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1936年宪法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1、8周年0
【知识链接】:斯大林模式
1、形成:1936年,苏联新宪法的颁布。
2、特点:
以国家计划为核心的行政命令体制,高度集中、僵化(权力高度集中,护士民主法制;高度计划,限制商品货币关系)。
3、弊端
第一,优先发展重工业,使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造成国民经济严重失调。
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造成了产品品种少,质量差。
第三,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的东西太多,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长期停滞不前。
第四,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大量消耗和浪费了资源。
4、评价:
发挥过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
损害了广大农业的生产积极性。
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精品范文】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我阅读以及进行对比的中西方文献是中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西方: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以下分别简称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
二者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本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此以外,五四宪法在内容上借鉴了苏联宪法,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却又彼此区别。
我首先来介绍一下宪法的概念。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接下来,我将要对这两部文献进行纵向上的对比。
考察历史,中国在过去的数十年,数百年间也曾制定过不少法律,然而清末年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才算是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
新中国成立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苏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和加强苏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苏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1936年宪法苏联1936年宪法是苏联历史上最重要的宪法之一。
其诞生标志着苏联政权的成熟和稳定,也为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
这篇文章将按类别分析这部宪法的重要内容。
政治方面在政治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强调无产阶级民主,规定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苏维埃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与口头为数相等,代表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
苏联国家元首称为苏联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苏联主席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对过渡国家生产委员会和苏联最高法院负有监督权力。
此外,苏联1936年宪法还重视每个公民的权利,强调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保护。
同时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每个苏联成年男女执行义务文盲的防治。
经济方面在经济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提出了国家所有制财产、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和个体所有制财产的并存。
国家所有制财产实行的是共产主义方式的生产方式,而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不断发展为农村集中的大规模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农民的生产基地。
个体所有制财产以私人物质切实利益为动力的生产方式,固有其经济意义。
在实际经济生产中,苏联1936年宪法将国家所有制财产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占有和销售领域;另一类是生产资料和土地占有和使用领域。
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该直接提供给广大群众,价格下调、质量信得过,以解决工人农民的实际生活问题。
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应是建立在广泛的人民民主基础上的。
文化方面在文化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获得教育,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同时,宪法还强调了文化和科学工作者的特殊地位,他们要得到尊重和鼓励,而且国家还要为他们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准和心智和身体的健康所需的保障。
此外,苏联1936年宪法还保护了国家所有的文物、艺术珍品和自然景观,禁止任何人毁坏或破坏。
这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尊重,也是对各类动物、植物等生物的保护。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刘向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在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中,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宪法法院。
这一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有呼声无制度阶段,主要是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二是宪法司法制度初步确立阶段,从苏联解体到1991年第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生效;三是宪法司法制度的完善阶段,从第一部宪法法院法到1994年第二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实践运行。
这三个阶段在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宪法法院审查制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110-07 [收稿日期]2005-12-11 [作者简介]刘向文(1943-),男,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从事俄罗斯法学研究。
①由于各国宪法对本国宪法法院性质做出的规定不同,世界各国的宪法法院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政治机关的宪法法院。
