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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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没盖章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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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没盖章有效吗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买车⼦的⼈是越来越多,很多买了车⼦的保险,但是很多⼈车⼦出事故的时候,发现保情况确认书没盖章,那么车⼦会赔吗?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没盖章有效吗。

案情简介2015年10⽉26⽇,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闽××与原告所有的出租车发⽣碰撞,闽××负事故全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8320元。

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车辆修理费28320元。

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责任认定,认可保险关系存在,且事故发⽣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过⾼,对数额不予接受。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本案车辆的换件、修理、辅料费⽤总计为13450元,与原告声称的修车费28320元有较⼤差异。

故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审法院均未⽀持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认可了原告根据第三⽅价格认证中⼼出具的报告确定的损失。

律师评析经过检索,我们收集了天津、北京、⼴东等地的⼗⼏个判决,案例中均涉及原告⽅不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的情况,⽽法院⽆⼀例外地均未采纳《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普遍认可原告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

法院的主要原因⼤致如下:1.《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系保险公司单⽅做出,其定损结论与有资质的第三⽅所认定的车辆损失数额不⼀致,且原告不认可,故法院不采纳。

2.保险公司不具有价格评估的资格,仅能够对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程度、范围进⾏估算,定损⾦额与实际发⽣的损失存在⼀定出⼊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其效⼒明显低于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出具的报告。

3.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清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项⽬清单上没有原被告双⽅的签字、盖章,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上述清单上所确定的⾦额,因此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

交通物损评估

交通物损评估

交通物损评估
交通事故是造成财产损失的常见原因之一。

交通物损评估是指对交通事故中损坏的物体进行评估和估算,确定其财产损失的程度。

下面将对交通物损评估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交通物损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损失物品的实际价值。

这涉及到对损坏物品的维修或替换成本的估算。

评估师会考虑物品的品牌、型号、年限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物品的价值。

同时,还需要考虑物品的磨损程度和修复的可行性。

其次,交通物损评估需要注意保留证据。

这包括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损坏物品的照片、相关文件和报告等。

这样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评估师的估算,并在需要时作为索赔的依据。

另外,评估师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

这是为了确定责任的归属和评估师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还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赔偿政策和限制,以便准确估算赔偿金额。

在进行物损评估时,评估师还需要考虑事故的时间和地点。

不同地区和季节的物价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将这些因素纳入评估的考虑范围内。

最后,评估师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持续学习,以掌握评估物损的技巧和方法。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类型物品的评估标准和市场行情,以便准确评估物品的价值。

综上所述,交通物损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评估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结合相关法律和保险条款进行准确评估。

只有通过正确评估和估算,才能为受损方提供合理的赔偿,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

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

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车辆如果在道路上发⽣了交通事故的时候是会受到⼀定的损失的。

车辆损失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进⾏赔偿,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种汽车商业保险,在此过程中应当进⾏损失鉴定。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应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发⽣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步骤办理:(⼀)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损失价格鉴定。

进⾏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当事⼈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后7⽇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

(三)当事⼈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内,向交警⽀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效。

车辆损失价格计算⽅法在价格鉴定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下列两种分析测算⽅法以供⼤家在申请保险理赔时作为参考:(⼀)假设交易分析测算法:假设在市场交易条件⽐较充分的情况下,受损车辆经修复后即通过拍卖或变卖,综合分析其可成交价格与车辆发⽣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的差异,从⽽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此⽅法实质是⼀种市场⽐较法的综合运⽤。

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第⼀步:根据鉴定标的现有资料,采⽤市场⽐较法,分析测算鉴定标的在事故发⽣前即基准⽇前的可变现价格。

第⼆步:综合确定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

⼀般来说,旧机动车如果发⽣过交通事故,即使修复,但因其安全、使⽤等性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通过拍卖或变卖时贬值损失系数⼀般为原车受损前可变现价格的10⾄30(有的甚⾄达到或超过50,因车辆⾃⾝、受损部位、修复程度等因素⽽异)。

根据调查了解鉴定标的的购买时间、车辆档次、车辆使⽤性质、受损前的成新状况(特别是标的在本次受损之前是否曾发⽣过交通事故)及修理⼚家、修理⽔平等情况,参照以上所述的市场交易惯例,并结合估价⼈员的经验,综合分析确定鉴定标的的贬值损失系数。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前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委托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 (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3、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

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要赔偿吗?这是司机朋友们普遍关注的事情。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依据是伤残鉴定结果,那么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同样也要经过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什么时间鉴定?本文对此作了详细介绍,欢迎浏览!▲1、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时间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

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

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所以,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的贬值率可以看作车辆的折损率。

关于车辆折损率的取值和确定在二手车行业中有一定的依据可以参考。

但是又不能照搬。

因为每辆事故车的碰撞程度是不一样的。

这就要求在确定事故车辆的贬值率时不但要参考行业中的依据更要严谨的根据自己从业经验灵活的应用。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对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和确定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在做好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的同时也要保护事故责任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详细浏览!。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损失问题。

