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首先,房地产企业应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纳税利润和相关税率计算的。
纳税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纳税期内的应税所得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损失和税前准备金等项目后的金额。
税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盈利情况而定,一般分为15%、25%和35%等不同档次。
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合理规划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和减少税负。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物建设费、物业管理费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规划好这些成本的分配和管理,确保合理支出和避免浪费。
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经营模式等方式来减少税负,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税务核算制度。
会计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应根据国家财经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规划和设计。
税务核算制度是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将企业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整理和核算。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这些制度,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靠,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
第四,房地产企业应及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的实际利润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因此,企业应准确计算纳税所得额、正确填写申报表和报表,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最后,房地产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风险管理,防范可能的纳税风险。
税务合规风险是企业在纳税前和纳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税务政策变动、税务诉讼和税务违法等。
房地产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
总之,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建立健全的制度和加强税务合规风险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22]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概述房地产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财务和遵守税收法规。
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所获得的应税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综合税和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综合税是指企业实行按年度纳税,按照年度综合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每笔交易中即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还。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必要的财务管理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企业在年底一次性缴纳巨大的税款,减轻企业财务压力。
2.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及时获取税务部门的认可,符合法律执法机关的监管要求。
3.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优化企业财务计划,提前预判企业税负,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四、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1.按照年度综合所得额进行预缴:企业可以根据往年发生的交易和利润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避免一次性缴纳较大金额的税款。
2.按照交易金额进行即征即退预缴:企业在每笔交易完成后,可以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以避免税务风险的产生。
3.税款保证金预缴: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供一定金额的税款保证金,用于预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会按照一定利率给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一定的利息收益。
五、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到的附件包括:1.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格2.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核算表格3.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凭证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综合所得额: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从各项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所得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金额。
2.即征即退:指在每笔交易中即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符合条件下可以退还。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背景介绍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之一。
在经济运行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纳税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保证税收的实时收入,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意义1. 提前履行纳税义务: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确保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结束后能及时缴纳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这有助于避免因企业忽视税收管理而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保护企业的良好信誉。
2. 减轻企业负担:通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将税款分期缴纳,减轻一次性缴纳所带来的负担,确保企业正常经营运作。
3. 安全防范风险:预缴企业所得税可减少企业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保证企业在演化变化时能稳定税务。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1. 分期预缴: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预计利润,选择合适的预缴比例和时间。
2. 按实际发生额预缴: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种方式要求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收入和费用,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进行预缴。
3. 预缴固定比例: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历史税收状况,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预缴比例供企业使用。
企业按照该比例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与企业实际利润无关。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注意事项1. 辅助核算准确:房地产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准确核算相关的经营收入和费用,并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
2. 及时缴纳税款: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及时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逾期缴纳可能会导致滞纳金及罚款。
3. 定期报告申报:企业需要按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报告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提供相关的预缴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如何交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涉及时间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等特殊原因。
一般当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从而提前回流资金,缓解资金成本压力。
而这部分款项尚达不到收入确认条件,而作为预收账款入账。
那此部分预收账款需要交哪些税?怎么交?一、涉及的增值税预缴在增值税的处理上,相对比较简单明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V(1+适用税率/征收率)x3%(其中现行的征收率为5%,适用税率为9%)二、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预缴1、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那么其实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清算前,均适用预征的情形。
这一点与其它税种预征有所不同。
2、预缴比例根据国税发〔2010〕53号第三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列举部分地方性规定,如:深圳划分相对简单,仅按三类进行预征,具体为:广州相对分类更细,具体为:青岛税局则更加复杂,在具体执行中还引入了销售单价的标准。
具体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可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三、涉及的所得税预缴1、预缴时间?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应分季(分月)预缴。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75c417c5da50e2524d7f28.png)
( 直面“ 七) 预提费用”
毛利率分别下降了 5 个百分点( 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与《 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0] 9 20 年 4 1 日发布) ( 2 8 9 号, 8 0 2 0 月 1 规定相 比又另有明显不同。国税函[ 0] 9 2 8 9 号规定: 0 2 企业在( 除经济适用房等 外) 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 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交企业所得税 , 且预计利润率分别 高于匡 发[ 011 弼a 2 6 号中相同项 目的计税毛利率 5 0 3 个百分点。
多少年以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费用 ”不论是对房地产企业工作的同仁而 “ 言, 还是对从事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 、 稽查的人士而言 , 都是一个难 以解开的“ 。 结”是个“ 言之不尽 、 挥之不去” 老大难” 的“ 问题 , 也是税
、
整体框架
熟悉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同仁看过国税发[ 011 2 9 号文后应 0 3
该不难发现 , 国税发[ 0]1 2 93 号文是在《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014 ( 2 112 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011 , : 0 年前 , ( 2 63 号 注 2 8 0 0 该文仅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
