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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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三、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 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包括: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表现为相等或对应。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 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 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 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 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 的疑虑,维护法院的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开审判是对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制度。它有两
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公开审判形式上要求,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向 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 采访和报道。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内容上要求, 案件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 公开进行;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 律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便于群 众参加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民事诉讼法规 定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和地点。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是怎样的? 2.谈谈你对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的见解。 3.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4.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为什么?
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 督,监督的方式是依法抗诉。 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3、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
思考:

民事检察监督对象初探:兼论检察权与审判权冲突之解决

民事检察监督对象初探:兼论检察权与审判权冲突之解决
行性 与 必要 性 。
关键 词 : 事检 察监 督 对 象 ; 法 冲 突 民 检 中图分 类 号 : 2 . 文 献标 识 码 : D9 5 1 A 文章 编 号 :0 86 5 ( 0 2 0 — 0 10 10 —9 12 0 )30 1-6
随 着 公 众 对 民事 审 判 中 法 院 裁 判 不 公 现 象 日
析 后 , 出 了将 民事检 察 监 督 对 象转 换 为 涉及 国 家、 提 社会 公 共 利 益 民 事案件 中 当事人 的诉 讼行 为的 观 点 。并 结合 我 国宪法 制 度 、 现代 社 会赋 予 国 家的 职 责和 我 国以公 有 制 为主 体 的社 会 经 济制 度 , 述 了上述 转换 的 可 论
事 检察 工作 的力 度 ; 与此 相 伴 的是 司法 独 立 ( 而 主要
是 审判 独 立 ) 的观 念 得 到 了学 界 的普 遍 认 同 , 民事 对
诉讼 本 质 及 其 构 架 研 究 的深 入 使 “ 当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模式 ” 到 了更 多 人 的认 可 。 两 种趋 势 相 互 交织 使 得 这 得 审 判权 和检 察 权 隐 含 的 冲 突 全 面 凸 显 和 紧 张 , 有 时甚 至 非 常尖 锐 。 其 原 因 , 究 我们 认 为是 我 国在设 计 检 察监 督 制 度 时 照 搬 了前 苏联 的模 式 , 有 认 真 考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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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级 司法 机 关 之违 法 判 决提 起 抗议 。 …… 5 对 与 全 .
关 系 。 ② 这 种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者 们 指 出 “ 国现 ”在 学 我
国社 会 与劳 动 人 民利 益 有关 之 民事 案件 及 一 切行 政 诉讼 , 均得 代表 国家公 益 参 与 之 。 后 来 1 5 ” 9 4年 正式 通 过 的《 民检 察 院组 织 法 》 4条 , 检 察 院 的 职 人 第 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抵押权跟进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2月,李某莉以朱某文、朱某惠为被告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3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50万元;判令担保人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经审理查明,朱某文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需用资金,自2010年5月起,多次向李某莉借款,累计为45万元。

朱某惠(朱某文的姐姐)于2010年7月8日立有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愿意把房产证借给朱某文作为借款抵押。

随后朱某文将产权人为朱某惠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莉,但双方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就案涉房屋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7月8日,李某莉与朱某文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朱某文保证于2012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2万元;其余借款以房产担保抵押,于2012年8月10日后再做协商。

后李某莉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成本诉。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惠于2013年6月7日将约定抵押的房产以164655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产权给其胞弟朱某伟并办理约定抵押的过户登记。

2014年8月8日,朱某伟将讼争抵押房产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孙某晴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莉有关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以涉案约定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莉对朱某惠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莉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某莉提出的再审申请。

李某莉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初次监督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莉与朱某惠的抵押合同成立并有效,朱某惠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遂于2018年4月2日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黎浩;陈菲菲【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赋予了新的要求,但规定较为粗疏,运用体系解释等方法,对监督申请期间、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的明显错误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gives rise to the new requirements t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accepting civil supervision cases , but the rules are not well -defined enough . The author , by using system interpretation methods , explores problems in supervision of the application period , problems of failing to make a decision , mistakes in second judgment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10【总页数】3页(P36-38)【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作者】黎浩;陈菲菲【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0;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怀化4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完善了检察监督程序,使检察机关成为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法律监督的新角色。

各级检察机关为应对新民诉法赋予的新职责而不断探索应对措施,特别是民事监督案件的受理,因缺乏统一而又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故激发了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制订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的热情。

调解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调解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调解程序违法检察建议在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背景下,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必须以精准监督为导向,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来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通过对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当前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存在以下特点:一方面监督虽已步入常态,但未形成规模效应,且监督类型未能实现均衡着力;另一方面所监督案件涉及调解的违法情形呈现多样化特征,且案件来源兼具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情形。

当前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当前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存在五个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案源严重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比例较小,这种监督比例不足以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调解案件形成规模化的有效监督。

