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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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目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概述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背景和目的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范围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主要内容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的规定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的条件 (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的程序 (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案例分析 (5)案例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合同 (5)案例二: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6)案例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合同修改和解除 (7)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意义和影响 (8)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维护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性 (8)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9)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化的作用 (10)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10)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 (10)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改进建议和完善方向 (11)结论 (12)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总结和评价 (1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 (1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概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背景和目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它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背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交往方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运而生。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现无法预料、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被视为一种免责事由,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对其造成的违约后果免于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提及。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可以请求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但同时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恶性通货膨胀、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等客观原因。

当事人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能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对方在该事件中可能承担的损失的证据。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的履行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实现了目的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返还相应的利益。

对于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过长,影响合同履行的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式,如是否免责、免责程度等。

但是,对于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不可抗力不得免除责任。

总之,不可抗力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测、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在特殊情况下的合理履行。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许可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

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任分担。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是怎样规定的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商业交易、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合同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是其中的两条关键法条,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

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第120条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违约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违约方(即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二是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惩罚。

合同法第201条合同法第201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方的救济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第201条对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指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战争、恐怖活动等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01条主要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的责任免除。

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必须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

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些法律解释和相关案例。

法律解释无论是合同法第120条还是合同法第201条,都注重公平原则的体现。

对于违约方,根据具体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可以免除责任。

案例分析以一起因不可抗力引发的违约案件为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供货,B公司只能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货物,导致了额外的成本。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通常用于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可抗力条款范本如下:
1.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证明。

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如征用、封锁、禁运)、以及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合同的履行将暂时中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双方有权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但应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

5. 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并协商处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影响。

以上是一份基本的不可抗力条款范本,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整。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定制化的合同范本,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法理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法理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法理分析作者:华心萌梁素娟来源:《项目管理评论》2020年第02期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国内外工程领域履约的影响不容小觑。

目前就其可能带来的影响,项目管理及法律专业人士已经发表工程合同管理或争议解决的各种建议及操作指引。

大量此类专业分析已将不可抗力的概念基本普及,解决方案多聚焦在该疫情对于工程合同的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工程参与方是否可免责或解除合同上。

但具体到个案的法律风险防范,我们更需从不可抗力等概念的法理要素视角,与合同具体事项逐一开展契合比对,认真、全面地进行个案处理。

在国内及国际工程领域,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属地法的相应规定。

FIDIC系列合同在国际工程实践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不可抗力条款是在其各个时期修订出版的合同范本中一直延用的条款。

本文尝试结合不同法系,对FIDIC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性进行梳理,以期对此类条款在工程领域具体涉疫事项中的运用提供建议。

FIDIC合同条件的“不可抗力”用词沿革“不可抗力”这一词语来源于大陆法系,在普通法系中也存在履约不能、履约落空等相近的概念。

该词语或其涵盖的内容在国际商务合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定义和操作方式并不完全统一。

1999版FIDIC彩虹族合同条件均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情形都较为“严重”,在国际工程风险分担中发生概率较低,一旦启动该条款,往往影响巨大。

而这一特点也使其成为FIDIC合同条件中法律气息最重的条款之一。

不可抗力条款在2017版FIDIC合同中被重新命名为“例外事件”,但其所有内容的程序、原则、细节等方面并无原则性变动。

本文结合不同法系梳理该条款的适用特点,为表述方便,故在用词上统一采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分析FIDIC合同条件的不可抗力条款与属地法关系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件”第 19条“不可抗力”规定:“在招标前,雇主应核实本条措辞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相矛盾。

论不可抗力作为情事变更原因时的处理

论不可抗力作为情事变更原因时的处理

论不可抗力作为情事变更原因时的处理摘要:法释〔2009〕5号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6条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规定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事变更原则之外,不适当地缩小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本文认为,对不可抗力的性质有两个层面的理解,即法律事实以及合同解除制度。

其作为法律事实的层面当然能构成情事变更的原因,也就是能形成竞合或者说是成为因果关系。

此外,在发生此类情形时,本着尽量使合同得到履行的原则,应当予以情事变更原则一定条件下的优先适用地位。

关键词: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一、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比较法研究不可抗力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法制度,在世界各国都予以采用。

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不可抗力当初是作为债务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场合的免责事由而存在的。

[1]在《法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规定于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的赔偿。

且在《法国民法典》中,一般对不可抗力和偶发事故(一般认为是情事变更)并不做严格区分。

[2]而德国的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则力图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分开来。

[3]虽然使各国制度有所不同,在对早期的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进行改进以后,不可抗力便广泛被各国立法所承认,此乃不争的事实。

然而,情事变更原则与之不同,并非放之各国而皆有。

从前述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在大陆法系中,法国也未明确界定情事变更之制度,而在英美法系中,则由合同落空制度来进行调整。

在我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将情事变更写入合同法,曾有过巨大的争议。

统一合同法草案数易其稿,最终出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没有写入情事变更制度。

[4]然而,自合同法出台后,尽管中西方法学界对中国合同法评价甚高,但未引入情事变更制度始终为人所诟病。

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只能适用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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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的涵义
第四节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一旦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无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责。

第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即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免除责由出现,只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被免责。

如虽然免责事由出现,但合同仍然能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免责。

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样态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已在前文作丁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法定免责事由,又称为法定免责条件,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

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使合同不能得以履行。

不可抗力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

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动乱等。

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时,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等117条中有所体现。

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165规定的除外。

”山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根据其影响程度来确定其免责范围,即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则免除其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则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同时应当注意,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免责,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⑦因此,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还应具备两个程序上的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二、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①
①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典型判例,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蒙经终字第85号“宁夏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获各琦那仁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购销铜精粉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梅中法经一终字第56号“丘广群等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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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实际履行其义务,此时,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合同义务。

第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此条件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对债务人来说,此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限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明示毁约。

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合同一方以明示的方式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即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是合同一方表明的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

三是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

从实践来看,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其毁约的表示。

这就是说,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虑一方所作出的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到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2.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又称默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也确认了默示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默示毁约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即属此类。

默示毁约方虽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毁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和能力等情况表示自己将不会或不能履约,从而将会辜负对方的合理期望,使对方的期待债权不能实现。

第二,另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如果另一方只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不能构成确切的证据。

所谓“确切证据,,标准,就是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届时确实不能或不会履约。

其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切,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只有在对方不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默示预期违约与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又有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互负债务,且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预期违约则不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债务的时间上有先后之别。

(2)承担默示预期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同。

承担默示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可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能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

(3)法律救济不同。

对不安抗辩权而言,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而默示预期违约的补救办法可以是支付违约、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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