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严格责任及其任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作者:张翠芳司成沅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刑事严格责任,是指国家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社会法益,允许不问犯罪心态而对被告人的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虽未明确确立相应制度,但司法解释和单行法规中,已经体现了严格责任的精神,这也肯定了我国确立严格责任的可行性。
【关键词】严格责任;犯罪构成;主观意图;过错推定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132-01英美刑法中的刑事严格责任,是指国家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社会法益,允许不问犯罪心态而对被告人的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重要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
在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提高诉讼效率及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无犯意则无犯罪”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不承认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存在。
认为“这些所谓犯罪行为(严格责任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是犯罪,只是可受行政处罚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或治安交通管理的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行为。
关于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要否规定严格责任,近年来在学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争鸣。
否定论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当采用严格责任。
罪过责任始终是我国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失责任与我国刑法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应予否定。
”1肯定论者认为:“为了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提高人们的注意力,同时为加强对某些特殊对象的特别保护,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条款。
”我国刑法正满足了这一社会要求,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以及在此期间颁布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都涉及到严格责任的适用,这说明在刑法领域,我国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前提下,肯定了严格责任的价值。
而且在我国适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
第一,严格责任具有与我国刑法理论融合的可能性。
基于英美国家在刑事实体理论上的灵活务实和程序上的严格规范,严格责任制度得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屡屡发挥积极作用。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No 2 Ge ealNo 4 .1 n r . 8
哲 理
Phl s p y io o h
21 第 1 0 0年 2期
No . 2 2 0 1 01
论 刑法 中 的严 格 责任
王冰心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3 ) 0 0 8 摘要 : 中外学者对严格责任的概念争论不断 ,k0史渊 源来看严格 责任 , ., , z i 对界定 严格 责任很 有价值 。对严 格责 任价值分析 , 定其适 用的意义 , 肯 也是我 国刑 法的题 中之义。 同时 , 国的严格 责任 还未制度化 , 我 有待词 : 严格责任 ; 罪过责任 ; 价值 分析 ; 适用
中图 分 类 号 :9 4 1 2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是英美刑法 中独有 的一种刑事归 责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以罪过责任为归责原则 , 对其一直 保持反对态度。存在 即合理, 一种制度尤其存在的必要性 , 也就有其适用的合理性 , 不能一 味得摒弃。严格责任的适 用也存在着很多弊端 , 需要不断的优化制度设计 。 严 格 责 任 的 历 史 渊 源 和概 念
一
、
( ) 史 渊 源 一 历
罪过责任作为人类 历史 上的 巨大进 步 , 而被学者奉 为完美理论 , 可撼 动 。作 为它 的例外 , 格责 任从产 不 严 生到现在 , 都备 受争 议。有学 者认 为 , 刑法 从古 典结果 责 任 逐 渐转 向 现代 的意 志责 任 , 本 身 事 刑 法 在 对 人 自 这 身的认识 上及控制技术方 面取得的重 大进步 , 我们不应 发 , 立 法 上 表 明对 这 种 行 为 不 可 容 忍 和 统 一 处 理 的 态 当再 作 任 何 倒 退 。刑 法 所 关 注 的 仅 仅 是 人 的 意 志 , 行 在 是 度, 可谓 “ 两害相权 取其轻 ” 。于是英美 刑法开始突破 罪 为人 倾 注 于实 害行 为 的故 意 或 过 失 的罪 过 , 出 这 个 范 超 过责任原则 , 在大量 的判例 中适用一 种被称 为严格责 任 围刑 法 就 变 得 无 聊 , 得 多 管 闲 事 , 一 方 面 便 是 野 蛮 显 另 的制度。英美 法系是判 例法 为主导 的法系 , 尚实用 主 和残暴 。严格责任 在一 定程度 上 不问行 为人 主观 心理 崇 义, 法律 的形成大都来源于实际判 例 , 从个 案到一 般 , 由 态度 , 只要他 的行 为符合法律 规定或造 成了法律 规定的 此可见严格责任在 司法 实务 中 的运 用频 率。 由此 我们 危害后果就可 以定罪 , 提是 行为人 的行为对社 会公共 前 也可以推 导出 , 实践需要严 格责任的适用 。 利 益 造 成 了危 害 , 且 不 问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心 理 态 度 , 而 并 不是不考虑 , 只要被告人能举证或 列 出 自己辩护理 由就 ( ) 念 二 概 社会 上大量 的严 从严 格责任 的历史渊源来看 , 它作 为一种罪 过责任 完全可 以推翻 。