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最新年文档
试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
消 费 者 概 念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问题 一 : 患 关 系 可 否适 用《 费者 权 益保 护法 》 医 消 ? 随着 全社 会 公 民 的 权 利 意 识 上 升 , 消费 者 的 权 利 意 识 同 步 上 升 , 者 作 为社 会 的一 员 , 维 护 自身 权 益 的 要 求 同 样 患 其 日益提 高 。基 于 消 费 者 概 念 界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些 患 者 在 纠 一 纷 中 想 到 了 消 费 者 权 益 双 倍 返 还 问 题 ; 问题 的 提 出 始 发 于 此 两 个 动 因 : 一 , 费 者 中是 否 包 括 患 者 ; 二 , 患 纠 纷 中 其 消 其 医 患者 可 否要 求 适 用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消 。 绝 大 多数 医 院 、 医疗 卫 生 管 理 部 门认 为 , 消 费者 权 益 保 《 护法 》 规 定 患 者 是 消 费 者 。我 国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未 未 消 从 明确 规 定 该 法 适 用 医 患 关 系 ; 有立 法 和 司法 解 释 权 的 全 国 人
费 者 的安 全 权 利 、 情 权 利 、 择 权 利 、 平 交 易 权 利 、 赔 知 选 公 索 权 等 等 , 括 监 护 权 在 内完 全 可 以 由患 者 享 有 。 在 医 患 关 系 包 里 , 者 也 是 处 于 一 个 弱 者 的地 位 。 因为 医疗 服 务 的 技 术 含 患 量 比较 高 , 息 也 不 对 称 , 费 者 实 际 上 处 于 缺 少 选 择 的 被 信 消 动 地 位 , 可 以说 是 一 种 弱 者 , 也 需要 特别 的保 护 。 问题二 : 国《 我 消费 者 权 益保 护 法 》 的 消 费 者 是 否 包 括 中 单 位? 在 消 费 者 是 自然 人 还 是 单 位 的 问题 上 , 论 界 与 地 方 性 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立 法 存 在 重 大 的差 异 。 国 各 地 的地 方 性 消 我 费 者 保 护 立 法 几 乎 一 致 地 认 为 单 位 也 应 适 用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消费者购买行为理论

消费者维权律师协会
是由消费者自发组成的组织,旨在维 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 识和能力。
是由专业律师组成的组织,旨在为消 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消费者协会
是由政府支持、社会团体发起成立的 公益性组织,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全方 位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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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认知理论
总结词
该理论强调个体在社会环境中学习和形成信念、态度和行为的过程。
详细描述
社会认知理论认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仅受到个人内在认知的影响,还受到社会 环境、他人意见和行为的影响。该理论关注个体在社会环境中如何学习和形成信 念、态度和行为,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行为经济学理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
负责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 施。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消费者协会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调解、监督等服务,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委员会
03
消费者行为模型
刺激-反应模型
总结词
该模型认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由外部刺激所引发,并通过一系列心理过程作出反应。
详细描述
刺激-反应模型认为,外部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因素(如广告、价格、品牌等)作用于消 费者,激发其内在心理活动(如认知、情感、需求等),进而引发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 行为。这个模型强调了外部刺激和内在心理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突出了营销策略在
详细描述
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需要考虑成本、市场需求、 竞争状况以及消费者心理等因素。价格过高可能会影 响销售,而价格过低则可能会降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 信任度。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状况和目标客户群 体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消费者的概念

1 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立法现状及理论争议 1.1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第 2 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或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即是所谓对 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但是,这个规定相当的不明确, 充其量只能说是对《消法》调整范围的一种规定.
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可以凭借一般人的社会生活 位.
