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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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行政体系

明代行政体系

明代行政体系明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行政体系是其政治制度的核心。

明代的行政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其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都具有独特性和特点。

本文将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分别探讨明代的行政体系。

一、中央行政体系1. 中央机构明代中央行政体系的核心是皇帝,皇帝是最高的领导人和最高的法律权威。

皇帝下设了中央机构,主要包括六部、尚书省、东厂、西厂等。

六部是明代中央的主要行政机构,包括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户籍、礼仪、军事、司法和工程等方面的事务。

六部设有部尚书、侍郎、员外郎、主事等官职。

尚书省是明代中央的行政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管理皇帝的文书和政令,管理朝廷的机要事务。

尚书省设有尚书、侍郎等官职。

东厂是明代中央的特殊机构,是皇帝特别设立的秘密情报机构,主要负责监视和打击政治异己和反对派。

东厂设有总管、副总管等官职。

西厂是明代中央的另一个秘密情报机构,与东厂类似,主要负责监视和打击政治异己和反对派。

西厂设有总管、副总管等官职。

2. 中央职能明代中央的职能主要包括颁布法令、制定政策、管理国家财政、监督地方行政、处理重要外交事务等。

其中,颁布法令是中央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明代中央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法律权威得到充分保障。

二、地方行政体系1. 地方机构明代地方行政体系的核心是地方官员,地方官员是皇帝在地方的代表和执行者。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包括府、州、县三级,以及衙门、巡按等特殊机构。

府是地方行政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府设有知府、通判、知县等官职。

州是地方行政的第二级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州设有知州、通判、知县等官职。

县是地方行政的基层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一个地区的基层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县设有知县、县丞等官职。

衙门是明代地方的特殊机构,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和事件。

衙门设有知府、通判、知县等官职。

巡按是明代地方的另一个特殊机构,主要负责巡视地方,监督地方官员的行政行为。

明朝机构设置及职能

明朝机构设置及职能

明朝机构设置及职能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机构设置和职能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明朝机构设置和职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机构设置明朝的机构设置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机构包括六部、三公、兵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宗人府、东厂等,地方机构则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府、州、县等。

1.中央机构(1)六部六部是明朝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的经济和财政事务。

六部分别为吏部、礼部、房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其中,吏部负责人事任免,礼部负责礼仪和外交,房部负责土地和人口,兵部负责军事事务,刑部负责司法审判,工部负责工程建设。

(2)三公三公是明朝的最高官职,包括首辅、次辅和御史大夫。

首辅是皇帝的首席辅助官员,负责国家的最高行政事务。

次辅则是首辅的副手,御史大夫则是负责监督官员和检举贪污的官员。

(3)兵部兵部是负责明朝军事事务的机构。

除了管理军队和防御边疆外,兵部还负责招募和训练士兵,制定军事政策和计划,以及调度军队。

(4)户部户部是负责明朝财政事务的机构。

户部负责征收税收,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以及统计人口和土地。

(5)礼部礼部是负责明朝外交和礼仪事务的机构。

礼部负责处理外交事务,管理外国使节,制定礼仪和官方礼节。

(6)刑部刑部是负责明朝司法事务的机构。

刑部负责审判犯罪案件,处理刑事和民事诉讼,以及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行为。

(7)工部工部是负责明朝工程和建设事务的机构。

工部负责设计和建造官方建筑和公共设施,如城墙、宫殿、道路、桥梁等。

(8)宗人府宗人府是负责明朝皇室和贵族血统的机构。

宗人府负责管理皇室和贵族的族谱和血统,以及贵族的封号和地位。

(9)东厂东厂是明朝的特殊机构,是由朝廷设立的秘密情报机构。

东厂负责监视和打击政治异见人士和反叛分子,以及进行秘密情报收集和处理。

2.地方机构明朝的地方机构主要分为府、州和县。

府是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和治安维护。

明朝地方官职表

明朝地方官职表

明朝地方官职表:掌管地方行政事务的权力中心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地方官职体系在当时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这一体系不仅为地方行政事务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构建了当时政治体系的权力中心。

