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2020版】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为了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设施的建设应考虑以下因素:1.选址:应选择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农田等区域,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设计: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确保设施的密封性、防腐性、耐久性等性能。
3.建造: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造,确保施工质量。
4.验收:应由相关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对病死猪进行隔离和标识1.隔离:一旦发现病死猪,应立即将其隔离在指定的隔离区内,避免病菌传播。
2.标识:应对病死猪进行标识,包括猪只编号、死亡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管理。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1.焚烧:将病死猪投入焚烧炉进行高温焚烧,消灭病菌和病毒。
2.填埋:将病死猪埋入指定地点,并采取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3.无害化处理池:将病死猪投入无害化处理池,利用化学药剂分解病原体。
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式,都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处理效果。
四、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1.处理时间:记录病死猪投入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时间。
2.处理地点:记录病死猪的处理地点。
3.处理量:记录处理的病死猪数量。
4.水质:记录处理过程中的水质信息。
5.保存:记录应长期保存,以便日后追溯和管理。
五、对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1.处理后废水的检测:对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进行检测,确保废水中的病菌和病毒已被消灭。
2.处理设备的运行监控:对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定期评估和监测:定期对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处理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1.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
2.应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应定期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遵守要求。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者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 、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者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度,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度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者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 、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时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度,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兴义市艾森养殖场二O 一三年七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临高县食品公司临城畜禽屠宰点非洲猪瘟检测阳性处置方案(2020)

临高县食品公司临城畜禽屠宰点非洲猪瘟检测阳性处置方案(2020)发文日期:2020年12月08日临府办〔2020〕152号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食品公司临城畜禽屠宰点非洲猪瘟检测阳性处置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临高县食品公司临城畜禽屠宰点非洲猪瘟检测阳性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临高县食品公司临城畜禽屠宰点非洲猪瘟检测阳性处置方案2020年10月28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交叉督导检查时,在临高县食品公司临城畜禽屠宰点抽样检测检出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猪。
为了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21号)精神,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临高县食品公司临城畜禽屠宰点非洲猪瘟检测阳性应急处置措施(一)从2020年11月5日开始,暂停临城畜禽屠宰点屠宰活动7天。
停产期间临城畜禽屠宰点加强消毒,每天消毒3次,连续消毒7天。
由官方兽医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恢复生产。
(二)临城畜禽屠宰点待宰的25头生猪隔离观察3天,临高县食品公司每天对待宰的25头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一次,连续检测3天,观察无异常且非洲猪瘟检测阴性的方可转移到其他屠宰点屠宰,有异常且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三)恢复生产后,生猪运输工具装载前后都要进行彻底消毒。
所有进场生猪都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了解生猪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启运地、目的地是否和实际一致。
核对生猪数量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致。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检查生猪的临床健康情况,包括精神状况、皮肤颜色、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并测量生猪体温,观察是否有体温升高至40-42℃。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方案
简介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热传染病,罹患猪只死
亡率高、临床症状明显。
由于非洲猪瘟的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一旦出现疫情,对农业动物生产产生的冲击将是极其严重的。
因此,对于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应急处置方案
预防措施
1.设立检查站:禁止非法进出口猪及其制品,严格管控野猪和野生猪制
品等高风险品的流通。
2.实行严格的卫生和消毒制度:要求农民亲自动手清理、消毒养殖设施
和器具,并定期对生猪、饲料、人员交通、工具、装备等进行消毒。
3.做好防护:建议人员佩戴工作服和鞋套,区分净区和污区,并设立洗
浴区,以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4.加强人员培训:普及非洲猪瘟的基本知识,提高防控意识。
发现病例
1.隔离:当发现猪群中有猪出现异常症状时,应立即将所有疑似病猪、
和病死猪隔离,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
2.处理死猪:将病死猪专门进行安全处理,避免深埋或简单焚烧等行为。
3.撤离病猪:在畜禽场内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应立即对疫情区进行封锁,
将生猪連同饲料和日常用品一起撤离,进行杀灭或是隔离治理。
4.消毒:要认真对疫情区进行消毒,将疫区消毒和清理工作做好。
结束语
非洲猪瘟的爆发会给养殖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疫情的防控、应急处置至关
重要。
选用科学的方法防范非洲猪瘟疫情扩散,不仅能够减少损失,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是重要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非洲猪瘟紧急防疫消毒规程

非洲猪瘟紧急防疫消毒规程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是一种高致命性的猪病,对养猪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防控和阻断疫情的传播,紧急防疫消毒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一、生物安全监控1. 养猪场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监控制度,每日记录猪只的粪便、尿液和血液样品,定期送至检测机构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
2. 定期检查饲养环境,包括猪舍、饲料和饮水设施等,确保无任何潜在的病原体存在。
3. 对进出猪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的检疫,确保没有携带病毒。
二、猪场管理1. 定期进行猪场巡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病猪进行隔离,并请兽医进行病情诊断。
2. 保持猪舍的清洁卫生,定期对猪舍进行彻底的清洁消毒。
3. 严格控制养猪场人员和外来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允许随意进入猪舍,进出猪舍时必须做好洗手和换鞋等消毒措施。
三、病毒传播防控1. 如发现猪只出现发热、皮肤发红、呕吐等症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禁止任何猪只的运输和流通。
2. 如果确诊为ASF病例,应立即开展紧急防控措施,包括扑杀病猪、焚烧或安全处理病死猪只、进行场地和设备的彻底消毒等,并限制猪场内外的人员和车辆的流动。
3. 禁止将猪场饲养的猪只和猪产品流入未受感染地区,确保非洲猪瘟不会传播到其他地方。
四、紧急消毒措施1. 对患病猪舍进行紧急消毒,包括对地面、墙壁、饲料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并使用有效的消毒剂进行喷洒。
2. 对猪舍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包括猪舍周围的水源、废弃物处理区等。
3. 对相关设施、工具和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确保不会将病毒带入其他地区。
以上是非洲猪瘟紧急防疫消毒规程的一些建议,希望各养猪场能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提高防控能力,确保猪群的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同时,也需要广大养猪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个人防护,共同应对非洲猪瘟的挑战。
一、交通工具和人员消毒1. 猪舍周边道路、停车场和通行的交通工具应定期进行消毒。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对猪类有极大危害的传染性疾病,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猪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ASF病毒对猪的感染率极高,且病死率极大,一旦爆发疫情将给养猪业和相关产业带来巨大损失。
在这个情况下,各国纷纷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ASF疫情对猪业的影响。
