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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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顾客+公众的区别

消费者+顾客+公众的区别

消费者、顾客、公众的区别1.消费者、顾客、公众的概念1.1消费者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1.2顾客“顾客”一词是指商店或服务行业前来购买东西的人或要求服务的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

因此,凡是已经来购买和可能来购买你的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算是顾客。

所谓顾客是指所有享受服务的人或机构,也指把自己需求带给我们的人。

顾客原指购买物品商品的人、现解释为消费者。

顾客是商业服务或产品的采购者,他们可能是最终的消费者、代理人或供应链内的中间人。

在市场学理论中,供应商必须营商事前,了解顾客及其市场的供求需要,否则事后的“硬销”广告,只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又不环保。

在客户服务中,有一种说法,“顾客永远是对的”。

不过各方有不同的演译,例如顾客二字的个别定义。

顾客一词源于习惯。

一个顾客是时常探访某店铺的人,他常在该处购买,和店东维持良好关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顾客定义为: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其中按接受产品的所有者情况分有内部顾客和外部顾客两类;按接受产品的顺序情况分有过去顾客、目标顾客和潜在顾客三类。

1.3公众公众的基本含义有二:1、从广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

2、从狭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

而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就是自己的特殊群体。

如亲戚、朋友、同学、邻居、同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

就个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公众必须是狭义上的公众。

如果法律意义上的公众是广义上的公众,则立法毫无意义、司法会出现严重的逻辑错误和法理混乱,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公众的分类:按照公众与组织的关系,可以把公众分为相关公众与非公众;从公众发展变化角度,可把公众分为潜在公众与现实公众;按照公众与组织的密切程度,可把公众分为内部公众与外部公众;按照公众对组织的态度,可把公众分为顺意公众、逆意公众和独立公众;按照公众对组织的重要性,可把公众分为首要公众、次要公众和边缘公众;从公众稳定性角度,可把公众分为组织公众和非组织公众。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

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

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

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

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消费者及其权利

消费者及其权利

03
消费者权益受损与维权
Chapter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表现与原因
表现
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过期食品、安全隐患产品等;遭遇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等 ;遭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等。
原因
生产经营者利益驱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等。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与方式
途径
协商和解、投诉调解、向行政机关举报、仲裁或诉讼等。
消费者及其权利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消费者概述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权益受损与维权 • 消费者教育与引导 • 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
01
消费者概述
Chapter
消费者的定义与分类
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消费需求的人。
消费者的分类
根据消费行为的不同,消费者可分为理智型消费者、冲动型 消费者、习惯型消费者、经济型消费者和情感型消费者。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和结社权 等权利。
消费者的义务
消费者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按照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 合理价格支付对价,支持正版商品等。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hapter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它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 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消费者协会、经营者等多方面的参与和配合。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督,提 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协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 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政府机构
指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 法的有关政府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方式
规定消费者的权利
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索赔权等。
规定政府机构的监管职责
如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监督经营者行为, 处理消费者投诉等。
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如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保障安全的 义务,公平交易的义务等。
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和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平交易
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为消 费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 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引导消费者正确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就纠纷进 行协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后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调整范围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消费者定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和原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01
消费者定义
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 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个体。
消费者是以个人为目的而进行商 品和服务的购买和使用的人。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作者:张凤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2008年10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消费者概念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概念,因此,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对理论和实践当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回答:即消费者是否只限于自然人?什么是生活消费?鉴于理论和实践中对生活消费的持久爭论,我国应借鉴国外,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排除式界定,即将消费者概念界定为: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非为营业和职业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为职工购买生活消费品的单位。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生活消费作者简介:张凤仙,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80-032008年10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现行消法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15年来,消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消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法律之一。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消费环境的不断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使得消法的修订变得日益紧迫。

消法是以“消费者”为中心制定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概念是消法的核心概念,而1993年消法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概念界定,只是在第2条模糊规定了消法的适用范围。

1993年这一模糊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经过15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争辩后,消法应该对这些理论和实践争议做一个回答。

因此,消法修订被列入立法规划,其首要问题应该是对消费者概念下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义。

