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分立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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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指的是公司进行分立时,对原公司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

分立可以是指公司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也可以是指公司的一些部门或单位独立为一个独立的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实施,以下为一般的分立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公司分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分立的具体方式和目标。

分立的方式包括股权、资产、业务或组织架构等方面的分立。

根据分立方式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一、股权分立如果公司分立是通过对股权的分立来实现的,那么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分立日期和基准日:分立日期是指分立交易的具体日期,基准日是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截止到的日期。

2.重新评估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资产和负债评估,按照公允价值或其他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分立前后的资产和负债结构。

3.股权转让:根据股权分立的协议,进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操作,完成股权的分立。

4.调整资本结构:根据分立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变化,调整公司的股本、股东权益等。

5.处理利润:根据分立协议对利润的分配进行调整和转移。

二、资产分立如果公司分立是通过对资产的分立来实现的,那么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分立日期和基准日:同样需要确定分立的具体日期和财务状况的截止日期。

2.资产转让:根据分立协议,将要分立的资产进行转让或转移,同时记录相应的资产出售或转移收入。

3.调整负债:根据分立后的资产结构变化,调整相应的负债。

4.处理差异:分立后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如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分配。

三、业务分立如果公司分立是通过业务的划分来实现的,那么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业务分立的范围和方式:确定要划分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分立的方式,如成立新公司,将现有业务部门独立为新公司等。

2.资产转让和负债分配:根据业务分立的协议,将相关资产进行转让或分配,同时处理相应的负债。

企业分立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企业分立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企业分立相关会计问题探讨作者:高志辉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3期企业分立是现代企业进行企业重组,调整资产、资本和组织结构,降低管理风险,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尚无具体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和具体处理,实务工作中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对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逐一分析,通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在提出企业分立概念的基础上,将企业分立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试图探讨适合我国的企业分立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会计视角下企业分立概念界定及其分类企业重组的类型多种多样,我们一般把合并、兼并、收购、标购等重组方式统称为会计上的企业合并。

与其对应,本文提出企业分立的概念,即将某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具体可通过出售、分立、剥离等多种方式实现。

按照原独立法人资格是否继续存在又进一步分为新设型企业分立和存续型企业分立。

新设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原法人资格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两家(或两家以上)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公式为A公司=B公司+C公司。

存续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只是将原公司中的某一或多个业务通过出售、对外投资、置换等方式剥离,形成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式为A公司=A公司+D公司。

我国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国际准则只明确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没有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而在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实例是一直存在的,我国准则的这一规定不仅弥补了国际准则制定中的空白,还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这一企业重组的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

同理,企业分立也应该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是指参与分立的企业在分立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持股比率分立前后未发生变化)的最终控制,并且这种控制是非暂时性的(分立前后控制期均超过12个月)。

企业分立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会计处理天职研究】分立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问题分析(50-23)分立的会计处理案例背景:企业分立(pin-off),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

与之类似的是企业分拆(plit-off)、分割(demerger)等交易,本文统称为企业分立。

对于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或者接收被分立标的资产一方的会计处理,根据标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可能适用企业合并或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规定。

当构成业务时,需要区分获得分立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相应进行处理,属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所获得资产、负债按原账面价值确认,并且,由于被分立企业一般为新设立,故无论是其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还是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均不能追溯反映被分立标的资产以前年度的经营损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所获得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

当所获得分立标的资产不构成业务时,作为资产收购处理,所获得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

对于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尚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拆、分立和分割,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ASC505-60-分立和反向分立》对被分立净资产构成业务时的企业分立明确进行了规定,《ASC845-非货币性交易》、《ASC360-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则对被分立净资产不构成业务时的企业分立进行了明确。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规范了向股东的非互惠性非现金资产分配的会计处理,非现金资产分配包括不构成业务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项目,以及构成业务的净资产,所持有其他方的权益投资等,而企业分立实际上是分立企业向股东的分配,因此,有可能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与分立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两种重要经营行为。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而企业分立则是一个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其业务进行拆分或重新组合而形成多个独立的企业实体。

