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
法律如何保护弱者

法律如何保护弱者在社会中,弱者指的是那些身体上、经济上或社会地位上处于劣势的人群。
他们可能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或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
由于弱势群体在获取资源、参与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困难,因此法律的保护对于弱者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通过不同的方式来保护弱者,以确保他们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待遇。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弱者。
例如,在许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权益,包括禁止虐待、庇护和保护他们的财产。
此外,还有劳动法规定,确保雇主对员工进行公平待遇,禁止对弱势劳动力的歧视。
这些法规的存在使得虐待和歧视行为具有法律后果,从而起到了保护弱者的作用。
其次,法律机构为弱者提供了诉讼和申诉的途径。
当弱势群体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无论是一个个案件还是集体诉讼,法律机构都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此外,对于那些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了解法律程序的弱者,还有公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辅助,以确保弱者能够获得公正的法律支持。
另外,法律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社会对弱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法律机构以及相关组织经常组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宣传弱者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活动旨在引起社会对弱者困境的关注,并提倡对弱者友善的行为。
通过增加公众对弱者问题的了解和关注,法律能够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共识,推动对弱者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法律还鼓励和促进了弱势群体之间的组织和互助。
例如,在很多国家,有专门的组织致力于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保护儿童权益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这些组织不仅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还通过倡导政策改革和参与社会决策来维护弱者权益。
法律的支持和鼓励使得弱者能够更好地团结起来,共同为自身权益争取更大的保护和支持。
最后,法律通过惩罚那些侵犯弱者权益的人或组织来保护他们。
无论是虐待儿童、歧视弱势劳动力还是侵犯老年人权益,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应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律保护弱者

法律保护弱者法律保护弱者弱者,泛指那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
鉴于弱者在社会中常常受到歧视、虐待和剥削,保护弱者成为了法律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围绕法律如何保护弱者的重要性、实施方式和反思等方面展开,总共写1000字。
首先,法律保护弱者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弱者常常在社会中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而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为他们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法律规定了弱者的权益和利益,保护他们免受虐待和剥削。
例如,儿童权益法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益,保护他们免受践踏、侵害和虐待。
妇女权益法则规定了妇女的权益和保护机制,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的打击。
老年人权益法则保护了老年人的利益,防止他们被家人或社会剥夺财产、尊严和对外界的联系。
通过法律保护弱者,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文明的社会。
其次,法律保护弱者的方式多种多样。
首先,法律需要加强立法,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框架,确保弱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要明确禁止对弱者的歧视、虐待和剥削,同时规定对侵害弱者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其次,法律还需要健全法律实施机制,确保对弱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这包括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以及建立起相关的调查、咨询和服务机构,为弱者提供支持和援助。
此外,法律还需要借助宣传和教育手段,提高社会对弱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认识,营造一个尊重弱者、关爱弱者的社会氛围。
再次,我们需要反思法律保护弱者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尽管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弱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法律保护的执行不到位。
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于弱者权益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效果欠佳。
此外,一些弱者不了解或无法行使自己的权益,因此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模糊、条款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界定弱者权益的具体范围。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的监督和改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机制,以确保法律对弱者的保护能够更加全面、有效地落实。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弱势群体是社会中较为脆弱、没有足够利益保护能力的群体,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对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负有重要责任。
本文将探讨不同弱势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法律应当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一、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妇女和儿童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之一。
在很多社会中,妇女和儿童面临性别歧视、家庭暴力、虐待和剥削等问题。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各国法律普遍禁止歧视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儿童虐待和性侵犯者的惩罚力度,以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二、老年人权益保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成为另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老年人可能面临养老保险不足、医疗资源不足、经济欺诈和家庭虐待等问题。
法律应当通过设立养老金、社会福利等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同时加大对老年人虐待和经济欺诈的打击力度。
三、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最需要特别保护的一类。
他们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无障碍设施不完善、失业歧视、社会排斥等。
法律应当设立明确的条款,要求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通道和设施,以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同时,法律还应当鼓励企业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并依法惩治残疾人歧视行为。
四、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少数民族也是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弱势群体。
在多民族国家中,法律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防止种族歧视、文化侵蚀等现象的发生。
法律可以通过制定宪法或法律条款来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语言、文化传统等权益,并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排斥行为。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他们往往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应当对不公平的劳动条件、低工资、工时过长等问题进行约束,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工时和保障社会福利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法律还应当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弱势群体往往承受着更多的不公平待遇和权益损害。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分析其中的具体措施和效果。
