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作证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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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作证管理制度(5篇)

2024年工作证管理制度(5篇)

2024年工作证管理制度(5篇)目录第1篇工厂员工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第2篇控股地产公司员工工作证编号管理办法第3篇华盛物业工作证管理规定第4篇物业公司名片图书工作证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第5篇员工考勤工作证管理规定工厂员工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工厂员工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工作证》的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1、工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他人。

2、员工不带工作证不准进厂。

3、员工因岗位调整或职务变更须交回旧证并更换新证。

4、员工不佩带胸卡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遗失本证必须补办并交补办工本费10元。

6、凡辞工或解除合同者,必须将工作证交回人力资源部。

7、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执行。

控股地产公司员工工作证编号管理办法地产控股公司员工工作证编号管理办法1.目的统一公司员工工作证编号规则,发挥工作证在企业形象标识中的作用。

2.适用范围集团及所属各项目、分工的员工工作证编号3.规范3.1 工作证编号按项目机构设置,由人事部统一编排制作发放,员工的调入、调出(跨项目部门的调动)由人事部发放新工作证。

3.2 工作证编号实行终身制,员工新入职时,由所在分公司/项目的人事部门编定,除跨项目调动外,其号码不随员工的岗位变动而更改,直到离职。

员工离职后在同一年限内又被重新聘用的,仍可使用原来的编号。

3.3 工作证编号由5位数字及1个英文字母组成,如a00001,其中a代表项目,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面三位数字代表顺序编号。

3.4工作证编号中,分公司/项目的英文字母代码为:代码公司名称a 集团公司b花园项目c**项目d*园/*项目e广州*项目f广州*项目h*厂j*项目k花都项目l香港公司m澳门公司n……3.5 为统一公司形象,工作证采用同一款式,标明所属公司、部门、职位、姓名及编号。

并应有本人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加盖公司印章。

3.6工作证统一使用电脑打印,禁止用手写,字体采用棣书3号字。

3.7 员工在公司的一切资料和记载(如档案编号、工资单编号、饭卡编号等一律使用员工编号。

工作证管理办法

工作证管理办法

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 工作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人员进出管理的正规化,结合华联石化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

 (三)基本原则:方便工作,严格控制。

 三、 证件使用及管理 (一)员工工作证分为工作胸卡和工作证两个部分。

 工作胸卡: 工作胸卡为证件标识,附有姓名、车间部室及个人编号,员工于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上佩带,胸卡便于佩带易于识别,生产车间佩带时不影响各种操作作业。

 工作证: 工作证与现有饭卡合二为一,除餐饮消费外,作为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进出公司,借阅图书,进出浴室等场所的身份证明。

 (二)工作证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用于抵押等非工作用途,工作证所注个人信息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工作证编号为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固定编号,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号段发放和信息存档工作。

 (三)全体员工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工作证,制作胸卡员工将胸卡佩带在左胸前。

 (四)员工出入公司大门时,主动接受和配合安保人员对工作证的查验,出入公司各有关公共场所需出示工作证时,员工应主动出示。

 四、证件办理程序 (一)新招聘或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在其报到分配工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部配发工作证。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换发工作证: 1、调整或变动工作部门者。

 2、中层管理者职务调整或工作交流的。

 3、工作证使用三年以上因磨损以致无法佩戴者。

 4、持证人因调动工作,变换工种等原因需申请变更通行证的,由所在部门填报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统一办理。

 五、证件遗失与补发 工作证使用三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因破旧、磨损、丢失或无法佩带者可申请补办新证,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

三年以内的需本人缴纳工本费20元,由人力资源部出具通知单交财务部,凭交款收据办理新工作证。

 六、工作证的收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主动交回工作证,人力资源部定期予以处理。

《工作服和工作证管理规定》

《工作服和工作证管理规定》

《工作服和工作证管理规定》为实现规范管理,树立公司形象,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自xx 年8月1日起,要求公司员工穿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上班。

现就有关工作服、工作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一、工作服、工作牌是公司员工的身份象征,全体员工应以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加以爱护。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场合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场合必须穿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

三、员工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情况将纳入个人卓越员工考核范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凡未按要求着装和佩戴工作牌,责令限期改正,若仍不改正者,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四、工作服的管理规定:1、工作服是员工精神面貌的一种体现,每位员工穿着时必须保持清洁(特殊工种除外)、整齐,并不得随意更改工作服的款式。

2、工作服使用期限为一年,从领用之日起计算。

3、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发工作服,试用期内,因岗位要求必须穿工作服,须由本人交纳服装押金(押金收取标准以该套工作服价款为依据)。

