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关于《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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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福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到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改变,包括结构加固、功能变更、消防设备安装等。

其中,消防设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突发火灾事件中保持安全,并为人们提供有效的逃生通道和火灾扑灭手段。

福州市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设计指南,用于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的消防设计工作。

1. 概述福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旨在为建筑业主、设计师和施工单位提供规范和指导,以确保既有建筑在改造过程中的消防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

2. 基本原则2.1 安全优先原则:消防设计应以人员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有足够的逃生时间和逃生通道。

2.2 法规符合原则: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确保作为公共空间的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达到要求。

2.3 功能合理原则:在进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时,消防设计应与建筑物的功能需求相匹配,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布置能够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3. 消防设计要求3.1 火灾隐患评估:在进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前,应对建筑物进行火灾隐患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和安全隐患,并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2 建筑结构防火: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高度,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包括结构加固、防火涂料、防火隔离带等,以保证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的结构安全性能。

3.3 消防通道和逃生出口:确保消防通道和逃生出口的畅通,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通道宽度、标识、照明等。

3.4 消防设备和系统: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配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以提供及时、有效的火灾扑救和疏散功能。

4. 消防设计实施4.1 项目前期准备:在进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时,消防设计应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与建筑改造的其他相关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消防设计能够有效地融入整个改造过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21•【文号】建办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管理。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由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二、科学开展论证。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选择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专题研究论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专题研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三、落实各方责任。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题研究论证组织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负责。

论证专家应对提出的意见、结论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1月21日。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若干条文解读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若干条文解读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若干条文解读
陈晓凤;程宏伟;陈则忠
【期刊名称】《福建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福建省住建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组织专家编写并发布了《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更好的把握和执行条文要求,本文对“指导意见”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部分的条文编写思路进行了解读.
【总页数】2页(P1-2)
【作者】陈晓凤;程宏伟;陈则忠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清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现行防火设计规范若干条文探讨 [J], 肖宙锋
2.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若干新问题 [J], 蒋永琨
3.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审核若干问题探讨 [J], 陈列浩
4.浅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防排烟的若干问题 [J], 高建
5.防火设计规范中若干条文探讨 [J], 尹爱琼;叶雅丽;张学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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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二○二○年月前言由于现行防火规范相关条文规定不够明确,为了解决各地在实际工程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查的技术要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并借鉴兄弟省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2、建筑布局与防火分区;3、安全疏散;4、建筑构造;5、灭火救援设施;6、消防给水;7、防烟、排烟;8、消防电气。

这些内容在新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出台后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编制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有限,本技术规定难免存在问题与疏漏,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反映。

目录前言一、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5)二、建筑布局与防火分区 (7)三、安全疏散 (10)四、建筑构造 (15)五、灭火救援设施 (16)六、消防给水 (19)七、防烟、排烟 (30)八、消防电气 (35)附:主要参考规范、标准、文件一、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1.平屋面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可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面面层应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面层、保温层、找坡层、保护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建筑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的结构板面。

【条文说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附录A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计算至屋面面层。

但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部分,均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而且住宅建筑高度21m、27m、33m、54m 等都是以每层层高3.00m 为模数进行计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闽建消〔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消〔202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
联系电话:*************
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1日。

闽公消网[2013]172号

闽公消网[2013]172号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闽公消网〔2013〕172号关于明确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支队: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消网[2013]67号)施行后,部分建筑设计单位反映由于现行防火规范相关条文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工程中执行较为困难,经请示公安部消防局,商有关防火规范管理组,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现将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共建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设置问题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全部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有困难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一)、(二)、(三)项要求:(一)设置条件1、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2、除汽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地坪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地坪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3、对于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地坪的人员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

(二)设置要求共用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通向同一座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大于2个;2、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前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进入各自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下车库按规范规定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应在进入共用楼梯间前各自设置面积不小于6.0m2的防火隔间,隔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进入楼梯间及其前室(防火隔间)的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各自防火分区进入该共用楼梯间计算所需净宽度且不小于1.4m;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两个防火分区各自进入楼梯间计算所需宽度之和且不小于1.4m;楼梯间下部出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度。