【引入】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环境、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方面相对较弱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女性以及经济贫困者等。
他们通常在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面临各种不平等待遇和社会排斥。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展一:立法保护】为了确保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基石。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这些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确保他们在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发展二:就业保障】就业是每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弱势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面临就业机会有限和被歧视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通过多种途径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
首先,法律禁止雇主以性别、年龄、残疾等因素歧视招聘和录用弱势群体,以确保公平就业。
其次,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就业条件,保障弱势群体的薪酬权益。
另外,法律还设立了职业培训机构和专项基金,为弱势群体提供培训和就业援助,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发展三:教育保障】教育是每个人发展的关键环节,而弱势群体往往面临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受教育权益受限的问题。
为此,法律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
首先,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免费,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确保农村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益。
其次,法律禁止校园欺凌和歧视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权益。
此外,法律还制定了特殊教育法规,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了专门的教育保障。
现代法制里的弱者保护

使民告官不再是不可能实现的难题,也不再只是形式化的程序。保护弱者不但要给其相关的法律救济,还要从提供超出正常的救济力度,以此来弥补弱者自身的缺陷。立法者要时刻注意着社会中强弱的分化程度,及时界定弱者的标准,以创建积极有效的保护机制,尽力维护弱者的权益。在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弱者的保护必然会成为司法与立法的重大课题。
1. 国家赔偿法制度的的发行
国家赔偿法制度的的发行使公权力成为侵权主体的一部分,在侵权赔偿过程中,使国家权力与个人的私权利成为了平等的主客体关系。如果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损害了公民利益,国家就会对该损害予以合理的补偿。
2. 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
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复议,为弱者开通更多维护自身权力的途径。
关键词:弱者;身份;保护;时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59-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简介:于林艳(1992-),女, 河南项城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弱者身份的含义与特点
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强者与弱者,而保护弱者是文明社会的体现。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弱者的保护,不能只限于社会道德的层面,应制定相关法律,以理性的法律条文来对弱者实行有力的保护。针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弱者,大致可界定为“在特定社会生活关系中处于劣势的群体”,即弱者的身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它产生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在此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便享有弱者的身份。但并非此公民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都是弱者,也就是说,弱者是公民是后天的表现形成的,而非与生俱来的;另一方面,弱者的评价标准应是理性、客观并且一脉相承的。其一,弱者不具有足够的力量与强者相抗衡,弱者的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为成本递增但收益递减的状态,最终导致收益为零或是负收益;其二,弱者不可能成为强者,如若如此,将会导致社会关系的完全改变。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经济、法律、政治等方面相对处于不利地位、容易受到歧视和限制的人群,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性少数群体等。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法律扮演着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妇女权益、儿童保护、残疾人权益以及少数民族等方面,探讨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
一、妇女权益保护在过去,妇女一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和歧视。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法律系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首先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等。
此外,还有《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约束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妇女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二、儿童保护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保护儿童权益是每个国家的法律责任。
《儿童权益保障法》就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中包括了义务教育、禁止虐待儿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此外,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三、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至关重要。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护,包括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教育平等权益、医疗救助权益等。
此外,建立残疾人权益保护机构、改善残疾人生活环境等政策也有助于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四、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少数民族是国家的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法律对他们的平等权益进行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了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和政权,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法》也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原则。
总之,法律扮演着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角色。
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妇女权益保护、儿童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以及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等,法律帮助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现代法制弱者保护法律探讨论文

现代法制弱者保护法律探讨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通过完善的机制和制度来保障。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制弱者的问题日益突显,他们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因此,如何加强法制弱者保护,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途径也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制弱者的概念所谓法制弱者,是指在法律保护方面相对弱势的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贫困人口、残疾人士以及少数民族等。
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有限,因此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相对较为无助,他们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法制弱者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薄弱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法制弱者对法律的认知并不充分,往往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很容易被侵害。
