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干货公司高管容易涉及哪些罪名?

干货|公司高管容易涉及哪些罪名?劳动法实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
二、国有公 司高管独有 的刑事法 律风险
我 国 《 法 》对 国 有 公 司 高 管提 出 了 比非 国有 公 司 高管 更 为 刑
严格 的要 求 ,笔 者认 为原 因有 两 个 :一 是 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的特 殊 要 求 ,二是 对 国有 公 司 的特 殊保 护 。 国 有公 司 高 管 不 仅 是 公 司 的 经 营者 和 管 理 者 ,更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他 们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的行 为 同 时也 是 履 行 国 家 职 务 的行 为 。我 国 《 法 》基 于 国有 公 司 高 管 的 特 殊 身份 , 以及 经 营 和管 刑
若 是 国有 公 司 高 管 为 上 述 行 为 可 以构 成 贪 污 罪 或 挪 用 公 款 罪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国 有 公 司破 产 或 者 严 重 损 失 ,或 者 在 签 订 、履 行 合 同过 程 中被 诈 骗 ,或 者 将 国有 资 产 低 价折 股 、
经; 斋与 法
论公 司高管 的刑事 法律 风险
_黄 波 王笑冬 南昌大学法学 院
[ 要 ]公 司 高管在 经 营管理 公 司 的过 程 中面临 着诸 多刑 事 法律风 险 ,公 司 高管应尽 量 避免 实施 诸 如非 法 处置 公 司资产 、 商业 贿赂 摘 等妨 害公 司经 营管 理秩序 的 行为 。此 外 ,我 国 《 法 》对 国有公 司高管和 非 国有公 司高管提 出 了不 同的要 求。 刑 [ 关键 词 ]公 司 高管 刑 事法 律风 险
公 司高 管 在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活 动 中面 临 着诸 多 法律 风 险 ,有 的财 产 性利 益 的 行 为 ,以及 与 此相 对 应 的收 受 如 《 司 法 》规 定 公 司高 管 关 联 交 易行 为 公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
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热荐】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热荐】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都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在如今,每家公司不管大小企业,都是由员工和公司高管组成的,像我们这些小员工都会觉得公司的高管都是高高在上的,他们每天只要待在办公室里面就好,也不用干活,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其实我国为了规范和保护公司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那么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公司法中高管的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份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 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普通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 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 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 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主讲人:金飒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 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 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 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 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一、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侧重民事法律风险忽视刑事法律风险现在多数公司都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譬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但是,这些防控制度都是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很少涉及刑事风险的问题。
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短板”。
二、公司高管犯罪逐年增多,个人身陷囹圄,公司损失惨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三鹿奶粉事件,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大名鼎鼎的“三鹿”奶粉从市场上消失;新疆德隆帝国唐万新进监狱,整个德隆系企业土崩瓦解,多少关联企业关门破产,多少股民倾家荡产甚至跳楼自杀;而香港新鸿基房产的郭氏兄弟被廉署传讯,股市市值蒸发300亿……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
三、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刑事法律意识及诉讼经验欠缺近几年的“国考”,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大中型企业中,有一批专门从事公司法务的专业人员。
这些公司法务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的律师顾问,在一定程度上缺少诉讼经验尤其是刑事诉讼经验,这就导致在日常的法务工作尤其是项目方案的法律审查中缺少诉讼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审查。
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人员应补上“刑事风险防控”的缺课。
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像远期的红塔集团褚时健、上海首富周正毅、金融公社孙大午、公路大王张荣坤,像近期的中石化陈同海、科龙电器顾雏军、国美集团黄光裕、80后富豪吴英等等。
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数量,目前我没有见到准确的统计数字,估计每年应该以千数计。
但对于公司高管中的代表——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即所谓企业家犯罪问题,已经有人进行统计和研究。
公司高管犯罪原因——刑事法律风险内容为什么公司高管的犯罪越来越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原因,一是明知犯罪而犯罪,即故意犯罪被追究的越来越多,二是没有犯罪或犯罪事实不清因为其他原因被判犯罪,即“被犯罪”的越来越多。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
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
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
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
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
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摘要: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应尽量避免实施诸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商业贿赂等妨害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此外,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和非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有的来自民商事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关联交易行为限制或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公司高管违背上述义务一般需要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赔偿责任。
当公司高管实施诸如上述违背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近年来,许多知名的高管纷纷落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经营管理公司行为的规制具有一个显着特点,即对国有公司高管规定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高的审慎和勤勉义务。
所以,公司高管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第一个层次是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刑法调控的重点”①。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公司资产的正当管理。
《刑法》分则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当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有可能构成犯罪。
若是非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管理义务,他们必须做到:第一,不得无偿向他人提供资产;第二,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产;第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提供资产或者提供担保,以及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第五,其他不正当处置公司资产,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所以,如果公司高管实施了上述侵
占公司资产、不正当使用公司资产以及非法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就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经营公司活动的正当进行。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当获得交易机会。
我国《刑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贿赂可能触及《刑法》规定的所有贿赂犯罪的罪名。
《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是相当广泛的,检察机关也将商业贿赂犯罪列为深化治理的对象。
所以,公司高管应该杜绝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给予有关单位或它们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金钱、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收受行为。
二是正当获取和利用商业信息。
第一,不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通常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对公司来说,商业秘密往往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成败,甚至关系到公司的命脉。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高管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及相关要求,泄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不利用本人知晓的公司的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高管不得在对证券发行、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二、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为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二是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
国有公司高管不仅是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更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行为同时也是履行国家职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基于国有公司高管的特殊身份,以及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一方面要求他们遵守公司高管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对他们履行“公职”的行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他们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都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如果因为国有公司高管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或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另外,《刑法》基于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要求国有公司高管,第一,不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不得为亲友非法牟利,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采购不合格商品。
总的来说,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来自于为“一己之私利”,而摒弃对公司忠实、勤勉之义务。
公司高管应该重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因为刑事法律风险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甚至关系到公司的存亡,而且会“严重破坏经济交往中经济群体的诚实信用和相互信赖的道德基础”②。
对公司高管自身而言,刑事法律风险对个人前途带来的打击,往往也是毁灭性的。
参考文献:
邓多文: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刑法调控机制的立法完善.商场现代化.20XX 年4 月(下旬刊).
杨秀梅: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与刑法控制.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XX年10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