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种类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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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触犯商业道德、侵害其他竞争者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恶意诋毁他人声誉、不正当降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危害、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不公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商业竞争中违反公平规则的行为,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
2. 强势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来自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行业,以其资源优势打击竞争对手,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3. 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通过虚假宣传、违法勾结等手段进行,难以察觉。
这会导致消费者误导,使市场参与者无法做出准确决策,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危害:1. 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得资源分配失衡,市场无法正常运行。
2. 伤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低价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其无法做出明智选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压缩竞争空间: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某些企业或行业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缺乏公平性和活力。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竞争公平,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相应的赔偿数额。
2. 行政责任: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者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等。
3.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如拘留、罚款等。
四、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为了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PPT(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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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你不能拼爹的时候,你就只能 去拼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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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如果人生的旅程上没有障碍,人还 有什么 可做的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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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可是我 们的未 来是自 己去改 变的。 励志名 言:比 别人多 一点执 着,你 就会创 造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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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伟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与别人 共处逆 境时, 别人失 去了信 心,他 却下决 心实现 自己的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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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可是我 们的未 来是自 己去改 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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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命好不如习惯好。养成好习惯,一 辈子受 用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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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比别人多一点执着,你就会创造奇 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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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不是无知 ,而是 对无知 的无知 ,才是 知的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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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对于最有能力的领航人风浪总是格 外的汹 涌。
(一)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的性质分类
1. 欺骗性交易行为 2. 利诱性交易行为 3. 强迫性交易行为 4. 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分类 1.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不正• 盗用竞争对手的商品 或服务信誉,侵犯其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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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思想如钻子,必须集中在一点钻下 去才有 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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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年少时,梦想在心中激扬迸进,势 不可挡 ,只是 我们还 没学会 去战斗 。经过 一番努 力,我 们终于 学会了 战斗, 却已没 有了拼 搏的勇 气。因 此,我 们转向 自身, 攻击自 己,成 为自己 最大的 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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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最伟大的思想和行动往往需要最微 不足道 的开始 。
(一)虚假表示行为 (二)经济垄断行为 (三)行政垄断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因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加便利的购物体验,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当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知识产权;虚假宣传正文: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与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定价等行为。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也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相应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
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性和快速发展,也导致法律规制存在缺陷,例如难以确定网络侵权的责任人,技术手段跟不上虚假宣传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创新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法律规制需要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确立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等。
同时,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数据分析技术可用于判断虚假宣传,区块链技术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隐私。
四、结语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规制有助于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有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规制也需要不断进步和完善。
如何应用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大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在这个行业中也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
第四章 竞争法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一、概述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特点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2.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3.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各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8.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9.串通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 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四、损害赔偿
1.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2.产品责任 3.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1.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 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 1.主体具有经营性;
不正当竞争索赔

不正当竞争索赔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提起索赔,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文将介绍不正当竞争索赔的相关要点和流程。
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种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种类繁多,并且在不同国家、地区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商业间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当然,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不正当竞争索赔的依据要求不正当竞争赔偿应该有充分的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侵权事实存在证据:受害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例如虚假宣传的广告、商业间谍行为的录音、证人证言等。
2. 未来损失的证明:除了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还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产生了未来的经济损失,例如销售额的下降、客户的流失等。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连带责任: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多个责任方,受害人可以要求各方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各方的过错。
三、不正当竞争索赔的流程不正当竞争索赔的流程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索赔流程:1. 分析法律适用:受害人首先要进行法律分析,了解本地区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以及索赔的法律依据。
2. 联系专业律师:受害人应该寻求专业的律师协助,律师可以帮助受害人评估索赔的可能性,提供法律意见,并代理受害人进行索赔案件。
3. 提起诉讼:若律师认为索赔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之前,律师会协助受害人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制定战略。
4. 审理过程:一旦诉讼提起,案件将进入审理过程。
受害人的律师将代表其向法院提供证据并进行辩护。
被告也有权进行抗辩。
5. 裁决结果:最终,法院将做出裁决。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赔偿,受害人将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不正当竞争索赔注意事项在进行不正当竞争索赔时,受害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法律时效: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时效规定,受害人应该在规定时限内提起索赔,否则可能会丧失权利。
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

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在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中,竞争双方需遵循公平、诚信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和侵害他人权益。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目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和商业活动中,一方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种类及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指商业主体在广告、宣传资料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知。
2.侵犯商业秘密:指商业主体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3.恶意串通:指竞争主体通过合谋、价格垄断、限制交易条件等手段排除其他竞争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霸王条款:指一个市场主体由于占据垄断地位,在合同中将自身利益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加害其他竞争者。
5.商业诋毁:指商业主体通过恶意传媒报道、恶意宣传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三部分: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关于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竞争双方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2.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商业主体和业务受委托人的义务,禁止泄露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3.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终止合同、要求返还支付款项、赔偿损失等多种法律后果。
4.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其他权益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部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我国采取了多项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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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
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4条规
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
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5、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
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
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
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
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
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
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