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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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沪税稽[2001]106号•【施行日期】200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沪税稽[2001]106号2001年10月22日)你局《关于商请清理、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2001]第67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清理、改版交通运输(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原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有17种,其中含4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即公路运输货票(包括公路运输货票电脑版)、个体联户运输发票、汽车零担运输货票、联运包装托运发票。

清理、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为10种,其中含两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即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

二、清理、改版后的票种为:(一)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二)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三)上海市公路货运装卸发票;(四)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一类、二类);(五)上海市公路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六)上海市跨省市汽车客运包车发票;(七)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甲、乙);(八)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九)上海市个体人力货车运费定额统一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十)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以上各票种的票样附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决定对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

除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以外,均采用国税总局推荐的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干式复写纸作为发票专用纸。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
票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1.06
•【字号】沪地税稽[2002]16号
•【施行日期】2002.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等
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稽[2002]16号)
闸北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闸发[2002]3号)收悉。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沪地税稽[2002]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的单位,应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外地单位和个人)转售、拍卖本市房地产,一律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至于应否征税的问题,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87号)中第五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凡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外省
市在沪机构将原单位房屋出售给个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给予暂免征收营业税,否则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司法系统有关培训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司法系统有关培训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司法系统有关培训收费使用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财预[2001]9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11.19
【实施日期】2001.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司法系统有关培训收
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沪财预[2001]95号2001年11月19日)
你局《关于申请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中心暨上海市政法人才培训中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函》(沪司发计财[2001]17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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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原):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和信息化工作整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征管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个征管制度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7月4日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2018/5/4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2017/3/24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取消产地证、手工证打
印服务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11]0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取消产地证、手
工证打印服务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11号)
市商务委:
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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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0.18
•【字号】沪国税稽[2002]71号
•【施行日期】2002.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2]7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开具冠名的并套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票样附后)。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为三联电脑版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由开票方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由买入方留存;第三联结算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由卖出方留存。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规格190×5英寸;包装100份/包,2000份/箱。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销毁等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票据管理中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转发给你们。

本市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仍由上海伊穗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负责经销,销售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并由其告知各税务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税务总局于1995年统一了全国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以下简称“防伪专用纸”)及其基础售价,十多年未做调整。

近年来,防伪专用纸生产原材料、燃料价格和人工费用不断上涨,特别是2008年7月份以来,防伪专用纸原材料、燃料、运输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防伪专用纸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并出现亏损。

为确保防伪专用纸的生产质量和正常生产供应,税务总局对相关生产厂家生产成本进行了评估研究,决定对防伪专用纸售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防伪水印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000元/吨,无碳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500元/吨,干式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800元/吨上调至12000元/吨。

二、江苏省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售价从18850元/吨上调至21000元/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6〕6号1996.2.14第十二条中“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税率为5%”、第十一、十三、十四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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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复

【标 签】公证费统一发票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稽﹝2002﹞4号
【发文日期】2002-08-12
【实施时间】2002-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上海市公证收费统一发票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公证处已从现在的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公证处执业证明》(式样附后)到核准的税务机关领购式样统一的《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字轨号为沪综(22)、代码为0122021140(电脑版),0122021141(万元版)。

三、《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

手写版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规格尺寸:190×;105=40k(票样附后);电脑版规格尺寸:190×;4英寸(票样附后),如超票面开具《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视为无效。

四、《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手写版为四联定本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防伪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打黑框);第四联承办联(蓝打黑框)。

电脑版为四联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第一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红色油墨印框;第四联孔蓝色油墨印框。

五、《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从2002年10月1日起使用,原使用的票据用至2002年9月30日。

六、《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
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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