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_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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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市)、州建设局(建委),各市城市规划局: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规划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下同),审查、审批、调整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竣工认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规划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规划执法监督。

州、地(市),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执法监督。

第五条规划执法监督内容包括:(一)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修改的权限、依据和程序;(二)城乡规划审查、审批的条件、权限、时限和程序;(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主体、条件、办理时限和程序;(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的主体、实施程序。

第六条规划执法监督方式包括:(一)受理举报投诉;(二)定期执法监督检查;(三)城市规划督察员督察;(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五)个案查处;(六)其他监督检查。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09-05-25【生效时间】2009-10-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城乡规划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行业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乡规划行业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利益;(二)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城乡统筹;(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规划权威;(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前期调研:对规划区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现状,分析问题,确定规划目标;(二)方案设计: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规划方案,包括总体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组织、绿地系统等;(三)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五)成果编制:根据评审意见,编制正式规划成果。

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应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七条城乡规划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规划级别和内容,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规划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审批申请材料;(二)审查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规划进行审批;(三)公示公告:对批准的规划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备案存档:将批准的规划备案存档。

第九条规划审批应依法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确保规划权威;(二)有序推进,保障公共利益;(三)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效果;(四)动态调整,适应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规划宣传:广泛宣传规划内容,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二)项目立项:根据规划要求,对项目进行立项;(三)项目审批:对项目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四)项目实施: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项目;(五)监督检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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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
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且接受监督。”
•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 三、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 为了强化公众对关系国计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 目选址的参与和监督,实施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 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 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 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同时也规定,遇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能公开。情形包括:
案情评析: (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
(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 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 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监督
• 行政监督 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 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督察和独到活
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
案例:陕西省周至县违法圈地事件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督 的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
第一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 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健全城乡规 划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 导和调控作用。 • 《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城乡 规划工作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 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加强行政监督
•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督的规定 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 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政府层级监督检查,例如建设部和四川、贵州等省 (市),建立推广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二是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 的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
“监督检查”一章,强化 对城乡规划工作的人大监 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 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
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城乡规划的 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人大监督
公众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体
•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主体主要 有两个: • 第一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 • 第二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主体:规划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 将“公众”设为第三监督主体。
• •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3、新型公众监督
•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
• 载体

政府网站 博客(网邮件群发 短信群发
专业的SNS网站
民间的专业监督网站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 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经评估 认为需要修改。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 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完毕 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 你认为为该市做法正确吗?
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城乡规 划工作进行监督
•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对管理相对人的
监督检查。
• 二、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人大监督权是一项保护人民核发权益和国家长治久 安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
其次,建议选择三五家医院作为试点,探索这种管理 模式;第三,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 加快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步伐,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 督,公开药价,切实解决好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 题。 议案稿随即成为正式议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向市政 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征求意见和商讨后,将 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8个月后,市政府提交的《代表议案办 理情况的汇报》中充斥着“高度重视”、“加强了”等等官 话和套话,以笼统原则之文字,回避症结所在;措施不见踪 影,实质问题更只字未提,被代表们评价为“不实在,太虚 了”。
案例:湖南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许庆生担任郴州市检察长
2007年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闭幕,会议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许庆生曾在2007年初郴州市“两 会”上被任命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 职务的决议》,决议全文如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南省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同志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
第十二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 一、类比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 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和督 导活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
行政监督
城乡规划 监督检查
• 二、知识点: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2、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3、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操作要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是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
执行情况的例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城乡 规划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纠正,应当追究
法律责任的,进行追究。
“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 主要内容:
(1)明确了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 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级任命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以及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 要求; (4)规定了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和 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5)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背景
郑州市政府之所以要向该市人大提交上述报告,起因是郑州 市人大代表刘慕华在长期的基层医疗服务工作中看到,近年来医 疗机构收取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持续上涨、居高不下,不但低收入 的农民和市民感到不能承受治病之靡费和劳困,而且这种势头正 在向农村和城市中的普通家庭迅速蔓延,“小病扛、大病弃”已 日益成为城乡居民生活中的无奈选择。因此,由刘慕华牵头,十 二名郑州市人大代表于2006年2月25日,在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 第三次会议中提出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 题》的议案稿,建议首先将公益性医院的收入纳入政府财政统一 管理,政府财政预算也应承担公益性医院的经费支出,使医务人 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得到与教师同样的保障;
比如,行政机关的预算执行、某些公众事务的筹划和落实、政府绩效 与责任追究等待,甚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私事也会被问责,比如2005年香港政务司司长梁锦松购车案,议员的纠问 和诘责使其最终狼狈辞职。 就本案例,郑州市“医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收费高和看 病难这些表面问题,郑州市某人民医院改制后虽冠名为中西医结合医院, 但成为医托、流医诈取钱财的天堂,成为托管企业推销自己药品的媒介, 甚至在被卫生部取消二甲资格后一年才被公众和员工知晓。这样长期存在 的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可以在定期会议上对卫生行政部门尽早地质询和深 究,那么社会付出的代价可能要少地多,未来将浮出水面的丑恶和肮脏的 交易也可能不发生。 真正的审议,还得跳出报告之外,多听取一些民众的声音;真正的审 议,应敢于跳出‘学习’或‘听取’之外,该否决时就否决,不应有任何 的的顾忌。
监督检查的主体
•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有 两个: • 第一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 • 第二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
有没有第三主体?
• 规划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将“公 众”设为第三监督主体。
有没有共同主体?
建设用地外的违法建设,本质是违法占地,其监督检查主 体就不应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国土部门,对于这 类违法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起次要作用、协助作用。
任命许庆生同志的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上级检察院检察长能否否决下级人大选举出的 检察长人选?
在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对郴州市 人大选举出的检察长的人选提出了异议,并向湖南省 人大常委会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尊 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任命的 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越权, 直接否定郴州市人大的决议,而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 出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亦没有不当地否 定省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建议。整个过程都合乎宪法 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这是法治进步 的一个具体而实在的脚印。
对政府决策或行为说“NO”,这在西方国家是司空见惯的政治景观,
但在现时的中国,依宪法治国的本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常态的 法实施行为,却时不常地成为媒体关注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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