现在,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这个体系的构成以及它们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

一、地方官职体系的构成明朝时期,地方官职主要分为三大类:监察官、州县官和乡村官。

监察官是地方的统治者,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表现。

州县官则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分为外位和内位两种。

乡村官负责处理乡村里的行政事务。

在监察官这个类别中,最重要的职位是巡抚和按察使。

巡抚是明朝时期一种稳定地方治安的措施。

明初经验丰富的地方官员、武将和蒙古骑兵多被任为巡抚。

巡抚还具有征收赋税和监察官员的职责。

而按察使则更加注重官员的表现,对上司有着较高的监督职责,被视为明朝地方行政中最高层的差役,是提高官员绩效的重要机构。

州县官则分为外位和内位。

外位县官管辖一个县,被称为知县,主要职责是负责地方的治安和行政管理。

内位县官则是副知县,主要协助县官负责行政管理。

而地方县官们不仅需要管理地方行政事务,还需要征收赋税和解决民间纠纷,是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官则是最底层的行政官员。

他们负责管理乡村的日常事务,包括征收税收和解决民间纠纷。

乡村官员由乡绅、保正等地方名望人物担任,因此在民间有着很高的威信。

二、地方官职体系的权力中心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而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权力中心就是朝廷。

朝廷的权力体系对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地方官员可以被视为朝廷权力体系的延伸和补充。

在明朝时期,朝廷的权力机构主要由皇帝、丞相、吏部、都察院、东厂等组成。

以丞相和吏部为例,丞相是明朝时期第一大官,掌握着朝廷的实权和国政,吏部则负责管理明朝时期官员的任命、考核和管理工作。

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和监管,因此成为朝廷权力的核心机构。

明朝地方官职体系的建立让朝廷实现了对地方行政管理的全面掌控。

明朝行政机关的设置

明朝行政机关的设置

明朝行政区域及机构官员设置名称1、三公、三孤: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3、督察院: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

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

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5、五寺: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

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光禄寺:主管宴享太仆寺:管马鸿胪寺:管招待外宾6、詹士府: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7、太医院: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明代中央机构表

明代中央机构表

明代中央机构是指明朝时期,中央政府内部的一系列行政机构和官职。

以下是明代中央机构的一些代表性部门和官职:
1. 东厂(Jinyiwei):由朝廷设立的秘密情报机构,负责监察和调查官员、防范谋反,对皇帝拥有很大的权力。

2. 三法司:
大理寺:负责审理重要案件,类似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通政司:主要负责监察官员,类似于现代的监察机构。

兵部:负责军事组织和军费预算,掌管文官武将的军务。

3. 六部:
吏部:管理官员任免、考核和晋升。

户部:负责财政、户口和土地的管理。

刑部:主管刑狱司法。

工部:负责工程、水利和建筑。

兵部:负责军务和兵员编制。

礼部:管理礼仪、文官科举考试。

4. 中书省和东厂:中书省负责起草制定法令和政令,类似于现代的内阁;东厂则属于秘密情报体系,起到安抚和控制武将的作用。

5. 东厂(Jinyiwei):由朝廷设立的秘密情报机构,负责监察和调查官员、防范谋反,对皇帝拥有很大的权力。

这些机构在明代时期起到了重要的行政和决策作用,构成了明代政府的基本组织架构。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中央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在历史上有一些变迁,具体。

