加强对消费者的知识普及和教育,增强消费者的判断力,豁出购买决策。
4.推广诚信经营理念
推广诚信经营是规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商
家应该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促进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培养消费者的信任感和忠诚度。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网络平台等方式来促进,让消费者了解到商家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选择产品和服务。
5.遵循行业规范
在特定领域,如药品销售、金融服务、网络直销、传统销售等,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出台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执行。
商家应该根据各行业规范,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不能被低估。
只有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消费市场经济环境的正常秩序。
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管、教育和企业自觉等手段来打击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才能构建和谐、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