无论是企业合并还是分立,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探讨企业合并与分立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企业通过合并而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

合并后的企业实体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资产和负债进行整合,并合并两个或多个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负债的整合合并后的企业需要将两个或多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整合。

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调整或重估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确保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一致。

对于重估价值后的资产和负债,应按照新的价值进行核算和报告。

2. 合并费用的确认合并涉及到一系列费用,如咨询费、律师费等。

这些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并计入合并成本。

同时,合并费用还可以通过摊销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分摊到合并后的净利润中。

3. 共同控制企业的会计处理合并后企业可能会出现共同控制的情况,即多方共同控制一个实体。

共同控制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联合共同控制会计处理方法,即采用核算联合共同控制企业的权益法;另一种是采用独立共同控制会计处理方法,即按照独立法人计算和报告。

二、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企业分立是指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业务进行拆分或重新组合形成多个独立的企业实体。

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立成本的确认企业分立涉及到一系列费用,如拆分费用、审计费用等。

这些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并计入分立成本。

同时,分立成本还可以通过摊销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分摊到独立的企业实体中。

2. 资产负债的划分企业分立后,原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需要根据分立方案进行划分。

各个独立企业实体应按照分立方案分别确认和计量其资产和负债。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财务处理与披露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财务处理与披露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财务处理与披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成为了常见的经营策略。

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都对企业的财务处理和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财务处理与披露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合并的财务处理与披露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通过股份交换或资产转让等方式合并成一家新公司的行为。

在合并过程中,需要对各项财务数据进行整合和清理,以确保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合并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实力。

首先,合并涉及到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如何正确识别和计量合并中涉及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是至关重要的。

合并中的资产重估和负债清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准确地评估和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确保其在合并后的财务报表中得到正确的反映。

其次,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编制是财务处理和披露的重要环节。

合并后的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编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合并交易的分类和披露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最后,对于企业合并而言,披露合并的法律、财务和商业影响是必不可少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合并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评估合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企业分立的财务处理与披露企业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将某个业务或资产独立出去,形成一个新的独立实体的行为。

在分立过程中,同样需要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处置和披露,以确保分立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反映被分立业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实力。

首先,分立涉及到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转移,需要正确识别和计量被分立业务的各项资产和负债。

被分立业务的价值评估和相关财产的划分是关键步骤,需要准确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并将其正确反映在分立后的财务报表中。

其次,分立后的财务报表编制也是财务处理和披露的重要环节。

分立后的财务报表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企业分立 土地处理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 土地处理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土地处理会计处理以企业分立土地处理会计处理为题,我们将从会计角度来探讨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处理的相关会计处理事项。

一、企业分立的概念和背景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将其自身的一部分或全部业务、财产划归到新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企业中的行为。

企业分立可能涉及到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各种类型的财产。

二、土地处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是一个重要的资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划转企业分立后,原企业需要将土地的所有权划转给新企业。

在会计处理上,原企业需要将土地的原值和累计折旧划转给新企业,作为新企业的固定资产。

2. 资产评估在进行资产划转时,需要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资产划转的依据,确保资产划转的公平和合理性。

3. 资产减值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发现土地存在减值的情况,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资产减值计提。

减值计提金额将计入损益表,减少企业的利润。

4. 土地租赁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分立后,新企业可能会继续租赁原企业的土地使用。

在会计处理上,新企业需要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将其作为租赁费用计入损益表。

5. 土地出售在企业分立后,原企业有可能将土地出售给第三方。

在会计处理上,原企业需要将土地的出售收入计入损益表,并将土地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除。

6. 土地出租在企业分立后,原企业有可能将土地出租给第三方。

在会计处理上,原企业需要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并将其作为租赁收入计入损益表。

三、土地处理会计处理的影响企业分立的土地处理会计处理方法的使用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具体影响包括:1. 固定资产总额的变动在资产划转过程中,土地的原值和累计折旧将从原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户中减少,同时增加到新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户中,从而影响企业的固定资产总额。

2. 利润的变动土地的减值计提和出售收入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 -回复

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 -回复

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回复会计准则,是指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处理和报告的原则、方法和规则。

