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知识点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概要:第三章共包括3节、4个考点(全部为掌握层次),考试中一般会涉及1-2个题目(文字题)。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内容(掌握)重点: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知识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2.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知识点2: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各类、各层次规划的编制组织主体,基本可划分为两类: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知识点

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包括: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限的主体,对城乡规划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在我国,行政法治监督有以下几种: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手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包括:)层级监督。
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依行政复议程序实施的监督。
)专门监督。
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是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政治监督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如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政治协商制度等。
5.社会监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不具法律效力,有重要意义的监督。
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
这种监督虽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但它往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的重要信息来源。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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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文化和自然遗产规划管理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第三节、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第四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3)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4)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因此,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①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
②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③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与特征(1)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还陆续公布了112座历史文化名城、181座历史文化名镇和169座历史文化名村截至2010年底已经拥有世界遗产40处,位居世界第三。
其中文化遗产26处、文化景观遗产2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处、自然遗产8处(2)特征: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 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5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还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①“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第一次在建设管理行政法中出现,最早见于《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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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一节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一、权力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也自然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屨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行政法制监督。
二、城乡规划的行政自我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称为城乡规划的行政自我监督,即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包括如下:(1)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2)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三、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城乡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要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1)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应先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报送规划审批材料时,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2)在规划实施阶段,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申请的,应当依法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3)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在提出评估报告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4)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权利(6)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公开,供公众查阅监督第二节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一、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涵与特征1.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涵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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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013年真题]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城乡规划主管部门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行政执法部门【答案】B【解析】《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不包括()。
A.权力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B.特定监察组织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C.城乡规划的行政自我监督D.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答案】B【解析】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包括:①权力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②城乡规划的行政自我监督;③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
3.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城乡规划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内容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B.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二府三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等,责成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答案】C【解析】C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
AB两项,《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城乡规划实务-规划督察知识点

规划督察四规划督察1.规划督察的内容1)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该责令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
2)对已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
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符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改正。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屏幕不知、空间布局、里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不符合,应视情况提出补救和改正措施等。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立法机关的监督检查4)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粗定期的检查,就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建议,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进或者完善。
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社会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2.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听取意见、检举和控告,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1)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2021年注册规划师考试法规复习笔记

注册规划师考试法规复习笔记都市规划法规1、一种完整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解决、制裁,缺一不可。
2、法律法规效力:级别效力和效力范畴。
级别效力:1)取决于制定机关地位,2)严格程序高于普通程序,3)后法优于先法,4)特殊优于普通,5)授权下级时,其效力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法律。
效力范畴,涉及时间效力范畴,空间效力范畴和对人效力范畴。
3、行政法渊源也就是行政法体现形式,行政法在国内,来源于成文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上是重要渊源);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国际公约;其他行政法渊源)9项。
4、行政法原则。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一项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概括为依法行政,又涉及行政合法、合理、应急性三原则。
行政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其他行政合理,合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涉及行政目动机合理,内容和范畴合理,行为方式合理,手段和办法合理。
5、行政法律关系要素: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6、行政行为五个法律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形式、成果7、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8、行政行为分为详细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9、行政违法,即主体违法,尚未构成犯罪行为。
不是尚未构成严重犯罪。
10、行政法律责任构成五要件:1)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2)行为人必要具备责任能力,3)行为人主观上必要有过错,4)以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前提,5)只有以上所有要件,才干追究其法律责任。
1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12、行政立法三个主体: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13、行政立法四个原则:依法立法,民主立法,效率原则和加强管理与增进效益回体相结合原则。
14、行政允许六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15、行政允许分类:普通允许、特许、承认、核准,登记五种,只有特许有自由裁量权,16、行政允许程序:申请、审查、决定。
注册规划师考试整理背诵-法规

注册规划师考试整理背诵-法规注册城市规划师的人数要求: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4人;丙级不少于1人。
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主体: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③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划分和处分种类。
行为: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种类)。
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只有宪法这一例)◆P2“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专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法》第8、9、10、65条规定的授权立法,是指授权国务院或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专属全国人大的部分立法事项,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制定法律,被授权的机关立法位阶未变,国务院制定仍是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仍是特区地方性法规◆P4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
《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
◆P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县的上一级可以是地级市,无权批准。
◆P5“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地方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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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包括: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限的主体,对城乡规划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在我国,行政法治监督有以下几种: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手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包括:)层级监督。
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依行政复议程序实施的监督。
)专门监督。
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是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政治监督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如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政治协商制度等。
5.社会监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不具法律效力,有重要意义的监督。
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
这种监督虽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但它往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的重要信息来源。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1.城乡规划的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主要职权之一是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法》第28条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也自然地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此外,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其他行政的监督。
如,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城乡规划的视察;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等,责成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人们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询问、质询等。
2.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和推行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就是上级政府或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规划监督行政职能的行为。
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包括:(1)上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同样,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会同地方政府对省级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上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
3.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城乡规划是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它关乎国计民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城乡规划在制定和实施中,需要更多地关注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私人权益的保障;更加处理好公共管理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就要求城乡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要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1)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沦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在报送规划审批材料时,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在规划实施阶段,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申请的,应当依法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
(3)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在提出评估报告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4)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权利。
(6)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这些措施保证了公众对规划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增加了他们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加强了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第二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主要特征:(1)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2)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
二、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对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检查;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杏。
其内容包括:(1)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2)复验建设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否相符;(3)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检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检查、核实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三、规划行政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其基本前提是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行为。
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等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2.规划监督检查的程序合法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规划监督检查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或处理意见要依法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和进行举报。
3.规划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合法即只能采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采取的措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实行1.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2.监督检查的人员、证件要求规划工作人员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觉接受群众监督。
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对考核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上岗。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发的,格式统一,是证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
3.规划监督检查程序(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2)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通知被检查人在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3)从检查开始到检查结束不能超过正常时间;(4)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第三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
·其特征是:(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法律制裁,都是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
二者的区别是:(1)针对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他们与行政主体一般有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则是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与行政主体没有隶属关系。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
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
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3)制裁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分制裁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奖励和惩处规定,如《公务员法》等,而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4)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月艮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和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