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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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五篇]第一篇: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国内⽔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国内⽔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国内⽔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为,维护⽔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国内⽔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路旅客运输代理、⽔路货物运输代理等⽔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负责⽔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第四条 经营⽔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章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资格;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员: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员各1⼈,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海务、机务管理⼈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民政府⽔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规范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水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登记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水路运输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和管理水路运输市场。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和安全运营。
2.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是水路运输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标准。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安全审查和经营能力评估,获得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船舶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船舶登记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船舶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向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合格后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登记后的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和年度审验,确保其适航和安全运营。
4. 航道管理实施细则对航道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负责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并制定航道通航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管理办法规定了船舶通航的条件、限制和安全要求,以确保船舶在航道上安全、顺畅地运行。
5. 港口管理实施细则对港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负责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制定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管理办法规定了港口的分类、等级和管理要求,包括港口设施建设、港口服务水平和港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了全面规定。
通过明确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登记管理、航道管理和港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提升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推动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87.05.12【分类号】400【文号】【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运资金。
LNG船舶运输公司、LNG船舶管理公司成立要求及程序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4)经营省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5)经营省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6)经营省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7)经营省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与建设,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维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以及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以上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程序、通航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
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第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并给出一些指导建议。
首先,什么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证明文件。
只有持有这个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合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具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然后,申请人需要经过资格审核和业务能力评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查和核实。
最后,经审核认定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合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必要条件,没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将不能从事相关业务,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经营。
其次,它是企业和个人获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表明其业务能力已经通过国家认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为了更好地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所属地区取得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了解所需材料和程序,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
其次,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避免因材料不全或虚假而导致申请失败。
再次,申请人应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业务能力证明,确保审核过程顺利进行。
最后,申请人需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如有需要,可以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办理进度。
综上所述,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过程。
只有具备合法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获得客户信任和业务机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有意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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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7、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
发布时间:2013-04-02【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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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119)
审批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国家
xx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规依据
3、决定:
由省港航局分管领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决定后,由厅政务服务大厅发放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依法组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及承诺期限内。
筹建30个工作日,开业20个工作日
筹建14个工作日,开业1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7、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18、国际船舶管理业务xx;
19、可行性分析报告;
20、投资协议书;
21、管理人员资质;
22、身份证复印件;
23、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文件;
24、管理人员适任证书;
25、管理人员服务簿;
26、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xx;
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428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27、房屋租赁合同;
28、管理人员资历公证书;
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
获取方式
可否在互联网上
实现远程申请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29、投资人身份证。
1、受理: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向厅政务服务大厅递交申请。
2、审查:
由省港航局组织审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审批业务范畴(如需专家审查、现场查验等),会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审查。
8、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9、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审批范围和条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12、xx;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16、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国国际海运条例》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1、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相关要求;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