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集团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法律协调机制建设问题论文

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协调机制建设问题摘要: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进程, 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协调机制, 法制协调机制是整个协调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分析了建立法制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法律协调机制的构想,即在现行宪政框架下, 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机制来消减矛盾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机制;必要性;可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逐步成为各国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东部沿海城市为起点,以大城市为中心,大力加强发展水平相近地区的经济联系和合作,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区。
但是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始终存在难以摆脱的瓶颈:一是随着沿海地区开放和发展的加速,使得原本就存在明显差异的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矛盾,不仅变得更为突出,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二是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严重地阻碍了各地区经济的相互交往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地区经济发展难以有效地整合为宏观整体效益。
这些问题的愈演愈烈使得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成为必然趋势。
一、建立法治协调机制的必要性1、区域经济一体化呼吁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众所周知,市场及市场经济秩序并不能依靠市场本身自发组织形成, 也不能仅靠市场自身的逻辑与力量来维护, 它们是在一定的政治与法律架构内进行的。
法制协调对于调整区域内各方关系、消除矛盾有着其独到的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有着强大的经济功能。
法律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体系,使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化。
因此, 有必要先行一步, 通过法律协调来营造一个共同的区域市场。
经济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各种法律规范在价值日标、基本原则及规范体系上保持一致。
2、各区域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需要通过法制协调机制予以避免。
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比较论文

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比较[摘要]区域贸易发展是目前世界经济中一个重要的发展模式,在多哈回合谈判遭遇重大挫折之时,许多国家已将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区域贸易机制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构建区域贸易一体化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区域贸易体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意义多边贸易自由化不断推进和区域经济合作开展的如火如荼,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不可阻挡的潮流。
虽然区域贸易安排具有歧视性,但是真正的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域及其非歧视性原则是相容的。
世贸组织的大部分成员国都参与了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安排,截止到2006年9月15日,全世界向世贸组织报告并生效的区域合作组织共有211个。
有效避免分歧,真正达到互利共赢,是每个区域贸易组织体成员国的共同愿望,而建立一个内部的有效解决机制是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整体机制能够高效运行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二、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特点(一)欧盟争端解决机制特点欧盟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为完善、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是由欧洲经济共同体经过长期的动态整合过程发展过来的。
欧洲法院分为两个审级的,第一级是初审法院,第二集是欧洲法院。
凹在对初审法院的设立目的来看是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压力,并非真正设置成一个对案件有普遍性管辖权的审级。
因此,就欧盟法院制度设置的目的而言,它实质上是一个类似于国内法院审级权限划分的制度。
欧盟法院的另一主要特点就是其受理案件的广泛性,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不同的是,欧洲法院不仅受理因条约义务而引起的争端,而且还受理对欧共体的解释案件(初步裁决),受理对该国际组织机构的立法,如指令或法规等的效力、作为义务的违背等方面的案件。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特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墨三国签署的一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环境保护、劳工等诸多领域的区域性贸易协定。
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实然与应然

21 0 0年 2月
广 东 工 业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Gu n d n nv ri f eh oo y S ca cecsE io o r a a g o gU iesyo c n lg ( oil in e dt n) o t T S i
收稿 日期 :09 92 20 - -6 0
规则冲突等方面也亟待完善。 第二 , C P 的 产 生 时 间 上 看 , 商 时 间 很 从 EA 磋 短。就《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 来说 , 从立项 到正式 签署只用 了 1 5个月的 时 间。而《 内地与澳 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 及其附件的全 面完成仅仅用 了 4个月 , 其速度 之快 、 效率之 高 , 在令 人 惊奇 。但 另 一 方 面 , 如 实 在 此快 的时 间里 , 要求 C P E A对经 贸合 作 的方 方 面 面
一
‘ 委员会 ’ , 员会 由双 方 高层 代 表 或 指定 的官 员 )委 组成 。 第 5款规定 :双 方将 本着 友好 合 作 的精神 , ” “ 协商解 决 《 安排》 解释 或执 行过 程 中 出现 的问题 。 在 委员会 采取 协商一 致 的方 式 作 出决定 。澳 门 C P ” EA 第 1 的规 定 与香 港 C P 9条 E A第 1 如 出一 辙 , 9条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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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 E A争 端麓 决机 制 的实 然 与应 然 木
