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关于使用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校版(25)进一步完...

附件3关于使用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校版(2.5)进一步完善我市电子学籍的操作建议一、软件安装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校版(2.5)软件可到江苏基础教育网—学籍栏目中下载,如果是以前未安装过的系统,请先安装MSDE(数据库),重新启动后再安装学籍管理软件(学校版)2.5.EXE。
如果是安装过的系统,只需卸载老版本再安装学籍管理软件(学校版)2.5.EXE(为安全起见请先备份数据库)。
二、软件使用安装完成后即可启动,新用户按要求设置学校、班级等信息,完成设置后请注意检查学校代码学校编号,如32 01 01 4 2 001一二两位表示省三四两位表示市五六两位表示县第七位表示类型1幼儿园2小学3九年一贯制4初中5完中6高中8特教第八位表示性质1公办学校2民办学校3国有民营(公办民助)4企事业办学校5私立学校最后三位表示学校号码100以内是县镇学校100以后是农村学校老用户如果数据丢失或有数据备份的用户,可先用数据恢复工具恢复数据,则不需进行设置,数据恢复后第一次启动后软件会报错如图:点确定按钮系统会进入数据检查窗口,不要检查直接关团窗口(因为在系统内修改错误太慢太烦,所以这里跳过。
),进行系统界面后我们可以发现软件增加了一些功能如:我们希望的学籍批量打印、学生学籍中的批量批除、导出上报信息、检查工具等。
我们首先用导出学生数据功能—(不做任何选择)查询—导出,系统会自动打开EXCEL,在这个过程中请不要对EXCEL做任何操作,否则系统将终止导出,你将得到一个不完整的EXCEL表。
如果机器中装有ACCESS 2003或以上版本则可用导出上报数据,然后用ACCESS 打开上报数据文件—打开学生基本信息—导出EXCEL文件(此法速度快,数据完整)。
三、数据修正根据软件的要求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正,我们可以用学籍管理软件的检查工具对数据进行检查。
选择检查工具中的检查EXCEL表格工具如图:选择刚才导出的EXCEL表,等系统读取完后点检查数据按钮,等待检查完成后打开检查日志看看错误有哪些类型,主要问题有:1、有身份证号位数不对,EXCEL检查方法:如检查C2列身份证位数,公式为“=IF(LEN(C2)=18,0,IF(LEN(C2)=15,0,1))”如果将公式输入D2,则D2为0表示正确,为1表示错误。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结合江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和统计等工作。
2. 学校各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包括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和上报等。
3. 学校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4. 学生本人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设立:学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
4. 学籍查询:学生、家长、教职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5. 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情况进行统计,为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学籍管理程序1. 新生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学籍变更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提出学籍注销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查询:查询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查询申请,教务处予以查询。
5. 学籍统计:教务处定期统计学籍信息,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要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效率。
3.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4.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籍教育,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意识。
5.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操作指南打开浏览器,输入:://xxxx.xxx,进入学籍管理系统登录界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用户名为各学校提供的六位行政人员工号,初始密码为号码后六位(末尾为字母需大写)。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学生信息管理”,进入学生信息管理页面。
在学生信息管理页面中,可以查看学生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
点击“编辑”按钮,可以对学生信息进行编辑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可以对学生信息进行删除操作。
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学籍异动管理”,进入学籍异动管理页面。
在学籍异动管理页面中,可以查看学生的异动记录,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
点击“新增”按钮,可以新增学生的异动记录。
在新增异动记录时,需要填写学生姓名、班级、异动类型、异动时间等相关信息。
点击“保存”按钮,将新增的异动记录保存到系统中。
点击“删除”按钮,可以删除不需要的异动记录。
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数据统计与分析”,进入数据统计与分析页面。
在数据统计与分析页面中,可以查看学生信息的统计数据,包括各年级男女生人数、平均分等。
点击“生成报表”按钮,可以将统计数据生成报表形式,方便查看和分析。
点击“导出数据”按钮,可以将统计数据以Excel表格的形式导出。
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系统设置与维护”,进入系统设置与维护页面。
在系统设置与维护页面中,可以设置系统的基本信息、用户权限等。
点击“注销登录”按钮,可以退出系统登录状态。
随着现代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对于学生学籍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加,要求也越来越高。
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学校的日常管理需求,因此,开发一款学籍管理系统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学籍管理系统的需求、设计、数据库、界面和技术实现进行分析和讨论。
学籍管理系统的主要用户包括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
系统需要满足以下功能需求:学生信息管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如姓名、学号、性别、年龄等)、家庭信息、方式等。
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名称是否必填项字段解释及填表说明个人标识码否学生信息和全国系统对接后由全国系统自动生成个人标识码学籍辅号(学籍号)是填写各省本地的学生编号,用于地方系统与中央系统对接,原江苏省的学籍号。
班内学号否学生班级内编码。
姓名是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英文姓名否姓名拼音否姓名全称汉语拼音。
曾用名否曾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性别是男,女。
出生日期是在公安户籍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日,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日填2位数字。
如“”。
出生地是学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区划。
籍贯是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现多用于父辈以上的居住地。
民族是学生的民族。
国籍/地区是学生所属的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否可证明学生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永久居住证,护照,其他。
无户籍的学生,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其他”,身份证件类型为其他时,身份证号可不填,但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本校就读证明(需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身份证件号否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号码。
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以外证件类型时,身份证件号必填。
身份证件有效期否身份证件上显示的有效期限。
婚姻状况否可填写的选项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港澳台侨外否在大陆上学,持非大陆身份证明的学生来源类型,分为:‘无,香港,香港同胞亲属,澳门,澳门同胞亲属,台湾,台湾同胞亲属,海外华侨,侨眷,归侨,归侨子女,归国留学人员,非华裔中国人,外籍华裔人,外国人,其他’。
户口性质是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的类别,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
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否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所在行政区划,由用户进行下拉选择填写。
家庭住址(家庭常住地详细地址)否学生家庭的地址。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江苏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推进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共分为六部分,包括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学籍登记、学籍流动、学籍注销、学籍转出和学籍异动。
其中,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学籍管理机制,落实学籍管理原则,以及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工作等;学籍登记包括:学籍登记的范围、学籍登记的内容、学籍登记的期限等;学籍流动则涉及到学籍的跨校流动、转入学籍的处理等;学籍注销则涉及学籍注销的情形、学籍注销的条件、学籍注销的程序等;学籍转出则涉及到学籍转出的条件、学籍转出的程序等;学籍异动则涉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全文解读这两个规定,以帮助广大家长和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助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学籍入学该章节主要规定学校对入学者必须审核的内容、学籍查询及核对、学籍录取程序等方面。
