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规定”体系

合集下载

社会组织年检双重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年检双重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年检双重管理制度引言社会组织年检是指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模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的制度。

年检是保障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保障,本文提出并探讨了双重管理制度的理念和实施方案。

一、双重管理制度的理念双重管理制度是指在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中,除了由外部监管机构进行的年检外,社会组织内部也建立了一套独立的管理机制,通过自查、自评、自纠,实现对自身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估和监督。

双重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的联动,形成对社会组织运行情况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估,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双重管理制度的理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部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双重管理制度强调外部监管与自我管理的相互配合和相辅相成。

外部监管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通过检查、审计等手段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同时,社会组织内部建立的自我管理机制,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2. 自查、自评、自纠双重管理制度强调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自查、自评、自纠机制。

自查是指社会组织对自身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从各个方面了解自身运行情况。

自评是指社会组织对自身运行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自纠是指社会组织在发现问题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3. 透明与公开双重管理制度强调社会组织运行情况的透明和公开。

社会组织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公众和相关部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组织了解自身运行情况,还能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

二、双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落实双重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完善运营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社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有序进行。

社会组织:从双重管理到分级管理

社会组织:从双重管理到分级管理

社会组织:从双重管理到分级管理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社会组织发展应该从“细水长流”走上“高速公路”在出台公布前,不妨再给我们一次机会,哪怕是坐下来半天时间我们一条一条来过一下。

因为现在征求的是部门意见,部门意见就是发改委站在发改委的角度上提,公安部站在公安部的角度上提,各部门都站在自己的角度跟民政部之间讨价还价,是部门利益之间的博弈,所以很可能偏离民众的诉求。

当然大方向相信基本不会变的,但是我们更希望这些行政法规出来以后,应该尽快研究制定社会组织的基本法。

我们现在管理体制最大的问题,其实不在于双重管理上,而是政府内部有多元政府,政府内部不协调配合,一个数据都拿不出来,拿出任何一个数据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接不上,和统计部门对接不上,和其他部门都对接不上。

所以协调配合的概念是政府内部要一致起来,统一一个窗口、一个原则、一个标准,社会组织是统一对政府。

社会组织的现行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要点:双重管理。

双重管理其实是包含整个管理系统的一个整体,很难说双重管理体制就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其实分别负责的背后还有很多其他的制度安排,所以目前将会发生的针对“双重管理”的改革,我认为是历史性的。

但是我们所有现行的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管包括培育发展体系,都是建立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80年代后期逐渐形成的这种管理体制有很多不同的要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这只是要件之一,如果说改革只是取消这个,没有实质意义。

社会协同治理与分类发展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前提可以分解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基本判断、基本观念、基本认识我觉得在发生根本转变。

如果说在现行体制中间,社会组织可能被一些人视为是异己的力量,是需要控制的、需要限制的、需要排斥的,那么接下来我们的体制,很可能建立起一种社会组织是合作的力量,是自己的力量的基本判断。

在我们新的体制里,社会组织是发展的对象,是建设的对象,是合作的对象,这是一个基本观念的转变。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具有广泛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运行,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旨在提供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深入了解。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与分类社会组织是指由群众自愿组织起来,以追求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包括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根据其组织性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社会组织可以分为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两大类。

二、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两个方面。

1.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制度和政策措施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方式。

行政管理主要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通过制定政策规定、颁布管理办法、审批注册等方式进行管理。

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对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活动范围、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规范运行。

2. 自律管理自律管理是指社会组织自身在一定的道德、法律规范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的约束下,自觉遵守和执行的管理方式。

自律管理主要由社会组织自身组织成员、行业协会等参与,以自愿原则来规范自身行为。

社会组织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构和制度,强化自身的自律监督能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是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社会组织,保障其合法、规范运行的一种管理形式。

双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制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行为。

行政管理旨在保障社会组织在活动中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组织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2. 加强自律管理自律管理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自愿遵守和执行行业规则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自律。

加强自律管理有助于形成健康的行业生态,提升社会组织的形象和信誉,提高社会大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

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

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

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引言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是指组织中不同层次的管理层级之间存在双重管理关系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上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管理人员实施直接管理,同时下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向上级管理人员负责。

