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素贤得知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伯康之结发妻子,伯康在未与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与忻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曹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
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
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
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1.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属离婚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
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
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
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1)答:在国际私法中,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多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加以解决,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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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1、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三、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
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
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
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
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五、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
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
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六、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七、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沈某又来到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八、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
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十、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
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