消费者定义浅谈课件

消费者定义浅谈课件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与技巧
提供便捷的购买渠道和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加强售后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 消费者引导的技巧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与技巧
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概念和信息,以便消费者 理解
提供实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消 费决策
利用视觉元素如图片、图表等辅助解释信息,提高消费 者的理解能力
消费者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实践操作法
让消费者在实践中学习如何选择 商品、鉴别质量等
问题解答法
组织专家解答消费者疑问,帮助 消费者解决消费问题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与技巧
消费者引导的策略
提供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产品特点、价格、 售后服务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强调品牌信誉和口碑,引导消费者选择优质产 品
03
04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商 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以便
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不受任何强
制或者诱导。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 过程中享有的公平、公正、合
理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在遭受 损害时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行为与购买行为的关系
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获取、使用、处置商品或服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购买行为是消费者行为的一个方面,它包括购买商品的决策过程、购买方式、购买 数量等方面。
消费者行为不仅包括购买行为,还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反馈等方面的行为表 现。
02
消费者定义的演变
消费者定义的起源
消费者定义的产生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摘要:国内实施的会员制预付款消费模式反映出当前消费领域的某些新变化,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新问题,凸显出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

重新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刻不容缓。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概念界定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沃尔玛在中国的第一家会员店——深圳山姆会员店开业,以此为首,国内兴起预付款消费模式,引发了零售业的一场销售革命。

该模式的特点是: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购买会员卡或贵宾卡后,就可按优惠价格消费或者享受其他免费服务,主要应用于健身、美容美发、洗浴、洗车、洗染行业、加油站等。

商家提前锁定顾客,顾客享受折扣,本是互利双赢的模式,但是,近年预付费消费却存在“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和记录”、“更换经营者而新经营者不承认原卡有效、余款不返还”等诸多问题,在北京、上海、黑龙江等地成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投诉热点。

会员制预付款消费模式反映出当前消费领域的某些新变化,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新问题,凸显出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

二、消费者概念的确立及扩展1.消费者概念的确立上个世纪初,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组织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拥有团体优势的经营者享有“经营者主权”,与此相对,则是分散、孤立的消费者。

由于经营者所处的优势地位(经济实力的优势、信息能力的优势、谈判能力的优势、诉讼能力的优势),二者之间的交易关系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已经无法达到实质的平等,消费者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保护的呼声日趋强烈。

而近代民法体系中的民事主体概念体系以平等性为前提,是“抽象的人”而非“具体的人”,难以合理解释该种社会主体的分化现象,以客体为权利类型划分基础的近代民法权利体系无法给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以特殊保护,以平等性与互换性为基本假设的近代民法的制度和理念在面对新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变革肇始于法律主体概念的扩展。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条将“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为,那么根据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活需要⽽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

■详解: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全⾯贯彻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所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条将“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为,那么根据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活需要⽽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

这⼀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法原则,⽽且与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致(有些单位为职⼯⽣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

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法相⼀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消费为⽬的⽽购买使⽤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的是为了保护⼈们在⽣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只有⾃然⼈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

⾃然⼈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论其⾃⾝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

消费者包括:⼀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切活着的⾃然⼈;居住⽣活在⼀个国家的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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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
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
生活需要而购买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

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
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
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详解:
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
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关键所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

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
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
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
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

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
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

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
用的服务。

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

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
权利的消费者。

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
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商品和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用于生产消费过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过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

这里的商品是通过流通过程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

这里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经营者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由此可以看,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很广,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之内,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赀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二是消费者必须是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如果是私下交易,即便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不能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因为这种私下交易缺乏公开性,难以用法律进行检查和临督,一旦产生消费纠纷以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时是很难举证的。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就将“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排除在受理申诉和投诉的范围之外。

(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自己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的。

这里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赞方式,一般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费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

这—消费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支付等同于商品、服务价格的货币而实现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代价(如劳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而实现消费目的。

甚至不支付任何代价而由经营者赠与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的消费方式。

这些消费方式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消费者的消费是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

我们知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这一定义告诉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他才是消费者。

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

(五)消费者的权利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得到特定保护的。

人都是消费者,但“人”与“消费者”概念是不能等同的。

消费者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提出的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即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后出现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和法律含义的概念。

因此,仅仅在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分离的事实,仍然不会出现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消费者概念。

它必须由国家以专门的
法律即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和确认才能出现和存在。

因此,消费者是与政府、经营者并列构成并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法律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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