2.法律救济渠道缺乏在许多地区,法制弱者在法律救济方面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挫折。
他们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援助渠道和维权途径,也很难直接进行诉讼、调解等程序。
3.法律制度不完善针对法制弱者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法律规定可能并没有体现法制弱者的特殊需要和保护,导致他们在利益上受到损失。
4.法律规则不明确某些法律规则并不明确,法制弱者可能无法正确理解和遵守,往往容易被侵害。
三、加强法制弱者保护的措施和建议1.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法制弱者来说,提高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通过宣传教育、媒体宣传等方式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途径。
2.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机制,对于一些无力承担律师费的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和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强针对法制弱者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妇女、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制定特别规定,加大对法制弱者的权益保障力度。
4.强化法律规则的明确性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相关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让法制弱者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处理法律问题时都能更加清晰地理解法律法规。
五、结语法制意识和法律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两个重要支柱。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
这些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境,因此他们需要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针对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一方面,法律应确保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
平等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应当制定特殊规定,对这些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例如,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工资应当一致,禁止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
同时,对性别暴力犯罪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妇女的人身安全。
对于儿童而言,法律应明确规定儿童权益的保护,如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障健康和生存等基本权益。
老年人和残疾人也应得到平等对待,法律应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另一方面,法律应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弱势群体往往在法律行使和维权过程中面临困难和不利情况,因此他们需要法律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律应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同时也应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儿童维权方面,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儿童法院,以为儿童提供特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对于被虐待、遗弃或剥夺教育等权益的儿童,法律应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庇护措施。
类似地,法律也应对其他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救济机制,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法律还应提供充分的福利保障,以确保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福利。
这包括提供医疗照顾、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福利。
通过法律规定福利保障,可以有力地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基本资源和服务。
总之,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任务。
法律应提供平等权利、特殊救济机制和充分福利保障,以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实现自身的权益和机会。
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我们才能全面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建设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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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国民法典》更以不朽宣言的形式奠定传统民法的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尽管时代的发展使三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作为三原则基础的主体法律人格平等却如磬石般未受到任何损伤,反而通过历史的淬炼和各国的立法实践,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制的基本内容和人权保护的尚方宝剑。
但考察晚近的民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抽象人格、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要求突破人格局限,倡导弱者保护的暗潮,并且这种趋势有如台风来袭,势不可挡,迅速渗透到各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制度变迁与交融。
这一日渐普遍的现象是动摇了近现代民法的基础还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博弈之后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和敏锐的眼光进行分析。
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指法律非借助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界定其居于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
这一抽象人格的具体化绝不是对传统民法的离经叛道,亦非简单的从契约到身份的历史回归,它反映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可体现为:1、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使民法在制度变迁上从身份向契约转化,适应了社会从封建主义时代进步到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欲摆脱等级束缚,要求人格尊严,呼吁法律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
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复杂化,使得人之间的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一民法抽象人格的基础发生了动摇?,籍借抽象人格而受到同等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具有相抗衡的力量,往往是强者一方凭垄断、财力、信息等方面优势通过合法形式获取不合理的“正当”利益,而弱者只能咽下抽象人格平等的法律苦果。
正是强弱分化造成的利益失衡唤醒了法律的良知。
“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促使法律作出相应调整,在强调抽象人格平等的主流下渐渐露出了弱者保护的端倪。
回应刑法“它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弱者保护在民事立法中的出现正体现了民法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上,并随着现实生活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的制度,它反映了民法的“活法性”。
2、法律价值定位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法律只是作为工具性的手段被运用,致力于形式的平等,以简单划一的方式来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情况。
在民法领域,抽象人格的确立,确实使全体社会巧员摆脱因身份差异而必须在法律上排序定位的阴霾,但如此一体的保护毕竟抵御不了工业化潮的冲击,在强大的组织力量面前,孤立的个人无法籍借这种人皆享有的平等获得充分保护,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外观反而助长了组织的实力,拉大了强弱者的差距。
但民法为私法领域的宪章,是有着“人法”、“权利法”美誉的私法之王,弱者保护的出现使法律的价值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强调法律予以人们抽象人格一体保护形式平等的同时,也考虑到,因人的差异性形成的具体人格在法律上需要特殊保护以达到实质平等的要求,从而使法律的价值从工具性飞跃到目的性上,并有机协调了二者的关系。
由此民法树立了一种以人为终际关怀目标的亲和形象,为民事主体铺就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康庄大道。