〖全套〗明朝官职列表和职能

〖全套〗明朝官职列表和职能
太仆寺少卿【兼管官府的畜牧业】
通政太常【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臣民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掌建邦之天地、神只、人鬼之礼,吉凶宾军嘉礼以及玉帛钟鼓等威文物的官员】
苑马少卿【掌养马】
少詹太常(可能是少詹事)【掌管皇后,太子家族(东宫)事务】
京府丞副使【???】
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可以说是古代的外交官。】
武官叫上护军【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从二品官:
布政使【管一省之行政】
官阶,文官初授中奉大夫【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加授正奉大夫【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武官初授镇国将军【爵名。明用以授郡王除被封为郡储以外的诸子】
升授定国将军【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副安抚使【为各路负责军务治安】
官阶,文官初授奉训大夫【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升授奉直大夫【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武官初授武略将军【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升授武毅将军【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勋位,文官叫协正庶尹【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官阶,文官初授朝列大夫【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升授朝议大夫【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加授朝清大夫【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武官,初授宣武将军【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升授显武将军【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加授信武将军【有功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有品级而无职掌】

明朝朝廷官员职位表

明朝朝廷官员职位表

明朝朝廷官员职位表
明朝的朝廷官员职位表如下:
1. 皇帝:最高统治者,掌握重大决策权。

2. 内阁:负责执掌政务,包括内阁首辅、内阁学士等。

3. 中书省:掌管政府事务,包括中书令、中书舍人等。

4. 六部:全面负责朝廷行政事务,包括吏部、礼部、兵部、户部、刑部、工部。

5. 阁部:承担内政、外交及军事方面的工作,包括礼部尚书、戶部尚書、吏部尚书、兵部尚书等。

6. 都察院:监察政府官员,包括都察院副使、都察院左右佥都御史等。

7. 地方行政官员:负责地方行政管理,包括布政使、巡抚、知府、知县等。

8. 守备将领:负责军事防守,包括总兵、参将、游击将军等。

9. 县官:负责县级行政事务,包括知县、县丞等。

10. 家臣:皇帝的亲信,承担宫廷内务及私人事务,包括宦官、太监等。

11. 文官科举考试及官员选拔: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包括进士、举人、贡生等。

上述只是明朝官员职位表的一部分,明朝朝廷官员职位繁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的历史文献。

明朝各级官职和职能一览表

明朝各级官职和职能一览表

明朝各级官职和职能一览表朱元璋中年时期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选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官制分两部分,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

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

为了加强皇权,明朝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罢宰相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明首创的内阁则成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地方官制,明朝共设省、府、县三级行政机构。

军事官制,明朝设锦衣卫,武官第一次掌有监察百官万民之权。

明朝官制在汉、唐旧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官制影响一直延续到清朝,甚至是今天。

一品官:太师、太傅、太保【都是太子的老师,太师是太子太师的简称,有些也是虚职】宗人令【明代宗人府的负责长官。

掌皇族属籍等事。

】左右宗正、左右宗人、左右都督。

【也是宗人府的,低于宗人令。

】官阶,初授特进荣禄大夫【文散官名】升授特进光禄大夫【无固定职务,依皇帝诏命行事】勋位,文官叫左柱国【明朝的极品勋爵】武官叫右柱国。

【明朝的极品勋爵】从一品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都督同知【为分散大将事权,便于皇帝集中控制兵权】那是有太师头衔的。

比如张居正的官职,你可以参考一下:内阁首辅、正一品太师兼太傅、中极殿大学士两个一品官的头衔,一个五品头衔,内阁首辅是实权在握。

明宣宗打猎图正二品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六部尚书:吏部【又称天官,掌管全国文职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封勋等事务】户部【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货币、官员俸禄、财政收支等事务】礼部【掌管国家的典章制度、祭礼、学校、科举和外事活动等】兵部【掌管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驿站等事物】刑部【掌管国家的法律、刑狱等事物】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各部的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

)都御史【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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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

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

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为明朝中央最高级官职;三公为正一品,三孤为从一品,两者位尊权重,但是一种虚职,是皇帝对大臣的加官和赠官,兴化有两位礼部尚书(周如磐、宋继祚)加封太子太保,吏部尚书陈俊加封太子少保,他们都是明代兴化品位最高的官员。

明朝初期,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于洪武二十八年(1093)撤销中书省,自秦设立的丞相制度被废除。

原中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实际上成为朝廷的最高的行政长官,其品位也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

