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客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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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题宝典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押题宝典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押题宝典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房地产登记机关统一的前提条件是登记客体关系的理顺。

在登记客体上应明确土地的附着物与土地一并登记,按照附着物随地走(包括房随地走)的原则,一并登记,登记的证书是()。

A.两证B.多证C.一证D.两证或多证【答案】 C2、1952年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是()。

A.“三级所有、队为基础”B.“四级所有、家为基础”C.“二级所有、村为基础”D.“五级所有、人为基础”【答案】 A3、下列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是()。

A.农民宅基地使用权B.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C.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D.采矿用地使用权【答案】 D4、A市为了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准备扩大城市规模,征收耕地100公顷建设城市中心商业区。

根据规定,该规划应当经过()批准。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省级土地管理部门D.市人民政府【答案】 A5、自1979年开始,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中制度突破阶段的标志是()。

A.土地允许私人所有B.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确立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的确立D.国有土地使用费税制度的确立【答案】 D6、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由()批准。

A.国家土地管理局B.省人民政府C.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D.国务院【答案】 A7、对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A.自动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B.不得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C.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D.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可以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答案】 C8、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A.处分仅指事实变化行为B.处分仅指法律变化行为C.处分不仅指事实变化行为,亦指法律变化行为D.只有物理状态上发生变化才能称为处分行为【答案】 C9、在下列()情形下,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依法处置。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定位与立法-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定位与立法-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定位与立法-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的农用地因公有制类型不同,有农民集体所有制农用地与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农用地之分。

国有农用地及其垦区不仅在屯垦戍边方面为维护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功能,而且在橡胶等战略物资和粮食、棉花等农作物的供给方面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经济功能。

我国国有农用地主要是通过划拨方式给农垦系统的国有农场(包括兵团团场、牧场等)长期使用的,进而由此形成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下,农场国有农用地亦于1980年开始由农场统一经营发展到当前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进而在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派生出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与其派生之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层次性,使农垦国有农用地呈现出独特的双层使用制度。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介,在整个农垦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中承上启下,是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得以展开的基本层面。

然而,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即权利属性,尚存在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一项权能还是一项用益物权的理论争议,又面临一定的适法困境。

因此,在绝大部分垦区的功能已经淡化、经济功能日益强化的背景下,为有效推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政社分离的市场化改革,在一物一权原则要求下为准确界定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就必须积极探究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的定位并进行相应的立法构造。

一、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争议与适法困境从历史沿革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均未明确提出国营(国有)农场享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前半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确认使用权理应包括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也有类似规定,但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并不明确且有争议。

土地法学-第一章

土地法学-第一章

2 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 国家地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土地 管理监督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
不对等
五、我国土地法的存在形式
根据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 制定其他法律(规)依据,第9条、第10条对国有 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个人及 组织使用土地时应尽的义务等问题作出根本性规定。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
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 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当事人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变动登记为公示 的原则,未经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权利变动登记,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的不动产特性要求对土地关系的调整采取书面形式: 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土地的社会问题,人与地的关系是土地的利用问题。
二、 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研究内容
1.土地法学理论研究;
2.土地法律体系和土地法律关系研究;
3.土地地权和土地产权研究;
4.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研究;
5.土地租、税、费研究;
6.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研究。
三、土地法的概念
(一)土地法的概念
权利主体:国家和集体 所有权法律 关系主体 (2)分类
特定
义务主体:单位和个人 不特定
使用权法律 —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关系主体
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其他公 民个人、农民集体
(四)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土地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可以 说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2)类型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实物)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实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6.03•【文号】[2005]行他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6.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2005年6月3日[2005]行他字第1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辽行终字第1号《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报告(2005年4月7日[2005]辽行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李永明诉长海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一案中,涉及到被上诉人李永明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兴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学义,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退休干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4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志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庄河市海港路二段8~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东港市永明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三组60栋3—4号。

委托代理人:于泳,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地法学习题答案

土地法学习题答案

一、论述题1.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一)土地法学的主要理论的研究(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二)土地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三)土地地权与产权制度的研究(四)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五)土地租、税、费的研究(六)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的研究第二章一. 名词解释题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简答题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简述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容)?答: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土地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使用权关系的主体: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的客体:土地2.土地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则是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原因;法律关系则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论述题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答:(一)一般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有特征:1、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2、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3、土地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

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地是⼀个国家也是公民最重要⽣存资源,国家建⽴的⼀开始就为每⼀个公民赋予了相应的⼟地使⽤权。

然⽽在社会的变迁,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地的使⽤权有可能也在进⾏着变换。

因此有时候⼟地使⽤权的纠纷就会在所难免,那么⼟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地管理法》第⼗六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使⽤权是外延⽐较⼤的概念,这⾥的⼟地包括农⽤地、建设⽤地、未利⽤地的使⽤权即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利。