4、工作服在使用期限内如有遗失或破损无法穿着的,由使用者个人按月折价赔偿,并由行政人事部配发新的工作服。

5、员工离职(岗)时,工作服未到使用期限,按月折价扣回服装款,不收回工作服。

五、工作牌的管理规定:1、工作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作和发放,由各部门专人负责领取,并实行签收手续。

2、员工应妥善保管工作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补证手续,新制作的工作牌费用由员工自理,每张收取工本费10元。

3、工作牌是公司员工身份的象征,为加强管理,员工离职(岗)时须交还工作牌,如未交还者,处以罚款50元。

4、员工工作牌应挂在左胸口袋之上。

5、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依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参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处分:(1)利用工作牌在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或非法事情者;(2)故意损坏或恣意涂改者;(3)无正当理由未佩戴工作牌者;(4)将工作牌转借他人使用由此而影响公司形象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证照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证照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证照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证照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交法〔2019〕62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一网通办”建设,市政府先后印发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2019〕9号)以及相关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配套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市政府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19年度电子证照工作计划》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证照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9年7月11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证照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落实本市交通系统电子证照工作,规范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及委属相关单位开展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具有法定审批、发证职责的委机关业务处室和委属单位(以下统称制发单位)是负责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归集入库、注销更新、共享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以下统称窗口单位)受制发单位委托,在委托范围内行使本暂行规定中有关制发单位的相关职责。

委科技信息处负责电子证照制作和应用的技术保障等工作。

委法规处(审改处)负责组织电子证照目录梳理、维护、更新等工作。

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委系统电子证照应用工作。

第四条(证照目录管理)委法规处(审改处)应当按照本市统一要求,组织编制委系统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政务工作人员统一门户上传至市电子证照库。

需要新增或减少电子证照的,制发单位应当向委法规处(审改处)提出调整目录的申请,由委法规处(审改处)对目录进行更新和调整。

公司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子证照的管理,确保电子证照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电子证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证照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实用性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员工使用。

4. 可追溯性原则:对电子证照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溯。

第二章电子证照的类别第四条公司电子证照包括以下类别:1. 公司营业执照电子副本;2. 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3. 税务登记证电子副本;4. 银行开户许可证电子副本;5. 其他依法取得的电子证照。

第三章电子证照的获取与保管第五条电子证照的获取:1.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电子证照;2. 获取电子证照后,应及时将电子证照存储在指定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中。

第六条电子证照的保管:1. 电子证照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保管;2. 保管电子证照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3. 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篡改电子证照。

第四章电子证照的使用第七条电子证照的使用范围:1. 在公司内部办理业务、签署合同、申请许可等事项;2. 向外部机构提交电子证照,如工商、税务、银行等;3. 其他依法需要使用电子证照的场合。

第八条电子证照的使用要求:1. 使用电子证照时,应确保其真实、有效;2. 不得伪造、变造电子证照;3. 不得泄露电子证照中的敏感信息;4. 不得滥用电子证照。

第五章电子证照的变更与注销第九条电子证照的变更:1. 当电子证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2. 变更后的电子证照应及时更新至电子证照管理系统。

第十条电子证照的注销:1. 当电子证照失效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2. 注销后的电子证照应从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中删除。

学校工作证管理制度

学校工作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工作证的管理,保障学校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证种类及发放1. 工作证种类:学校工作证分为正式工作证和临时工作证两种。

2. 正式工作证:由学校统一制作,颁发给正式聘用教职工。

3. 临时工作证:由学校统一制作,颁发给临时聘用人员、实习生等。

4. 工作证的发放:工作证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发放。

三、工作证使用与管理1. 工作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销毁。

2. 工作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3. 工作证作为教职工在校内外的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4. 工作证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

5. 工作证不得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福利等的凭证。

6. 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证进行查核,确保工作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工作证回收与销毁1. 教职工离职、退休或死亡,工作证应予以回收。

2. 工作证回收后,由人事处负责销毁。

3. 工作证销毁前,应进行登记备案。

五、违反工作证管理制度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伪造、涂改工作证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因工作证管理不善,导致工作证遗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2篇)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2篇)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____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认证程序,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承认和授权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体系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组成的体系。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证职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职业认证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和职业发展的依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负责机构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和政策。

第二章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第五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金和资产;(三)具备相应的认证能力,包括评价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手段等;(四)遵守诚信原则,保证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七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认证,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根据职业技能要求,准确评价职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二)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评价制度和程序;(三)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价,既重视理论知识,又注重实践操作;(四)评价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职业人员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相关职业经验和培训证明等;(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价和核验,包括面试、实验、考试等多种形式;(三)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四)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确立职业人员的职业等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深府办[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公共服务,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09〕7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子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