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会计准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一步一步地介绍与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并探讨其对企业分立的影响。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将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划分成不同的部分。

企业分立可能涉及到设立子公司、分拆业务、出售资产等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规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一、企业分立的会计准则之一是“分立会计准则”。

根据这一准则,应当将企业分立后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计入各自部分,并根据实际权益的变动进行调整。

此外,分立会计准则还要求将与分立相关的费用和收入按合理的基础进行分配。

二、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还需要遵循“相关方会计准则”。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与企业分立相关的各方的具体要求,在会计处理和披露中采用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这样可以确保分立后的各个部分之间的比较和分析的一致性。

三、与企业分立相关的另一个会计准则是“重要与分离原则”。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在分立后应将其重要且可以分离的业务单元或部分独立计报。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对信息的需求,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用性。

四、另一个与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是“财务报表的合并与分立”。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在分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立前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处理。

这样可以提供更准确、可比性更强的财务信息,帮助用户理解企业分立对整体业务的影响。

五、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信息披露准则”。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分立相关的信息,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这样可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总之,企业分立的会计准则包括分立会计准则、相关方会计准则、重要与分离原则、财务报表的合并与分立以及信息披露准则。

这些准则为企业提供了在分立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原则,有助于保证分立后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与规模化。

企业间的并购收购也越来越复杂,这对于会计的账务处理是一个不小的难度,并购收购多的企业账务处理也会比较复杂。

那么▲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企业分立的类型又有什么呢?的小编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公司分立的类型分立是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多个企业,分立的原因各不相同,有基于实施管理激励和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基于解决内部纠纷;还有基于反击敌意收购和管制政策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出于避税目的的。

分立可分为以下向种类型:(一)按照分立后的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1、存续分立,又叫派生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由原来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2、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

在新设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重新分配组合。

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有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新设分立,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二、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二)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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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分立会计处理的探讨摘要:至今为止,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涉及企业分立方面的内容,官方也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出台。

在实务中,随着企业并购重组的愈发频繁,企业分立项的会计处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企业分立是否也存在着同一控制下的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之分?构成业务与不构成业务的企业分立有何不同,等等。

文章就企业分立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分立;业务;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6)005-0000-02一、企业分立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企业分立问题,以下两份官方文件对企业分立进行了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公司(被分立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全部或部分资产与负债)分离出去成立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新企业(分立企业),且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减少,即分立企业的股权由被分立企业的原股东拥有。

提示:如果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减少为零,即意味着被分立企业进行了解散。

二、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假设不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一)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的关键点包括:从被分立企业中分离出去的部分资产(或部分资产和负债)需要判断是否构成了业务;如果构成了业务,从分立企业的角度应该视同或比照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并且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未构成业务,则作为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

其会计处理基本判断如下:1.确定新设企业(这里的新设企业虽又称之为分立企业,但新设企业可能不仅包括从被分立企业中分离出去的资产,还包括从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方新投入的资产)取得被分立企业原有的部分资产、负债是否构成业务。

2.如果构成了业务,那么,在经济实质上相当于新设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通过企业合并取得了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资产、负债。

既然认定为企业合并(这里是强调运用类似于企业合并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企业合并),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合并类型。

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如:A公司将其部分资产、负债分离出去而设立了B公司;在分立之前,A公司60%股权为甲公司拥有,40%股权为乙公司拥有,分立后,乙公司不再拥有A公司股权,而B公司的股权全部为乙公司拥有。

再如,A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通过分立与其他投资方(与甲公司、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设立了B公司,其他投资方拥有了B公司过半数股权。

再如,A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现A公司通过分立而设立了B公司。

等等。

这些均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设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从被分立企业分离出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

借:相关资产贷:相关负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需要指出的是,分立企业既然属于新设企业,那么在初始确认时,其权益项目不可能涉及留存收益。

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如:A公司将其部分资产、负债分离出去而设立了B公司;在分立之前,A公司60%股权为甲公司所有,40%股权为乙公司拥有;分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仍然按照60%与40%享有B公司股权。