如前文所述若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方法及预计利润率预缴了2008年度的税款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按国税发2009131号文规定的方法及要求计算预售收入应税的预计毛利额再合并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 了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
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是指企业在实际发生所得前,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提前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
2. 确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是每年的四个季度,分别是1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6月15日、7月1日至9月15日和10月1日至12月15日。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预缴。
3. 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的实际税前利润。
房地产企业需要准确计算税前利润,并按照税率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 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缴纳期限,在预缴期间内将计算出
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及时缴纳到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企业
应注意确保缴纳金额的准确无误,并妥善保管缴纳凭证。
5. 定期申报和结算企业所得税
除了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结算工作。
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地按照
规定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和结算表,以确保企业的纳税义务得到履行。
通过以上步骤,房地产企业可以有效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规
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税务管理的合规化。
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
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优化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探讨3200字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採讨3200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的历史对比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前即2021年1月1日前,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具有明显差异,总体表现为“内外有别,内紧外松”。
其中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本文仅探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相关问题)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可以通过下列对比表来说明。
二、国稅函[20211299号文件产生的变化六个统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从2021年1 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即执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特别是国税函[20211299号文的出台,又明确规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由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产生了变化。
(一)变化之一统一了纳税人文件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稅法》”,仅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一般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这意味着内资、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要按照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不适用此文件。
(二)变化之二纳稅人适用范围的统一国税函[20211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其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釆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要按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即该文件仅适用于:“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这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2、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3、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经稅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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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该开发企业实际利润额=-100+16000×10%-300=1200(万元)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200×25%=3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
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
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
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
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预售
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当期毛利额,再扣除按预售
收入预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相关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1、对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普遍降低了5个百分点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
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含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
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
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含20%),地及地级市的城及郊区不得
低于15%(含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含10%)。
新办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适用于3%计税毛利率
的项目由经济适用房扩大至限价房和危改房。
因为这两类房的性质
与经济适用房相同。
二是基于我国房市现处于低迷状态,因此将非
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都降低了5个百分点。
2、对三项费用可以预提
新办法对三部分费用可以预提:一是出包工程,且限制预提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公共配套设施,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三是应上交政府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而原内资房地
产企业不得预提任何费用,外资房地产企业则规定对发生的绿化、
道路等配套设施可以预提。
新办法允许预提一部分费用,主要是考
虑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项目公司,使以后年度发生的成本能得到
合理的补偿。
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定义为销售收入
原税法下,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都定义为预售收入,只有在达到总局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之一时才由
预售转为销售。
新办法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
定义为销售收入。
二、新老税法的衔接
原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考虑到新老税法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
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新税法实施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1、从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并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3、对可以预提的费用,从预提的期限、预提的基数等方面加以规范以加强所得税征管。
如当年发生预提费用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预提费用明细表》;对预提的费用超过一定的期限应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发生时再税前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为防止企业重复计提,同时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考虑到原外资房地产企业新老税法衔接,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而未扣除的以前年度期间费用,在2008年度汇缴时可一次性按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2008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09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2009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6.5+25=41.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41.5=258.5(万元)。
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
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上
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
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20%-150=5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0×15%-200=100(万元)。
第三,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实际毛利率=(6000-
4200)÷6000×100%=30%,2007年、2008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
额的差额分别为100万元[1000×(30%-20%)]和300万元
[2000×(30%-15%)],毛利差额400万元(100+300)应当计入2009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确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4200-3000×(1-30%)]-250+400=1050(万元),应纳所得税=1050×25%=26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的差额=262.5-
258.5=4(万元),形成此差异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销售收
入的理解不准确,将项目清算与所得税汇算相互混淆。
该例中,清
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
指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