数字证书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能够证实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可靠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应用单位是指应用数字证书提供电子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用户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认证机构是指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注册是指用户持有数字证书在应用单位办理业务开通相关手续,获取访问相应信息系统权限的行为。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密码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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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员工电子工作证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进我司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C卡资源,实现全司员工统一身份认证,决定启用电子工作证替代纸质工作证。

为规范电子工作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工作证系证明我司员工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我司所属的线路乘车时免费使用,并随着技术升级将不断开发考勤、单车核算等功能。

二、电子工作证办理对象为我司正式在岗人员(含内退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电子工作证办理办法
1、新证办理
(1)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保定公交员工电子工作证登记表》,附带办证人员1寸彩色免冠半身近照一张(提供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总公司劳人处。

(2)总公司劳人处负责对办证员工的资格审核,审验合格后,在《保定公交员工电子工作证登记表》盖章,经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报总公司行办室。

(3)总公司行办室负责对办证员工登记造册、员工电子工作证的发放,并根据总经理批示制作电子工作证电子文档交收银中心。

(4)收银中心负责员工电子工作证的制作以及数据和信息的录入,并将制作完成的员工电子工作证交回行办室发放使用。

2、挂失、损毁办理
员工电子工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务于二日内到总公司行办室挂失。

由行办室通知收银中心原电子工作证作废,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

员工电子工作证遗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或部门证明及《保定日报》或《保定晚报》挂失声明,经总公司劳人处验审总经理批准后,到行办室办理补证手续。

员工电子工作证损毁不能使用的,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或部门证明及损毁的原电子工作证,经总公司劳人处验审后,由行办室收回损毁的电子工作证,并通知收银中心原卡作废,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

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时,原电子工作证持有人需到总公司计财处交纳100元工本费,凭交费凭证到行办室领取新电子工作证。

3、销户办理
因员工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解除劳动合同或亡故等原因的,由劳人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将电子工作证收回送交行办室。

行办室通知收银中心办理电子工作证注销手续。

四、电子工作证使用办法
1、员工电子工作证只限本人使用,在工作期间必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总公司检查。

2、当班驾驶员上下班时,持本人电子工作证在本运营车辆POS机上刷卡,以此作为
单车核算唯一数据。

如收银中心日报表中,显示单车使用“公用卡”刷卡,视同工作期间
未随身携带电子工作证。

收银中心将此信息转至稽查大队,对违规者按规定处理。

3、员工乘坐公交车时,要主动出示电子工作证,自觉接受驾驶员或乘务员的检查,
并按规定在POS机上刷卡。

未带电子工作证乘车的,按规定主动投币或购票。

4、员工电子工作证每年7月份年审。

由行办室牵头,负责组织收银中心、劳人处以
及各单位和部门统一审验。

未参加年审的,电子工作证将被办理注销手续。

五、罚则
1、电子工作证严禁转借、转租、转卖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持有者承担责任。

对在岗的持证者实施下岗处理并罚款500元,收回其本人电子工作证;对非在岗持证者没收电子工作证不再办理。

2、员工乘车时不出示员工电子工作证、不刷卡,拒绝接受检查的或未带电子工作证
不按规定投币、购票的,一经查出,对在岗的员工每次罚款200元;对非在岗者没收电子
工作证并不再办理。

3、当班驾驶员、乘务员不按规定查验电子工作证的,一经被稽查大队或有关职能处
室明查或暗查等方式发现的,处罚当事人30元/次。

4、总公司稽查大队、行办室、劳人处负有电子工作证检查的职能。

工作期间,如有
员工拒绝接受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当事人实施下岗处理并罚款200元;未带电子工作证
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如员工电子工作证因遗失、损毁正在重新办理的,需
由行办室出具证明(此证明仅作为检查时遗失依据,乘车无效),无证明的或证明时限逾
期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5、在办理员工电子工作证过程中,凡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调离当事人工作岗
位,经职教中心培训合格后,重新分配工作。

6、各营运公司所没收的电子工作证统一收回交到稽查大队,由稽查大队通知收银中
心办理注销手续。

7、利用员工电子工作证从事非法活动的,总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员工电子工作证自启用后,原纸质工作证和原司机卡同时废止,并由行办室统一
收回,原司机卡统一由收银中心在IC卡系统中注销数据。

再发现持原纸质工作证或原司
机卡乘车,当班司乘人员和相关检查人员有权当场予以没收,由本单位统一交回稽查大队。

对转借、转卖、转租他人的原司机卡持有者,经查实,按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处理。

七、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5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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