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05.13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827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
版)》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进行了年度更新。
现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予以印发。
按照部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所有纳入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各类基础信息和数据填报工作,并及时更新。
部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对填报情况进行通报。
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退出名录。
更新的名录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的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附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负责土地收购储备。
核定土地收储、开发成本;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综合股工作职责:负责会议组织和学习教育;负责单位印章管理及使用工作;负责起草和上报文书;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中心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党建和宣传工作;负责文件、报刊收发、档案归档、整理、保管和保密工作;负责网站管理、信息发布及保密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土地储备中心综合协调、环境卫生督促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收储股工作职责:负责全区国有土地收回储备工作;负责全区集体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并对储备宗地进行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负责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台账、报表等工作;负责土地收储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已征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除清运、场地平整和围栏保护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土地储备中心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本年年预算收入合计为78.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事业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
本年支出合计78.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41万元,项目支出7.15 万元,上缴上级支出 0 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 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安排78.56万元,较2019年预算增加5.17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增加。
三、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2020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2.86万元,其中:办公及印刷费0.9万元、邮电费0.3万元、福利费0.46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0.47万元、工会经费0.73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2020年土地储备中心单位“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 0 万元,比上年减少 0 万元,同比增长0%。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影响分析【摘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最新政策文件,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有了新的要求。
本文在主体选择、权利厘定、融资分析三个方面,分析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边界,提出一种新的土地储备模式,以期为名录外机构解决土地储备运作,化解储备风险,做一些理论分析与尝试。
土地储备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土地储备制度在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2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对土地储备机制在管理与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也有相应的要求。
本文在主体选择、权利厘定、融资分析三个方面,分析土地储备的实质,试图廓清土地储备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边界,提出一种新的土地储备模式,以期为名录外机构解决土地储备运作,化解储备风险,做一些理论分析与尝试。
1 问题的提出“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我国土地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土地储备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得到落实。
在全国各地的储备工作实践看,独立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公司性质机构也在开展实质上的土地储备,其性质可以定性为土地一级开发,且有较大规模的土地储备量。
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政策文件出台后,亟需解决公司名下储备与土地储备的政策冲突,其储备土地需尽快推向土地市场,化解土地政策及市场风险。
2 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政策分析2.1储备主体分析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五个基本条件,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前言土地储备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撑城市发展、满足公共需求或引导专业化发展、优化结构需要,超前收集、保留、管理土地的一种管理方式。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制度依据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2.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条例;3.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内容要点储备土地的收集与保留1.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通过政府征收、协议出让或交换来收集土地资源;2.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储备土地,严格保管土地储备库中的土地资源。
储备土地的使用1.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的用途、面积、出让方案等进行核定;2.储备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产业发展以及专项建设;3.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处置;4.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并视储备土地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差别化处理;5.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并公告合法合规。
监督与管理1.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反馈;2.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做好土地信息的共享与管理,及时更新储备土地库信息;3.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妥善处理土地储备价值变化带来的资金运营风险。
制度的意义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城市土地储备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有序开展土地出让活动,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宏观管理,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化建设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利益冲突,提高政府公信力。
结语本文介绍了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建立储备土地管理制度,可以使土地使用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最终促进城市化建设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一、主要职责(一)根据XXX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需求等,编制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二)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工作;(三)负责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四)负责组织土地供应前权籍调查、勘测定界、地灾评估、成本核算等事务性工作;(五)负责按区政府规定实施储备土地达到“净地”供应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六)负责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管护和利用;(七)负责已供土地的交付工作;(八)负责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的储备与管理;(九)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负责收集土地储备有关政策,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负责文稿的起草、核稿、编号、印发及文件的收发、运转工作;负责党务、政务调研及宣传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党务、人事、计生、督查等工作;负责中心信访稳定、安全、会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印章、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中心财务管理、资金筹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成本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储备整理项目工程已完成的竣工审计及资金返还;负责中心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审核、编制上级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负责中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负责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的分类、整理和移交;负责对中心依法收购(回)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债务清理、清算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做好日常账务核算、费用报销的复核,规范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报销审批制度等。
(三)储备股负责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对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进行分析,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拟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储备计划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政府发布公告应收回(购)国有用地使用权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已征收的集体土地,已收回(收购)并纳入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四至范围、权属、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审核、确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成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上报工作(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基本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前期工作,征地资料的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查核实等);负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储备;负责落实对已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兑现补偿费用的土地进行向新的土地使用权移交;负责做好对已征收土地、已收回(收购)土地和储备土地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和档案资料整理、入档工作;负责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及时更新、维护等工作。
对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

02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现 状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统计数据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土地储备主体机 构数量约为1000家。其中,一线城市的土地储备 主体机构数量较多,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城市及 以下地区相对较少。
土地储备机构是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专门 机构,其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置换等 方式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保 护,以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储备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储备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 手段,通过土地储备,政府可以控制土 地供应,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的落实。
土地储备可以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通过储 备和开发低效利用的土地,可以促进城市更 新和改造,提高城市品质和形象。
05
结论与建议
对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认识和思考
01 02 03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与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土地资源的配置 效率和利用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增加土地储备主体机构 数量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竞争性和配置效率,但过多可能 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与政府调控能力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作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其 数量的变化对于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合理控 制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实施土地政 策,调控市场。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多少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 关。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需求量大,土地储备主体机构 数量相对较多,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需求量较小,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相对较少。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一、土地储备中心的定位1.土地储备中心是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各类土地资源的机构,是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招投标土地储备及掌握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调配土地用途及统一发放土地使用权的组织;3.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依法管理及实施土地政策的组织。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能1.负责统一规划各类土地资源,制定土地调配政策及招投标土地储备;2.负责收集各方面土地信息,统计及分析土地数据,监测土地供给及使用状况;3.负责审查申请拿取及使用土地的各类申请书,分析土地市场形势,科学评估土地价值;4.负责统一调配土地用途及发放土地使用权;5.负责开展土地供给优化结构及总量调控工作;6.负责依法管理土地资源及实施土地政策;7.负责及时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8.负责完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9.负责开展土地改革政策及技术研究,为政府及土地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三、土地储备中心的具体职责1.负责规划及管理土地储备空间,及实施土地资源开发及调控方案;2.负责对土地供求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研究及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3.负责建立土地储备数据库,定期整理及发布土地市场报告;4.负责组织土地市场动态调查分析和调查研究;5.负责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及法规;6.负责编制土地储备及调配方案;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协助完成土地供地工作;8.负责把握土地招投标市场及调控土地交易价格;9.负责研究及推出土地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服务;10.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11.负责协助及支持土地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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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
1.土地储备机构简介
土地储备机构简介中国内地的土地储备制度舶来于香港,系采用政府收购“生地”——即未完成拆迁、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土地,而后经由一级开发环节达到“熟地”标准——即土地平整,水电气热齐全后,由“招拍挂”投入土地市场的开发模式。
从1996年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在上海诞生以来,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
根据[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
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
土地储备制度运行涉及[2]拆迁、[3]土地征收、[4]城市规划、资金管理、银行贷款、投资立项等多方面工作,对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影响深远。
制定[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大意义。
2.土地储备机构职责
土地储备机构职责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设立时政府确定的权利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明显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
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
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依据[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监督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抵押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
3.土地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范围[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4.土地储备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法律依据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储备行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5.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根据[6]《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