这种双重管理关系的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地实现组织的目标,提高组织的绩效。

一、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的定义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是指组织中存在两个层次的管理关系。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上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管理人员实施直接管理,同时下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向上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和负责。

这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

二、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的特点1. 上下级关系清晰:在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下,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关系非常清晰。

上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管理人员负责,同时下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向上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和负责。

这种清晰的管理关系能够有效地促进组织内部的协作和沟通。

2. 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上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管理人员实施直接管理,同时下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向上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和负责。

这种双重管理关系能够激励组织成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3. 灵活的决策机制:在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下,组织内部的决策机制非常灵活。

上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管理人员实施直接管理,同时下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向上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和负责。

这种灵活的决策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组织的反应速度和决策效率。

4. 促进组织的发展: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组织的发展。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上级管理人员和下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双重管理关系能够有效地激发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

三、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的优势1. 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上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管理人员实施直接管理,同时下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向上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和负责。

社会双重管理制度

社会双重管理制度

社会双重管理制度双重管理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分权,将不同的管理任务由不同的机构负责,以此实现精细化管理。

同时,这样的制度也能够形成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有利于避免出现权力过于集中,从而降低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相对于单一管理制度来说,双重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需求,更好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但是,双重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双重管理制度可能增加了管理成本,因为需要设立额外的机构来管理相同的事务,同时也需要加强协调和沟通。

其次,双重管理制度也容易出现管理混乱和推诿责任的现象,因为不同的管理机构之间可能存在职责不清晰的情况,互相之间推诿责任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总的来说,双重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但是也需要注意避免管理混乱和增加管理成本的问题。

针对不同的领域和具体情况,需要合理设计双重管理制度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以此来充分发挥其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在当今社会,双重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社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模式。

在政府机构中,双重管理制度的范围从国家级到地方级都有所体现。

而在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等各个领域中,双重管理制度也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应用。

下面将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双重管理制度为例,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双重管理制度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双重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在我国,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服务形态,这些医院大多由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

在公立医院中,医务人员的管理主要由医院管理机构负责,包括医务科、护理科、药剂科等,这些部门负责医务人员的招聘、考核、考核等事务。

而医院的日常运营管理则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包括财务科、后勤保障科、信息化管理科等,这些部门负责医院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事务。

2.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管在我国,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负责卫生健康事务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从事一定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

而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即政府主管部门和自身组织管理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已成为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的重要方式。

1.政府主导管理政府主导管理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在社会组织注册、备案、监管等环节中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策措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确保其活动合法、合规。

政府主导管理在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自身组织管理自身组织管理是指社会组织在政府主导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自行规范组织运作和内部管理。

社会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章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组织架构、设立职能部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双重管理体制下,政府主导管理和自身组织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政府主导管理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保障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自身组织管理则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治、独立运作的基础,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在实际操作中,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管理和自身组织管理的作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双重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机制,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共同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有利于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只有政府主导管理和自身组织管理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组织的社会使命,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功能对社会的发展和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行和有效管理,建立一个双重管理体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社会组织管理的现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社会组织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不论是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还是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都在不断涌现并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

然而,由于社会组织的自由性和灵活性,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传统上,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由政府承担,以行政手段为主导。

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资源分配不公等。

同时,一些组织的运行效率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二、双重管理体制的优势为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双重管理体制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和正常运行。

1. 政府管理与自我管理结合: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建立符合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的政策法规,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应建立健全的自我管理机制,如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能力提升等。

2. 公民参与与社会监督: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将成为一个重要环节。

公民可以通过参加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主动参与组织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同时,社会组织也应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有效的管理措施1. 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明确社会组织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同时,社会组织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纪律建设。

2. 加强信息化建设: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平台,方便社会组织的注册、申报和信息公示等。

社会组织也应主动配合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 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共同投入资源,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

政府可以提供培训机会和专业指导,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参加研讨会、经验交流等方式提升自身能力。

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变革:从双重管控到制度重构——一项基于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政策设计

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变革:从双重管控到制度重构——一项基于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政策设计

