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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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用益权/他物权/物权内容提要: 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为西方国家所固有;现代用益权较之传统用益权在客体、内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我国民法可以借鉴用益权这个“壳”规定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空间用益权。

As an important kind of usufructuary right,usufruct is already existed in west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usufruct,modern usufruct has ch anged greatly in such aspects as object,content,basic function and others.Th e usufruct can be used for stipulating the enterprise usufruct,natural resou rce usufruct and space usufruct in Chinese civil ufruct、jura in re aliana、jus ad rem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一般认为乃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固有。

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有不少人主张借鉴用益权来构建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中的部分用益物权。

(注:参见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拙作:《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房绍坤、丁海潮、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拙作:《论用益权及其在中国物权法中的价值》,《岳麓法学评论》2000年第1辑。

《民法典》体系中的物权制度之理解——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为视角(考试答案)

《民法典》体系中的物权制度之理解——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为视角(考试答案)

《民法典》体系中的物权制度之理解——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为视角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单选题:5 分]A 经济主体B 民事主体C 商事主体D 政治主体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单选题:5 分]A 占有B 拆迁C 征收D 征用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 单选题:5 分]A 物业共有部分的养护B 物业共有部分的能源费支出C 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D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单选题:5 分]A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B 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C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单选题:5 分]A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B 物业行业协会C 开发建设单位D 物业服务企业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的交付类型包括()。

[ 多选题:5分]A 现实交付B 简易交付C 指示交付D 占有改定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有()。

[ 多选题:5分]A 确认物权B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C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D 返还原物E 损害赔偿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E回答正确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一、概述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物权法的理论发展,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用益物权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促进资产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旨在通过对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种类、设立、变动、消灭等方面的系统探讨,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

不仅在理论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用益物权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用益物权种类的拓展、权利冲突的解决、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等。

进一步加强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探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背景:介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阐述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权作为财产权利的核心,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复合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建构

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建构

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建构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Usufructuary rights refers to As regards the realty or chattel owned by someone else, a usufructuary right holder is entitled to possess, use and seek proceeds from it in accordance with law一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1 ?用益物权概说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但又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属性。

具体来说:1(一)?用益物权是以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予以占有,才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因此,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有、使用及收益三项权能。

(三)?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既不相同,与担保物权也有差异。

现代各国民法,动产物权种类较少,而不动产物权种类较多,用益物权作为一种具有复杂权利义务关系的物权,应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四)?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2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显存的问题第一,没有规定典权。

自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典权制度后,10月22日审阅的修改稿又延续了这一体例,对此,很多学者都持批评意见,认为这是不慎重的,是对我国自己的法律遗产的不尊重,没有体现物权法的固有法特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第二,简略地规定了分层地上权,这就是第142条: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种规定,是将分层地上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进行规定的,实际上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将不动产或动产占有并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设置条件、内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事物的占有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但该事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用益物权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兼顾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二、用益物权的设置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用益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设定书面协议:用益物权必须经过书面协议的设定。

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内容,同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不违反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符合公序良俗: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且不得有不正当的目的和手段。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使用权,可以占有并使用该物,具有向第三人转租的权利。

2. 收益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包括土地的租金、房屋的出租收益等。

3. 改良权:权利人可以对用益物进行一定的改良和修缮,以增加其使用价值和效益。

4. 抵押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用益物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四、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收益。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中,用益物权适用于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屋建设或商业开发。

3. 产权界定较为复杂的案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是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特殊经济利益所设立的权利体系。

它包括有归属权、用益物权和现实权。

其中,归属权指的是对拥有物权人合法拥有某物属性和归属关系上的权利形成的一种物权,它有助于保护主体在其物品中享有的全部权利。

而用益物权是指拥有者可以依法行使的其他个人的物品的使用权或特别的经济利益,其宗旨是保护权利人在物品中享有的使用物品和受益的特殊利益。

现实权是指拥有者对于特定物品的一种权利,物品的现实使用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实际使用权。

它给物品的所有者提供了完全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具有物品实际持有权,同时也保护使用者拥有使用物品的自由,及时享受物品的实际益处。

用益物权体系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权属价值以及实际物品使用价值而构建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形式,保障了物品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

中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概述我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民事关系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物权的变动模式更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二、所有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变动主要表现为买卖、赠与、继承和其他方式。

这些方式将在下文中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1.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普遍的交易行为。

在民法典中,对买卖的约定、履行、风险转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赠与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其在家庭、亲友之间常常存在。

民法典对赠与的规定主要包括赠与的条件、撤销赠与的原因等内容,有助于维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3. 继承继承是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依法获得的方式,涉及到家庭财产传承,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继承的顺序、份额、确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 其他方式除了买卖、赠与和继承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例如抵押、担保、租赁等。

这些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的规定为这些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用益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他人的财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了承租和使用的方式。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用益物权的变动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1. 承租承租是一种常见的用益物权变动方式,通常指租赁房屋、土地等财产。

民法典的规定对租赁的期限、租金、租赁效力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2. 使用使用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使用,但不具有收益的方式。

民法典对使用的方式、期限、方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权利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担保物权的变动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主要包括了抵押和质押。

1.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房屋、土地或者动产等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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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物权法》于第三编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取得的合同性和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

其行使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承包方将承包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
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和招标承包。

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在承包期内因婚姻关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

对于四荒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

划拨是无偿的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公益性的用地项目不得以划拨土地从事营利性行为。

出让是有偿的出让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方式又称债权方式;二是投资方式又称股权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续取得是通过转让、抵押权实现和强制执行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是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且其
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应一并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得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若改变应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有建造房屋和种植竹木的权利。

村民一生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民迁出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有: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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