⼟地使⽤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地和集体⼟地。

农⽤地使⽤权指的是⼟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地建设⽤地指建设⽤地使⽤权;集体⼟地⽤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权。

⼟地使⽤权争议是因⼟地使⽤权属归哪⼀⽅即权属不清⽽发⽣的争议。

⽆论⼟地性质和⽤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地使⽤权争议,应由⼈民政府处理。

⼟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已经依法取得的农⽤地占有、利⽤、收益权利遭受他⼈⾮法的侵犯⽽发⽣的纠纷。

认定⼟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

即使权利⼈的⼟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地使⽤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

⼟地使⽤权发⽣纠纷的时候如果双⽅能够就问题达成⼀致是最简单最便捷的解决⽅法,但协商不成我们就需要向法律规定寻求帮助,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维护公民们应该有的权利。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_真题-无答案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_真题-无答案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 )。

A.集体所有土地下的矿产B.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C.集体所有的土地D.依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 承包地( )买卖。

A.不得 B.可以 C.经批准可以 D.经协商可以3. 下列关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关系,理解不正确的是( )。

A.获得权利的主体不完全相同B.权利内容不同C.两种方式的都规定了国家在一定年期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D.两种方式作价后土地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4. 短期用地和临时用地最适合采用( )方式。

A.出让 B.划拨 C.抵押 D.租赁5. 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 )。

A.受法律保护B.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C.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行使D.受法律限制6. 下列( )不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其权利内容所包括的方面。

A.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B.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C.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7. 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 )所有。

A.农民 B.集体 C.农民集体 D.地方乡镇8.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受理的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A.5 B.7 C.10 D.159. 地役权人有偿利用供役地,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发生( )的情形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A.在合理期限内,经过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B.在合理期限内,经过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C.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费用D.未支付费用10. 国家决定对土地征收的,首先由( )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内容提要」本文作者认为物权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

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

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

配置妥当这组权利群,处理适当上述关系,尤其是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既是物权法内部和谐性的需要,也是一定社会理念的体现和对立法技巧的检验,因而,制定我国物权法必须重视这个问题。

一、土地上的权利类型(一)土地所有权土地上的权利首推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从中派生出以下权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目的为权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其客体为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为70年、50年、40年不等,其取得方式在目前多为行政划拨,但正倡导和推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通过出让、转让方式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不必征得出让人的同意。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转让;若转让,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其目的为公民建造住房,其客体为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取得方式为申请—审批—登记发证,该权永久存续。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许转让、抵押,但允许继承。

如果因地上房屋的买卖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目的为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其客体为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为45年,其取得方式为农业承包合同。

该权在过去不允许转让、抵押等,只允许转包,现在则是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转让、入股、互换,以“四荒”为客体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

(五)“四荒”土地使用权近年来,在许多省、自治区出现了拍卖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所谓“四荒”的现象,竞买人通过拍卖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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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地产权/物权内容提要: 土地归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

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

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

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

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

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

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一、引言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是传统计划体制的形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目的的制度工具。

在这两种所有权沿用于市场经济体制时,我们会发现,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两种公有制归属形式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

因为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只具有界定土地归属于两个抽象群体(全民和农民集体)的作用。

另外,传统计划下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具有财产属性。

这样,在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寻找到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可流转的土地权利。

改革开放中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由集体集中利用,到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城市土地从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变,都是旨在寻找一种分散土地利用并使利用权利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具体步骤,其最终目的是两种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转换"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利或物权权利。

目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基本上实现了物权化设计。

根据1988年修改后《宪法》、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1994年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可租赁、可继承,因而实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或财产化的改造。

但是,其他领域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问题并没有解决或完全解决。

因此,我们也就寄希望于这次的物权立法完成我国土地利用权利物权化进程。

这也正是用益物权制度是这次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重要原因。

但是,当我们全面思考我国土地分散利用形成的权利及其物权化时,我们既要确认已经成熟的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更要以物权法的思路去整合和设计其他分散利用形成的土地权利。

在这方面,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问题,然后我们才能依据已经积累的经验去设计其他类型的分散利用权利。

为了探讨方便,我们仅以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探讨土地使用权性质。

二、土地使用权非大陆法的用益物权仅就建设用地有偿出让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而言,该制度的出台是经济改革推动的结果,在操作上借鉴于香港的土地批租,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当时推崇的两权分离理论。

在90年代之后,法学界开始用物权法理论思考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由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规定了土地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一开始就被定位于他物权──用益物权。

学术界也多是运用用益物权理论来构筑我国土地使用权及整个用益物权体系的,并为此提出了许多不尽相同的观点。

这里可以提及以下学者的著述:钱明星、杨立新与尹艳、史浩敏和许小澜、崔建远、史浩明、房绍绅、李景丽、王兰萍、温世扬、屈茂辉等;另外,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领导的物权立法课题组织分别向立法者提出了各自的建议性观点。