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变革:从双重管控到制度重构——一项基于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政策设计
胡红霞
【期刊名称】《学术探索》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向纵深推进,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作用也日益突出.为提高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指导价值,需要回顾和演绎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及研究概况,同时也要对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弱质化”轨迹与总特征做出逻辑梳理,其思考的重点是中国社会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建设及发展困境.为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探讨不同领域、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的改革创新,需要从理性塑造社会组织登记法律制度、科学运用产权制度与要素涵盖、全面构筑信息透明的制度综合体及加强登记与监管的法律体系来对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格局进行整体的政策设计,从而得出了如何从“双重管控”到“制度重构”的基本结论与思考,回答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设的实践探索解决了什么、该走什么路的问题.
【总页数】7页(P51-57)
【作者】胡红霞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宏观与微观双重视角下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路径选择 [J], 赵一红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管理体制变革研究——兼论森林法的完善 [J], 王清军
3.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下生态补偿的法理溯源与制度重构 [J], 车东晟
4.在老龄化和就业双重压力下保持经济繁荣──进一步改革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取向 [J], 李卫东
5.农业经营体制变革背景下的新型农民培训制度研究 [J], 陈文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规定”体系7月20日,国家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深圳先行试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是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此举表明我国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变革拉开序幕。

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规定体系”审批登记制度,即成立社会组织需要先后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我国《社团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明确的界定,分别由不同层级(包括县级、省级和国务院)的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同时由对应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其层级繁多,种类复杂,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双重管理规定体系”审批登记制度,通过双重负责、双重把关,严格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

但这个制度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之前,设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门槛,也成为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的障碍。

首先,相关的法规只是划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却并未明确规定其义务,一般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不愿意担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其次,随着公共需求多元化,申请成立公益和服务等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无法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对应,也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

再次,社会组织至少需要县级以上的职能部门和授权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因大批社区群众团体的出现监管任务倍增,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积极性也不高。

由于落实不了业务主管单位,使得许多社会组织无法登记。

据估计,我国只有约20%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

部分从事非营利活动、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通过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身份,但在减税免税上就很难获得合法待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明显。

因此,迫切需要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规定体系”审批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目前大部分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的是许可制度或注册登记制度。

如在美国,成立社会组织不需要登记;当社会组织有创建法人组织的需求,可以进行法人登记备案;当组织募集捐赠、想获得免税地位时,可以经由州政府的公共慈善部门审核后,向联邦税务局提出相应申请,如果获得批准才可享有该免税地位。

而德国社会组织,成立注册到警署办理程序性手续,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基本的条件是:人数7人以上、不违反宪法、有章程、明确解散后财产的归属,达到这些条件,即可获得法律登记。

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

深圳市2004年初设立行业协会服务署,将分散于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全部集中授权行业协会服务署,取消工商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取消新设立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筹备和登记的程序,改由行业协会服务署直接承办受理并审核,并经行业协会服务署的同意后,进入民政登记程序,复杂分散的“旧二元”管理规定thldl体制由此转变为简便集中的“新二元”管理体制。

2006年底,深圳市依据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将行业协会服务署并入市民政局组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新设立行业协会的筹备和登记直接由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行业协会实现“一元登记管理”。

2004年以来,新成立的行业协会近60家,所有协会筹建均是民间自行发起,程序公开、透明,筹建迅速,起步运作较快,充分反映了民间自主设立协会的强大生命力。

很多地方开始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苏州市是全国较早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的城市,2005年就对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由社区居委会初审、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的制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全市社会组织的“半壁江山”,至2008年底,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已达4295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7377家的58%。

各地的改革实践表明,采用较简便的登记制度、多种登记方式有利于社会组织获得法律地位和相应的保障,使得符合法规的社会组织有较自由的空间,为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提供基础准备。

借鉴国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经验和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改革探索,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革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一)改革“双重管理”审批登记制度。

一是在部分领域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近期可以选择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的试点,明确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二是推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对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

(二)建立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

在改革现行登记管理制度、放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同时,建立社会组织责任自负、政府宏观管理、全社会共同监督的监管体系: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依法承担责任,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依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和规范的行政监督;不断完善社会监管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

