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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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说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商贸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5年3月1日向关联企业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10%。

2005年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万×50%×5.8%×2-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

虽然从整个企业利益集团来说,两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属于内部交易,集团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两公司又是独市的企业法人,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使得该公司多支付了企业所得税款2.56万元。

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规定交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关联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款-15×8%(1 7%, 3%)=1.32万元。

多交税款-1.32(1-33%)=0.88万元。

这样,对于集团企业说,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2.560.88=3.44万元税务筹划思路如下: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

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借款数量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指企业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该条可以单独适用,不受第一条的规定比例的限制,因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企业间借款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企业间借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借款行为也随之增多。

企业间借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同市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乙公司应于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中还约定,如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借款利率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因此借款利率合法。

三、借款到期未偿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

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

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老会计经验】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

【老会计经验】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为了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行为,2008年新颁布的税法等财税政策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值得财务人员关注。

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某些上市公司更是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类似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8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税法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又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作一解析。

新准则主要变化
变化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借款费用,在同时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资本化。

变化二: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除专门借款外,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当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一般借款费用也可资本化。

关联企业借款法律案例(3篇)

关联企业借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业务。

丙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金融投资业务。

2015年,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将1000万元借款划拨至借款人账户。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遂向担保人主张连带责任担保。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以及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三、案件事实1.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系关联企业。

借款人、担保人和出借人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控股权。

2. 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系关联企业。

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控股权。

3.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5.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四、法律分析1.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为关联企业,其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合法。

2. 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老会计经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关于集团资金拆借的问题,目前有两个热点:一方面,集团资金的拆借虽然是国家法规所不允许的,但现在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都在运作并成为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所关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集团资金拆借,合理分担借款费用是纳税筹划方法之一。

正巧前些日子给一家集团企业A做内控咨询,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不防以该企业为案例谈一谈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一、 A集团企业的基本情况
这是一家迅速扩张中的、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集团化的管理模式。

由于近年新公司的成立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造成外部资金的筹集的增加,并带来巨大的利息费用。

企业关注到了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对各公司纳税的影响,并委托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并很快的实施。

二、税务师的筹划方案
(一)筹划方案的基本内容
在咨询中,有幸的拜读了对这家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扬扬洒洒有几十页的内容,看起来满丰富的,便安下心来找出一天的时间好好的学习一下。

该筹划从所得税一直到印花税、从会计政策选择具体到借款费用的筹划,为了筹划单是建议企业成立新公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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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借款筹划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

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5%=1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假设乙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35)×33%=77.55(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

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11.55万元(35×33%)的税款。

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75万元
[50×5%×(1+7%+3%)].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2.75×(1-33%)+8.58=1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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