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大全
2021版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2021版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有何重要意义?在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围绕《条例》相关问题,请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1.《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条例》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规定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证监管。
同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提出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规定。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省厅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机制,推进排污许可与环评审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回头看”,严格排查“应办证未办证”“应登记未登记”情况;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换证工作,确保发证和登记“全覆盖”。
此外,还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系列政策、技术培训,提高排污单位和监管部门对《条例》的认识。
开展针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企业依证管理、守法排污。
2.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简而言之,就是对号入座、明确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此条例旨在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明确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定排污许可证的颁发、监管和管理等各项事宜,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行为规范化和绿色生产。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企业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得以对外发布的一种证明文件。
证明企业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标准已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且在有效期内允许企业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企业发布排污许可证,并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验。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企业在进行污染排放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进行审核。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审批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
前置审批主要针对环境敏感性较高、排放物特性较为复杂的企业,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后置审批主要针对排放物较为简单的企业,企业应当在投产预备期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投产。
第七条:企业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提交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三、排污许可证的运行和管理第八条: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并承担监测和数据报告等管理责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及其相关法规、标准、技术和数据等信息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开企业的污染排放和污染物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状况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约资源、减少排放以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环保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绿色生产管理体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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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停产整顿
• 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
排污许可证。
刑事责任
•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证的检查和处罚措施
检查措施
• 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检查。
• 检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
处罚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
• 加强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 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管理。
•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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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条件与材料
申领条件
•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 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能够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
申领材料
• 企业需要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 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确保真实有效。
排污许可证审批的程序与时间
审批程序
生产成本的增加
• 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用于申领、维护排污许可证。
• 企业需要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污染治理水平,以满足排污许可证
的要求。
环保意识的提高
•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实施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管理。
• 企业需要关注环保政策,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02
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审批流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排污行为监督和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具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和单位申请、领取、使用、变更、注销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限值及相关要求,授权企业和单位以固定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证明文件。
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制作,由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排放限值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和毒性,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环保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监督,掌握其排放情况,对其排放设施、技术装备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其排放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放情况评估。
第六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
对未经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限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应当公布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请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由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统一规定的表格填写,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污染物排放清单;(三)排放口定位图;(四)治理设施(或者污染物减排措施)和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计划)的方案;(五)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和排污责任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企业要关注哪些事项

POLITICS《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企业要关注哪些事项?□李静云2021年1月2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36 号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进一步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随着《条例》的发布,排污许可制度有了更详细明确的实施程序、实施条件和实施步驟。
笔者梳理总结了 12个方面,就《条例》有关内容进行探讨。
1. 排污许可制度从何而来?2. 为什么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3.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展如何?4. 《条例》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贡献是什么?5. 《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6. 如何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7.如何与总量控制制度衔接?8. 如何与执法监管衔接?9. 哪类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10. 《条例》对企业提出哪些具体要求?11. 企业何时需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12.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法律责任?2021.09Environm ental\^'C c o n o m y排污许可制度从何而来?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2016年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先后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约向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一些良好的实践和管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全面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作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 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中共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 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 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 事业排放许可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五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文)(本文剩余部分在其他文档,可在店铺内找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一、为何已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却还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因为前者没有身份是为了确立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给它足够的身份和地位。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因此,生态环境部没有资格制定一项“许可制度”。
有些人一定要抬杠,说人家生态环境部是丫鬟,怎么人家还编制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且执行的好好的呀。
确实如此,但从法律渊源上,它是兜圈子才实现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这个规范性文件长了几个虎牙的:比如你不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排放污水,环保局就可以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项来处罚排污单位,但处罚的名义不是人家“没证”,而是人家“没证排污”。
但《条例》直接可以处罚“没证”的(国务院条例有资格设立许可制度),不管你是否排污。
如果你觉得“效果上没区别”也是对的,但从法律上来说,区别是黑白之分。
我国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先后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如下: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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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大全
《条例》共51条,较2018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的87条有大幅精简,没有保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基本原则、排污交易制度、适用我国海域排污许可管理等内容。
本文简要评析《条例》有关主要内容。
一、《条例》出台背景
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提供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上位法依据。
虽然各省市都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工作,但直到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才算进入实施阶段。
此后,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生效、2019年修正)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失效)和2019年版),我国的排污许可基本制度框架得以搭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督和执法工作稳步推进并初见成效。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全面完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不过,从总体来看,排污许可制度未在法律法规层面理顺明确,按证监管执法体系尚未建立,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现象普遍存在2,有些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存在着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这些制约因素亟需通过制定法规予以完善。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
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也表明排污许可制度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彰显。
在上述背景下,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开始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历时两年打磨,《条例》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即总则、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章节内容概述如下:
1、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首先,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类是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大小,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第2条);一类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即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第24条)。
其次,《条例》规定了申请的提交、审批部门、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等事项,确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
《条例》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如果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这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类似情形采取的监管逻辑(即排污单位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有所不同。
前后的变化意味着排污单位需要更密切关注排放要求的更新,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更趋严格的排放指标要求打出余量。
此外,《条例》新增了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第15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等。
对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核心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由过去采用“变更”方式实施管理的思路转变成更为严格的重新办理的监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