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规字(2012)5号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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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开始残保金的调整 文档

2012年7月开始残保金的调整 文档

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甬残联〔2012〕17号
甬财政社〔2012〕287号
甬地税三〔2012〕50号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并综合考虑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7月起,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实行全市统一,即市及各县(市)区均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4元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单位须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不缴或缴纳不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

对因严重亏损等原因要求减免的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和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局、残联批准,酌情予以减免,并由残联劳服机构出具减免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凭该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四、2003年市残联、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03〕23号、甬财政社〔2003〕102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民生的高度,做好宣传解释,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调整和征收工作。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宁委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准确把握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形势。

我市现有49.36 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 6.4%,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状况依然存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能力还比较薄弱,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仍需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二)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巩固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推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宁政规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6日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称残联)具体承担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残疾人保障服务工作。

发改、住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旅游园林、文广新、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规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一节社会保险第五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残疾职工纳入本市社会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城镇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由区县政府或街道(镇)、社区(村)集体分别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部分、全部社会养老保险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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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残疾人在社会中属于弱群体之一,为了保障残疾人有良好的生活,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基本保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南京市残疾人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201X年12月7日,南京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据办法显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6个月以上长期特殊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将拿到130元护理补贴。

如果是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还将额外拿到400元。

生活补贴的发放,主要针对南京市困难残疾人。

残疾人必须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符合相应的“困难”标准。

每一标准拿到的生活补贴也不同。

比如,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残保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残疾人采取的特别扶助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预留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

对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或无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

残保金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笔者结合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实际工作情况,对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就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提出几点可行的措施,希望能为残保金征收管理提供可取的依据。

一、市残疾人就业总体情况目前,市残疾人就业库登记的80147位城乡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中,有32762位目前处于就业状态,在业比例为40.9%。

其中,56.7%就业形式为农村种养,13.8%为居家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含创业)和集中就业分别占比7.4%、1.8%和4.2%,另有16.1%为其他形式就业。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31号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地税发〔2006〕262号)、《关于公布对微小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5﹞2号等政策法规,2015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全市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征收残保金。

经过笔者对残保金征收工作的调查了解,发现残保金征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影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继续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2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现“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培养倍增目标,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且在近两年中有工作实绩的一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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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拟定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2012年1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政府第258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一、征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单位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二、征缴标准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机关
凡在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局负责征缴;其他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征缴,各级财政部门协助征缴。

四、征缴方法
(一)审核
1、审核时间: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2、年度审核时,单位需提供:(1)《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

3、核定: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并以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数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单位发放“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核定通知单)。

核定单位用人情况时,可参照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二)征缴
1、征缴依据:对按照规定经过年度审核的单位,以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实际核定的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征缴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每年6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

3、征缴方式: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帐户扣缴款项;未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缴纳。

4、征缴票据: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票据统一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监制的票据;未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

(三)退款
对于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需办理退款的,由缴费单位在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上年度确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予以按实退款。

五、减免和缓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免征。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
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审批。

六、监督检查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有权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纳单位应如实提供核定资料或财务报表。

(二)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

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市和区县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2004年9月9日发布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发〔2004〕182号)同时废止。

(二)江宁区、浦口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六合区(不含沿江开发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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