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文件解读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文件解读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文件解读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文件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08-06-30 字号:[大中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127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下发后在纳税人中引起了广泛反响,大家在关注该文对于放弃免税权应履行程序及相关要求的同时,也产生以下疑问:为什么会有纳税人主动提出放弃免税权?在此文之前,纳税人不能自由放弃这种权利吗?

一、纳税人为什么会放弃免税权?该文的出台,其背景当然是此前有纳税人提出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原因自然是有些情况下征税比免税对其更有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征税会比免税更有利呢?

我国的增值税是对应税项目在各个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计征的,其征收方式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式。任何一个环节征税或抵扣不足,就会导致该链条的脱节,使税负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正因如此,才会使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不能给纳税人增加利益,反而加重其税收负担,甚至影响其产品销售:

㈠、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将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举例说明:假设某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退出市场流转进入消费领域经过如下环节,相关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各环节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1、甲公司由原材料加工成A产品,进项税额80,销项税额100;2、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产品,销项税额120;3、丙公司购入B产品加工成C产品,销项税额140;4、丁公司购入C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销项税额160.在以上流转环节中,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160-80=80.下面我们分析在不同环节免税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影响:

1、甲公司A产品享受免税,因销售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库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甲公司增值税负为0,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 产品销售产生的增值税负为120,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0+120+20+20=160;

2、乙公司B产品享受免税,同理,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20+0+140+20=180;

3、丙公司C产品享受免税,则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20+20+0+160=200;

4、丁公司享受免税,则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20+20+20+0=60.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产品最终进入消费领域从而退出市场流转时免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才会降低;如果对中间产品免税,则免征环节越往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越高,这是因为免税环节越往后,不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越大。对于下一环节纳税人,由于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必然加重其增值税负。如果下一环节纳税人可以从其他渠道以合适的价格购入非免税产品,他必然会选择不购入免税产品,从而势必影响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产品销售,因此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就有可能会提出放弃免税权的要求。

㈡、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改免征的产品,负面影响更大。增值税先征后返等改免征,对纳税人的一个利好是可以免征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根据财税[2005]72号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但不利的是,增值税先征后返等方式的产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购买者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免税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购买者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必然会加重其增值税负。以生产尿素企业为例,2005年7月1日前,其增值税的征收办法为先征后返50%,2005年7月1日后,根据财税[2005]87号文《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上述政策调整为暂免征增值税。这本来是一项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积极举措,却使以外购尿素为原料的企业在该政策改变后增值税负严重增加。因此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他们要求再改为先征后返甚至放弃免征待遇的呼声会更高。

㈢、购入原料按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一定情况下,征税比免税更有利。以外购免税农产品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企业为例,如果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免税,由于购进的农产品以买价为依据扣除13%的进项税额,而销售的产品以不含税销售额为依据按13%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形成了“高征低扣”现象。如果产品增值率不高于13%,则会形成留抵税额,此时对于企业来讲,征税显然比免税更有利。

类似现象还会发生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根据国税发[2007]43号文《关于废旧物资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即使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其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只是发票注明金额乘10%扣除率,而生产的产品却要依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如果回收企业大部分废旧物资来源于一般纳税人的废料或者进口,则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在回收企业不免税时,尽管会增加其增值税负,但生产企业可以获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一定条件下就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同时也有利于回收企业在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扩大销售。

二、财税[2007]127号文下发前,企业能否自由放弃免税权?根据国税发[2005]129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因此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减免税后,并非可以随便放弃这种权利,必须是相关条件发生了变化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这也是税法的严肃性所在。实际上在财税[2007]127号文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就明文要求,对于免税权纳税人不得擅自变动;有的地方虽然允许纳税人放弃免税权,但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如河北省冀国税流发[1998]1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如自愿放弃免税权,可以对其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货物照章缴纳税款和使用专用发票。但对纳税人的决定,一旦确定两年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财税[2007]127号文赋予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若干要求,所以纳税人行使该权利,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放弃免税权应当从长计议。根据该文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这就要求纳税人对于放弃免税权必须从长计议,而不能只计一时之得失;

2、放弃免税权必须综合考虑、全面平衡。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根据该规定,放弃免税权的企业就不可能存在兼营免税项目;另外,对于有多种产品享受免税的企业,个别产品可能征税比免税更有利,但由于其如果选择放弃免税权,必须放弃所有免税产品的免税权,因此纳税人必须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产品放弃免税权后利益此消彼长的得与失。

3、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并不一定就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其在放弃免税权前不是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放弃免税权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并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货物或劳务方可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为6%或4%的专用发票。

4、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面税额,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其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因此,纳税人在放弃免税权后,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要注意相关货物或劳务的购进时间,以免因抵扣了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受到处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doc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第 1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____区国家税务局: ________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纳税人识别码:,经营地址:,主营业务:种植、销售:花卉、 苗木; 20____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的相 关条例规定,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条件,并能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如无不妥,请温江区国税局给予审批。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 2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主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实际经营地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 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

