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单设计)【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本章要点●保险业务国际化、保险机构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监管也呈现出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有效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形成了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和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同时,它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它出台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为世界保险业提供了一套普遍适用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但这些基本原则的推行和运用,必须结合本国实际。
核心原则由监管实践做支持,并与其他各项文件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
●中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又是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变过来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着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等差距。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实观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化,包括:构建良好的监管环境,构建严密的审慎监管规章框架体系,构建完善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反应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构建高效的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管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一节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一、保险业务国际化导致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完成本国保险市场份额的瓜分之后,进行保险资本的继续扩张并掀起兼并、收购和战略联盟的浪潮,使得全球许多保险公司纷纷开展跨国保险业务。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人身保险)【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八章人身保险本章要点●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可以从人身风险的客观性、损失均摊、均衡保费、风险同质性等几个方面理解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产品和新型产品;人身保险按照投保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等。
●人寿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等。
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中要注意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等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构成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和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费率和准备金不同于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同时健康保险的保费、准备金等也具有特殊性。
●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
理解团体的含义是理解团体保险的基础。
保险监管机构对团体的界定一般是从团体的组成、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团体参保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投保金额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的。
团体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风险选择特殊、保险计划灵活、经营成本低廉、服务管理专业、保费分担等方面。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十七章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本章要点●保险公司是集散风险的中介,其特有的运营机制和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其经营风险具有射幸性、非控性、突发性和联动性等特征。
●保险经营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本不属于保险经营风险范畴,是因为保险与金融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结果而属之。
●财务风险即偿付能力的风险,是保险经营风险的集中表现。
影响寿险业务财务稳定性的主要是退保风险和投资风险,其技术分析可视同储蓄银行等存款机构。
非寿险业务财务稳定性可以通过K值进行分析。
●通过对非寿险业务危险单位承保限额与承保总额的定量分析,论证保险公司经营资本与承保业务在量上的制约关系,从而为保险管理当局的量化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保险公司经营资本流动性合理化结构同时可适用于寿险与非寿险,但是,它仅仅是一个模型,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当调整。
第一节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一、射幸性保险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发生在时空上和损害程度上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有时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而用不着赔偿(履约终止的寿险合同除外)有时则要上百倍、上千倍、上万倍地赔付。
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既给保险公司创造了盈利机会,又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二、非控性保险标的是风险作用的对象,而保险标的又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控制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都是外在的风险,诸如自然灾害、道德风险、意外事故、伤病死亡等,这些风险都不是保险公司所能控制的。
三、突发性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意外的和偶然的,因而都是突发性的。
四、联动性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与融资业务具有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关系,因而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也就具有了联动关系。
比如,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可供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惜降低费率以增加保费收入;另一方面,为了抵补承保利润的损失或承保业务的亏损,追寻高收益投资,从而增加了融资的风险倾向,而融资风险倾向的强化则可能对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威胁,甚至伤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市场营销)【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十六章保险市场营销本章要点●保险市场营销与一般商品营销的区别:第一,保险市场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第二,保险市场营销特别注重推销;第三,保险市场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
●保险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以产品为导向的营销观念、以销售为导向的营销观念、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观念和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观念四个阶段。
●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程序包括分析营销机会、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制定保险市场营销策略、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等步骤。
分析保险市场营销机会,首先必须分析保险市场营销环境。
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可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保险企业的营销策略包括三项内容:如何选择目标市场;如何发展适当的营销组合满足目标市场的需求;如何战胜竞争对手。
●目标市场营销策略易于挖掘新的营销机会,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发各类细分市场所需的险种;有利于调整费率,进行险种组合。
选择目标市场时,应考虑目标市场的规模和潜力、目标市场的吸收力和保险企业的目标和资源等因素。
一般来说,可供选择的目标市场策略有无差异性市场策略、差异性市场策略和集中性市场策略。
●营销组合策略指险种策略、费率策略、营销渠道策略、促销策略等。
