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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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有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颁发学籍证明。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分配班级,并颁发学号,学号终身不变。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休学学生须提交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须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体育健康标准。

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社会实践等方面。

第十五条体育健康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者,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版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最新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三)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体检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转学: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等需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二)休学:因疾病、家庭原因等需休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四)退学: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退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一)死亡;(二)被开除学籍;(三)自动放弃学籍;(四)被学校强制退学。

第十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注销学籍申请;(二)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学校审批。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指导。

2.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保障每个学生的权益,不因性别、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进行歧视。

2.2 全面发展原则学籍管理应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注重学术成绩,还应关注学生的品德、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发展。

2.3 综合考核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考试成绩、平时表现、课外活动等方面的评价,综合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

2.4 领导责任原则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应共同肩负起学籍管理的责任,保障学生的权益。

3. 学籍管理的内容3.1 学籍登记学校应对每个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家庭地址等,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3.2 学籍异动管理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及时上报教育管理部门。

3.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妥善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表等。

学籍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以备学生日后参加升学或就业需要。

3.4 学籍信息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学籍信息。

3.5 学籍质量监控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4. 学籍管理的责任分工4.1 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制定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学籍管理工作负总责。

4.2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应遵守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做好学籍登记、异动处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4.3 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其家长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高中学籍管理政策

高中学籍管理政策
为了保证学生的研究、生活环境,加强学校管理与服务,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制定出以下高中学籍管理政策:
1. 学籍注册
所有入学学生必须完成学籍注册,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旦发现将严格处理。

2. 请假管理
学生请假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教育部门审核后批准。

在学生缺课期间,教师需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请假原因及回校
时间。

请假期间如需延期或回校时间提前,需提前请假。

3. 奖、惩管理
根据学生研究、行为表现,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奖、惩措施。

奖励包括班级、年级、校级、市级、省级等多个层次,惩罚措施包
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劝退等。

每学期末,学校将对优秀学生进
行表彰。

4. 班级管理
学生所在班级为其研究与生活的基本单位,班级教师要做好对学生的温暖关怀和全面帮助。

班委会要协助班主任管理班级,组织班级文体活动。

5. 学生考勤与违纪处理
学生每日上课考勤由各班主任负责审核;学生违反纪律,将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6. 学生成绩管理
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科学排名,还需要城市教育部门的把关监督,学生考试成绩要根据评价中的诚实守信,勤奋努力,创新精神,实事求是等四个方面来评判,并且以月报的形式发布。

7. 其他要求
学生不得携带打火机、烟草、毒品、赌具等危险物品和电子产品入校。

不得在校内宣传传销、邪教、不文明言行等不良行为。

食堂应做到合理搭配,保证营养与卫生。

该学籍管理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补充或变更,将另行通知。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生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高中学校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高中学生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国际班等各个类型的学生。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生入学后的第一步,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家长或监护人。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需要办理学籍转入手续的,需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学生须提供近期照片,作为学籍注册的重要材料之一。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需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学费、教材费等,方可完成学籍注册。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程安排,不得擅自缺课或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等,不得擅自缺席。

第十三条学生在课堂上需遵守纪律,不得扰乱课堂秩序,不得在课堂上与他人打闹、交谈或使用手机等。

第十四条学生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保持校园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十五条学生须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熬夜玩游戏。

第十六条学生尊敬师长,与师长交往时要保持礼貌,不得对师长不敬,不得与师长发生冲突或矛盾。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内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参与赌博、吸烟、酗酒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暴力行为、欺凌行为,不得侮辱他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离校,必须获得教师或班主任的允许,方可离开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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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

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

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陇南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

《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

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

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往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予录取。

学校录取新生,不论正式生还是择校生,均应按照录取条件一次录满,张榜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原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

开学15日后,录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学校报到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学校可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

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九条新生报到注册时,须填写“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

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信息,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与户口簿信息一致。