明朝兴化共出了12位尚书,除上述三人加封太保、少保外,其余九人为翁世资(户部)、郑纪(户部)、林俊(刑部)、康大和(工部)、林云同(刑部)郭应聘(兵部)、陈经邦(礼部)、曾楚卿(礼部)、林兰友(兵部)。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司法行政监察机构,明朝部,院同治,院、部权并重,院长官都御史与尚书平级,为正二品,兴化官居都御史的有三人。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地方(省)最高行政长官,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而巡抚在明初为中央派出协调地方工作的官员,为临时的官职,任务完成之后,回朝复旨,职务也就自然取销。

宣德之后(1426—1435),许多巡抚不再回朝,而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

兴化人当布政使的有27人,巡抚3人,其官职均为正二品。

正三品官员兴化有26人,其中六部侍郎(六部的副长官)13人,通政使司(中央情报机关)通政使1人,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卿1人,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长官)1人,按察使司(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按察使9人。

从三品官员兴化有24人。

其中:承宣布政使司参政(省副长官)19人,都转运使司(中央在地方的办事机构)转运使3人,大仆寺(兵部在地方设立的牧养军马机构)卿2人。

明朝全国设159府,府的长官称知府,其官正四品,兴化人官居知府的有35人。

与知府同级的四品官还有:按察使司副使26人,大理寺少卿4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1人。

此外,尚有四品以下,如参议、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六品以上官员,数以百计。

明朝兴化官员政绩显赫,许多人被载入史册,成为兴化的骄傲和楷模。

明代兴化人考中进士的有571人(其中文进士563人,武进士7人,赐进士1人),以明经荐辟6人,特奏2人。

明代巡抚制度初探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明初承元制设行省统驭郡县卫所,洪武九年改行省为布政使司,确立都、布、按并立的体制;宣德以后陆续向各地派驻的巡抚,逐步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衙门成为新的省级权力机构。

所不同的是,第一次变化出于最高统治者的主观设计而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但三司并立作为省级权力结构的时间最多不过持续了半个世纪;第二次变化则完全受着客观社会政治因素的推动而发生,虽然其实际地位并未以法律形式公开确立,但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却长达一个半世纪,并为清代所承袭且为定制。

本文拟就明代巡抚的设置及其地方化、制度化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巡抚的设置,在明中叶主要有三种看法。

洪武说。

郑晓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 [1]。

《明史·职官志》以此并据《会典》予以发挥: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

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员巡行天下,安抚军民。

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

[2]这段记载给我们提供了三条线索:一、巡抚起源于临时性差遣;二、巡抚之名,得之于它的特殊使命,“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三、与一般的御史出巡不同,巡抚主“安抚”而非主“监察”,且体制甚重,被称为“大臣出巡”。

但却容易给人们造成一个错觉,以为明代巡抚一直停留在“事毕复命,即或停遣”的临时性差遣的阶段之上。

永乐说。

王鏊、徐学聚等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

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

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其实,王彰巡抚河南,也是“暂一行之”。

王鏊《守溪笔记》载:时有告周王将不轨者,成祖欲以兵临之,都御史王彰劝止,请带御史三四人巡抚其地,成祖从其请。

王彰到河南,劝周王交出三护卫,随即还朝。

而像王彰这样临时性的差遣,在永乐并非一例。

永乐二年就曾遣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

宣德说。

何孟春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

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

至宣德元年二月,干还,言有司多不得人,土豪肆虐,良民苦之。

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

下吏部会户部、工部议,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

此设巡抚之始。

[4]《明史·宣宗纪》据此,并据《实录》在时间上作了修正:宣宗于洪熙元年八月癸未遣胡概、叶春巡抚南畿浙江,“设巡抚自此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

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

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

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

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

”[5][1] 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 《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都察院》。

[3] 清敕修《历代职官表》卷五0《总督巡抚》。

[4]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

[5] 《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二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叠性。

