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医院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医院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账册管理第七条建立规范的计划生育台账,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基本信息;(二)员工婚姻状况;(三)员工生育情况;(四)员工节育措施;(五)员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六)员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记录。
第八条账册管理要求:(一)台账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台账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三)台账应定期整理,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四)台账的保管和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账册使用第九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台账的使用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及时掌握员工计划生育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进行教育、劝导和查处;(三)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四)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医院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检查台账填写情况;(二)检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三)检查员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台账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指医院对生育妇女进行婚前、婚后、孕前、孕产期、孕期和生育后及家庭计划生育辅导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人身权益,严禁违背患者意愿进行任何的人工流产或强制堕胎行为。
第四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加强科研、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能,增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协作,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与医务处、妇产科、门诊部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传递计划生育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内部会议,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第九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密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接诊与咨询第十一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有专门的验孕与咨询科室,负责对疑似或计划怀孕妇女进行接诊和咨询。
第十二条接诊与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孕妇的身份和胎儿情况,提供孕前和孕期咨询,解答相关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向妇女提供关于避孕、妊娠保健、科学喂养等方面的知识和指导。
第十四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详细的咨询和接诊工作流程,确保妇女在婚前、婚后、孕前、孕产期等各个时间段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咨询和接诊服务。
医院计划生育质量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医院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工作。
三、工作职责1.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2)组织协调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2.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4)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5)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四、工作制度1.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和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2.技术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3.避孕药具管理制度:规范避孕药具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确保避孕药具质量。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各项奖励措施。
5.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6.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1.医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全体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医院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4.医院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5.医院要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医院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医院员工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及就诊患者。
第三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应设立计划生育联络员,负责本科室、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宣传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计划生育意识。
第九条利用医院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
四、计划生育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包括员工婚姻、生育、节育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做好员工避孕药具的发放、咨询、随访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采取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原则。
五、孕情监测与生育服务第十四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孕情监测,确保孕情普查率100%。
第十五条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康复等。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育保险待遇。
六、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医院设立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规范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是医院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全程服务、社区参与的原则,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遵循“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促进人权”的原则,尊重患者的个人隐私和选择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医院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医院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专门负责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由院领导任命,负责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和计划,指导各科室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第八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开会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九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加强与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及时掌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最新动态,保证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定期进行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妇女节育、避孕、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妇产科、计划生育科等专业科室,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妇女节育和避孕咨询、人工流产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
第十三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向患者提供科学的节育方法和技术指导,保障患者的生育健康和权益。
第十四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开展工作,严禁超生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单位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医院单位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医院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医院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职工健康生育权益,根据中央和地方制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及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职工,包括工人、职员、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全体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计划生育手续办理、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第五条医院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第六条医院支持计划生育工作,鼓励职工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合理规划生育,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避免盲目生育。
第七条医院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八条医院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不得强制职工实行绝育手术或其他与其意愿相悖的措施。
第三章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第九条医院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倡导绿色生育理念,推动全员参与,全员学习,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计划生育观念。
第十条医院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包括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放映等形式,宣传政策法规,普及生育知识,提高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一条医院开设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站,聘请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生育规划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解决职工在生育方面的困惑和问题。
第四章计划生育手续办理第十二条医院规定在职工生育子女时,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登记、审批、申报等程序。
第十三条职工生育子女前,必须向医院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生育承诺书等,经医院审核合格后方可生育。
第十四条职工生育子女后,必须向医院报告生育情况,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资料,经医院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医院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遵守医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健康孩子的职工进行奖励,奖金数额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医院计划生育两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有效遏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及其家属,以及在我院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3. 规范管理,严格执法;4. 服务至上,人文关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 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计划;3. 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4. 调解和处理计划生育相关纠纷。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落实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2. 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3.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和考核;4. 负责查处“两非”违法行为。
第三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提高职工和患者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七条定期组织职工和患者参加计划生育培训,提高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遵守。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对新入职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培训,要求其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指导,倡导科学育儿,提高生育质量。
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职工和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惩处与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医院内部发现的“两非”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和患者举报“两非”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和保护。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计划生育:国家依法采取的掌控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的一系列措施。
(二)计划生育管理:指医院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四条目标医院的计划生育服务目标是:供应婚前婚后咨询、避孕引导、生育咨询等相关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合法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五条咨询与引导医院设立特地的计划生育咨询室,从事婚前、婚后计划生育的咨询与引导工作。
咨询师应受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宣传教育医院应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宣传讲座、义诊活动等,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第七条服务保障医院应供应多种避孕措施和方法供人民群众选择,并确保供应充分。
第三章计划生育手续第八条婚前咨询(一)未婚青年应在准备结婚前,前往医院咨询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包含避孕方法、性传播疾病防备等。
(二)医院应为未婚青年供应正确的计划生育咨询和引导。
第九条婚后登记(一)已婚夫妇应在结婚后30日内,前往医院进行婚后登记。
(二)婚后登记包含填写相关手续和料子,医院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婚后咨询已婚夫妇可以在婚后随时前往医院咨询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包含避孕方法、合理生育等。
第十一条临床服务(一)医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供应避孕药品、避孕器械等的发放和咨询。
(二)医院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的管理,确保手术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医院计划生育监督机构负责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抽查检查(一)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抽查检查结果应留存备案,并向医院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一)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计划生育相关投诉及时受理和处理,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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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晚婚晚育
1、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双方均属于晚婚者,按国家规定的休婚假18天,婚假3天内不扣工资及绩效,3天以上按实际休假天数扣绩效工资。
2、已婚职工女满24周岁,男满26周岁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职工应将结婚证、户口簿原件交到医院办公室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查验,并留复印件留存方可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3、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还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难产、双生另增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绩效工资。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规定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3、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5、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6、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经夫妻双方申请,可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凭证享受奖励和优待;
7、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独生子女费)8元,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儿童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发50%。
8、根据赣市五院【2010】29号文规定并结合医保政策,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内一孩,可享受生育补贴。
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按文件执行。
三、生育第二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5、第-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6、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优生和节育措施
1、经指定的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引产休假1个月。
2、在确定怀孕3个月内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即由双方单位及所在社居委、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未办证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
3、已婚育龄女职工,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要求一胎上环,给予假期3天。
带环怀孕、产后因避孕失败,首次人流,休假7天,按公假处理,费用报销。
第二次人流作病假处理,手术费及药费自理(均凭医院诊断书办理)。
4、生育一胎后42天放环,超过42天不宜放环的要有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暂不宜或不宜放环证明,并采取适宜的避孕措施。
5、本院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本院职工子女无单位、配偶也无工作单位、户口在本院),每年进行一次环孕检,必须按规定时间孕检并将孕检证明交院办公室(计生办)保存备查。
五、对调入人员的规定
调人我院的已婚男、女育龄职工,其中已生育一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同志必须
携带计划生育奖惩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等证明,到院办公室(计生办)备案。
六、对请长假人员的规定
对请长假、停薪留职的女职工在办理手续前需做一次环孕检、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请长假、停薪留职的男职工需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七、对单位出租房、店面人员的规定
总务科负责管理承租店面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要求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八、对辞职职工的规定
办理辞职手续时,一并到医院办公室(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