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的规定为学生统一编排学号(高中毕业会考号),按照市会考办的规定制作“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分科成绩及总分等。

按照分数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原始分数,按照等级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等级。

第十条新学期开学30日内,各学校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报县(区)会考办。

县(区)会考办汇总、审核后,加盖县(区)会考办公章,于9月底前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市会考办。

市会考办审定后,高一新生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和毕业会考考籍。

学生学籍信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在某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籍后,不得在别的普通高中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学校登记注册学籍。

严禁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所高中学校两个年级同时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取得学籍后,颁发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中学生证。

学生证贴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盖县(区)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市直学校加盖陇南市学籍管理专用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学生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

学生证如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县(区)会考办(市直学校到市会考办)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开学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县(区)会考办和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

取消学生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十三条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

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十四条高中招生录取完成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录。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学校应在高一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补录手续。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上报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

第三章转学第十六条除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随父母就读的学生可以转学外,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家长工作调动需出具调动函复印件,住址迁移需提供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

无特殊情况,高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同一县(区)内一般不允许转学。

每年12月底后,不再办理高三年级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市内县(区)之间转学,学生到转出学校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和转出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十八条从陇南市往省内其他市(州)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在陇南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九条从陇南市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全省统一的、加盖“甘肃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不再到省会考办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从省内其它市(州)往陇南市转学的,需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到陇南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陇南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

从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或兰州一中转入陇南市的学生须经省会考办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外省学生无特殊原因转陇南市就读的,一般不予接纳。

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特殊原因需转入陇南市就读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盟、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在陇南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陇南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

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

从北京市转入陇南市的,由转出学校直接办理转出手续,不再到北京市教委办理。

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入陇南市的,须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市内转学和向市外、省外转学的由陇南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

从省内其他市州转入陇南市的学生成绩证明由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提供。

从西北师大附中和兰州一中转入陇南市学生的成绩证明由省会考办提供。

从外省转入陇南市的学生会考成绩按以下规定认定:北京市、江苏省会考成绩证明分别由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出具;湖南、云南、黑龙江、浙江、福建、陕西、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吉林、江西、海南、广西、山东、新疆、宁夏、贵州、重庆、青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西藏、山西、广东、内蒙、安徽、湖北、四川由市(州、盟、地)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建设兵团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从辽宁转入的无需成绩证明,在我省已结束的会考成绩按C等计,未考科目需参加全省会考。

外市、外省转入陇南市,未提供或无法提供会考成绩的,可通过参加全省会考补考获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它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无特殊情况,学期中间一般不予转学。

办理转学手续,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15日之内办结。

寒、暑假期间尚未办结的,最迟应在开学后15日之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当理由和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如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造成学生学籍丢失,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若因转出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

在特殊情况下,学籍管理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当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有关学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转学手续一经办理,原学籍随即注销,不再恢复。

第四章借读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办理借读手续,申请学籍管理机构保留其学籍。

借读地学校应出具同意借读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借读。

学生到市内别的县(区)就读,应办理转学,不办理借读。

第二十九条外市、外省户籍学生到陇南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原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校同意后,在15日内向市会考办提交相关材料和借读学生的信息,由市会考办为借读学生编排借读号(会考号)。

取得借读号(会考号)后,即可在陇南市参加高中毕业会考。

借读手续送借读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三十条陇南籍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学生到原学校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持《审批表》和借读学校出具的同意借读证明,在15日内到陇南市会考办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读地教育部门不受理借读学生的毕业、结业事项。

学生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学生借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转回原籍,在原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陇南市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的,应在毕业学期的3月底前,即毕业生资格审核之前将会考成绩转回陇南。

转来的会考成绩,先送陇南市会考办认定,再送原学籍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允许学生留级。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的,可以休学。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注销学号。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到每年12月底后,普通高考报名开始前,停止受理高三年级学生休学申请。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休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证明该生确实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无法继续坚持学习。

以头痛、神经衰弱、记忆力下降等为理由申请休学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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