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 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 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 纳税人减免税办理需要的手续: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申请; 4 、土地证; 5 、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第 3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xx国家税务局: xx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 xx年08 月xx日,纳税人识别号[内国税]15 xx235580248 ,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康xx,地址位于xxxx镇xx村,注册资本2000 万元,总投资 2788 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 我公司主要从事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加工、销售,生产规模为年 产 60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该项目对煤矸石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1 、产品品种:主要有( 240 ×115 ×90 )mm多孔砖、(240×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

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表单】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次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 额 本期应抵 减税额 本期实际 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123=1+24≤35=3-4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五)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文件解读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文件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08-06-30 字号:[大中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127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下发后在纳税人中引起了广泛反响,大家在关注该文对于放弃免税权应履行程序及相关要求的同时,也产生以下疑问:为什么会有纳税人主动提出放弃免税权?在此文之前,纳税人不能自由放弃这种权利吗? 一、纳税人为什么会放弃免税权?该文的出台,其背景当然是此前有纳税人提出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原因自然是有些情况下征税比免税对其更有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征税会比免税更有利呢? 我国的增值税是对应税项目在各个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计征的,其征收方式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式。任何一个环节征税或抵扣不足,就会导致该链条的脱节,使税负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正因如此,才会使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不能给纳税人增加利益,反而加重其税收负担,甚至影响其产品销售: ㈠、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将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举例说明:假设某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退出市场流转进入消费领域经过如下环节,相关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各环节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1、甲公司由原材料加工成A产品,进项税额80,销项税额100;2、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产品,销项税额120;3、丙公司购入B产品加工成C产品,销项税额140;4、丁公司购入C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销项税额160.在以上流转环节中,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160-80=80.下面我们分析在不同环节免税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影响: 1、甲公司A产品享受免税,因销售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库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甲公司增值税负为0,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 产品销售产生的增值税负为120,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0+120+20+20=160; 2、乙公司B产品享受免税,同理,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20+0+140+20=180; 3、丙公司C产品享受免税,则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20+20+0+160=200; 4、丁公司享受免税,则甲、乙、丙、丁共产生增值税负20+20+20+0=60.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产品最终进入消费领域从而退出市场流转时免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才会降低;如果对中间产品免税,则免征环节越往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越高,这是因为免税环节越往后,不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越大。对于下一环节纳税人,由于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必然加重其增值税负。如果下一环节纳税人可以从其他渠道以合适的价格购入非免税产品,他必然会选择不购入免税产品,从而势必影响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产品销售,因此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就有可能会提出放弃免税权的要求。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3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4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2012-07-19 国税局 字号:背景: 减免原因减免项目减 免方式 政策依据备案资料备注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自产自销 农产品 免 征增值 税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08]8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生产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边销茶 销售边销 茶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执行边销茶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2011 年1月1日起 至2015年 12月31日

(财税〔2011〕 89号) 减免税备案表》 销售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储备粮免 征增值 税 《关于粮食 企业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9]198 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增 值税减免税备案 表》; 2.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3.粮食部门 下达的批准其从 事承担粮食收储 任务的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 储备粮业务的企 业应提供《粮食 承储资格证》原 件及复印件; 5.政府粮食

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6.销售储备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2.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 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 (财税字 [1999]198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3.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免 征增值 税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粮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2001]13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营改增期间这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个人转让着作权等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通知》特别说明,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附: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以下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着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 相同点 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时适用征收率,但是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所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优惠幅度和进项税额抵扣待遇不同。 增值税零税率不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以前各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累积增值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具体通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来实现。但增值税免税政策仅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计入交易成本,如果税务和会计上已经抵扣了,需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公司全称) : 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现对自2016年5月1日起自身承包项目所购进工程物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劳务用工等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对本人承包项目经营、采购、施工和财务等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措施严加管束,保证本人承包经营项目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财务核算健全和税务资料准确,确保以上人员在涉税实务上的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上述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由上述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人愿意承担其余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人确保承包经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考核施工工程合同为准,保证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 3、本人确保自身承包经营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和合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每个工程的成本相对应,进项税额合法抵扣销项税额,确保成本核算符合税务机关和公司的规定要求。 4、在本人承包项目经营期内或终止承包项目经营期后尚有未完工工程施工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人确保依法缴

纳增值税和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合法有效,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法律规定和公司在涉税实务及财务处理上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等民事责任,另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增值税混合抵扣

增值税免税和税额抵扣常见问题及规定 通常情况下,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给纳税人带来实在的收益。但是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却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增值税免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免税5大规定如下: 第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第三、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外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第五、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36个月后可以再申请。 以上五项规定都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