丘 志乔
( 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 广东 广州 , 100 50 9 ) 摘 要 :争端解决机制是包括争端解决机构、 解决规则、 方法等在 内的一整套 法律制度 。C P E A仅规定成立一个联 合指 导委员会 , 协商解决争议, 对此, 学界看法各异, 褒贬不一。文章从实然与应然的视角进行探析, 认为 : CP E A属于临时性安排 、 生时间短 、 产 争端主体特殊等是 C P E A争端解决机制缺位 的原 因; 构建 C P E A独立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 必要 的, 无须订立强制性的法律规 范, 但 而应以指 导性 、 程序性 的规则为主。 关键词 : E A 中国大陆 C P
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
它可以帮助各方在争议出现时快速、公正地解决问题,从而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
本文将介绍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概念、类型和应用。
一、基本概念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在争议出现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将争议解决的过程。
它可以包括各种方法,如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并尽可能地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二、类型1. 谈判谈判是最基本的争端解决方法。
它是指各方通过协商和讨论,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谈判的优点是快速、灵活,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
但是,谈判需要各方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如果各方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和矛盾,谈判可能会失败。
2. 调解调解是一种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方法。
调解员可以帮助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促进各方之间的理解和妥协。
调解的优点是快速、灵活,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但是,调解员的能力和中立性是调解的关键因素,如果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或存在利益冲突,调解可能会失败。
3. 仲裁仲裁是一种由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员可以根据各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的优点是公正、专业,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因素和利益冲突。
但是,仲裁的成本较高,程序较为复杂,裁决结果也可能存在不满意的情况。
4.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法。
它需要各方提交证据和辩护意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但是,诉讼的成本和时间较高,程序较为复杂,裁决结果也可能存在不满意的情况。
三、应用争端解决机制在商业和法律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仲裁是解决跨国争议的主要方法。
在企业内部,调解和谈判是解决员工纠纷和合同争议的常用方法。
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
总之,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各方在争议出现时快速、公正地解决问题。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GATT和WTO是两个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它们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这两个组织解决争端机制的优缺点,并提出一些建议。
让我们了解一下GATT和WTO解决争端的基本过程。
在GATT中,解决争端的第一步是双边协商。
如果双边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理事会会成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案件并作出裁决。
专家组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如果双方都不履行裁决,则可以使用“报复”措施。
相比之下,WTO的解决争端机制更加复杂。
它也包括双边协商和专家组审查等步骤,但还增加了“斡旋”、“调解”和“仲裁”等程序。
WTO还设立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和解释。
然而,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都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它们的程序都相对繁琐,需要时间和资源来完成。
它们的裁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结果不够公正。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争端往往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机制呢?我们可以考虑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步骤,或者将一些程序合并在一起。
我们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在专家组审查过程中,可以允许公众参与,或者增加专家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们可以推动争端的彻底解决。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或者加强成员国的执行力度。
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它们仍然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改进这些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贸易争端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核心机制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各国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以中国为例,探讨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需要明确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贸易规模迅速增长,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产生贸易摩擦。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贸易争端。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首先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WTO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于争端留学技术是具有约束力的,成员国必须履行裁决的要求。