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将深挖案源的着力点放在串案上,同时寄希望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效线索,极易出现无案源可以监督的困窘局面。

此外,从实践来看,人民群众包括部分律师对检察监督的知晓度不够高,申请检察监督的主动性不强。

二是监督范围狭窄且不明确。

在如何正确处理“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在实践中缺乏有效措施。

例如,在查阅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调解监督范围的规定后,笔者发现相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相较于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范围进行了限缩,致使监督刚性受到弱化。

同时,“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系较抽象的概念,再加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此的不同认识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监督效率低下。

再例如,对于“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调解案件能否进行检察监督尚未得到法律明确规定,该第三人应如何通过检察监督途径来获得救济值得探讨。

三是监督程序的具体可操作性不足。

因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调解过程,故即使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常也不易被发现;且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调解的时间节点,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调解监督往往是在调解书形成后,此时调解书可能已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高永刚【摘要】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4)001【总页数】5页(P11-15)【关键词】民事检察;有限监督;监督范围【作者】高永刚【作者单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江苏溧阳213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于宪法的如此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权又是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前提。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从语义学上讲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并行使的权力。

在我国,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并行的一种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国家权力赋予不同的机关行使,以实现管理国家的目标。

即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机构职能分工的制度,是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立法权由各机关分别行使,彼此互不隶属,相互制约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即宪法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权,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根本大法上的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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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摘要: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民事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

然而,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对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而审判权直接处分的是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检察机关在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接触,在现实中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在某些情形下呈现出摩擦甚至冲突的状态,这亦引发了公权干涉私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废的争论。

如何正确理解并理顺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适应审判方式的变革、促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当事人处分权;程序价值;处分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1
一、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概述
民事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所
进行的法律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违法行为和生效的错误裁判,监督的法定方式是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一)应然层面的关系——和谐
1、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决定了二者关系的和谐。

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抗诉的方式以个案的纠错来实现的,所以民事检察权必然介入到民事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而是中立的,民事检察权能够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同时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所以抗诉的结果并非破坏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是恢复了司法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民事检察权的程序性本质奠定二者关系和谐的基调。

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即检察权只有做出某些程序性的决定、引起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没有任何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决权。

从实体处分权看,检察权的权限最小,既不直接配置权利义务,又不对案件作终端处分,最具有超然性。

(二)实然层面的关系——冲突
1、发生冲突的若干具体情形
(1)再审程序的启动;(2)抗诉理由;(3)抗诉范围;(4)撤回抗诉申请;(5)调查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可以进行调查,这势必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利”;(6)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受害一方当事人与侵权一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起诉、不上诉或不提起再审等的诉讼契约的情况下,仍为了公益提起诉讼、提起上诉或提起再审。

2、冲突原因分析
(1)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忽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的指导意义。

民事检察监督是对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是民事检察权的创设依据之一,也是检验其行使正确性之依据,所以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要符合诉讼原理;(2)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成果转化为立法的滞后性,阻碍了二者关系的良性发展。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虽然实现了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的逐渐转变;(3)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中立性地位的认识偏差造成二者的碰撞。

检察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在对于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具有中立性;(4)对民事检察权与处分原则关系的理解不全面。

三、构建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和谐关系
(一)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重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指导作用。

民事检察工作要注重队伍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原理,遵循司法规律办案,还要全面掌握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内涵,担负起客观义务,杜绝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非法“干涉”。

(二)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

一般而言,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最了解熟悉相关案件情况,民事检察工作者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有助于及时准确把握案件情况,所以要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加强释法说理的能力。

通过沟通,不仅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也要使当事人了解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及检察机关的相
关业务流程等。

要以期开展检察工作时避免与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从而建立良性互动,以有效行使民事检察权。

(三)坚持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准确运用“处分失效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应把握“处分失效原则”,即侵权当事人一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犯罪损害司法公正时,处分原则失效,检察机关此时应积极行使民事检察权。

除此之外,民事检察权不应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

所以,对于主要涉及当事人私人利益的错误裁判,因检察机关的抗诉引起再审以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的审理应当终结;而对于涉及公益的错误裁判,检察机关则应主动抗诉,即便当事人申请撤诉,检察机关也应坚持抗诉。

(四)完善立法,使二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我国关于民事检察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权能及行使的程序的立法并不完善。

笔者认为,关于民事检察权,应增加民事公诉权的规定,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保护公益;应进一步细化调查权的规定,出台可操作性的规范程序,避免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合理干涉;应建立检察官自由裁量制度,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某些具体环节上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积极探索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方式,如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以更加有效地处理申诉案件,使当事人处分权的合法行使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关于当事人处分权,应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增加对于当事人处分权的相关规定,使当事人的具体处分行为有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规范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积极作
用。

参考文献:
[1]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j].法学评
论,2000,(6).
[2]张家慧.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j].现代法
学,2005,(5).
[3]汤维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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