宣德五年赵新等人分抚各省,直接使命是总督税粮。

《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五年九月丙午,先是,上谓行在户部曰:‘各部税粮,多有逋慢。

督运之人,少能尽心。

奸民猾胥,为弊滋甚。

百姓徒费,仓禀未充。

宜得重臣往莅之。

’”于是命赵新等人分赴各地,“总督税粮”。

但是,在督粮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一系列问题,如有司作弊、豪户包揽,以及农民逋负等等,因而又得“便宜行事”,“往来巡抚,抚安一方”[1]。

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

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有人以胡概为喻,讽谏周忱用法过于宽大,周忱解释说:“胡卿敕旨,在祛除民害;朝廷命我,但云安抚军民。

委寄正不同耳。

”[2]直至景泰元年,景帝在给耿九畴的敕谕中仍说:“往者命尔巡治盐法,今特命尔不妨前事,仍兼巡抚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四府、滁、徐、和三州,抚安军民。

”[3]尽管如此,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这可以从宣德八年给各处巡抚的敕谕中看出:兹命尔等巡抚郡县,务宣德意、抚民人,扶植良善。

一切税粮,从尔设法区处,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种,从尔比较,水田圩岸,亦从提督,使耕耘有时、水旱无患。

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

[4]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

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

如山西、河南,宣德五年已命于谦巡抚,宣德十年五月又让于谦镇守河南,旋兼巡抚,而命兵部右侍郎徐琦、工部左侍郎郑辰、刑部右侍郎吾绅、左通政周铨等并巡抚山西[5]。

又如江西,已有赵新巡抚,宣德十年正月复命右佥都御史王翱往镇守[6]。

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

《明会典》将镇、巡概视作巡抚:“初名巡抚,或名镇守”[7],而不作区分。

这种处理是有道理的,因为后来镇、巡归于一途。

但这并不等于巡抚、镇守完全没有区别。

一般来说,宣德、正统时的巡抚尽管在事实上多久驻一地,但明政府却仍将其视作临时差遣,如徐琦等巡抚山西即是。

而镇守则一开始就有定制的趋势。

如陈镒镇守陕西、于谦镇守河南,皆历时十余年。

正统六年,又开始实行镇守更代制。

这年正月,命王翱、卢睿分往陕西、宁夏,代陈镒、金濂镇守,规定“岁一更代”[8]。

对于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镇守的设置无疑是重要的一步。

但巡抚、镇守重叠,各持敕书,各行其事,出政多门,纷繁骚扰,往往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

在这一时期,巡抚制度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发展和变化。

镇守和巡抚重叠的局面是在天顺时改变的。

英宗复辟后,曾应石亨、曹吉祥等人的要求,罢去各地镇、巡官。

天顺二年四月,又因“各边革去文臣巡抚,十分狼狈”,经李贤建议,复置巡抚[9]。

但出于“镇守既有总兵,又有内臣”的考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10]。

镇、巡自此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初设之时,胡概为大理寺卿,叶春为参政,赵新等六人为六部侍郎;正统时设置的镇守文臣,也是或部或院,未行统一。

这样,巡抚在文移往来、迎送礼遇等问题上往往和负有纠举之责的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发生纠纷。

宣德时赵新以吏部右侍郎巡抚江西,按察使就因非其部属而拒绝予以合作。

为此,宣德七年四月专门规定了巡抚与巡按、按司的文移事例[11]。

景泰四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镇守陕西,布政使许资提出:“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

”为了进一步解决抚、按之间“文移往来,亦多窒碍”的矛盾,明政府接受了许资的建议,将耿九畴由刑部右侍郎转右副都御史,仍镇守陕西[12]。

此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

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巡抚的资格也逐渐制度化。

赵翼指出:“宣德中,于谦由御史超拜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此尚沿国初用人不拘资格之例。

迄资格既定,则巡抚用佥都御史、或由布政使升用。

”[13]这一说法虽然过于绝对,却无意中揭示了明代巡抚内外官并用的原则。

一般来说,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

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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