关于提供合法合规发票的承诺书

关于提供合法合规发票的承诺书 致: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贵公司与我司双方的良好合作,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税收规定,我司自愿对提供的发票做如下承诺: 第一条我司承诺在与贵公司经济来往中,我司所提供的发票均为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发票管理机构申请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代开、让其他单位开具、虚开的套票、假票、大头小尾发票,发票内容与合同业务不一致的发票,保证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真实、合法、有效、如因发票不实引起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第二条我司所出具的发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如果发现一次第一条所列不合法合规发票,则视为我司违约,贵公司有权扣除我司所提供的不合法合规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我司重新开具真实、有效、合法、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被税务部门查出我司使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罚由我司承担,并承担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有义务消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 第三条不合法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贵公司有权拒收,并且有权拒绝支付此笔款项,我司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工程施工、供应货物、运输、租赁、咨询等与贵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 第四条我司在办理款项结算前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本承诺书中合法合规发票包含但不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电子发票等) 第六条本承诺书的条款系我司自愿接受,并有责任与贵司共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税法制度的严肃性。 此承诺书作为主合同附件。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附委托代理书): 签订日期: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第九节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法定免税的项目有()。 A.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国际友人无偿赠送的物资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BD 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提示】这部分内容比较琐碎,但容易命制客观题。因此对易命题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类,以方便考生记忆。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8-06-06 | 点击数:185 一、军品免税政策解读 (一)军品免税的定义是什么? 军品的定义:军品即“军用产品”的简称,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者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包括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军品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 军品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军品,免征增值税: 1、销售给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武器装备。 2、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配套)。 3、为军队、武警的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军品免税的条件有哪些? 1、纳税人必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2、必须是自产的销售给军队、武警等机关及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但不包括军用特种车辆,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是附清单免税) 3、必须取得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可以这样说合同清单制是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即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是按照国家军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汇总编制,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下发的,作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三)军品免税办理的形式有哪些? 归结起来就是逐级审核上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发文执行。 1、免税合同清单汇总编报的四条渠道: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列有关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1)军队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军队采购(研制)部门直接与装备承制承研单位签订的合同)。 (2)武警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武警总部武器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武警移交到中央军委,后续办理应会统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3)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4)纳税人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汇总报送。(特指不是和军队采购科研部门直接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武器装备生产、研制的协作配套合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渠道上报的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1)纳税人销售军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品免

这17类17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这17类17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项目分为以下17类170项: 1、与三农相关:有关农村、农产品、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优惠,一共21项。 2、与弱势群体相关:主要是和残疾人、贫困人口、失业人员相关的优惠,一共10项。 3、与小微企业相关:这是大家最耳熟能详的优惠政策,一共9项,不过这九项可以视同为一项,只不过是因为不同阶段,不同的文件规定产生减免代码不一致而已。 4、与军队军人相关:主要是对随军家属、军转干、退役士兵的优惠,一共7项。 5、与文化相关:主要是对报纸、杂志、图书、电影、电视及纪念馆、文化馆等的优惠,一共16项。 6、与体育相关:主要是对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的相关收入免税,一共有21项。 7、与学校相关:主要是对学校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以及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企业免税,一共有6项。 8、与技术相关:是对技术转让收入、及孵化园等收入免税,一共有4项。 9、与节能环保相关:是对污水处理、供热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税,一共有4项。 10、与运输相关:对铁路货车修理,国际货运代理免税,一共2项。 11、与生活服务相关:主要是对幼儿园、养老、婚介、家政、殡葬这些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免税,一共5项。 12、与房屋土地相关:涉及房屋和土地的流转,如果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免税,一共7项。 13、与改制重组相关:针对的是邮政速递、邮政储蓄、联通重组以及若干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一共6项。 14、与金融相关:符合相关条件的利息、期货、证券、保险等收入免税,一共36项。在所有类别中是优惠最多的大类。 15、与药品医疗相关:对医疗服务、抗艾滋病药品、血站、避孕药品用具免税,一共有5项。 16、与特定项目相关:不能归入上述类别的其他项目优惠,一共10项,比如无偿援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

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

增值税免税管理规定

法规库】湖北国税法规库 【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 【发文日期】2008-3-18 【分类号】增值税.一般规定 【文号】鄂国税函[2008]85号 【有效性】有效 【分类】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减免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确认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确认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按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资格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见附件一)。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资格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见附件二)。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审核调查的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案头审核后,发现有疑问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202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作者:空青山 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 时间:2020.12.13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公司全称) : 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现对自2016年5月1日起自身承包项目所购进工程物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劳务用工等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对本人承包项目经营、采购、施工和财务等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措施严加管束,保证本人承包经营项目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财务核算健全和税务资料准确,确保以上人员在涉税实务上的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上述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由上述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人愿意承担其余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人确保承包经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考核施工工程合同为准,保证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 3、本人确保自身承包经营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和

合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每个工程的成本相对应,进项税额合法抵扣销项税额,确保成本核算符合税务机关和公司的规定要求。 4、在本人承包项目经营期内或终止承包项目经营期后尚有未完工工程施工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人确保依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合法有效,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法律规定和公司在涉税实务及财务处理上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等民事责任,另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作者:空青山 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 时间: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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