经验加以判断,即依据所谓的“经验法则”进行判 2.2 客体要件
断.客观说认为只要是购买了生活消费品,就属于
《消法》将消费者消费的客体限定于“商品”和
生活消费,而不问其消费的目的和动机.这种观点 “服务”是十分准确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是理
主要考虑到消费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具有主观性和 论上对商品和服务的界定,而《消法》并没有列举
不易判断性,而通过客观标志进行判断,具有较强 “商品”和“服务”的具体种类,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
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中人们对一些特殊物品是否属于消费的客体产生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肯定的是《消法》第 2 条存 了疑问.其中,长期以来以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购房
在相当的不明确性并且导致《消法》在实践中具有 者是不是消费者,理论界存在的争议最大.笔者认
我国理论界对于消费者概念问题的争论,主要 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2.1 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
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 人.”③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是:1.将消费者的 范围局限于自然人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2. 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个体社 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3.单位不是终极消费的主 体,归根到底自然人才是终极消费的主体.④但是, 仍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的概念具有广泛性, 应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持该类观点的学者主要理 由是:1.单位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有可 能在实施消费行为过程及消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处 于弱势地位;2《. 消法》 规定了消费者的 9 项权利, 但并没有排除单位可以享有这些权利. 1.2.2 商品房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
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摘要:消费者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处在消费活动过程中。
与此作为鲜明对比的是做为单独的个体消费者在却在与具体的经营者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
因此,明确消费者人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实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患者;知假买假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澳大利亚1923年的《货物买卖法》第62条有关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许多经济法教材和著作则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消费的个体社会成员。
但该理论在患者就医,单位消费,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消法》的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患者就医能否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
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
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一)否定说患者不是消费者。
理由有:医院不同于“经营者”。
消费者定义浅谈课件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与技巧
提供便捷的购买渠道和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加强售后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 消费者引导的技巧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与技巧
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概念和信息,以便消费者 理解
提供实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消 费决策
利用视觉元素如图片、图表等辅助解释信息,提高消费 者的理解能力
消费者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实践操作法
让消费者在实践中学习如何选择 商品、鉴别质量等
问题解答法
组织专家解答消费者疑问,帮助 消费者解决消费问题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与技巧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
提供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产品特点、价格、 售后服务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强调品牌信誉和口碑,引导消费者选择优质产 品
03
04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商 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以便
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不受任何强
制或者诱导。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 过程中享有的公平、公正、合
理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在遭受 损害时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行为与购买行为的关系
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获取、使用、处置商品或服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购买行为是消费者行为的一个方面,它包括购买商品的决策过程、购买方式、购买 数量等方面。
消费者行为不仅包括购买行为,还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反馈等方面的行为表 现。
02
消费者定义的演变
消费者定义的起源
消费者定义的产生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界定(一)国内学者观点及主要争议1.学者观点:从个人金融需求、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等多个角度定义“金融消费者”在国内,有不少学者对金融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不同的看法。
一是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把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二是从生活消费需要出发,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排除了证券市场上为了获取投资利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是从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借鉴日本的做法,着眼于交易双方的地位对比,将其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四是从金融交易、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将金融消费者简单界定为所有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服务的社会成员。
2.主要争议:对“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在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界定的争议为:一是投资者尤其是高风险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二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学者们对于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是倾向于社会个体或自然人,认为该类主体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的调整,也适用以保护弱势地位为导向的《消保法》。
二是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局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组织消费者,因为对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为代表而言,组织/团体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仍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在交易地位中属于弱势一方。
三是认为那些投资高风险商品(如金融衍生品)的购买者,因为他们往往是专业水平很高的投资主体,与金融商品提供者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不应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而仍将其视为普通的投资者。
(二)国外立法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1.美国:主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自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现代化法案》出现对金融消费者范围的描述,到2010年针对后金融危机时代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弗法》),美国对在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但始终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00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年精选文档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壹、法律要旨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贯彻以下原则:1、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并给以充分保护的原则。
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交易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本来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双方力量的大小,还是对消费品技术知识的掌握了解,消费者往往处于从属的弱者的地位。
因此,法律必须特别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必须直接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从而得到合理赔偿。
3、立严格产品责任原则。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因为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等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应负赔偿的责任。
4、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原则。
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消费品的权利;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应有商品说明制度,三是法律明确规定消费品的出售应按质论价,不许以次充好,不得随意提级提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障消费者获得消费教育的原则。
