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的程序与措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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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针对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其中,逮捕和取证程序是该法规定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刑事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进行探讨。

一、逮捕程序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是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限制自由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 逮捕的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逮捕的法定条件包括:存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同时又有可能会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

2. 逮捕的程序逮捕程序主要包括逮捕许可和逮捕执行两个环节。

逮捕许可由执法机关申请,由审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出逮捕许可。

而逮捕执行则是由执法机关根据逮捕许可的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的逮捕行动。

二、取证程序取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案件证据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证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

1. 侦查阶段的取证程序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证据的收集,包括询问、勘验、搜查等。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检察机关需要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和充足性,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3. 开庭审理阶段的取证程序开庭审理阶段,法庭会依法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也有权利进行辩护。

同时,法庭会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逮捕与取证程序的改革与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推进,逮捕和取证程序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 强化取证程序的公正性在取证程序中,应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抓捕方案措施

抓捕方案措施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抓捕方案措施# 抓捕方案措施## 1. 简介抓捕方案措施是指在执行抓捕任务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抓捕行动通常用于逮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搜捕逃犯或者扑灭恐怖活动等特殊事件。

本文档将介绍抓捕方案措施的准备工作、执行步骤以及后续处理,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 2. 抓捕方案措施准备工作在实施抓捕行动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任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 2.1 侦查调查在制定抓捕方案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侦查调查工作。

这包括对嫌疑人的背景调查、活动轨迹的追踪和相关情报的搜集。

准确的情报是成功抓捕的关键,通过分析情报,可以确定目标嫌疑人的可能藏身之处、逃跑路线以及可能的武装情况等。

### 2.2 人员配备根据任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需要确定抓捕行动的人员配备。

通常情况下,一个抓捕行动小组包括以下人员:- 指挥官:负责统筹规划、决策和指挥行动。

- 侦查人员:负责情报的搜集和分析,为抓捕行动提供支持。

- 特警人员:负责实施抓捕行动的武装力量,具备特殊训练和装备。

- 通信人员:负责与外界的联络和通信,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安全。

- 医疗人员: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伤员和紧急情况。

### 2.3 装备和武器根据任务的性质和嫌疑人的可能武装情况,需要确定合适的装备和武器。

装备和武器的选择应根据任务需求和法律规定,确保抓捕行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3. 抓捕方案措施执行步骤### 3.1 行动计划在抓捕行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目标确认:确认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确定目标抓捕对象。

- 抓捕方式:确定抓捕的方式和方法,如全力抓捕、诱捕或包围等。

- 分工和指挥:明确每个成员的任务和职责,确保行动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 逃跑和溃散方案:在行动过程中,嫌疑人可能尝试逃跑或者出现恶劣情况,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应对方案。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的⼏个办案程序犯罪嫌疑⼈被抓捕后,对其涉嫌的案件处理,需要经过公检法三级层层把关,以便使其得到谨慎和公正的处理:具体要经过5个办案程序,下⾯店铺⼩编就办案细节及犯罪嫌疑⼈的权利告知如下。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个办案程序1、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由的强制⽅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拘留的对象是现⾏犯或者是重⼤嫌疑分⼦。

现⾏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重⼤嫌疑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犯罪嫌疑的⼈。

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列举的⽅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被告⼈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时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进⾏逮捕的,就需要经检察机关原批准,⽽逮捕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逮捕的概念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或被告⼈⼈⾝⾃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1、⽬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律由公安机关执⾏。

执⾏逮捕的⼈员不得少于2⼈,执⾏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在24⼩时之内进⾏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即释放。

⽴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的流程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的流程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的流程逮捕是⼀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要对犯罪嫌疑⼈、被告⼈适⽤逮捕的,是需要由⼈民检察院批准的,然后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来执⾏的。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其⼈⾝⾃由是会被剥夺的,那么,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的流程如何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的流程收到逮捕通知书后,需要由公安机关来执⾏逮捕,将犯罪嫌疑⼈、被告⼈羁押在看守所。

⼆、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

但在⼀些特殊情况下,在3⽇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

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逮捕是需要由⼈民检察院批准的,但是逮捕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来执⾏的。

同时逮捕是有期限的,如果逮捕期限届满的,是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需要注意逮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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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以后是什么程序

逮捕以后是什么程序

逮捕以后是什么程序
我们都知道,我国⽬前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所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依法治国的原则有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法必依。

所以在法律规定当中,任何法律条⽂都是有程序步骤存在的,那么在法律中,逮捕以后是什么程序?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逮捕以后的程序?
1、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般为⼆个⽉,复杂的可以延长⼀个⽉。