●竞争策略主要依据保险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经营目标与实力、市场机会等因素制定,具体有市场领导者策略、市场挑战者策略、市场跟随者策略、市场拾遗补阙者策略。
●保险市场营销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
保险市场营销渠道通常分为直接和间接营销渠道两种。
●直接营销渠道是保险企业利用自己的业务人员销售保险商品,或借助电话与网络直接销售保险商品,其优点是能有效控制承保风险,保持业务质量的稳定,缺点是不利于扩大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客户群体。
●间接营销渠道通常是指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进行营销的方式。
保险代理人营销制的优点是有利于扩大保险企业的业务数量和提高服务质量,缺点是保险代理人由于利益驱动可能导致承保质量下降等。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基金及其运用)【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十三章保险基金及其运用本章要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社会总产品的“六个必要扣除”原理普遍适用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包含了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扣除。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与集中型、互助型、自保型后备基金有本质上的差异,是在合同契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体现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
●保险基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保险基金具有专用性、契约性、互助性、科学性、金融性五个特征。
●保险基金来源于各部门和个人交付的保险费,但不同部门或个人的保险费支出的来源、对象与性质都有一定的差异。
●企业保险费支出是作为垫付资本的一部分计入成本,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并不追加商品的价值。
●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形式与结构。
保险基金运用更应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也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
保险基金的运用促进了保险业务与金融业务相互渗透、互动发展。
第一节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一、保险基金与社会总产品马克思在总结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时阐述了“六个必要扣除”原理。
他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四,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三章保险合同本章要点●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存在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得以体现。
保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文。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赔款方式等。
●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及保险单四种。
●保险合同的履行即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交纳保费义务、通知义务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包括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有所改变。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以及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
发生争议时,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以及补充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形态的分类)【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本章要点●对保险形态分类进行分析的目的在于阐明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保险的外延作为一种类别事物,其内容只有采用分类的方法才能全部展现出来。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
分类的方法有三种:法定分类法、理论分类法和实用分类法。
分类都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二是要与法律规范和统计口径一致;三是要与国际市场的标准与做法衔接。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产生于保险实践,随保险实践的发展而变化。
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
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中曾经使用过的保险形态分类标准主要有保险经营、保险技术、保险政策、立法形式和经济因素五种。
●现实生活中比较定型的保险种类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第一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保险形态分类的分析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保险的外延是一种类别的事物,其数量已达数百种之多。
保险外延的内容只有采用分类的方法,即按照不同的属性,把那些数量众多的保险形态分成若干小类的方法,才能全部展现出来。
保险服务范围越来越宽,对形形色色的日益繁杂的保险形态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辨别不同类别保险形态的内在要求,寻找不同类别保险形态之间的相互关系,无论在理沦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必要的。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首先,通过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确定保险学的研究范围,了解保险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
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
然而,初始阶段的财产保险与当今社会的财产保险相比,无论其保障对象还是其责任范围,都有着某些质的变化。
这些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可以通过保险形态的分类得到说明。
其次,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弄清保险各种类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改进保险经营方式,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与保险形态相适应的保险法规和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要点●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特有的原则,它强调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性。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和经济上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时效要求有所差异。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概不负责。
在保险实务中,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但不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但在财产保险实务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
代位追偿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限。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保险委付,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保险责任。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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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
第十一章保险单设计
本章要点
●保险单的设计是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不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满足各种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的过程。
●保险单设计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公平互利原则,适法原则,市场原则,语言直白、简练、规范、准确的原则,互补原则等。
●保险单设计的常用方法主要有组合法和反求工程法。
●寿险产品具有其特殊性,如期限长,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并重,可代替性强,需求弹性高以及在营销过程中表现的顾客导向等,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寿险保险单设计过程中要更考虑其经济政策及制度、社会及文化、技术和法律等因素。
同时寿险保险单还有一些特殊的条款。
●财产保险单厘定费率的主要方法有评价法、分类法和增减法。
从发展的趋势看,综合性保险单和团体财产保险单将较受欢迎。
第一节保险单设计概述
一、保险单设计的含义及其意义