二、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许多区域贸易安排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也建立了各自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与WTO类似,旨在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这些机制在缩小贸易争端的范围和保护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双边谈判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贸易争端不属于WTO或区域贸易安排的管辖范围,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谈判是指有争议的双方通过直接对话来解决分歧。
双边调解是指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
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减少争端对双方的负面影响。
四、国际仲裁机构除了WTO和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中心(ICSID)等都提供了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
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
五、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
国际仲裁庭也是国际社会创建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和国际法律争端。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然而,贸易争端也时常出现。
当国家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解决该争端成为当务之急,以确保贸易持续、公平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和机构。
一、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解决贸易争端的首选方式。
当贸易争端出现时,各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交流进行谈判,以寻求共识和妥协。
通过谈判与协商,各方可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升级争端。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中心机构。
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当一个国家认为另一个成员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会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裁决,确保各成员国遵守WTO规则。
三、仲裁除了WTO之外,仲裁也是一个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
双方在贸易争端出现时,可以协议选择一个第三方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会依照相关的国际法和条约,对争端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裁决。
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过程更加灵活和高效。
四、巴黎公约和国际投资协定巴黎公约和国际投资协定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法律框架。
巴黎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并确保各方遵守争端解决的裁决结果。
国际投资协定则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这些法律框架,贸易争端能够在法治的环境下得到公正解决。
五、区域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也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平台。
例如,欧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区域组织都设有争端解决机构,成员国可以在这些机构中解决贸易争端。
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更加方便和快捷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总结: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争端的解决至关重要。
谈判与协商、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巴黎公约和国际投资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等不同机构和方式,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机构和方式,能够确保贸易争端的公正处理,维护全球贸易秩序和稳定发展。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有关措施与任何适用之协议规定相左时撤销有 关措施 ;只有在撤销相关措施不现实或作为相
关 措施 未 被 撤 销 前 的 一 项 临 时 措 施 时 。方 可 援
引有 关 赔 偿 的 规 定 作 为 解 决 争 端 的 方 法 , 以及
的 不仅 是 经 济 问题 、 国 际 关 系 问题 . 更 是 法 律 问题 . .中 国一 东盟 自由 贸 易 区 ( C 门 ) 的成 立 ,标 志 着一
个 完全 由发 展 中 国 家组 成 的 经 济 自由 贸 易区 的诞 生 将 c A门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与 WT O A - 其 他 区 域 争 端 解 决机 制 进 行 比较 分 析 , 总结 C 门 争 端 解 决机 制 的 特 点 .探 讨 C H门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设 计 考 量 因素 .揭 示C 4 门 争 端 解 决机 制 的特 有价 值 .有 f t . 1 于 中 国与 东盟 各 成 员 国在 发 生 争 端 时迅 速 寻找 到 妥 善 的争 端 处理 方 法 关 键 词 :C A : 争 端解 决机 制 ;经 济 自由 贸 易 区 :比 较研 究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7 )0 5 — 0 1 1 4 — 0 7
机 制 相 比 较 则 可 以 看 出 中国 和 东 盟 在 C A F T A争
端 解 决机 制组 织 模 式 选 择 上 的 博 弈 与抉 择 。
一
、
与 其他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比较 分析
是 法 院 的 判 决 主要 依 靠 成 员 国 自动 履 行 ,尚 且
没 有严 格 制 度化 的 强制 执 行 规 定 。 以欧 洲 法 院
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兼论中国 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谢谢观看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 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另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经济组织。随着 CAFTA的发展,成员国之间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也 显得尤为重要。在借鉴NAFTA经验的基础上,CAFTA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 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解决机制:在投资争端出现时,首先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成员国之 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包括定期举行投资争议协商会议,以及在必要时设 立特别委员会进行协商。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贸易争端在国家间愈发常见。解决贸易争端 的有效机制对于维护区域经济稳定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 示以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建立、运作 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本次演示将论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 解决机制的构建,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在法律框架方面,应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自由贸易区的经验,明确争端解决的 法律依据。此外,实际操作中还应注重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方式的运用,以 促进争端的妥善解决。