2、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般不超过⼀个⽉,复杂可以延长半个⽉。

3、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查清,证据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审判期限简易程序20天,普通程序2个⽉,可延长⼀个⽉。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民检察院可以派⼈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

第⼋⼗六条⼈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要求向检察⼈员当⾯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违法⾏为的。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等诉讼参与⼈,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以上就是我国和逮捕之后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逮捕程序之后是什么程序这⼀问题的相关司法规定了,如果对于逮捕之后程序的相关问题仍然还有不清楚的地⽅,建议去当⾯咨询⼀下更加专业的律师以及相关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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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报检查院批捕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报检查院批捕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报检查院批捕流程是怎样的?首先受理,再审查案卷材料,最后作出决定。

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一、公安报检查院批捕流程是怎样的?1.受理。

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

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二、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抓捕方案范文

抓捕方案范文

抓捕方案范文1. 背景近年来,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抓捕犯罪嫌疑人成为了警方工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就抓捕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抓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2. 抓捕目标在开始制定抓捕方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抓捕目标。

抓捕目标可以是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

一般来说,需要对嫌疑人的身份、行为特征、住址、社交关系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并确保获得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抓捕行动。

3. 抓捕策略抓捕策略是指在抓捕行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方案。

为了确保抓捕行动的成功,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抓捕策略:•情报收集:在抓捕行动前,需要对目标嫌疑人的相关情报进行全面收集。

这可以通过调查、监视、技术手段等途径来获取。

情报收集可以为抓捕行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团队配备:抓捕行动需要一个专门的团队来组织和执行。

该团队由经验丰富的警员组成,包括指挥官、侦查人员、特警等。

各个成员应当根据自身的职责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准备。

•行动计划:在抓捕行动前,需要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应包括行动时间、地点、方式、分工等具体细节。

各个成员需要对计划进行充分了解并进行模拟演练,以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

•技术支持:在抓捕行动中,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技术支持。

例如,通过监控设备、通信工具、卫星定位等手段来监视目标嫌疑人的活动并实时获取相关情报。

•协同作战:在抓捕行动中,需要与其他部门或组织进行协同作战。

例如,与当地派出所、特警部队、侦查单位等合作,共同完成抓捕任务。

4. 风险与应对在抓捕行动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人员安全:抓捕行动涉及到直接接触嫌疑人,需要注意人员的安全。

在行动中应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

•证据保全:抓捕行动需要依靠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因此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特别是在逮捕嫌疑人时,要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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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刑事诉讼法题目:关于我国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探究姓名:涂静美学号: 2014035101033 学院:法学院专业: 2014 级法律(非法学)关于我国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探究摘要:逮捕措施是指在逮捕制度的指导下,具体对逮捕制度进行操作和实现的一系列司法实践。

我国逮捕措施的适用存在许多问题:立法过于简单,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司法独立性缺乏制度保障,容易产生行政干预;逮捕内部审查制度落后;缺乏错捕的救济制度。

因此,应完善立法,明确逮捕的具体标准;加快推进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预;完善逮捕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逮捕事后救济制度。

关键字:逮捕措施;适用问题;完善对策一、逮捕措施的理论概述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1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逮捕措施的适用,一方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错捕无辜,保障无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对逮捕措施的适用必须慎重,防止不当和滥用。

二、我国逮捕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过于简单,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我国刑事讼诉法规定逮捕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等。

我国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这些条件,没有规定各个条件的具体内容,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容易造成错捕。

1孙谦.逮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9-50.首先,法律没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做出明确的证据要求和犯罪事实的内容要求。

对此,虽然《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的质和量的问题。

有关法律对犯罪事实是“基本犯罪事实”还是“关键犯罪事实”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将导致逮捕标准的不确定性。

若以“关键犯罪事实”为标准,无疑会造成逮捕的迟疑,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若以“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准,将造成逮捕措施缺乏法律的严厉性,也将导致逮捕措施的滥用。

3其次,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没有具体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最低为六个月,4这意味着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逮捕,将造成实践中“构罪即捕”的情况。

没有统一的逮捕标准,导致实践中逮捕的滥用,法律失去了严肃性。

再次,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不好界定。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

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分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危险性,但在实践中这两种危险性只是执法者的主观认识,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标准。

(二)司法独立性虽有法律的规定却没有制度保障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的一般表述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司法实践中最难做到的就是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在双向性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者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争议及交涉的趋归和结果是一个被普遍过程观察到的事实。