再如,A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通过分立与其他投资方(与甲公司、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设立了B公司,但甲公司拥有了B公司过半数股权。

等等。

这些情形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设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从被分立企业分离出来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一般原理,既然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应该按原账面价值确认和计量从被分立企业取得的相关资产和负债。

作为新设企业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通常应当以投资者投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但这是基于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各种背景下的相关规定,如果新设企业取得相关资产和负债是基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背景,只要新设企业的实收资本是在对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确定的,其对应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仍然应该按其原账面价值计量,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注:这种理解也被不少人士所认可,这些人士中不乏一些在国内业界有较高声望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

但是,如此处理可能导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新设企业不仅包括从被分立企业取得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还包括从其他方取得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后者应该自然按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确认和计量,而前者还是按所谓的原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这应该是不符合财务会计的一般原理(在同一时点上,对相同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不能由于其投资者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二是假如新设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计量,而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又高于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如果以原账面价值确认和计量相关资产和负债,那么分立企业确认的实收资本将大于账面净资产,其差额该如何处理?如果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就导致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能出现负数,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允许出现负数,如果直接冲减留存收益,也将导致留存收益为负数,作为新设企业在新设这一时点上的留存收益应该为零。

所以,以上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按照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更为恰当。

这里虽然按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违背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而应该理解成“按原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一种“例外”。

实际上,这种“例外”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已经有了先例。

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312:“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再如,财政部在2016年5月底发布的《“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有独资企业无偿划转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对于划入企业在转入日(取得控制权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划入企业应当按照被划拨企业在划拨日经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

这也就是说,国有独资企业相互之间无偿划转子公司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被划转企业(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要求按批复的金额而不是原账面价值在划入企业(合并方)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虽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新设企业实际上仍然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从被分立企业分离出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在理论上,此时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账面价值的一种“例外”情形)。

3.如果未构成业务,新设企业从分立企业从被分立企业取得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作为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会计主体接受投资方投入资产按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借:相关资产贷:相关负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二)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假设为存续的,如果进行了解散,其会计处理与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关于被分立企业会计处理的也存在着分歧,其主要原因是是否参照IASB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因为我国会计准则中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这方面的规定,按照一般逻辑,如果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作出规范但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有相关规定的,应该参照后者进行会计处理。

这里的国际会计准则是指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IFRIC17)。

IFRIC17主要观点是,企业分立(注:在IFRIC17中并没有企业分立这一概念)实质上是向其股东分配股利,只不过是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分配介质罢了。

在经过股东会批准时,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贷:应付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动,按变动额(假设公允价值上升):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贷:应付股利在发放日或结算日(假设相关资产为固定资产,且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借:应付股利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IFRIC17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IFRIC17第4段:“本解释公告仅适用于在全部的拥有同等级别权益工具的所有者被公平对待的前提下进行的分配”。

IFRIC17第5段:“本解释公告并不适用于分配前后非现金资产最终控制者均为相同的一方或多方的分配。

……”。

如前所述,实务中的主要分歧是:在IFRIC17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分立是否执行IFRIC17?在IFRIC17适用范围外的企业分立如何处理?等等。

1.在IFRIC17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分立在IFRIC17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分立(如,A公司的股东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后两者分别持有60%与40%股权,A公司分离出去部分资产与其他投资方(无关联关系)设立B公司,其他投资方持有B公司60%股权,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24%与16%股权,此外,甲公司与乙公司仍然分别持有分立之后的A公司60%与40%的股权),应该执行IFRIC17的相关规定,因为,这实质上就是向股东分配股利,既然属于分配股利,分离出去的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就应该确认为损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在会计准则中同样要求确认“货物”的转让损益。

总之,IFRIC17的会计处理原则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理且确认转让损益。

2.不在IFRIC17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分立IFRIC17强调对所有股东进行“公平对待”,其基本定位就是“同股同权”;如果所有股东并没有“被公平对待”,这也就不再属于股利分配概念了,不应该比照执行IFRIC17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财政部在2016年5月底发布的《“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有独资企业无偿划转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按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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