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
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
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
3。
1 检查方法4。
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
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
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
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
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
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3.3临床检查健康。
【同规定】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
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
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防止动物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管理和检疫工作,制定了本方案,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2. 目的和范围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适用于各级动物检疫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
3. 检疫要求3.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应提供以下信息:- 动物品种、数量和- 动物产地的基本情况和养殖环境- 动物产地的疫情监测及防控措施情况2. 申报信息应通过指定的申报渠道进行提交。
3.2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1.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动物的体温、外观、行为等进行观察- 对动物产品的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 对动物产地的环境、消毒措施等进行检验2. 检疫查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检疫人员进行。
3.3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记录1.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档保存。
2. 检疫结果应包括检疫地点、时间、结果等信息。
4. 疫情防控措施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疫情防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1 动物健康证明1. 动物产地应提供动物健康证明,包括动物疫苗接种情况、疾病检测结果等。
4.2 检疫隔离1. 对于来自疫情严重的动物产地,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进行疾病检测。
4.3 消毒措施1. 动物产地应加强对养殖环境的消毒,定期清理、消毒动物场所。
4.4 信息共享1. 动物产地应与检疫部门建立健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报告疫情和动物疾病信息。
5. 检疫风险评估为了科学评估动物产地的检疫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动物疫情监测,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6. 人员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7. 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检疫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和规范要求。
3.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3.1 申请及审核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产地证明、检疫申请表格、检验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提交给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由其进行审核。
3.2 检疫前准备在动物产地检疫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检疫点和检疫设施,保证检疫场所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是准备相关的检疫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防护服、消毒设备等。
3.3 动物产地检疫过程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 对从动物产地运进的动物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外观特征、食欲等。
2. 进行动物的问诊,了解其近期的健康状况、摄食情况、是否存在疫病风险等。
3. 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等样本的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 根据实验结果,对动物进行疫病的鉴定和诊断。
5. 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状况或疑似疫病,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隔离检疫、进一步检测等。
3.4 检疫结果及处理根据动物产地检疫的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继续进口或放行。
对于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退运、隔离处理等。
5. 动物产地检疫的挑战和前景5.1 挑战动物产地检疫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 动物产地的检疫标准和要求不一致。
- 动物产地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不完善。
- 动物产地的监管措施不健全。
5.2 前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和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动物产地检疫将在科技的支持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将为动物产地检疫带来更高效和精确的检测手段,从而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宠物狗检疫标准

宠物狗检疫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对于犬只的检疫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狂犬病: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
2. 传染病:如犬瘟、传染性肝炎等,需确保不携带这些疾病。
3. 健康状况:临床检查健康,对于某些特定疫病,如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性肝炎等,可能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请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对宠物狗检疫标准有不同的规定,请狗主在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遵循相关规定。
猫犬兔产地检疫规程模板

猫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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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
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
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
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