”5在实践中,因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较多的行政干预存在于经济犯罪中。

经济犯罪的案件与本地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一些官员为了政绩便以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名义,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地方经济的发展。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刘根菊,杨立新.中国逮捕的实质性条件刍议[M]//陈光中,等.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7.4徐静春.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5陈卫东,刘计划.《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上)》.中国律师, 2000.9.(三)司法机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公安机关撤销和变更逮捕措施存在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以下4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一是第72条规定的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实际上就是对原批准逮捕决定的否定;二是第7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同时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三是第74条规定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四是第75条规定的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6按目前的法律规定,逮捕批准权在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逮捕不具有决定权,而公安机关却有权变更逮捕措施,释放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

虽然在变更逮捕措施,释放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没有要求办理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手续,但其逻辑前提是先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也就是《刑事诉讼法》将逮捕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同时赋予了公安机关。

这种机制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变更或者撤销逮捕措施失去了必要的监督,有可能助长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不利于公正司法。

2.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所存在的问题《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这一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逮捕不仅有批准权,还有决定权,并且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决定权与法院对逮捕的决定权并列,没有区分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有逮捕决定权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逮捕的决定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不管是对自侦案件,还是对公安侦查的案件,都有逮捕决定权。

7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逮捕决定权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6顾培求.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J].法学研究,2000,(3).7马喆.逮捕制度再定义与错误逮捕认定,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M]. 2008.2 .这个条文本来应该完整地重申《宪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只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而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逮捕。

(四)逮捕内部审查制度落后我国逮捕审查制度是单向的内部审查,并没有在法律中规定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24小时以内必须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一旦发现存在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应当立即释放。

8我国应该建立像德国和法国那样的逮捕后续审查制度,以确保逮捕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我国单一的审查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逮捕的审查形同虚设。

由于缺乏完善的逮捕后续的审查制度,容易造成“一捕了之”的违法逮捕情形的出现。

9此外,被逮捕人对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持有异议时,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人员可以对逮捕提出异议,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实践意义甚微。

三、我国当前逮捕措施存在的不足原因分析(一)相关条文的理解不一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首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没有对证据的质和量作出要求。

针对于此,我国《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86条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了一定的要求,然而,这些法律的规定仍然难以弥补实践操作中的证据质量要求的缺失现状。

审查批捕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比较靠前的环节,如果以较高的标准来评价批捕,无疑会造成逮捕的迟疑性,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逍遥法外,然而标准过低,也将导致逮捕措施的滥用,造成对无罪者的合法权益之无端侵害。

10其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具体标准不好把握,实践意义甚微。

立法者用“可能”表述的本意或许是为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徒刑以上刑罚最低为六个月,意味着大多数案件均可逮捕,使逮捕更多地表现为“惩罚性”,由于“可能”蕴含的不确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无论是捕与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11这损害了逮捕的严肃性,并且过多表现惩罚性的逮8郝银钟:《论批捕权的优化配置》,载《法学》1998年第6期.9浅议我国当前逮捕措施适用现状.中顾法律网。

10刘工,贾永强.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思考[J]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0.11捕是与逮捕的保障诉讼之目的相左的。

(二)人权保护的忽视1.被逮捕人权利难以得到实现通说认为,被逮捕人的权利应当得到现实的保障,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

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逮捕人权利保障的忽视现象比较严重。

以逮捕人辩护权利为例,在实践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现象非常普遍: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家属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侦查的机关常常迟迟不予以答复;律师要求会见,侦查的机关出于防止批捕环节的供述出现不稳定情况影响到侦查,便出现一再拖延的情形;12即使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也会时常出现律师被侦查人员无理打断或者被无故取消会见的现象等等。

2.逮捕的标准掌握过松和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在我国,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占到刑事案件的90%以上。

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被逮捕后90%以上被保释,其他西方国家捕后保释比率也在70%~80%之间。

近年来,某些基层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为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的标准掌握得并不严格,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

13四、完善我国逮捕措施适用的建议(一)提高立法技术的法治改革逮捕必要性与实践中的科学性与否主要取决于的立法模式选择,较高立法技术的法治改革要求源于司法稳定性的特点。

14例如,采用概括式规定还是列举式规定要根据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具体决定。

国际上关于羁押问题通行的原则是羁押例外原则,从立法上对羁押的适用严加限制,采用列举式规定更有利于达到限制适用的目的。

我国法律也应当明确规定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尽量减少司法机关的裁量余地,才能有效地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

根据通行的羁押目的,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列举出有必要逮捕的情况。

12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一比较法角度的分析[J].政法论坛, 2001, (4) .13贺恒扬.疑难罪案的审查逮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9.14钟玲.论逮捕措施必要性及其完善措施[J] .法制与社会.2010 (9).我国习惯于利用“严打”,虽然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但实践中往往忽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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