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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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重刑化与轻刑化问题分析

经济犯罪重刑化与轻刑化问题分析

经济犯罪重刑化与轻刑化问题分析作者:何洪兰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目标,也是我国各项制度政策践行的目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该目标指导下提出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刑罚的适用上则表现为重刑化与轻刑化相结合。

文章将通过对重刑化与轻刑化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在经济犯罪中的现状,阐明经济犯罪轻刑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重刑化;轻刑化;宽严相济;经济犯罪引言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

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纠纷和矛盾的社会,而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化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

它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轻刑化体现了“宽”,重刑化则是“严”,要做到宽严相济,就要在刑罚上坚持重刑化与轻刑化相结合。

一、有关重刑化与轻刑化的争论(一)重刑化与轻刑化的真正含义重刑化类似于重刑主义,但却不同于重刑主义。

重刑主义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而产生,夏朝时已初见雏形,成熟于春秋战国时期。

商鞅是第一个在法律上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思想家,慎道、韩非子也坚持重刑主义。

其又称重典主义,以严刑酷罚、轻罪重刑和原心论罪等为主要特征,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的一种刑罚思想。

重刑化是指,为了遏制和预防犯罪,将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刑罚上广泛规定并使用重刑甚至死刑。

这种重刑是在刑罚报应思想和一般预防思想指导下产生的,是力图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允许的范围内,维持较重刑罚或者向较重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

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2011-1-19 14:1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一、刑法为何要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在犯罪以后,其本人及其亲属虽手拿刑法文本,却还在不断向司法人员、律师打听,“这个罪重不重啊? 能判几年? 会不会判死刑啊?”试想,如果刑法有明确的重罪、轻罪的刑之区分,每个具体的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已经注明了是重罪还是轻罪,这样的疑问就自然少了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包括犯罪种类和数量激增。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严峻,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而司法的裁决是否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关系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林林总总,虽有分则的章、节、条、款的划分,却总令人感觉缺乏“标尺”。

因为犯罪的坐标系是由纵轴与横轴共同组成的,如果说分则各个章节条款的规定是“纵向标”,从前到后一杆规定到底,那么还应该有“横向标”,给出大致的轻、重“刻度”,使得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也能据此“靠船下槁”,普通民众也能得其要领,对具体犯罪的严重程度一目了然。

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最基本的功能,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它使得刑法更为科学、严谨,并将其固有的评价、引导、威慑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何为重罪,何为轻罪,一目了然。

此外,这种划分还具有更为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它是有效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

不明轻重,何以宽严?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宽严”首先应当和“轻重犯罪”相对应。

在刑法中,虽然在违法性、有责性的抗辩中可以提出许多区分罪行轻重的标准,例如精神病程度、正当行为、自首、立功、偶犯、初犯等,但是毫无疑问,它们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定刑的轻重上,换言之,法定刑的轻重是划分重罪与轻罪、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的最重要、最明晰的界限,便于认知、理解与执行。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作者:————————————————————————————————日期: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法律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

这种古朴的正义观念,也是现代的正义观念。

同时,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需要,是保障犯罪人不受不适当制裁的需要。

刑法格言2格言简析此句格言表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刑罚。

罪刑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与同态复仇观念。

因果报应论的主要内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因果报应观念表明了大恶以大恶报、小恶以小恶报的思想。

罪刑相适应思想是伴随着罪与刑的出现而出现的。

一前世今生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无论是成文法出现之前或之后,任何国家都从不对各种轻重不同的犯罪千篇一律地适用相同的刑罚,而总是有所区别的。

这种区别就是罪刑相适应思想的一种反映。

历来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们,对犯罪的“轻”与“重”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

而且,由于君权的专断与等级观念的支配,罪与刑在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但罪刑相适应的思想仍然存在。

近代刑法思想家们接受早就存在的罪刑相适应的朴素思想,并赋予它以新的时代内容,且大力从理论上论证了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将它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奉为立法与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由此可见,罪刑相适应可谓人类社会的产物。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公正意识的法律思想。

公平正义感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人格感之中。

公平正义感意味着对相同的事项应当作相同的对待,而不同的事项应当作不同的对待。

同样,对相同的犯罪应科处相同的刑罚,对不同的情形应科处不同的刑罚。

这要求对不同的犯罪设定、科处与之相适应的刑罚。

一项判决与所判之罪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一致,会违背一般人的正义感。

因此,罪刑相适应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任毅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本文提出应运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对轻罪处刑更加轻缓,对重罪处刑更加严厉,并具体剖析了“轻轻”、“重重”的原因和具体实施方式,分析论证了实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轻罪重罪轻刑重刑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了遏制犯罪而采取的策略、方法、措施、手段。

刑事政策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

①其具体涵盖了刑罚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等,其中,刑罚居于尤其重要的地位。

运用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刑事政策应与国家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应当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轻轻,就是轻罪处刑更加轻缓;重重,就是重罪处刑更加严厉。