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关于《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关于《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关于《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8-1 8:41:05 阅读次数:59 返回列表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组织专家,研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形成了《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消防总队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1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车道:1.2.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可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1.2.3消防车道距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

1.2.4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

1.3 消防救援场地:1.3.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1.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1.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1.3.4公共建筑登高施救面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宜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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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关于《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8-1 8:41:05 阅读次数:59 返回列表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组织专家,研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形成了《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消防总队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1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车道:1.2.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可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1.2.3消防车道距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

1.2.4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

1.3 消防救援场地:1.3.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1.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1.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1.3.4公共建筑登高施救面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宜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1.4高层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4.1两者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且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住宅的出入口与其他使用空间的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米的窗间墙。

1.4.2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外,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的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1.5高层住宅底部设有物业管理、变配电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用房,当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可按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要求设计,当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应按商住楼的要求设计。

2 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2.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当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2.1.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下沉广场跨越的层数不应超过1层。

2.1.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防火隔间的面积不应小于6m2;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2.1.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内应设加压送风设施,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正压送风设施。

2.1.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小于10m的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2.2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实体墙分隔。

2.2.3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2.3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按高层民用建筑袋形走道的要求执行。

2.4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且应均匀设置。

3 建筑构造3.1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3.2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房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当水平间距小于1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3.3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住宅户与户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间墙、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体窗槛墙。

4 室内装修4.1室内装修设计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所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

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以胶合板做顶棚、墙面材料时,当顶棚、墙面内不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顶棚、墙面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

4.3 室内装修设计如调整原设计使用功能时,应经原建筑设计单位进行防火设计审核。

确有困难时,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火设计审核。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5.1高层住宅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住宅,当底层为停车数量不超过10辆且分隔成小间的车库时,消防给水可按住宅的要求设计;当底层为敞开式车库或停车数超过10辆且分隔成小间的车库时,车库部分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进行设计,消防用水应按住宅、车库两者较大者确定。

5.2高层综合楼和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公共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上部为单元式住宅时也可设置简易喷淋系统;超过100m的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5.3除高层住宅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高层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6 电气6.1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的高层建筑,其供电要求除应符合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外,尚应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1036-2010关于增设用户自备电源的有关规定。

6.2任一楼层商业面积大于5000m2或商业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二类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6.3高层建筑防排烟风机供电的最末一级自动切换装置配电箱及控制箱应设在风机房内,无风机房的防排烟风机的最末一级自动切换装置配电箱及控制箱宜设在本防火分区的控制室或设备间内。

6.4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6.5高层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不利点疏散距离超过20m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6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m。

6.7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应急广播应能满足消控中心对避难层单独广播的要求。

7 防烟与排烟7.1高层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计,必须达到大房间、疏散通道和避难区域火灾时无烟气聚集的效果,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7.2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施,该场所设置在一至三层且房间面积大于100m2,或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面积大于50m2时,该房间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上述情况时,可利用内走道排烟口排烟,应将开向内走道的最大一间无排烟口房间的排烟量计入此内走道排烟量。

7.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的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7.4排烟管与可燃物应保持150mm以上的间距;吊顶内的排烟管以及(排烟)防火阀与防火墙或楼板相接处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隔热防火保护措施,隔热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吊顶内排烟口与可燃物应保持1m 以上的间距。

7.5防排烟系统风管、风口、阀门、软接头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防排烟等所有管道穿越隔墙或楼板及防火分区的缝隙,必须采用无毒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7.6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防排烟风机设置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防虫、防鸟及不受烟气侵扰等措施。

7.7地下室为人防工程或公共建筑时,或建筑的地下部分为3层或3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10m时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

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但其送风量应按上部规定值增加30%。

当地下室为1~2层的车库及设备用房、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当其首层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7.8采用自然通风排烟时,施工图中应明确排烟窗开窗位置、开窗形式、可开启面积、开窗高度等;设于高处的可开启外窗或排烟口,应配备方便开启的装置,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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