如果不适用严格 责任 , 重事件发生 , 谁来保护受损 的公众 的利 益?谁来维 护受 的例外 , 与罪 过责 任 的不 同 应该 是我 们 界定 的 关键 因 刑 素。罪过责任是 以行为人的主观 罪过作为 归责的基础 , 害 者 的 人 权 ? 势 必 造 成 社 会 的 混 乱 , 法 功 能 也 会 减 弱 。所以 , 笔者认 为严 格责 任并 没有破 人权 , 而在 保 反 而严 格责任则 不 以主观罪 过为 归责 基础。那 它 以什 么 很多特 定群体 的利 为归责基础?从英美判例来 看 , 它是 以行 为人的行 为后 护人权方面有很多积极意义 。另外 , 最大 限 果为归责基础 的, 即行 为人 的行 为危害 了公 共健康 或社 益血药特殊保 护。刑法在这 方面采用 严格责任 , 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的权利 , 这也是 保 护人权 的表 现 , 笔 会安 全与福利 , 表面形式上看 它与行 为人 的主 观罪 过 从 者认为严 格责任与保护人权 不是 相对立 的。 并无关系 , 可是 是 否 以单 纯 的行 为后 果 就认 定其 为 犯 ( ) 二 公正与效率的博 弈 罪?当然我们 的答案是否定的 , 因为这是单 纯的客 观归 罪, 一向为学者所批判 。这就产 生了严格责 任的严格 程 严格责任在很 多情 况下 是因 为很 多案件 , 控方很 难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的 行 为 “ 认 为 是 犯 罪 ” 的 规 定 ,明 确 排 除 了严 格 责 任 , 在 追 究 犯 罪 时 ,既 反 对 片 面 不 ③
的 “ 观归罪 ” 客 ,也 反 对 片 面 的 “ 主观 归 罪 ” 但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这 种 “ 客 观 相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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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 法 中 的 严 格 责 任
张 中
“ 犯 意 则 无 罪 ,也 无 刑 事 责 任 ” 是 传 统 刑 法 理 论 确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有 罪 的 一 项 基 本 无 原 则 。在 英 美 法 理 论 上 ,肯 定 刑 事 责 任 的 两 大 要 素 是 犯 罪 行 为 和 犯 罪 意 图 ,缺 少 任 何 一
统 一 原 则 ” 一 统 天 下 的 局 面 在 刑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被 打 破 ,出 现 了有 关 严 格 责 任 的单
行法规 和刑 事判例 。学 界对严格 责任存在 的合 理性也 展开 了讨论 ,为此 ,本 文借 以对严 格 责 任 的理 性 分 析 , 以就 正 于 学 界 同 仁 。
免 地 发 生 这 种 危 害结 果 ,在 理 论 上 称 之 为 意 外 事 件 ,行 为 人 对 此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而 在严 格 责 任 场 合 ,对 于 某 些 犯 罪 ,立 法 者 并 不 注 重 行 为 人 的 主观 罪 过 , 只要 行 为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危 害 结 果 ,就 要 求 行 为人 对 此 负 责 ,至 于 行 为 时 行 为 人 是 出 于 故 意 还 是 过 失 ,或 者 既 无 故 意 也 无 过 失 ,都 不 影 响 犯 罪 的成 立 。 第 二 ,客 观 上 造 成 了危 害 结 果 。 与 过 失 责 任 有 所 不 同 ,在 过 失 责 任场 合 ,如 果 行 为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

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体系地位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犯罪责任人不需要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的过错或过失,只要行为符合法定标准,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严格责任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严格责任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为了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法律对这些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制度,强化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严格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刑法主观方面的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犯罪行为,对主观方面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采用严格责任的法定规定,可以使犯罪行为难以逃脱法律的追究,更好地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责任的建立和适用也体现了对预防和防范犯罪的重视。
通过对某些行为设置严格的责任,可以迫使人们在行为中更加谨慎和权衡,降低犯罪的发生率,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严格责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由于严格责任不需要证明犯罪人的过错或过失,容易导致刑罚的过重和不公,对犯罪人的人权权益造成侵害。
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严格责任又显得过于苛刻,适用不当。
在具体的刑法适用中,需要充分权衡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对于犯罪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平衡。
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也需要注意保护犯罪人的人权,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严格责任的法理思考

严格责任的法理思考[摘要]严格责任制度是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