下面本文详述之。

一、当下刑事政策轻重说聚讼总体上看,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一部较为轻缓的刑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大幅上升,①(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海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大案要案接连发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此,国家制定了多部单行刑法,加重了刑罚力度。

1997年新刑法典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了的犯罪态势。

经过10年来的运行和实践,现行刑法也有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

对于今后对刑罚应当如何调整暨我国应当采取何种的刑事政策,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轻刑化。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存在重刑化倾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的条款过多,规定罚金、缓刑、管制的条款过少。

而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与我国国家性质、任务及文明发展的客观进程相一致;轻刑化是商品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轻刑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从历史发展的情况来看,重刑主义往往和专制主义是紧密联系的。

“刑罚世轻世重”析

“刑罚世轻世重”析

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

这个道理早在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的西周初年,已被当时统治者阶级所觉察,清楚地反映在他们制定的礼律条令中。

奴隶主阶级的圣人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

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

这就说明了统治者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者激烈等不同情况,而由他们审时度势予以决定的。

当然,这些记载只是他们对其国家社会所处时代的盛衰,治乱形势的直观认定而确立的刑政方针。

逮及周穆王时代所制定的《吕刑》中,他们就把它看作是适应形势适用刑罚的一种常规了,并从刑法理论上作了高度的概括论证和说明。

《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就是讲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

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

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刑罚世轻世重”,最早见之于《尚书》中的《吕刑》。

《尚书》也称《书经》,它系中国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

该书据传是由春秋时儒家创始人孔子编选而成。

可见这一刑罚思想无疑首先为儒家所肯定和继承。

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

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摘要:“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

“重刑轻民”不仅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典的刑事化,在司法方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法的刑罚化,而且还在律学上表现出了律学的刑名化。

本文在阐述“重刑轻民”表现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了一定的探讨。

虽然法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但“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重刑轻民“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刑轻民;传统法律;古代刑罚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3-02“重刑轻民”,顾名思义是指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

“重刑轻民”表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

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容上还是在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

《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

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

到了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中央集权等因素的影响,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

进入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

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

简述汉朝刑法原则

简述汉朝刑法原则

简述汉朝刑法原则汉朝刑法原则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刑法制度也是非常严密和完善的。

在汉朝的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视为最重要的,这些原则不仅影响了当时的刑事司法实践,而且对后来中国的刑法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德治罪”原则“以德治罪”是汉朝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了道德教化在惩罚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

根据这个原则,官府应该通过道德教育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温和、宽容、体恤人情等方式,以达到教育和感化犯人、挽救他们归于正途的目的。

二、“重罪轻刑”原则在汉代刑法中,“重罪轻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应该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惩罚的轻重,而不是简单地依据犯罪行为的类型来判定刑罚。

这个原则体现了汉代刑法中的人道主义思想,它要求官府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应该尽可能地减轻犯人的刑责,以保护犯人的基本权利。

三、“从重治罪”原则“从重治罪”是汉代刑法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处理某些严重犯罪案件时,应该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以达到震慑其他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

这个原则体现了汉代刑法中对于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高度关注。

四、“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也是汉代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且不得随意改变或者违背已有规定。

这个原则体现了汉代政府对于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的高度重视。

五、“公开审判”原则在汉代刑法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公开审判”。

根据这个原则,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应该尽可能地保证审判的公正、透明和公开。

这个原则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腐败和不公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增强人民对于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六、“谅解”原则在汉代刑法中,“谅解”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某些轻微犯罪案件中,如果犯人愿意认罪悔过,并且得到被害人或者社会大众的谅解,那么官府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其刑责。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

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

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

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

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

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

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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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论文摘要刑法是最为古老的一门单行法律法规,以其严厉的刑罚为主要特点,在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我国的刑罚结构以死刑、限制自由刑为中心,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推崇重刑的特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气息也沁入到了貌似没有感情色彩的刑法中,众多国内外学者纷纷提倡在刑法中适当的适用轻刑,伴随着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宽严相济的刑罚已然成为大势所趋。

那么在刑法中重轻刑分别扮演着怎么样的作用,二者的关系怎么样,以及我们怎么去处理两者的适用问题呢,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重轻刑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其最大亮点当属以废除死刑罪名为代表性内容的刑罚轻缓化,很好的反映了众多学者的心声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同时,在这次修改中也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

这一宽一严,轻轻重重,两者都不可偏废。

本文中笔者首先简单讨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其次论述二者的关系与作用,最后归结到刑法中的重轻刑适用的问题。

一、简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
在此次修正案中很好的体现了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在一些方面减轻了刑罚的严厉性,同时在另一方面加强刑法的管制力度,重轻得当,相得益彰,现做如下分析。

首先,其“宽”体现在:
(一)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首次削减死刑,标志着我国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突破性进步。