这些都是需要相关部分的专业处理才能够确定的。

那交通事故定损的流程是什么?我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

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在规定期限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
新鉴定。

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
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规定时间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在案发72⼩时内,按规定项⽬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亲⾃送到鉴定⼤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及双⽅当事⼈三⽅同时到场,并签字⽅可⽣效,缺⼀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或⼀⽅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

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直接交费,找当⽇值⽇班⼯程师检车。

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到事故鉴定中⼼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市物价格认证中⼼提供),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鉴定的,⼤队领导审批后费⽤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亲⾃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

遇有节假⽇,鉴定时限顺延。

对⾯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以书⾯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可执⾏,对已已往变原始状态的检材(如车已解体),不重新鉴定。

4、上午受理车辆委托、上线检测,下午驻站民警和⼯程师到各⼤队停车场检验车辆,请预约好检验时间。

事故后物价局定损流程

事故后物价局定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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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AB26B-0209-2007-00149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文件---工商市场物价附加码: 000125874/2007-00151发布机构: 天津市物价局发文日期: 2007-12-04名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 津价认[2007]269号主题词:内容概述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3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该《规程》共七章四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全文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津价认〔2007〕26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3号)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鉴定机构”)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同时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以及道路、设施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与事故相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由价格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和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直接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四条本市各级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在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工作。

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定损的价格鉴定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监督、指导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各自受理范围,进行价格鉴定。

(一)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范围1、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3、区、县价格认证中心移送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4、对区、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5、其他应当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二)区、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范围1、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市价格认证中心指定或授权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3、其他应当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二章价格鉴定的原则第七条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以此为依据。

第八条公平原则。

价格鉴定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第九条客观原则。

价格鉴定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第十条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独立原则。

在价格鉴定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能受当事人、委托方和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第十二条以修理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价格鉴定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鉴定思路,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必须更换。

第十三条质量对等原则。

经鉴定需更换的配件必须与原配件质量对等。

第十四条相关性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价格鉴定,因修理过程中的工艺需要,要对未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拆装,在鉴定过程中要考虑此项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十五条价格鉴定的受理。

(一)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须要求委托人填写《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二份,并应载明如下内容:委托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购置时间、使用状况,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委托时间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明确价格鉴定目的,及时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对事故车物进行价格鉴定。

(三)要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六条价格鉴定委托人范围。

(一)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委托人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案件当事人;(三)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对车物损失有争议的,委托人为事故当事人;(四)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事故,委托人为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五)对保险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委托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事故当事人。

上述情况中事故为双方事故,当事人委托的应为事故双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委托人确定的日期为准。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商请委托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事故发生日;(二)委托鉴定日期距事故发生日较长、鉴定标的经多次转移,无法确认原始状态的,以立案日或委托鉴定日为鉴定基准日;(三)查封、罚没物一般以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基准日。

第十八条现场勘察。

(一)价格鉴定人员对车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期间,应携带岗位资格证书,佩带胸卡。

(二)价格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时,应协商委托人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到场。

被通知方不按时到场的,委托人和价格鉴定人员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三)对车物损失的勘察包括核实委托内容,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内容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询问车物自然状况,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受损程度;对车物损失的损毁原状进行勘察、记录、照相等。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注意受损项目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项目不应纳入本次鉴定。

(四)通过现场勘察对车辆隐性受损部件难以确定受损程度的,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应到有资格的拆解厂进行拆解鉴定,再进行价格鉴定。

(五)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物品鉴定,应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报告和相关笔录、附图,并在勘验文书上签字和盖章。

(六)对受损物品受损程度等价格鉴定所需基础材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品质量状况的,鉴定人员又难以准确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鉴定人员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第十九条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一)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

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二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格。

(二)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

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采集国家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采集当地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三)搜集参考资料。

主要包括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鉴定机构采集的市场经营部门的报价资料;国际互联网登载的价格信息资料等。

(四)价格鉴定机构对事故损失车物价格鉴定按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资产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

“当地”一般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

但当地没有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当时”应是鉴定基准日。

第二十条作出鉴证结论。

(一)价格鉴定机构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轻微事故3日、一般、重、特大事故可直观判断的5日、涉及拆解的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

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二)《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执业资格的两名或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签字(盖章),并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公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案件,必须使用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办公室监制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和结论书。

第二十一条重新鉴定、复核裁定。

(一)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原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向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复核裁定。

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事故当事人对其他情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向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复核裁定。

第二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委托时,需要委托人提交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提供如下材料:(一)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二)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三)原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五)委托人、联系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重新鉴定、复核裁定:(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三)按有关规定,委托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四)事故车物已修复,无法判断损毁部件是由此次事故引起的;(五)当事人未经原委托机关同意自行委托的;(六)委托机关或当事人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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