它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增加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我们应严格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是现代社会追求效率的产物,是为维护一般公正而最小限度牺牲个别公正的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关键词]严格责任;诉讼成本;效率;公平刑事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客观责任(结果责任)被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所代替。
这种过渡的实现是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提出责任主义原则以后的事情。
自17世纪以来,普通法都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心态。
但在19世纪末,严格责任引入刑法领域后,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原则受到了挑战。
理论界也由此展开了关于严格责任的激烈争论。
本文试图通过对严格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找寻英美法系国家选择适用严格责任的内在根据。
一、严格责任概说何谓“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一般把严格责任的犯罪定义为“不需要有犯罪意图……只有行为(犯罪行为)就足够了。
有学者据此认为严格责任就是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是对严格责任的一个误解。
因为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是法院在某类特定案件中,完全不考虑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只要能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定罪的情况。
它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础,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排除主观要件的情况)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形。
而严格责任则有实体性解释和程序性解释:按严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犯罪意图可能与定罪完全没有关系,有犯罪意图或无犯罪意图对责任来说可能都不是实质性的;按严格责任的程序性解释,起诉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他的责任。
如采用实体性解释,则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责任,而这正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因为绝对责任完全排除主观要件(犯罪心态),而严格责任虽说对特定行为的某一非常重要的要素不要求犯意,但这绝不意味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 的主观心理状态 , 即可使其 负
刑 事责 任 。换 言 之 , 只要起 诉 方 证 明被 告 人 具有 法 律规 定 的事 实 , 官就 可 以对被 告人 定罪 , 法 但是 行 为 人 能证 明 自己无 过 错 除 外 。 因此 , 格 责 任 的本 质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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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9月 第 1 9卷 第 3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 a o h n i oic n a n tuefrA miit tr o r l fS a x P lisa d L w I si t o d nsr os n t t a
为 程序 运作 和实 体规 范 的紧密 结合 。这 种观 点强 调
并不等于绝对责任 。 “ 法 中 的严 格 责 任 , 指 在 行 为 人 主 观 罪 过 刑 是 具体形式不明确时, 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
的行 为 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 制度 。 这 是 一 种 罪 过 责 ”
在于免除了起诉 方证 明被告人 主观罪过 的举证 责 任。 _这是对严格责任的程序性解释 , ”3 采取举证责
任 倒置 的过错 推 定 。它侧 重强调 严 格责 任在诉 讼 程
序上的运用 , 有利于节约诉 讼成本 , 提高诉讼效率 。 但严格责任之所 以在英美刑法 中得以确立主要是因
S p ., 00 et 2 6
Vo. 9 No 3 11 .
【 刑事法学论坛】
试论我 国刑法中 的严格责任
颜 娟
( 汉大学法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 摘
任。
要] 严格责任既符合我 国刑法规定, 又不违背我 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 定, 具有其合理性 ,
试论刑法当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试论刑法当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作者:张婧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严格责任原则最早出现于英美刑法当中,其主要含义是,在某种没有罪过的场合仍可将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作为无罪过责任的一种,是对传统刑法罪过责任的必要补充,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但主观罪过不易查明的犯罪。
何谓严格责任?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将来是否应当设置严格责任?对此,历史地考察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系统分析我国刑法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之后,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将来也不应该在我国刑法中设置严格责任。
【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罪过责任;借鉴价值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07-02一、严格责任的概述(一)概念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在理论上又称为绝对责任或者不问过失责任。