7月20日,國傢民政部與深圳市政府簽訂《推進民政事業綜合配套改革合作協議》,深圳先行試驗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是協議的主要內容之一,此舉表明我國社會組織登記制度變革拉開序幕。

當前,我國的社會組織實行的是“雙重管理規定體系”審批登記制度,即成立社會組織需要先後經過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我國《社團登記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基金會管理條例》對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明確的界定,分別由不同層級(包括縣級、省級和國務院)的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同時由對應的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其層級繁多,種類復雜,使得社會組織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雙重管理規定體系”審批登記制度,通過雙重負責、雙重把關,嚴格瞭社會組織的登記註冊。

但這個制度在社會組織登記註冊之前,設置瞭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批門檻,也成為社會組織獲得合法身份的障礙。

首先,相關的法規隻是劃定瞭業務主管單位的范圍卻並未明確規定其義務,一般的政府職能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單位不願意擔任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其次,隨著公共需求多元化,申請成立公益和服務等領域社會組織的業務范圍無法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能范圍對應,也難以找到業務主管單位。

再次,社會組織至少需要縣級以上的職能部門和授權單位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因大批社區群眾團體的出現監管任務倍增,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積極性也不高。

由於落實不瞭業務主管單位,使得許多社會組織無法登記。

據估計,我國隻有約20%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沒有登記的社會組織實際上未獲得現行法律的認可,也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受到制約。

部分從事非營利活動、公益慈善事業的組織通過工商登記取得法人身份,但在減稅免稅上就很難獲得合法待遇。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組織的作用日益明顯。

因此,迫切需要對社會組織的“雙重管理規定體系”審批登記制度進行改革。

目前大部分國傢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實行的是許可制度或註冊登記制度。

如在美國,成立社會組織不需要登記;當社會組織有創建法人組織的需求,可以進行法人登記備案;當組織募集捐贈、想獲得免稅地位時,可以經由州政府的公共慈善部門審核後,向聯邦稅務局提出相應申請,如果獲得批準才可享有該免稅地位。

而德國社會組織,成立註冊到警署辦理程序性手續,登記手續比較簡單,基本的條件是:人數7人以上、不違反憲法、有章程、明確解散後財產的歸屬,達到這些條件,即可獲得法律登記。

在我國,部分地區開始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進行瞭改革探索。

深圳市2004年初設立行業協會服務署,將分散於各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全部集中授權行業協會服務署,取消工商類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取消新設立到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籌備和登記的程序,改由行業協會服務署直接承辦受理並審核,並經行業協會服務署的同意後,進入民政登記程序,復雜分散的“舊二元”管理規定thldl體制由此轉變為簡便集中的“新二元”管理體制。

2006年底,深圳市依據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將行業協會服務署並入市民政局組建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新設立行業協會的籌備和登記直接由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行業協會實現“一元登記管理”。

2004年以來,新成立的行業協會近60傢,所有協會籌建均是民間自行發起,程序公開、透明,籌建迅速,起步運作較快,充分反映瞭民間自主設立協會的強大生命力。

很多地方開始探索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制度,蘇州市是全國較早實施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制度的城市,2005年就對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由社區居委會初審、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備案的制度,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已成為全市社會組織的“半壁江山”,至2008年底,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已達4295傢,占全市社會組織總數7377傢的58%。

各地的改革實踐表明,采用較簡便的登記制度、多種登記方式有利於社會組織獲得法律地位和相應的保障,使得符合法規的社會組織有較自由的空間,為公共服務的多元供給提供基礎準備。

借鑒國際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經驗和各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改革探索,建議采取如下措施改革我國現行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一)改革“雙重管理”審批登記制度。

一是在部分領域實行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

近期可以選擇工商經濟、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和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直接登記的試點,明確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相關業務指導。

二是推行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制度。

對街道或社區范圍內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組成或舉辦、在街道或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管理。

(二)建立社會組織的監管體系。

在改革現行登記管理制度、放松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同時,建立社會組織責任自負、政府宏觀管理、全社會共同監督的監管體系:社會組織作為獨立民事主體依法承擔責任,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機制,依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政府登記管理部門和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嚴格和規范的行政監督;不斷完善社會監管機制,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公眾監督機制,強化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