第四章:学籍变更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变更的种类、变更申请审核流程、学籍变更的记录和查询等。
第五章:学籍核查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核查的目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章:学籍注销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注销的种类、注销审核、注销程序、注销后处理等方面。
第七章: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信息采集与存储、信息传输安全等方面。
第八章:学籍管理制度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各级学籍管理机构应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流程等方面。
第九章:学生考核评价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生考核评价的种类、考核评价程序、不同等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十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罚则等。
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普通高中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信息管理和学业评估,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在江苏省境内进行义务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涉及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学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工作。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学籍登记是学生入学阶段的重要工作,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时及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等内容。
学校应当妥善保存学籍登记相关材料,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学籍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学业评价、教育指导等,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生信息的记录、查询、统计等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便捷化。
第三章学校评价与学籍变动第九条学校评价是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公平、合理、客观的评价。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等,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调整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变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学籍变动手续,防止学籍变动产生的信息丢失或错误。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学籍管理应当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享有教育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益,学校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和举报,保障学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6.08•【字号】苏教职[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3]31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发,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三年六月八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完整版)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一、校务管理1.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
坚持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
二、教师管理4.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
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5.加强师德建设。
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三、学生管理6.德育为首。
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7.规范学生行为。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8.坚持全员育人。
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9.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0.改进教学方式。
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1.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2小时。
12.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
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行综合素质评定。
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惟一标准。
13.健全校本教研制度。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成 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 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1、不留级 2、新增可以跳级,视同完成义务教育
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
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 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1、迁户口、迁暂住地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五)转学
第十四条:
转入学校
1、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 出明确要求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四)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
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
1、明确出国可办理休学,不能复学的也可以注销,如在义务教育年限, 回国读书,可以恢复学籍,根据年龄推算安排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如加入外国籍,可以不考虑按照此规定,由家长自行解决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六)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 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学生严重违 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 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 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学籍档案不记载 学校处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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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一、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中考招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部门对直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保持完全一致,否则行政区划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均要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
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域。
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生纳入统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中考招生区域,每个中考招生区域中的学校名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学籍建立与数据互通第六条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统一制定下发。
为方便学籍管理,系统设置学籍辅号。
学籍辅号18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学段代码(小学X、初中C、高中G);第2、3位为省辖市代码;第4、5位为县(市、区)代码;第6位为学校类型代码;第7位为学校性质代码;第8、9、l0位为学校代码;第11、12、13、14位为入学年份;第15、16、17、18位为学生编号。
在学籍建立的同时,学校可以批量导入新生的班级信息和学籍辅号,批量更新新生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非关键信息。
为保持我省学生学籍信息的唯一性和连贯性,同时避免数据重复采集,全省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的起始年级新生,其基础信息原则上从上一学段所属学籍系统中直接提取。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学校采集新生身份证号和姓名,系统据此从上一学段的全省学籍管理系统历史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该学段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
