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秩序性,维护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解决,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等。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及时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具备法律资格的调解机构代为实施。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合法基础上达成互利互惠的和解协议。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
第八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章行政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经由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要解决的问题和调解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二节调解程序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了解纠纷的主要事实。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可以协调当事人的观点,在保障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当制作协议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调解结案文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调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行政调解机构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人员第十七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证书。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 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2. 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及时化解争议和纠纷;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和民事诉讼。
(二)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 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结果公正公平;3.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4. 及时高效原则:确保调解工作迅速、高效地进行;5. 便民利民原则:简化调解程序,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调解范围和对象1. 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2. 民事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1. 设立行政调解机构:在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办公室等;2. 配备调解人员: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3. 调解人员培训: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争议事实,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3. 调解会议: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4.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 调解协议的履行与监督: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概念及意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发生时,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调解制度的引入,具有解决争议快速、简便、费用较少等优点。
其所体现的“调和”精神也符合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行政部门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争议。
2.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3.行政部门内部的纠纷。
取得行政调解的方式行政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愿调解。
当一方或双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2.强制调解。
当双方到达无法自行解决的地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双方签订调解书,并作为文书执行。
3.第三方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衔接调解,如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也是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部门。
2.第三方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3.调解员。
调解员是银行调解的重要力量,其应具备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行政调解的优点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解决争议快速,避免纷争恶化。
2.调解过程简便,没有诉讼繁琐。
3.调解费用较少,省去诉讼费用。
4.调解过程中,双方坦诚相见,有利于以后的合作。
5.调解过程具有记录性,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可靠性。
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法律效力较差。
调解结论不能自行执行,需要另外诉讼或者执行。
2.调解过程中,双方也可能出现不诚实情况,对于不诚实情况的处理需要依靠法律制裁。
3.调解方式单一,只有调解,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为保障人民利益的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手段。
此外,由于前置性的优势,所以行政调解往往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更深入地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为了合理、及时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我国成立了行政调解机构,这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内涵1. 定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利用行政管理手段,通过调解、调和等方式解决纠纷、矛盾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机制和工作方式。
2. 原则:行政调解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便利、快捷为原则。
3. 主体:行政调解主体包含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4. 应用领域: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矛盾和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
5. 功能: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是解决当事人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矛盾和争议,促进双方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6. 程序:行政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调解、签署协议、执行等环节。
调解协议的实施有监督、强制执行的程序。
7. 监督:行政调解制度需要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调解公正、合法进行,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信誉。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1. 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健全调解队伍,提高调解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2.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记录调解过程、协议内容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领域的调解规则,并为行政调解委员会统一执行。
4. 对初步调解不成功的行政等纠纷、矛盾和争议,可以转入诉讼程序。
5. 强化调解协议的实施监督,对协议履行不力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1. 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调解人员水平不高,甚至存在收取小费等不当行为的问题。
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调解行为,对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公正、高效、便民的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各方了解和监督。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采取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量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4.自愿、协商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自愿原则,各方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和程序1.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备调解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调解员负责。
2.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调解:当发生行政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与各方进行确认,确定受理范围和调解方式。
(3)调解过程: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协议执行。
(5)调解结果: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监督和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决定等。
2.行政调解对象:行政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双方。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和权力1.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受理行政争议的调解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组织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3)制作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监督和落实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覆盖面和便利性。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业调解员队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九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第十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安排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可以通过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网络调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供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尽快组织调解程序,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协商和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解文书,明确调解意见和结论。
第四章附件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调解: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该镇内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旨在使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例如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行政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选聘一批经过培训合格的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素养和公正性,能够独立、中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申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4. 调解事项:明确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般包括行政争议、行政纠纷、行政不服等。
5. 调解原则:制定了行政调解的原则,例如公正、公平、合法、自愿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调解结果:明确了调解的结果,一般有调解协议、调解意见书等形式,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可以在行政争议和纠纷解决中更加高效、公正地进行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某某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1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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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四条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第五条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六条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第七条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二、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二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第七条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
第八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第十条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三、行政调解文书管理制度第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二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三条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条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四、行政调解会办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二条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第三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第四条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五、行政调解考核评估制度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
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第五条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六、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二条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第三条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第五条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青交法〔2016〕373号)第一条为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综合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事务相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沟通协调工作;(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二)指导和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方式:(一)坚持预防在先。
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部门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纠纷激化和升级;(二)注重调解效果。
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有关力量参加调解;(三)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上访或者投诉的行政争议案件;(二)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三)交通建设、公路养护、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港航管理等领域,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五)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可以调解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调解事项与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有关;(三)申请调解的事项具有可调解性;(四)申请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第十二条当事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同意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
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争议事项;(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四)相关证据;(五)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协调相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将行政调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责任处室或者单位。
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
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不得扰乱调解秩序;(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一)与本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矛盾纠纷公正调解情形的。
第十八条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第十九条调解主持人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积极引导当事人当面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