保险单设计是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不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满足各种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的过程。
保险单设计的重要意义:保险单设计是一个严谨和科学的研究过程,好的保险单应该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重要内容的科学组合。
它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提供了保证。
同时保险单的设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设计的基础是跟踪市场需求,这样保险单的设计过程就成为一个不断淘汰不适应市场的旧险种和不断推出适应市场的新险种的过程,保险单的设计是保持市场活力、保证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保险单设计的一般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
这里的公平互利原则是指保险单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当事人双方都应是有利的。
(二)适法原则
所谓适法原则是指保险单的设计首先必须遵循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
保险单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国的基本法、商法、保险法和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习惯;维护社会道德而不是诱发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
(三)市场原则
所谓市场原则是指保险单的设计者要适应市场供求关系,使保险商品在险种上和价格上满足市场的需要。
1.保险险种要适应市场需求
(1)保险单的设计应较多地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立场来设计保障内容。
(2)考虑保险消费需求的动态性质。
经济水平、社会结构、人口结构和消费心理的变化。
(3)充分考虑保险商品的生命周期性质,不断开发新险种。
(4)保险单的设计还应积极主动地引导消费需求、创造消费需求,而不只是被动地适应保险消费需求。
2.保险费率高低得当
(1)保险费率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保证定价对供需双方的公平性。
在实务上,费率定得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一时的利益,但不利于保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费率定得过低,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争取较多的业务,但不利于保险经营的稳健性。
(2)保险费率的水平要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相一致,否则保险提供的保障就不能成为有效需求。
通常,投保人对保障的需求首先表现为一种潜在的需求,这种需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形成有效需求取决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如果不考虑这一点而只考虑潜在需求的话,高于投保人支付能力的高保障保险商品是不会有市场的。
(四)语言直白、简练、规范、准确的原则
绝大多数投保人并不是专业人士,所以保险单的语言直白、简练、规范、准确非常重要,它能保证投保人正确地理解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
直白、准确的语言,不仅有利于保险单的销售,也有利于减少合同生效后的法律纠纷。
(五)互补原则
所谓互补原则是指新保险商品的设计要能弥补原有市场的不足,以期达到提供全面服务,扩大业务的目的。
例如,火灾保险只保因火灾引起的直接损失,于是保险人设计出营业中断保险承保企业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单的内容、设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保险单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单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①识别当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②便于保险单的履行。
如保险单成立后,保险费的交付、催告,以及保险金的给付均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有关;③发生保险纠纷后一诉讼的管辖、法律的适用、文书的送达以及进行破产清算的地点确定均涉及姓名或者名称与住所。
3.保险标的
只有明确保险标的,才能判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明确保险标的对规定赔偿数额亦有重要意义。
保险标的及其处在何时何地何环境,直接与它的风险程度和损失概率及损失的程度有
关。
认识和区别不同的标的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并据此设计不同的保险单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标的的设计常用方法有两种:陈述法和列举法。
陈述法是用陈述的方法规定保险的对象;列举法则将保险对象一一列举出来。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单设计就是要规定保险人在哪些风险(或条件)发生以及这些风险发生引起何种程度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保险责任之所以构成保险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因为保险责任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边界。
在保险单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如下一些问题:
(1)保险责任的决定。
是扩大保险责任还是缩小保险责任,是单一保险责任还是综合保险责任,这要根据市场的需求、现实的购买能力、经营的技术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决定。
(2)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保险单是标准化的,不可能照顾所有的标的物所处的特殊情况,所以就要考虑通过设置附加条款或特约条款来处理不同标的的特殊情况。
(3)语言表达的科学性。
不像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可量化的指标,容易产生歧义。
这就要求保险责任的表达要以一般公众对其内涵的理解为原则,如果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与一般公众理解不一致,应作说明。
例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之一是洪水。
关于洪水,条款没有作特别的说明,而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条款解释的内容对洪水的理解是江河泛滥,而一般公众理解的洪水是造成损害的大水。
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表达对一般公众有失公平,同时,在理赔时会导致纠纷。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的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意义在于:①更加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②避免发生争讼。
有些除外责任容易与保险责任相混淆,易使投保人误以为属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予以明确,可避免争执发生。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负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也是计算费率的依据之一。
保险期限是保险单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根据,必须在保险单中明确记载。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个连续的时间段,有长期和短期之分。
一般将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险单称为长期保险单,而将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称为短期保险单。
寿险保险单多选择长期保险期限,而非寿险则多选择短期期限,如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等一般选择一年作为保险期限,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则以一次行程的时间为保险期限。
另外还有若干期限可供选择,或以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的自然死亡日期作为保险期限,或以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日期作为保险期限,或以合同生效日至某一固定的年龄作为保险期限。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属于财产保险单中的专有条款。
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要正确地确定保险金额必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定。
如果对保险标的估价过低,则构成不足额保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如果对保险标的估价过高,则形成超额保险,投保人必然以多支付保险费为代价。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金额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下来。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保险金额的约定,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或者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在人身保险场合,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依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时间需要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