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进入小学,由小学完整采集该学生所有基本信息,报入招生库。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系统依据各省辖市的中考招生库,从本市初中应届历史学籍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中考成绩、录取学校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注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
各省辖市中考招生库中的公办普通高中,如果包含有本省外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将不予导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
民办普通高中可以通过自主招生流程,跨省辖市招收学生。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应届学生,方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
外省户籍学生需从高一年级起即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方可报名参加我省高考。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学生,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凡录取信息同时存在于两所以上学校招生库的学生,其学籍注册将被限制,待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保留一所录取学校之后,方能继续注册学籍。
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限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限额,超限额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或无法办理转学手续。
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籍学生,在注册入学时或转入我省时,需采集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上传学生近期照片、学生出生证明扫描件、父母身份证扫描件及其父母亲笔签名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办理。
凡在入学注册阶段没有合法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教育部统一另行编制其学籍号,并标明其属于无身份证号码学生。
外籍或港澳台学生需采集其法定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在籍学生需采集本人数码照片,照片规格与存储要求依据相关文件规定。
三、学籍变动与规范管理学籍变动包括学籍信息变更、休(复)学、转学、跨省升学、跳级、辍学、注销学籍和恢复学籍。
除转学流程外其他学籍变动流程由学籍所在校发起。
对于学籍变动过程中所需的各类佐证材料,由家长提供给流程发起学校。
流程发起学校经核查无误后,扫描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
流程运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实行网络化操作,不再另行要求家长提供纸质佐证材料。
省内学籍变动全面实行网络化操作。
跨省学籍变动原则上实行网络化操作,如果对方省份不能提供电子佐证材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家长提供纸质佐证材料。
学籍信息的变更由学校管理员完成。
其中,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和民族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应提交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经重要信息变更流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转学流程由转入学校首先启动。
凡是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转学的事项,如普通高中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普通高中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普通高中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以及中小学休学期间转学等,禁止启动学籍变动流程。
第二十条跨省升学流程由接收学校首先启动。
初中和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没有全国学籍号的外省新生。
对于符合我省当地入学条件的外省学生,确因全国学籍系统不完善等原因而没有取得全国学籍号的,按照全国学籍系统应用过渡时期相关规定处理。
休学和复学流程在审核时可按照当地教育部门要求上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凡是初三年级和高三年级学生休学,应上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系统不予审核。
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超过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阶段由系统自动设置为辍学,普通高中阶段由系统自动设置为退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跳级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系统不予审核。
第二十三条注销学籍根据注销类型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四、操作流程与起讫时间第二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库信息采集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省辖市上报中招库(含参加当年中考但未被任何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5日,全省普通高中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跨省升学的办理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第二十五条各学段学生数码照片采集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第二十六条除小学一年级新生和来华归国的学生,其他学生原则上均不予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来华归国学生如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未建立过学籍,统一于每年3月或10月新建学籍。
第二十七条新生在注册学籍期间(每年9月1日-9月30日)不得进行任何学籍变动流程。
所有学籍变动流程涉及到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同意审核。
每年6月30日,小学六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复学操作,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年级。
每年4月30日,初中三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复学操作,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年级。
每年11月30日,普通高中三年级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复学操作,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年级。
每年7月31日,系统执行自动升级操作,所有年级中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都将被自动调整到下一个年级。
第三十条小学六年级学生和初中三年级学生的毕业操作,由学校管理员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批量执行。
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的毕业操作,由学校管理员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批量执行,并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毕业操作的时间为每年6月10日至7月20日。
逾期未提交毕业或未通过审核的学生,将由系统直接操作为肄业。
第三十二条各学段毕业操作均不可逆转,凡被认定为已毕业的学生,不能再进行任何学籍信息变动操作。
五、数据责任与安全管理为提高系统安全性和可信度,系统将逐步推行电子印章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用户要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等加密设备,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的习惯。
因电子印章转借、遗失而造成数据泄露、数据破坏等问题的,由系统认定的电子印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生学籍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管理,实行学籍管理员实名记录制度,保障每一项信息的录入、每一个流程的审核都有证可查、有据可溯。
为提高学生基本信息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鼓励和提倡学生办理身份证,学校通过身份证读卡器直接录入学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个人照片等基本身份信息。
中考报名系统、高考报名系统和学业水平测试报名系统,与学籍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考试报名系统中考生的基本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全国学籍号、学籍辅号和学籍所在学校)由学籍管理系统直接提供或负责校验,招生部门不再另行采集或校验此类信息。
学籍管理部门对提供给考试报名系统的学籍信息负有核实认定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电子学籍信息,凡没有建立电子档案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发放毕业证书、出具有关学籍的任何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须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验证,方可对毕业证书、有关学籍证明进行验印或认证。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将作为教育事业统计年报的重要来源,作为省级财政经费下达的重要参照。
凡因人为故意导致大面积数据不实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学籍管理系统仅服务于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查询或更改学籍库中的数据。
学籍数据不得被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违者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