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
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宣传称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获得豪华游
轮旅行的大奖。
许多消费者为了赢得这个诱人的奖品,纷纷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购买完产品后,却发现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游轮旅行的信息。
经过多次联系公司客服,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最终,这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获得奖品,还因为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一些常见特点。
首先,这些案例往往通过虚
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
其次,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往往会发现所谓的奖品并不存在,或者无法兑现。
最后,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难以维权,因为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消费者
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要对所谓的奖品进行深入了解。
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企业。
最后,消费者在遭遇不正当有奖销售时,要勇敢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不正当有奖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共同
努力来加强监管和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不再受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困扰。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释义〕本条规定了依法应予禁止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
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谎称有奖实则无奖,如有的经营者在奖券号码上做手脚,带有中奖号码的奖券根本不存在或留置在经营者手中。
二是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这与谎称有奖无异;也可能是其亲友或其他特定的消费者,这种舞弊行为的结果,虽然获奖者可能也是消费者,但由于属事先内定,对于众多的消费者来说同样是不可能获奖的。
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危害在于: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某些不特定的消费者应有获得奖品或奖金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在给付商品(或服务)的同时支付奖品或奖金的义务。
而在这里,由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逃避了应承担的部分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破坏了竞争秩序,使其他以正当方式从事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之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实为不公平的竞争。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其突出的特点是商品质价不符,实质为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以虚假的幌子进行销售活动,误导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参与所谓的“有奖活动”,然后以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兑奖或通过中奖商品进行附加消费,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则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例。
某家电商平台为了推广新上线的手机产品,宣布举办“购机有奖”活动。
活动规则是,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指定手机即可参与抽奖,奖品有现金红包、实物奖品和购物券等。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按照活动规则填写相关信息并等待中奖结果,有些甚至购买了多台手机以增加中奖机会。
然而,当消费者填写完信息后,并没有收到任何中奖通知。
联系客服询问时,客服表示中奖结果需要等待抽奖活动结束后公布,而这个时间却一再延后。
期间还有消费者反映,平台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声称将中奖金额直接打入账户。
为了获取奖金,消费者纷纷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过漫长的等待,活动结束后,平台终于公布了一批中奖名单,然而消费者却发现自己并不在其中。
再次联系客服核实,客服表示名单仅为“一部分”,其他名单将在未来公布。
消费者愤怒地表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他们购买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参与抽奖。
为了维权,消费者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群体,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抽奖活动,中奖名单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电商平台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手机,期间又通过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购物返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附加消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维权群体将这一情况向媒体曝光,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该电商平台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同时,消费者维权群体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恢复了自身权益。
这则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和手段。
消费者要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商家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名词解释

不正当有奖销售名词解释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通过设置奖品、折扣等激励措施,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从而达到促销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就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有奖销售活动。
企业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未经批准的擅自举办属于不正当行为。
2.奖品种类、数量、价值不符合规定。
企业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时,奖品种类、数量、价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若奖品种类过多、价值过高,可能导致消费者过度追求奖品,忽视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需求。
3.抽奖概率不透明。
企业在举办抽奖活动时,应明确抽奖概率,让消费者了解中奖的可能性。
若抽奖概率不透明,消费者难以判断参与活动的价值,可能引发不公平竞争。
4.利用有奖销售进行虚假宣传。
企业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5.限制消费者参与权。
企业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时,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参与条件,限制消费者的参与权。
6.侵犯消费者隐私。
企业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益。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1.损害消费者权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追求奖品的过程中,盲目消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2.扰乱市场秩序。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可能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之间互相攀比,降低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影响企业形象。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使企业在消费者心中形象受损,降低品牌信誉。
四、如何避免不正当有奖销售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时,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2.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公平、公正、透明。
3.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首先,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中常见的手段之一是虚假宣传。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夸大产品的功效和效果,甚至编造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以此来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的扰乱,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一些商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中会采取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他们可能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成分和生产日期,或者故意制造一些假的促销活动来诱使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一些商家为了推动销售,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故意降低产品质量、提高售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的扰乱,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打击不法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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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奖销售的透明度低
• 经营者不披露有奖销售的必要信息,有奖 销售的透明度很低,以此欺骗、愚弄消费 者,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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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1998年7月到2001年1月期间,华乐胶业有限公司为 促销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用小塑料袋包装2至4元 不等的硬币,放入聚醋乙稀乳胶包装容器的底部, 用乳胶覆盖住,附随产品销售出去。 • 经抽样调查,由于华乐公司在产品标识上没有明示, 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不知道乳胶中附有硬币,华乐公 司在产品中所附带的硬币通常被专业施工人员所得。 • 一些专业施工人员为了多得到硬币,往往向消费者 介绍购买使用华乐公司的产品。 • 问题:是合法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还是不正当的有奖 销售?