3、当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空间
当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制定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次, 争端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和运作方式仍有待改进,以提高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为了改进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成员国间的沟通与协商,完善争 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优化争端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和运作方式,提高审理效率。
五、建议
为了更好地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下建议值得考 虑:
1、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加强沟通和合作,可以增强互信,减 少误解,有效预防和解决争议。
DSU与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
DSU与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作者:于洪泉祖月来源于:2006年第五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内容摘要】我国入世五年间,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呈现出:国别贸易——WTO成员之间贸易——区域经济组织内部贸易的新格局。
在此基础上,国别之间、区际之间、区域之间贸易摩擦的形式和内容,以及解决贸易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也有了新的发展。
本文仅就如何掌握WTO的《争端解决谅解》(DSU),并在此框架下充分适用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几点看法,以求共识。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争端解决谅解;争端解决机制一、WTO与DSU有人说:在21世纪的国际经贸舞台上,不加入WTO将在世界贸易中出局;加入WTO后,不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将被世界贸易边缘化;加入世界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不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和争端解决的方法,同样将被国际市场的强者所取代。
(一)关于DSU的法律规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简称《争端解决谅解》。
它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的,共27条和4个附件。
主要条款有: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成员政府间已发生贸易争端的事后解决机制,它使有关成员之间的利益和义务的平衡,避免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是保护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关键因素,是WTO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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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不 符 , 而 构成 对 G T WT 从 A T/ O多 边 贸 易 体 制权 威 的又 一
严 重 挑 战 。另 外 , 果一 方 要 求 诉 诸 G T WT 多 边 贸 易 体 如 A T/ O
制 下 的 争端 解 决 机 制 , 方 却 诉 诸 区 域 集 团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一 这 种 矛盾 该 如 何 解决 ?是 区 域集 团 的 管 辖 权 优 先 还 是 G 1r Av/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 件 4下 的 各 项 诸 边 贸 易 协 定 。该 争 附 O多 边 贸 易 体制 的管 辖权 优 先 ? 因此 , 新 的一 轮 谈 判 中 , 在 端 解 决 机 制对 欧 盟 及 其 成 员 方 与 其 他 W T 成 员 方 的 法 律 WT O 多 边 贸 易体 制 必 须 完 善 这 些 制 度并 谨 慎 界 定 其 争 端 解 决 程 序 关 系 的适 用 因 而 存 在 疑 问 : 争 端 解 决 涉 及 欧 盟 及 其 成 员 当 方 共 同缔 结 的 上 述 协 定 时 , 端 解 决 机 构 应 把 欧 盟 作 为 独 与 区域 争 端 解 决 程序 的分 工 和衔 接 。 争
则 。但 一 旦启 动 其 中 一个 机 制 , 自动 排 除 了 另 一 个 机 制 的管 就 辖 。近 几年 , 端 解 决 机 制方 面 的一 些 案例 使 这 个 问 题 越 来 越 争
E3曹 雨 平 , 文 奇 著 . 际 经 济 合 作 [ 3 西 安 : 安 交 通 大 学 出版 2 杨 国 M . 西
社 , 00 . 2 2
从 国 际法 惯 例 来 说 , 般 争 端 的 解 决 首 先 要 穷 尽 本 地 一 救 济 后 才 能 求 助 于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w T 争 端 解 决 机 但 O 制 否 定 了这 一 条 款 。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第 2 3条 规 定 , 员 国 在 成
w T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争 议 只 能 通 过 w T0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O
来 解 决 。强 制 管 辖 权 的 确 立 是 对 w 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一 个 大 的 发 展 , 而 维 护 了 w T 的 权 威 性 。但 随 着 区 域 经 济 集 从 O 团 的 建 立 , 个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内 部 都 有 自 己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各
0 T 专 序 成 为 可 能 影 响 到 成 员 实 质 性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关 键 。 这 就 造 协 定 是 否 符 合 w T 规 则 呢 ? 在 GAT 时 期 , 家 组 对 此 即 成 了区域协议 的缔 约 方之 间 出 现 的“ 择 法 院 ” 现 象 , 选 的 即 问 题 的 态 度 很 明 确 , 认 为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不 应 对 区 域 贸 易