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存权,是最为严厉的一项刑罚。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死刑制度暴露出了很多弊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减少死刑立法和限制死刑司法适用,应成为我国死刑改革和刑法现代化的基本立场,具有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的现实需要,体现的刑法的文明性,同时也是顺应限制死刑的全球趋势。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如刑法修正案中对年龄犯罪不适用死刑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
用死刑和年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体现了刑罚的人文关怀。

(三)进一步落实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在刑法上第一次承认了“坦白”的法律地位。

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的过错,同时利于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其次,其“严”体现在:
(一)增加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入刑
在这里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为例。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

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酒驾和飙车的行为屡禁不止,传统的行政处罚已不能达到禁止危险驾驶的行为,那么作为具有最严厉处罚性的刑法就成为最终的解决手段。

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二)适当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根据修改前的《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这个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现实操作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一个人所犯的罪行非常多,累计的判刑时间会很长,如果仅仅把时间规定在二十年以内会导致罪责刑不相等的现象。

因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把有期徒刑最高提到了二十五年,适当增加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年限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重轻刑的关系与作用
(一)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二者的关系
重刑和轻刑两者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区别体现在重刑是指在刑罚中着重采用剥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或者是相对于比较轻的犯罪情节中仍采用严厉的刑罚手段,而轻刑则与其恰恰相反。

二者的联系是,不论重刑还是轻刑,其问题的解决都是死刑和有期徒刑的适用问题,并且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二者的关系,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当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很多人都认为我国着重于重刑的采用,集中表现在死刑和有期徒刑适用范围特别广,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明我国更加看重重刑罚的主要体现。

我们在看待二者孰轻孰重时,数量并不是我们依据的唯一标准,我们更要找到二者相互区分的分界线,即我们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时所看重的标准和度的问题,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重轻刑的问题,而必须结合与其相互关联的情节。

这就告诉我们,不是因为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我们给他判死刑就是重刑,亦或是我们给他判少量的有期徒刑就是轻刑,我们要与当时的社会整体环境相结合,这是我们参照的最为客观的标准。

(二)合理的对待二者的作用
由于重刑和轻刑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二者的作用也会有所不一样。

1.重刑由于具有严厉的惩罚性,能够于树立刑法的威慑性,对于某些非常严
重刑事犯罪,能够较短的时期内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平复人心,使恶性犯罪得以及时收敛,并迎合“嫉恶如仇”的传统民族文化心理欲求。

2.轻刑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体现了浓厚的人文气息,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同时体现了对人性的再塑造,给犯罪分子改造学习的机会,使其能够再融入社会中,为社会做贡献。

三、重刑和轻刑的适用
(一)平衡重刑与轻刑二者的地位
1.由前文所说,重刑虽然具有威慑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秩序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其必然也有许多的弊端。

刑法学者研究认为,刑罚的轻重,必须通过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后,方能做出判断和确定。

罪责刑相当是刑事处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一般公平、正义观念的反映。

重刑虽可以威慑,重刑趋势之下通常也不绝对排斥某些特殊情况下轻刑适用,但总体来说,重刑威慑思想是强调通过片面提高刑罚强度的方式去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

由此,重刑就必然造成罪刑关系的失衡,罪刑间的等价关系也会受损。

其明显的不利后果,是容易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

我们说一个法律制度的出台与接受并不是其打压式的惩罚力度,而是他给人们带来的一种客观公平的直观感觉,对于刑事处罚,只有做到罪责刑相当才是获得大众认可与遵守的关键所在。

2.轻刑由于其体现了起码的人文关怀,因而更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理解,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效的制止,最终必然会丧失刑法与生俱来的权威性,使其与其他部门法不能做好衔接。

3.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平衡的去看待二者的关系,在刑法中既有重刑的地位,也保有轻刑的份额,保持两者应有的“度”,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互相弥补不足,这才是我国刑罚的合理发展之道。

(二)在一定限度内仍要加强轻刑化发展
轻型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

可以说,刑罚轻缓化的进程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具有一致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国实行轻刑罚是适应国际发展潮流的体现;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轻刑罚无疑给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的:
1.减少死刑的范围。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虽然减少了十三种死刑,但对于我国庞大的死刑处罚范围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更多的非暴力犯罪,我们可以取消死刑,与此相适应的可以改革我国的有期徒刑期限,将其上限上调,以有期徒刑替代部分死刑罪。

2.刑罚体系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转变豑。

对于刑罚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四种自由刑中,三种都属于监禁刑。

对于某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刑事犯罪,我们完全可以以一定的财产刑为主要措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刑事制裁方法的多样化,犯罪的无穷变化和刑罚方法的有限决定了我们只能通过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组合,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犯罪,而扩展排列组合结果的惟一途径就是增加组合的要素即刑罚种类。

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不断完善和增加我国的刑罚体系,避免单一和过重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吕刑》有言,“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就是要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

这对于当代社会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刑法的重刑与轻刑需要我们去平衡二者的关系,要做到宽严相济,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无疑是一次很好尝试,他对于我国的刑法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我国的法治之路奠定了好的探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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