这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有权利获得消费教育,以了解自己的消费权益,掌握消费知识,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负有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教育的义务,如设立咨询机构。
提供有关咨询服务,明确群众性消费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群众物价监督网等。
6、贯彻方便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提出司法诉讼的原则。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生产单位直接交涉,也可以向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各种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社会中每一个公民,他可以不从事生产或者经营;但他只要活着,就必须消费。
第三讲消费者的个性自我概念和生活方式

特质理论
特质是人拥有的影响行为的品质或特性。该理论认 为存在一些特质维度,每个人在这些维度上有不同 表现,这样就形成人个性方面的差异。
常用的特质量表包括
卡特尔的多特质特性理论及测量 单特质特性理论
➢ Introverted-Extroverted(内、外向) ➢ Dominant-Submissive(支配的、顺从的) ➢ Price sensitivity(价格敏感性) ➢ Innovative(创新性) ➢ Materialism(物质主义) ➢ Susceptibility to interpersonal influence(人际关系导向) ➢ Impulse Buying Tendency(冲动性购买倾向)
者个性、生活方式方面的特点都会对品牌的选择产生影响 ——环境,包括文化、亚文化、群体等 • 消费者做出了购买决策,购买后的评价就开始。 ——对消费者个体的反馈。(消费者将从购买过程中获得经验,并可能
因此改变获取信息、评价品牌的模式,消费经历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 再次购买同一品牌。同时会向家人和朋友介绍经验。 ——对环境的反馈。(进行营销调查以确定消费者对品牌的反应和未来 的购买意图,以此来重新设计营销策略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
卡特尔多特质个性
孤僻 多愁善感 谦恭 沉闷 随便 怯懦 意志坚强 实际 直率 自信 保守 依附群体 松驰
好交际 情绪稳定 武断 乐天派 认真 大胆 意志脆弱 富于想像 狡猾 忧虑 开放 自立 紧张
常用单特质个性的测量
价格敏感性测量:
购物时,无论能否负担得起,我总会自然地说:这东西真贵; 即使购买生活必需品,我也在意花了多少钱; 购物后,当得知这种商品在其他地方价格更低时,我会难过; 购物结束后,我总想知道这种商品在其他地方是不是更便宜; 当谈到花钱时,我总是感到很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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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一、各国对消费者概念界定一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英、美等国,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来的理论研讨与司法审判实践的补充、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日臻成熟,国际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国际化。
合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论认识与立法例,以及有关国际性组织的做法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从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欧盟《消费者法》第2条第5款规定:受到此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是自然人,他购买产品的目的不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行为。
而与此对应,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提供出售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的行为。
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款规定,消费者是“为一定的目的订立法律行为,而该一定的目的既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的营利事业活动,又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独立职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英国在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对消费者的定
义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
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
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个人(作为经营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的当事方的情况除外)。
澳大利亚法律和判例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指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现金价格不超过5万澳元,或者现金价格超过5万澳元,但所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个人、家庭、家居生活需要的。
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从以上国家的规定来看,各国大体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从主体、目的、行为形态等几个方面对消费者的含义做出了限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用以保护、支持处于交易中弱势地位者的权益。
各国关于消费者的法律认识把消费者限定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费者为自然人,是消费过程中的经营者的相对方;第二,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而并非为商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人;第三,个别国家将消费者所从事的商品交易限定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二、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我国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消
费者应当局限在自然人的范围,单位、法人一般不能作为消费者,但是,也有学者赞同将单位作为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有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将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扩大到除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同样赋予了单位相应的消费者的权利。
单位是否能够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确认的消费者?通过对消费者界定情况的考察可以发现: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将消费者界定为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组织;普遍认为消费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消费目的或者消费动机,可以分别从主体因素与目的因素这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从主体因素看,作为行为的主体,可以考虑的有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为团体之法律人格,在以某种形式参加交易时,不存在缺乏专门知识、交涉能力的问题。
而一般自然人在与实力较为强大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进行交易时,则明显处于弱者地位。
因此,以弱者来定位消费者即有其必要性,并由此可以产生自然人和法人的巨大分野。
这种标准也是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初衷。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当今社会中的集体福利所引发的一系列
关于单位能不能作为消费主体的讨论。
从目的因素看,任何人进行社会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而这种目的便从根本上决定了其行为的性质,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为目的更是决定了人的身份与地位。
当然在消费者的确定问题上也同样离不开行为目的这
一要件。
如果是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则主体即为消费者,行为本身即是一种消费;但如果购买商品之目的是为自己事业的扩张或扩大再生产的原材料所用,则性质就不是消费行为,主体就不是消费者。
三、知假买假是否合法
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
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
费者的主要理由是这些打假者有专业知识,具备辨别真假商品的能力,在明知是假货没有受到欺诈而购买商品,并非是出于个人消费的目的,而是借助法律的规定来获得双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由于打假者不符合消费者目的性的标准,所以,不应当属于我国消费者的范围。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所以不论是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还是处于净化市场的立法目的,应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
其次,从利益衡量上来看,知假买假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包括购买者利益、售假经营者利益及社会利益,当将知假买假者解释为经营者时,不仅知假买假者利益受损,社会利益也要受到损害,即售假行为难以得到有力制止;而将知假买假者解释为消费者
时,售假经营者受到有力制裁,社会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将知假买假者解释为消费者。
多年来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实践要求发挥消费者的作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而不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打假权利,势必会造成打假活动的低效率、高成本,长此以往,会有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
所以要开创打假新思路,塑造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动力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知假买假进而双倍索赔,追求的是个人利益,但如果全社会的消费者都像知假买假者一样,依据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会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最终实现。
只要是依法打假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其行为结果只要是有利于净化市场,不管其目的和动机是否为牟利,都应受到全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如果将政府公权、消费者的私权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互相配合,多管齐下,将会有效净化市场、防治假货泛滥和欺诈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