民法中弱者保护内容的产生、扩充和兼容,是民法适应多样化现代生活的折射,它不仅使民法实现了价值目标的升华,也突出了民法在价值目标追求上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
3、市民社会私法自治的原则界定了国家在私法领域充当被动的守夜人的身份。
民法抽象人格的确立,更以个人约束的自动性排斥了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主动干预权。
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时期,这样的制度的安排,确实长足促进了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
垄断时期的到来和资本主义国家长期经济改革的实践却证明,纯粹的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无法解决社会公平、效率和经济长期发展的后劲等重大问题,更因其调整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宝贵资源的浪费和配置的低效率。
由此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和罗斯福的新政开始,国家干预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不可缺少妁部分,经济发展模式也从单纯的市场自我调节向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模式发展,反映在立法上,则是私法的公法化和社会性立法的出现。
弱者保护的倡导正是这种经济模式变化及立法趋势的集中反映。
它使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合法化,进一步发挥了民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弱者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领域,民法适应多样化生活需要、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但弱者身份的提出,并非老调重弹,回归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等级身份,弱者身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身份的多重性。
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时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时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单一性,个人无法逾越等级差别而享有不同等级的身份。
2、身份的法定性。
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等级身份的取得具有原生性,一个人的出身往往决定了其一生的身份。
3、身份的移动性。
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固定性,从一出生个人的身份往往就确定下来,并可因继承转移给后代人。
4、身份的例外性。
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等级身份则是身份社会的普遍现象,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身份,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权利义务不一的等级5、身份的独立性。
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自身权益,而等级身份则具有依附性,个人始终被视为特定团体的成员,“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给他的强行命令”@。
6、身份的社会性。
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社会实质公平,而等级身份的界定则源于家族伦理关系,是为了维护等级差别和上层等级的特权。
正因为弱者身份不同于等级身份,而是现代法律文明的成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晶,因此弱者保护的立法一呼百应,形成近现代以来蔚为壮观的保护弱者的立法,归纳而言,可体现为:1、以行为立法为主的民法潮流中出现了身份立法,如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
2、婚姻家庭法中突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如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弱者的保护也延伸到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的胎儿和继承人,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我国《合同法》中对被动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保护,包括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严格限制免责条款的效力,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
4、产品责任法中规定产品特殊侵权的严格责任,并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有效保护了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的专章规定和对经营者义务的专章强制性规定。
5、6、劳动法中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对用人单位提供劳保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和调强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规定。
7、公司法中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种种规定,如国外立法中规定的表决权限、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份收买请求权等。
综上所述,法律保护弱者的方法各种各样,角度、层次、力度不一,但归纳而言,这些保护方法不外有:1、制定适用于某种弱者身份的法律,弥补民法基于抽象人格以行为立法的不足,维护某一特定弱者群体的利益,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i、权利义务相均衡的基础上予以弱者更多的保护性规定。
包括一方面赋予弱者更多的权利或转移、减轻其义务,如上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专章规定,民事诉讼中特殊案件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倒置);另一方面限制、削弱强者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对持股达一定比例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我国《合同法》中格式合同制定者的提醒注意义务。
3、国家力量介入私法领域,强行性法律规范增多,并规定对某一类弱者的最低保护标准。
如上述劳动者个人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亡免责条款的当然无效。
四弱者保护基于维护社会实质公平的目的,这种保护应与弱者身份紧密相连,因此界定何谓弱者成为立法司法工作的关键,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未必都存在着弱者,因此笔者认为对弱者可以界定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其含义有二:(1)弱者身份并非与生俱来,它是公民参加到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种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该公民参加所有社会活动都受到这种身份的保护,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身份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2)劣势的考评应是客观且贯彻始终的。
这里有两个衡量标准:其一,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成本递增的,并最终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其二,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这一特定社会关系完全改变。
弱者所处的劣势在社会生活中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1)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2)专业技术劣势,如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技术性能的了解,储户与银行对假币的辨认技术;(3)信息劣势,如普通股民与证券交易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4)权力配置、行使劣势,如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5)组织关系劣势,如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6)智力、体能劣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7)地区劣势,如经济不发达地区公民与经济发达地区公民,不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与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
弱者保护是民法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出现的制度安排。
随着社会生活的深化,必然在现实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弱者,如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实行收费制,是否意味着剥夺了贫困地区学生的继续升学权,在髙考录取分数线上的地区差异,是否意味着限制了市属高校以外地区学生的人学权,卫生部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垄断权是否侵害了医疗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社会关系的层出不穷,在讲究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需要法律的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