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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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管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学务管理为中心,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服务学生为宗旨。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的范围为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复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三、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还明确了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学生入学时,应进行身份证件、户口簿、学籍档案等方面的审核和登记;学生转学或退学时,应实行网上查询和双向转移学籍;学生复学时,应做好复学手续和学籍恢复工作;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审核和学籍销号等管理措施。

四、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该规定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规定的实施效果。

五、附则
该规定最后还列明了一些相关的附则。

例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会给予相应的资助;学生出现考勤不合格的情况,学校应及时联系家长,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教育等。

综合而言,《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的 执行机构
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是学 籍管理规定的执行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学生 的学籍管理工作。
● 02
第二章 学生考勤管理
学生考勤管理的 重要性
学生考勤管理是学籍管理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 于学校了解学生的学习情 况和出勤情况。这对学校 能够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习 惯的问题,促进学生成长 和发展至关重要。
奖励方式
表扬
通过口头或书面形 式对学生进行肯定 和赞扬,鼓励其继 续保持优秀表现。
荣誉称号
给予学生特定的荣 誉称号,如优秀学 生、优秀团员等, 以表彰和鼓励学生
的优秀表现。
奖学金
以金钱形式奖励学 生的优秀学业成绩 或其他优异表现, 激励学生努力学习。
惩罚方式
警告
对学生不当行为进 行口头警告,提醒 其及时改正错误。
03 学生自律重要环节
培养学生自我管理和纪律意识
学生考勤管理的重要性
学生考勤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它不仅仅是 对学生出席情况的记录,更是对学生学习态度和纪律的考核。 通过学生考勤管理,学校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发 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03
第3章 行为规范管理
03 教育引导
奖惩制度不仅仅是对学生行为的约束,更应该注重 教育引导,引导学生正确道德观念。
● 05
第五章 学科成绩管理
学科成绩管理的 目的
学科成绩管理旨在对学生 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指 导,帮助学生提升学习成 绩。通过对学科成绩的管 理,学校可以更全面地了 解学生的学习水平,为学 生提供更好的学业辅导和 支持。
普通高中学籍管 理规定的意义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是 学校管理的基础,对学生 的成长和学业发展起着重 要作用。通过学籍管理规 定,学校能够有效监督学 生的学习过程,为他们提 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支持。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综合高中普高部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实施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初中毕业生志愿办理普通高中录取手续,发放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招生考试机构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才能注册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转学第六条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转学证明单或接收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转出、转入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九条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

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四章借读第十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到其它学校临时学习。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层次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有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颁发学籍证明。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分配班级,并颁发学号,学号终身不变。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休学学生须提交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须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体育健康标准。

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社会实践等方面。

第十五条体育健康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者,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范,保障高中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基本原则1.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学籍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学生自我完善和进步。

3.学籍管理应遵循保密、合法、安全的原则,对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学籍管理内容1.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各项信息。

学籍档案应当予以保密,仅限于学生个人和有关部门使用。

2.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因病、家庭原因等,需要中断学业、休学、转学、退学等,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做好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

3.奖惩管理:学校应对学生的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实施,奖惩内容应符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从而激励学生进步、规范学生行为。

4.评价管理: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管理力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学生在学籍异动及奖惩管理等方面有申诉权。

2.学生有事先知悉自己成绩、及时了解学业和选课情况的权利。

3.学生有知情权,保障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细则,并加强宣传,引导学生依照规定合法维权。

五、违规事件处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如有违规事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本规定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起。

2.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三)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体检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转学: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等需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二)休学:因疾病、家庭原因等需休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四)退学: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退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一)死亡;(二)被开除学籍;(三)自动放弃学籍;(四)被学校强制退学。

第十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注销学籍申请;(二)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学校审批。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生的学籍记录及相关事项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的定义和构成学籍是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各项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记录的档案。

学籍由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与毕业情况、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组成。

二、学籍的登记1. 招生登记:学校在每年招生前,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登记。

提供申请入学的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并进行审核。

2. 入学登记: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学籍登记。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学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肄业等情况,需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籍信息的保密1. 学籍信息仅限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查询使用。

学生及家长要妥善保管学籍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 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1. 学校要成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分工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密性和规范性。

3.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的使用与转换1. 学生在毕业后,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学籍证明或相关材料。

2. 学生如需转学,须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书面证明。

原学校应尽快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六、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生和家长对学籍管理有任何疑虑或投诉,可向学校进行反映。

学校应积极解决,及时回复,并建立投诉处理的机制。

2. 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学生及家长应严格遵守,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工作,确保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指导。

2.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保障每个学生的权益,不因性别、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进行歧视。

2.2 全面发展原则学籍管理应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注重学术成绩,还应关注学生的品德、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发展。

2.3 综合考核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考试成绩、平时表现、课外活动等方面的评价,综合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

2.4 领导责任原则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应共同肩负起学籍管理的责任,保障学生的权益。

3. 学籍管理的内容3.1 学籍登记学校应对每个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家庭地址等,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3.2 学籍异动管理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及时上报教育管理部门。

3.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妥善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表等。

学籍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以备学生日后参加升学或就业需要。

3.4 学籍信息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学籍信息。

3.5 学籍质量监控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4. 学籍管理的责任分工4.1 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制定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学籍管理工作负总责。

4.2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应遵守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做好学籍登记、异动处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4.3 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其家长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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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

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

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

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

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
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

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

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

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

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着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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