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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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文(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文(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日期:2018-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8年01月03日 08:4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鲁财库[2007]3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3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答复处理法定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答复处理法定时限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 74 条
评标委员会成 员
中标无效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 77 条
审查投诉 受理投诉 发送投诉书副本 暂停采购活动 对投诉作出说明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提出行政复议 作出复议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判决
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 符合条件的收到之日 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起七个工作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投诉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投诉人向法院 法院
附件 14: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参考表 财政部门审查情况 投诉人撤回投诉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 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 歧视性, 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 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损害的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违法行为 采购活动进展情况 处理决定 终止投诉处理 驳回投诉 责令修改采购文件, 按修改后的 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违法, 责令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采购活动违法, 由被投诉人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 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 责令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决定撤销合同, 责令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法律依据 财政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理办法》 (下称 《投诉处理办法》 第 17 条 《投诉处理办法》第 17 条 《投诉处理办法》第 18 条 《投诉处理办法》第 18 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处理
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即为受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投 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 补正。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 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 列情况处理
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 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 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 调查取证、组织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臵。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一、质疑的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

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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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7‟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二)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四)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五)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经审查,发现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在投诉审查期间,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查,发现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对转送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接受转送部门和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6)。

第四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的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

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和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在调查取证前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调查取证应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格式见附件9),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调查取证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个人或者单位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的,应在质证前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

质证应由两人以上主持,质证过程应记入《质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

第十九条投诉人、被投诉人、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

调查人、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被调查人、参与质证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逐页签字。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质证事项出具书面结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评议应形成《评议笔录》(格式见附件12),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的,应在笔录尾页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没有发言的,可以不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一)经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四)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

终止投诉处理后,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3、14)。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5)。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

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30日。

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6)之前,被投诉人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7),并记明投诉处理单位名称、项目编号、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受理日期、处理日期,内部协办机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及结果,填表人及负责人签字等。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每一件投诉(除因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或转送的以外)应当予以装卷入档。

卷宗应分成正、副两卷。

正卷装订顺序:卷宗目录、投诉登记表、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做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正本)、送达回证(格式见附件18)、备案表。

副卷装订顺序:卷宗目录、评议笔录、工作笔记、投诉处理决定书(副本和正本各一份)、备案表。

卷宗由承办人装订,定期(一年)入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投诉书2、授权委托书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一)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二)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8、调查取证通知书9、调查取证笔录10、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11、质证笔录12、评议笔录13、投诉处理决定书(一)14、投诉处理决定书(二)15、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16、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17、备案表18、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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