梁慧星先生领导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经过几年的研究出版了《中国物权法研究》,提出了四种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

而且在其后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立法理由与说明》一书中也承继了这一体制,并设计出具体的条文。

这一设计除典权外均是课题组创制的新概念,他们希望以农地使用权替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地上权涵括目前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的各种土地使用权,并以"基地使用权"名称代替"地上权";同时,提出以邻地利用权替代地役权,建立为公众易懂的中国地役权概念。

这三种权利(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构成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内容。

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论》一书中提出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权和典权。

他领导物权立法课题组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提出了七种用益物权设想,这七种用益物权是: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

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中国现实,并增加了两种比较独特的物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

但是,中国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特殊背景和制度基础使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与大陆法的物权制度设计的制度基础和背景相去甚远。

一个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一个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一个是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创制私权,实现制度化权利到私权的转换。

一个是基于个人的意志创设一种他物权,因而在赋予他人物权效力的同时实现所有权权益。

这种基础的不同使我国的土地使用权难以纳入大陆法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框架,将土地使用权定位于大陆法系中的用益物权。

如果与大陆法现有的用益物权形式作个比较的话,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属地役权和人役权范畴。

因为地役权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存在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我国的土地使用毫无任何共同点;而且地役权为非占有性物权,也不是独立的、可转让的物权,因此,地役权不可能成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模型。

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人役权最大特征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不可转让或处分的权利,而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既不是为了特定人利益设定的权利,也不是不可转让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在权能范围上远超过用益权。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人役权项下有相同名称的权利──使用权,但它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上是两码事。

从根本上说,人役权是私人所有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用于解决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个人生存问题的一种物权制度设计,与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目的相去甚远。

在大陆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永佃权和地上权具有解决土地集中时的分散利用功能,因为它们旨在构筑原所有权人和利用人之间一种长期或永久性的共同分享土地权益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所有权人之所以租佃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也是为了谋利,为了实现所有权,可以说是土地的资本化利用方式;而从永佃权人和地上权人角度讲,他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条件,获得一定期限或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实现了对物(土地)的占有支配。

从社会的角度,这两种权利的功能也都在于解决土地集中与分散利用的矛盾,以使不得已而利用他人土地的人能够取得对世性的物权。

因此,这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两种所有形式的土地分散利用功能和目的相吻合,决定了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类似性。

也正因此许多学者均认为两种权利形态可供借鉴以设计规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这两种权利存在的基础都是私有或个人所有,永佃权和地上权虽旨在保护土地利用人权益,但它构筑了土地利用人和他的继承人或受让人长期或永久地向所有权人负担租费的关系,这本质上是不公正的。

而在公有体制下,土地使用人面对的不再是个人而是集体或国家,这里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而且集体或国家收取使用费本身也不是目的,只是调节供求矛盾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的必要手段。

在这里没有独立于使用权人的私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人本身即是制度化所有权人(全民或集体)的组成部分,使用权本身是实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许多学者对于土地使用权与大陆法用益物权的区别作出论述。

孙宪忠博士指出,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但是,"我国法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它基本上概括了传统民法中除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担保之外的其他各种与土地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使用权、建筑权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

但它派生后,即成为一种独立权利,而不附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 。

他在论述不动产物权附合时,认为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原则,在中国应扩展至土地使用权,"因为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权利作过系统研究的王卫国教授也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大陆法上传统的用益物权没有一种具有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充分的享用权能和广泛的适用范围。

张少鹏先生撰文认为,应当把国有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使用权区分开,经依法取得的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几乎与土地所有权相近似,即权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像拥有所有权一样也拥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他主张以"土地财产权"取代"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与大陆法用益物权的区别是明显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它的功能和目的,而功能的目的不同则主要我们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不一样。

我国公有制的两种表现形式──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主要担负制度功能,而与实现所有权人利益并享有完全处分权的个人所有权有别。

由于基础不一样,所以也就不能照搬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用益物权制度来定性和设计我国的"用益物权"。

三、英美法地产权:塑造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思路关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地位,作者也曾撰文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更加类似于罗马法的公地分散利用或应该用罗马法公地分散利用模式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运用主要解决私人之间长期租用他人土地永佃权和地上权。

在这个意义上,作者认为应当将使用权视为民法上的自物权,尽管土地使用权之上存在着制度意义上的国家或全民所有权。

但这一设想的实施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不仅是政治制度意义上的,而且也是传统大陆物权理论上的障碍。

作者这里想跳出传统大陆法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理论"框架,构筑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地位,提出可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为此,作者先简单介绍一下英美法地产权制度并对两大法系物权理念和制度设计作一简单比较。

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直接产生于解决土地归国王所有和土地又必须将土地分散到不同主体利用这一矛盾。

在英国特殊历史时期,除国王以外的人,拥有土地被认为是持有或占有(hold)土地,而不是所有(own)土地;土地享有者,均称为持有者(tenant),而不是所有者(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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