后者虽然被称为宪法法院,但实际上属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宪法司法制度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规范性文件等是否违宪的制度。
以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为分类标准,宪法司法制度可以划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两种①。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属于宪法法院审查制。
本文拟研究三大问题: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联未实行宪法司法制度,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及进一步完善。
z215-赫鲁晓夫与苏联新宪法

赫鲁晓夫与苏联新宪法【专题说明】赫鲁晓夫与苏联新宪法(1962年6月至1964年6月)苏共二十二大以后,赫鲁晓夫着手进行苏联新宪法的起草工作。
当时现行的宪法是1936年通过的《斯大林宪法》,赫鲁晓夫认为这一宪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必须根据苏共新纲领的精神重新加以制定。
在1962年6月15日,成立了有97人参加的宪法委员会,下设9个分委员会。
先由这些分委员会按不同的问题准备材料,提出建议,然后集中讨论,综合汇集。
按赫鲁晓夫的意见,该宪法起草工作应在1963年底完成。
这里收集的是赫鲁晓夫在两次宪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缺少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根据这些建议综合的草案。
不过,从俄国学者最近几年介绍的情况看,那次的许多建议在国家民主化、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公民个人的权利等方面都有比较新的提法,比如,选举产生国家和地方领导人,联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国家的重大问题进行全民公决,等。
当然,当时整个思想是在赫鲁晓夫建设共产主义的框架下,碰到的问题很多,像生活用房该不该划作公有财产都有争论。
所以,这部宪法一直没有出台。
在1964年,领导集团内开始谋划推翻赫鲁晓夫,这样的宪法更无必要。
赫鲁晓夫下台后,1977年在勃列日涅夫领导下制定的苏联宪法许多方面都从当年的讨论退了回去。
(本专题文件由杨存堂编辑和校注,吕允连翻译)№08541赫鲁晓夫在宪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速记记录)(1962年6月15日)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同志:同志们,请允许委员会开始工作。
如果有愿意发言的人,我们想在今天交换交换意见,不过,我们主要是想现在开这么一个组织会议。
我们认为,最好是把我们的委员会分成几个分委员会,给每个委员会定一个专题,让它围绕这个专题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大家按分委员会分工各干各的,不管宪法整体。
当然,这项工作以后要汇总,编成一份宪法草案式的完整文件。
我们大家将一起工作,研究所有的原则,并且提出整个委员会的宪法草案。
世界现代史选择 填空

1、1921年3月,俄共(布)公开了第十次代表大会。
大会根据列宁在会上做的报告通过决议,决定(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
从此,开始了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的过渡。
2、1917年12月20日,成立了(全俄肃清反革命和怠工非常委员会),简称“契卡”,第一任主席是捷尔任斯基。
它在布尔什维克党中央直接领导下,揭露和摧毁了大量反革命阴谋案件,但也不时发生滥用职权之事。
3、1921年11月,在罗马战斗的意大利法西斯更名为“国家法西斯党”,确定了以古罗马的“棒束”为标志的党微.选举墨索里尼为党的领袖。
1922年10月29日国王埃马努埃莱三世授权墨索里尼担任首相组阁。
31日墨索里尼组成第一届法西斯政府,法西斯专政在意大利开始初步确立。
4、1934年7月,墨西哥国民革命党人(卡德纳斯)当选为墨西哥总统,在总统任期内(1934-1940),推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改革。
5、1924年日本举行议会选举,由宪政会、政友会、革新俱乐部联合组成“护宪三派”提出打倒特权贵族内阁,实行普选权,改造贵族院、改革财政和行政等政策,得到广泛的支持,在选举中获胜。
由宪政会总裁加藤高明组成了“护宪三派”联合内阁,这标志着(日本政党政治时代)的正式开始。
6、1923年1月11日,法国不顾英美的反对,联合比利时,以德国不履行赔款义务为借口,出动约10万法、比军队占领了德国的鲁尔工业区,从而酿成了当时欧洲最严重的国际事件,即(鲁尔危机)。
7、凡尔赛体系中唯一比较平等的条约是(《洛桑条约》)。
8、“文化形态史学”的代表作《西方的没落》的作者是(奥斯瓦尔徳·斯宾格勒)9、《华格纳法》的全称是(《国家劳工关系法》)。
10、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开罗会议举行.讨论三国对日作战问题。
会议通过了(《开罗宣言》),12月1日正式发表,《宣言》庄严声明: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
《宣言》明确承认了中国收复失地的神圣权利,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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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1936年宪法
关于1936年苏联宪法及其评价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根本改变了苏联的经济和社会结构。
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该宪法是在斯大林参加和指导下制定的,故又称“斯大林宪法”。
它以资本主义在苏联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为出发点,规定“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
宪法还对苏联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新宪法的制定,宣告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也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关于苏联1936年宪法的制定
“自从1922年宪法制定以来,苏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个国家的基本财富已归公有;人民不再是文盲了。
间接的,受工作单位限制的不平等的投票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了。
各地的人民都知道他们的全国性的英雄,能够直接投票选举这些人了。
在1935年2月6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修改宪法,以适应已经改变了的国家生活。
以斯大林为主席的,由31名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组成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被指定草拟一部更符合人民意愿的,更加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宪法。
……随后在1936年6月,宪法草案由政府试行通过,并且印了6 000万份提交给人民。
这个草案经过了3 600万人参加的52.7万次会议的讨论。
好几个月里,每一张报纸都载满人民的来信。
提出的修正意见约有15.4万条──当然,其中有许多是重复的……但是宪法草案的确根据人民的创议而作了48处修正。
1936年12月,2 016名代表在克里姆林宫的雄伟的白色大厅里举行了制宪大会。
”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斯大林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7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