应急处置方案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政府、畜牧主管部门、猪场主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这份关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主要围绕预防、疫情监测、处置和恢复四个环节展开,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猪业的危害。
一、预防1. 提高畜牧从业者的防疫意识,加强疫情宣传教育,提醒他们要严格执行生猪养殖规范,加强疫情防控措施。
2. 加强猪场的卫生管理,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工作,及时清理猪粪等生物垃圾,减少病媒病菌的滋生繁殖。
3. 限制猪只运输,严格控制猪只进出,确保非洲猪瘟病毒不被带入猪场。
二、疫情监测1. 建立非洲猪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对养猪区域的猪群进行疫病检测。
2. 做好畜牧业主的猪只疫病登记工作,了解养猪数量、疫病情况等信息,对重点疫区进行全面排查。
3. 监测猪只屠宰和销售环节,防止 ASF 病毒通过食品链的传播。
三、处置1. 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立即启动疫情处置预案,隔离疫区,实施封锁措施。
2. 对患病猪只实施隔离、隔离、扑杀等处置措施,确保病毒不再传播。
3. 对疫情影响地区的养猪设施、环境、设备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四、恢复1. 疫情得到控制后,做好疫情清理和重建工作,对被扑杀的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恢复养猪场的生产秩序。
2. 加强非洲猪瘟的动物来源管控,严格进出口宠物检疫,预防疫情再次引入。
3. 给因疫情受到损失的畜牧业主提供合理的补偿政策,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
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需要政府、畜牧业主、专家学者等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方案,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作用,严格执行防疫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加快研发和推广疫苗,有效打击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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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执行。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 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 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 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 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 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6 硫酸分解法硫酸分解法是指在密闭的容器内,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用硫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解的方法。
4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处理4.1 焚烧法4.1.1 适用对象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1.2 直接焚烧法4.1.2.1 技术工艺4.1.2.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1.2.1.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4.1.2.1.3 燃烧室温度应≥850℃。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4.1.2.1.4 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2.1.5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GB5085.3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GB18484和GB18597要求处理。
4.1.2.2 操作注意事项4.1.2.2.1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2.2.2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2.2.3 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2.2.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1.3 炭化焚烧法4.1.3.1 技术工艺4.1.3.1.1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4.1.3.1.2 热解温度应≥600℃,二次燃烧室温度≥850℃,焚烧后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2s。
4.1.3.1.3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3.2 操作注意事项4.1.3.2.1 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3.2.2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3.2.3 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3.2.4 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4.2 化制法4.2.1 适用对象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其他适用对象同4.1.1。
4.2.2 干化法4.2.2.1 技术工艺4.2.2.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2.2.1.2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4.2.2.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2.1.5 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2.2 操作注意事项4.2.2.2.1 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2.2.2 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GB8978要求。
4.2.2.2.3 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2.2.2.4 高温高压灭菌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2.2.5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3 湿化法4.2.3.1 技术工艺4.2.3.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3.1.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3.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3.1.4 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产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3.1.5 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3.2 操作注意事项4.2.3.2.1 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3.2.2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3.2.3 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GB8978要求。
4.2.3.2.4 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等进行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3 高温法4.3.1 适用对象同4.2.1。
4.3.2 技术工艺4.3.2.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处理物或破碎产物体积(长×宽×高)≤125cm3(5cm×5cm×5cm)。
4.3.2.2 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他介质加热。
4.3.2.3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容器内,与油脂混合。
常压状态下,维持容器内部温度≥180℃,持续时间≥2.5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3.2.4 加热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3.2.5 加热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3.3 操作注意事项同4.2.2.2。
4.4 深埋法4.4.1 适用对象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动物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死畜禽的处理。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4.4.2 选址要求4.4.2.1 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4.2.2 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4.4.3 技术工艺4.4.3.1 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4.4.3.2 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4.4.3.3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4.3.4 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4.4.3.5 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4.3.6 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4.4.4 操作注意事项4.4.4.1 深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4.4.2 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4.4.3 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深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4.4.4 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
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5 化学处理法4.5.1 硫酸分解法4.5.1.1 适用对象同4.2.1。
4.5.1.2 技术工艺4.5.1.2.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5.1.2.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耐酸的水解罐中,按每吨处理物加入水150~300kg,后加入98%的浓硫酸300~400 kg(具体加入水和浓硫酸量随处理物的含水量而设定)。
4.5.1.2.3 密闭水解罐,加热使水解罐内升至100~108℃,维持压力≥0.15MPa,反应时间≥4h,至罐体内的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完全分解为液态。
4.5.1.3 操作注意事项4.5.1.3.1 处理中使用的强酸应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