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前期工作管理规定
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制度

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制度一、引言电网基建工程是指电力系统扩建、改建、新建或改造等工程项目,是推动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制度是对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准备等前期工作进行管理的制度,是确保电网基建工程顺利实施、高效完成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制度的设计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对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设计原则1.科学性原则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制度应基于科学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实施,确保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先进性原则管理制度应借鉴国内外最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确保管理工作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3.整体性原则管理制度应全面、系统地考虑电网基建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相互协调、完整统一,达到整体效益最大化。
4.灵活性原则管理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变化,确保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可操作性原则管理制度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和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三、主要内容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管理、设计管理、准备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选址、项目规划等内容。
制定项目规划,包括项目总体规划、建筑规划等,明确项目目标和要求,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同时,要全面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等方面,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为后续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设计管理设计管理是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等内容。
根据项目规划要求,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包括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组织设计人员编制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设计、设备选型等,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火电、水电、天然气发电、核电、风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新建、扩建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投资效益,推进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集团公司积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基本建设项目。
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市场规律,加快前期工作,增加前期项目储备,保证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集团公司开发的电源发展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布局,并已列入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一)集团公司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二)分支机构编制本地区的电源发展规划,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编制本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并上报集团公司。
经审核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指导电源建设项目有序发展。
第八条集团公司电源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年度开工计划,前期工作完成目标。
(一)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负责本地区、本公司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二)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项目,由被委托单位直接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基建项目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现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投资、融资或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环保、通信等领域。
三、项目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确保项目科学合理。
4.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5. 坚持进度控制原则,合理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6. 坚持投资效益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
四、项目前期工作1. 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2. 可行性研究: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论证。
3. 项目评估:项目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 项目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五、项目勘察设计1. 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项目需求,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3. 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项目需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4. 勘察设计文件应齐全、完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六、项目建设实施1. 施工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 施工合同: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施工监理: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
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2.设计阶段;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____组织施工阶段;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基建管理机构规定(二篇)

基建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项目管理行为,维护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建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完成。
第四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建设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基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基建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确定项目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社会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社会管理措施。
第三章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求。
第十二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设计的招标和评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施工的招标和评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的施工计划,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章基建项目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项目的运营管理规定,明确项目的维护和运营要求。
第十八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质量安全有效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组织机构1. 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分工:(1)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管理、设计管理等前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2)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机构设立一个总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期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履行管理职责。
2. 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机构的职责:(1)负责编制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和报告;(2)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3)协调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前期设计工作;(4)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和审批。
三、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工作流程1. 项目前期策划:(1)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方向,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2)搜集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3)编制项目前期策划报告,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 招投标管理:(1)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的和要求;(2)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发布招标公告,指导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3)组织评标工作,编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3. 前期设计管理:(1)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范围和要求;(2)监督设计单位研究布局,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3)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4. 相关手续审批:(1)赋权相关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手续;(2)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环评、安全评估和验收;(3)协助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验收,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 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前期管理工作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 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实现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环保的有效控制,依据股份有限公司与生产分公司《中国XXXXX田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油勘〔2009〕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或股份公司授权管理)的基本建设工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公司投资的新(改、扩)建、大修及维护修理工程的XXX田地面工程、海洋工程、矿区建设工程项目等(以下统称为“基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二)坚持方案优化简化、推行“标准化设计”;(三)实施样板化施工管理,实现“现场标准化、施工样板化、资料影像化”;(四)建管分离、监管分开、权责明确、强化管理,规范公司基建工程管理。
第二章职能划分第四条基建工程处(海洋工程处)是公司基建工程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基本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建工程专业市场管理工作,对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市场队伍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
(三)负责对基建工程的方案、项目立项进行专业审查和管理。
(四)负责基建工程的开工、竣工管理工作。
(五)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基建工程质量、投资、工期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审查基建工程的试运转方案,参加工程投产。
(七)负责组织局级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和局级以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负责股份公司限上项目的竣工验收初验和上报验收工作。
(八)负责基建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和宣贯。
(九)负责基建工程的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基建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与推广应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内控程序,负责所属基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是基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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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前期工作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二、基建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中长期规划及立项: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市场要求,结合用户的需求程度及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以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进行编制。
中长期规划是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中长期规划和立项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编报,其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公司领导、维护、业务、分公司、财务、物资、设计所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定报批后执行。
年度计划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应包含新建、扩建及续建工程、工程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续建项目应划分总投资及本年投资,年度计划由财务部会同工程部负责编报。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技术经济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初步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形成生产能力,满足用户需要的水平和产生的经济效益,采取何种手段或建设方式最经济最合理,以及选点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多方案比较,提供最佳方案。
工程项目的设置,较大设备项目的引进,均应作可行性研究。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单项购置、小型项目及管线建设项目一般不做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由工程部负责编报,亦可委托有关设计所及其他设计部门编制,其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在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
分析、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审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靠性,为项目的最后决策与初步设计提供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工程部按专业分别下达至各设计单位,较大规模的设计任务书应由公司领导签发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