这 T 4条 的 程 当事 方 都 试 图争 取 适 用 一 个 对 自 己 有 利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 从 协 定 进 行 审 议 , 种 整 体 审 议 应 该 按 照 GAT 第 2 而 实 践 中看 , 域 经 济 集 团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多 采 取 以 下 几 种 பைடு நூலகம்序 进 行 ,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只 能 审 查 某 一 具 体 贸 易 措 施 是 否 区 专 争 管辖模 式 , 一 , 制 管 辖 , 欧 盟 , 洲 法 院 19 第 强 如 欧 9 4年 的 司 合 法 。 而 在 土 耳 其 纺 织 品 案 中 , 家 组 认 为 ,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专 家 组 能 否 评 估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是 否 符 合 W TO 规 则 是 一 法意见 表明 , wT0 协 定 属 于 欧 共 体 法 上 的 “ 合 协 定 ” 即 混 , 指协定 的主体事 项 部分 属 于 共 同 体权 限 , 分 属 于成 员 国 部 个 可争 论的 问题 。上诉 机 构 在 裁决 中则 回避 了这 一 问题 , 认 为 本 案 中 需 要 审 查 土 耳 其 实 施 的 数 量 限 制 是 否 与 wTo 权 限 。欧 洲 法 院从 维 护 共 同 体 利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 张在 欧共 主 协 议 不 符 。因 此 关 于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能 否 全 面 审 查 区 体 内部 统 一适 用 和解 释 WT 协 定 , 通 过 欧 洲 法 院 的先 行 裁 O 并 决 制度 , 这些 领 域 保 持 着 一 定 的 管 辖 权 。第 二 , 定 磋 商 和 域 贸 易 协 定 是 否 符 合 wT0 规 则 的 问 题 应 审 慎 应 对 。 对 规 仲 裁 为解 决 争端 的方 法 。 这 类 的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并 没 有 规 定 该 参 考 文 献 协 定 争 端解 决 机 制 和 WTO争 端解 决 机 制 的 关 系 , 在 协 议 中 但
展 现 状 , 中重 要 的 是 GAT 其 T/ WTO 多 边规 则 应 对 区域 经 济 集 团争 端 法 律 解 决 机 制 进 行 完善 。 关键词 : 区域 经 济 集 团 ; 端 ; 律 解 决 机 制 争 法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1—3 30 17 — 18 2 1 ) 50 0 —1 为 突 出 。不 难 想 象 , 离 出 GA v / O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外 的 区 游 1r WT 域 争 端 解决 机 制 的程 序 及 结 果 极 有 可 能 与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规 则
端 解 决 机 制 受 理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间 的 争 端 也 就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因 而 , 何 控 制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之 间 的 争 端 是 摆 在 如 制 。 而 且 , 据 这 些 协 定 , 生 出 许 多 与 wTO 协 定 相 类 似 根 衍 GATT w T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面 前 的 重 要 课 题 。 这 个 问 题 的 / 0 或 相 平 行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根 据 国 际 法 惯 例 , 照 《 界 贸 易 按 世 第 二 个 方 面 是 , 据 谅 解 的 规 定 , T 成 员 可 以 将 实 施 根 w 0 协 定 》 成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只 能 管 辖 wTo 项 下 的 争 议 , 组 而 GA TT第 2 4条 中关 于关 税 同盟 、 由 贸 易 区 或 临 时 协 定 的 自 不 能 排 除 依 区域 贸 易 协 议 建 立 的 各 类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对 其 区 域 协 定 项 下 争 议 的 管 辖 。 而 大 部 分 的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的 成 员 也 都 是 w T 的 成 员 , 出 现 争 议 时应 该 诉 诸 哪 种 规 则 和 程 O 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事 项 提 交 w T 争 端 解 决 。但 这 是 否 意 0 味 着 可 以 由争 端 解 决 机 构 的 专 家 组 和 上 诉 机 构 审 查 某 区 域
明 确规 定 以 磋 商 和 仲 裁 作 为 解 决 争 端 的方 法 。第 三 , 除 法 , 排
[]王 新奎 , 光 溪 主 编 . 1 刘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概 论 E . 海 : 海人 M] 上 上
民 出 版 社 , 00 . 2 1
即 在 区域 经 济集 团 内 规 定 可 选 择 适 用 WT 或 区 域 协 议 的规 O
N O 5, .1 2O1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 B s es rd n u t d r u i s T a eI d s y n r
21 0 O年 第 1 5期
区域 经 济 集 团争 端 法 律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张 文龙
( 汉科技 大学 中南分校 法学 系, 北 武汉 402 ) 武 湖 3 2 3 摘 要: GATT W T 多 边 体 制 虽 然 已经 对 区 域 经 济 集 团做 出 了相 关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远 远 落 后 于 区域 经 济 集 团 的 发 / O 但
的 空 白 。 国际 组 织 一 般 只 解 决 成 员 间 的 争 端 , wT0 也 不 例 外 。根 据《 TO 关 于 争 端 解 决 规 则 和 程 序 的 谅 解 》 规 定 , W 的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不 对 w T 观 察 员 、 他 国 际 组 织 、 O 其 非 政 府 组 织 、 方 政 府 或 私 人 或 法 人 开放 换 言 释 之 , 地 GAT T/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只 受 理 w T 成 员 间 的 争 端 。 区 域 经 0 济 集 团 除 欧 盟 以 外 都 不 是 w T0 的 成 员 方 , 样 , T 争 这 w 0
协 定 的 附 件 1下 的 货 物 贸 易 协 定 、 务 贸 易 协 定 、 贸 易 有 服 与 立 当 事 方 还是 把 欧 盟 成 员 方 作 为 独 立 当 事 方 ? 这 必 定 在 实 3
受 案 范 围 问 题
践 中 产 生 疑 惑 。虽 然 目前 只有 欧 盟 这 一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出 现 受 案 范 围 的 问 题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个 方 第 此 类 问题 , 随 着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一 体 化 程 度 的 加 深 , 他 区 面 是 , 于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的 迅 猛 发 展 , 免 会 出 现 区 域 经 济 但 其 由 难 域 经 济 集 团也 有 可 能 朝 这 种 方 向 发 展 , T0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集 团之 间 过 分 竞 争 , 响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状 况 , 这 种 情 况 w 影 在 这 一 现 实 问题 , 其 进 行 规 定 。 对 下 , 否 可 以 将 区 域 经 济 集 团 之 间 发 生 的 争 端 也 纳 入 到 是 G ATT w T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中 , 这 个 问 题 上 也 存 在 立 法 / 0 在 2 管 辖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