2
二、有奖销售的类型: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 •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 • 向所有的购买者一视同仁地提供赠品的销售。 • 最高金额无限制。 •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 •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 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 法律规定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
3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定类型:
•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 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效销售;(内定人员不限于经营
者的内部工作人员或者经营者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亲属,关键在于他与 经营者之间存在依附、控制关系;内定人员的中奖是经营者利用自己主 办的便利通过不正当手段事先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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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电视台该活动销售的是广告服务, 购买者是广告主(经营企业) 购买者不是电视观众 但是,通过向关联的当事人提供奖品以增 加其他商品的销售, • 与一般的有奖销售异曲同工,将其纳入到 有奖销售是可行的。
18
*案例三
• “中国跳迪斯科广场”是某市一家较大的娱乐场所, 其入场门票为20元。 • 海王迪斯科俱乐部等几家迪斯科娱乐场所则采取 发送免费门票的方式招揽顾客。 • 1996年圣诞节前夕,“中国跳迪斯科广场”在入 场处张贴了内容为“凡持我市任何一家舞厅5张入 场券可免费入场”的巨幅海报。 • 此举对其他同行业经营者造成了很大影响,上座 率锐减。
5
• 外国对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 规定赠品价值与交易额的比例关系:如 《西班牙》好处价值不得超过主商品价值 的15%, • 规定赠品的种类:须与销售的商品有关 • 奖品的说明:永久性标志(法国、德国)
6
四、不正当有奖销售当前发展趋势:
• (一)从一般商品的有奖销售到特殊商品的有奖 销售。 • (包括房地产、广东省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有 奖体育娱乐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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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是通过网络媒体向网民提供 服务以获取利润的网站经营者,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调整。被告在终止与原告的合作意向后,采用抄袭原告 竞猜活动介绍和竞猜规则,并抬高竞猜奖额的手段,与原 告争夺网民。被告的行为一方面会使其竞猜活动参加人数 得到增加,另一方面将导致网站经营者不是在提高网站服 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是进行奖额的恶性竞争。这既损害了 网民的利益,又危害了网站之间的竞争秩序。 • 因此,被告应在其网页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商誉损失,因公众对原告的评价并没有 因被告的行为而下降,故该请求亦不支持。 • 由于原告因被告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该行为获得 的利润难以计算,故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 的长短,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酌情确定被 告的赔偿数额。(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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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家舞厅:包括自己和他人的 • 如果是自己舞厅:相当于是买五赠一的附赠式有 奖销售(附赠包括设立“门槛”的方式,赠送门 票相当于赠送有价证券)或是买六免一的5/6折扣。 • 附赠式有奖销售限制的是:欺骗性、推荐质次价 高 • 折扣的限制是:明示、入账 • 如果是用其他舞厅的票:相当于是五个人只有一 人能进,其他人得购买 • 挖走对方顾客,排挤竞争对手,阻碍他人竞争 • 诋毁商誉
不正当有奖销售
1
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
•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 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 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的行为。 • 两者都属于以利诱方式进行不正当销售的行为。 • 将来修改时可能将其作为一类行为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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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台为招揽广告而举办有奖竞猜节目, 有奖竞猜的对象又是消费者(观众),而 不是广告客户,此时是否成立有销售: • 《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本规定所称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 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 有奖销售的当事人被限定于经营者和购买 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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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商品销售的有奖销售到售后服务 中的有奖销售。 • (1997年TCL售后部在河南举办的“巡回 服务春雷行动”案) • 第一,售后服务属于销售过程的一个部分, 售后服务有奖咨询应视为有奖销售; • 其二,该活动本质上属于广告促销活动, 尽管获取咨询卡本身没有直接支付代价, 但发放咨询卡显然是据此扩大宣传效果, 以此扩大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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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四)奖励由现金、实物到提供活动(行 为)。 • 如提供免费旅游的有奖销售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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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过奖励间接扩大利润,从而规避《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站 为了提高点击率从而吸引更多的广告主,所用手 段五花八门,通过点击增长积分作为电子货币或 者对访问者进行抽奖式的回馈等活动层出不穷。 • 网站虽然是经营者,但其经营对象并不是访问者, 而是广告主,访问者并不是“购买者”。表面上 看,网站是在无偿地给访问者提供信息的同时还 给予奖励,实际上网站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争取 比同行更多的广告主,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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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19.8万元有没有依据? • 在法庭调查之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就原告向 被告索赔19.8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辩论。 • 卓尚称,19.8万元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两部 分。其计算依据为互联网公司流行使用的客户价值标准以 及市场推广费用。卓尚称,双方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吸引 注册用户,按照目前美国比较普遍的评价标准,每个客户 的平均价值为200美元。而网站为吸引一个用户的平均市 场推广费用为20—30美元。 • 卓尚的奥斯卡竞猜活动1999年吸引了1200多人参加, 而今年只有1500人参加,而同期中国互联网人口从200多 万增加到1000多万,这主要是受艺龙的不正当竞争活动的 影响。卓尚估计,艺龙的奥斯卡竞猜活动使卓尚损失了 1000—1500名客户。19.8万元主要是根据这两组数字得出 的。 • 艺龙的此次活动中吸引了4700多人参加。
13
• 违反公开、明示、告知义务是视为欺骗性 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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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 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 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 “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 活动, • 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 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 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 套公寓。 •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 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
•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 商品;(不合格商品+合格产品中的低档次) •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 过5000元 • (四)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
4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所设 奖的种类、中奖概率、资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 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 项还应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 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 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 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现情况,经营 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 其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 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比照前款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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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工商局调查认为: • 中国跳迪斯科广场的行为排挤了其他同行 业者的公平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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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卓尚公司诉称: • “影院热线”是一家知名网站,具有成功举办奥斯卡 有奖竞猜活动的经验。该公司主办的“影院热线”网站去 年曾成功举办“99奥斯卡”系列活动,今年2月又开始策 划“奥斯卡2000”系列活动。2月中旬,艺龙网主动与卓尚 公司联系,商谈合作举办该活动。后者亦提供了此次活动 的策划书。因艺龙网迟迟不签约,卓尚公司于2月23日通 知对方,中止合作谈判,并要求对方不得采用其活动方式 和活动内容。 • 被告抄袭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竞猜活动介绍和竞猜规则, 冒用原告的网站名称“影院热线”和竞猜活动名称“奥斯 卡2000”,被告还模仿原告的奖项设臵,并以高出原告10 多倍的特等奖吸引网民。 • 被告的上述行为分别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和有 奖销售的最高奖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还直接影响到原告网站的访问量和参加该活动 的客流量,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8
• (三)从直接的有奖销售到迂回的有奖销 售。 • 如在同一商品上重复设奖,规避最高奖金 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 • 例如,某种商品的生产厂家为该商品设定 了有奖销售的奖项,出售该商品的商场也 对该商品进行有奖销售。厂家和商场各自 庙宇的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都不超过 5000元,但两种单项最高奖金额之和超过 了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