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试行财务总监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圳、上海及广东省财政部门财务总监制度试行比较

暂行办 法 ( 简称 “ 暂行 办法”,其特 点 )
是 内容 详尽 、全面 。 ( ) 具体内容上,财务总监 的职 二 在
监委派的主体因国有企业改革和政 府职能 称, 原则上 应具有 大 中型 企业 财务 ( 审
转换程度不 同而有差 异。 政府已授权且法 计 ) 门或其 他相同层次经济 管理 部门的 部
渠道选择不 同。有 公开招聘的编外人 员,
应的财务总监职 责是: 组织和监控企 业 日
省财 厅: 要求具备在政府部 门 、 大型 常财务 会计 活动 ,参与企 业重 大经营 决
也有政府部 门直 接委任的公职 人员 。 采用 企业 ( 团 ) 集 、专业教学 与研 究部门从事 策, 监督各类 预算 的执行, 审核企业 财务 何种方式应视 当地 人才构成而定 。 财政 财政 、 省 会计 、 审计 、 税务等 专业管理工作 报告, 管理和 指导企 业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厅先立足 内部人才的做法, 可全面 节省工 多 年,担任正 处级 ( 长 ) 年以上或 副 制度, 部 3 维护 国家财经纪律, 时向委派方 及 作成本 ; 适时补充外来人才 , 工作也 处级 职务 5 以上 的资历 。 而 对 年 有新 的裨 益。 =.财务总篮的资格认定
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建项
.
财务总监 的委派 .聘任模式
的录取率为 1 。 % 上海市 : 据各单位组织结构 、 根 资金
目, 由政府 授权 财政部 门委派。 省财 厅:采用 委任和公开选拔 两种
三地的做法 如下 :
深 圳市: 国有 资产管理模 式为 国有 运作 目标 以及产权 关系的不 同特点 , 确立 形式 委任是 指省财政厅从厅 内在 职 国家 资产 管理委员会一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199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999年2月11日深国资委[1999]3号)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明确董事局、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权限,理顺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现就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的职能分工规定如下:一、董事局的职责权限董事局是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委托,依法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并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定;(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三)审议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的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四)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五)审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决定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设置,任免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七)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部长;(八)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本运营总体方案,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定公司的筹融资方式和年度筹融资总额,决定对直属企业的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条件以及资产转让项目;(九)审议决定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十)决定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原则,审查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情况;(十一)贯彻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10.15【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2日)废止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0号)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指下列人员:(一)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出资单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人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中,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委派的董事和指定的董事长;(三)没有实行公司制度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二)资产置换;(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占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二)经专项审计,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权属明晰的正常经营企业,总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下(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和净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三)转让比例小于产权变动企业整体产权百分之五,且转让权益占审计后帐面净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四)市国资委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篇: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是指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董事会,为直管企业董事会。
所指董事,为市国资局委派或推荐在直管企业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含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
第四条评价董事会及董事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二)注重实效;(三)全面评价;(四)出资人认可。
第五条市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及直管企业公司章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第六条董事会评价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制订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建设和规范运行情况、决策科学性和效果、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和监督管理、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七条董事会评价实行换届评价和届中评价。
第八条董事会换届评价一般经过以下程序:(一)自我评价公司董事会一般于届满前一个月进行自我评价,向市国资局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计划及建议。
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二)监事会评价公司监事会须对董事会作出独立书面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需经监事会讨论通过,一般于董事会届满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局提交。
(三)综合测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董事会测评表》;市国资局相关处室根据跟踪了解情况填写《董事会测评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设置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三)划入市委组织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市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除外)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五)划入市财政局有关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
(六)划入原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林渔业局有关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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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0.15
•【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
•【施行日期】2000.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
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十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四)二、三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中型
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八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岗位责任
第六条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
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帐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
(八)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
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讯、办公、交通等),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
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联签制度
第十条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经理进行联签。
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信用卡帐单等;
(二)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
(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企业呆烂帐及盘盈盘亏处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签的具体限额由资产经营公司规定。
第十一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
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
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
凡违犯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
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五章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
财务总监实行下派一级,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由企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职务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也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实行公开招聘、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
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资产经营公司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经营公司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市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考核不称职;
(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做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和年度奖金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和发放,并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其住房等福利由所在企业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区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9月25日颁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实施
细则》(深国资[1995]11号文)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