1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考察几种英美刑法论著,可以对严格责任作如下定义:严格责任是指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对某些犯罪的构成不要求一般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结果,就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或定罪处罚。
(二)渊源在刑法发展史上,罪过并不是从来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过”的概念被引入英国普通法始于16世纪末17世纪初,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刑法又开始突破“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在其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之为严格责任的制度。
英美刑法学者对严格责任的态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肯定论,否定论和折中论。
严格责任可以分为“公共福利犯罪”的严格责任和“道德犯罪”的严格责任、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与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绝对的严格责任与相对的严格责任、广义的严格责任和狭义的严格责任。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这一原则源于西方刑法罪刑关系上的两个原则即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
我国刑法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是比较科学的。
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定罪与适当量刑的根本方针。
本文通过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来源与发展,基本概念,所揭示的罪行、责任、刑罚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的本质和实践意义,指出在该原则中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决定性因素,责刑的均衡关系是从属因素,从而使罪责刑均衡关系具体化、严密化,构成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部分,分别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溯源;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及实践意义。
本文肯定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无产阶级的公正、正义观,同时也指出任何罪责刑的均衡关系都不是永恒不变的。
一、引言为了反对中世纪刑罚的残酷和专横,限制刑罚权不当扩张,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正义,保障人权,在西方罪刑关系上古典学派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罪刑相当原则,一是责任主义原则。
这两个原则成为当时资产阶级刑法的主要基石。
这一点是近代派学者也承认的。
加罗法洛曾经说过,古典学派提出两个对目前刑事科学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说关系重大的原则,即:(1)除非行为人对其行为负有道义责任,否则犯罪就不存在。
因此,犯罪的严重性随着道义责任的轻重而变化。
(2)刑罚量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成正比。
(1)第一个原则就是道义责任,即责任主义,第二个原则就是罪刑相当。
加罗法洛指出:道义责任和罪刑相适应继续成为刑法的基石,尽管科学研究表明它们具有内存的不可能性。
(2)近代学派是坚决反对这两个原则的,加罗法洛说:我们正在论及的这些原则被错误地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它们实际上刑法衰弱和衰败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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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责任论和意思责任论 , 也不同于试图使两者折衷的人格责
任论 , 它是一 种不 以存 在 罪过 为要 件 的责 任形 态 , 产生 有 其 其历史必然性及现 实合 理性 , 不能 简单 的予 以肯定或 否定 。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 、 产 社会 化程 度 提高 的结果 , 仅反 映 生 不 了早期 工业社会的现实需要 , 且符合 英美 刑法的特点 。严 而 格 责任强调维护社会 的整 体利益 , 强调行 为人具 有防止危 害 结 果发生的义务 。严 格责 任 是仅适 用于社 会危 害性 比较 大 的侵害公共 福利的犯罪 、 公共卫 生安全及公 共道德 方面的犯 罪, 它并非真 正意 义上 的犯罪 , 而是通 常规 定在行政 、 交通等 管理法 规中 , 为公众利 益需要而 用刑罚 加 以禁止 的行为 。基 于这类 犯罪 的特点 , 刑罚 的适用 仅限 于处 罚较轻 的罚金刑 其 和短期 自由刑 , 除 了无 期徒 刑及 死 刑的适 用 。另外 , 于 排 由 这类犯罪 的特殊 性 , 观罪 过 一般 不易查 明 , 主 而且 被追 究者 般都 是真正的犯罪 , 以, 所 由被 告 承担举证 责任 , 当其举证 不能排 除合理怀 疑是 被判 有 罪 , 高 了诉 讼效 率 , 提 减少 了初 级法庭案件 繁多的诉 累 。
一
任犯罪。
普通法上 的严格责 任主要有 :1 公害罪 , () 指对公众福 祉 有潜在危 险的制造 噪音 等污染生态环 境 的犯 罪 ; 产品瑕疵 危 及公众健康 和安全 的犯 罪 , 以及危 险作业 造成他 人损 害的犯 罪, 不论其是否 有过 错 或者 是 否认 识 到 行 为 造成 的公 害 事 故, 只要造成 了潜在 的危 险 , 都要追 究 有关 责任 人 的刑事 责 任。( ) 2 中伤性诽谤 罪 , 以长 久性 的形 式公 布对某 人或某 指 类人具有诽谤性 内容 的材 料的行 为。此 时 , 只有在具备 正 当的辩护理 由及公 布 的内容 是真 实 的时候 , 不 构成 本罪。 才 () 3 渡神罪 , 只要行 为人 对上帝 、 经 等进行 亵渎 性攻 击 , 圣 不 论 出于何种 目的 要 定罪处罚 。( ) 4 藐视法庭罪 , 需证 明 无 行为人存在污蔑心理 , 只要有藐视法 庭的行为 , 即可定罪 。 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主要 见于一 些违反工 商管理 、 交通 管理及食品卫生 的法 律上 , 交通 法》 《 类 与药 物法 》 如《 、酒 、 《 环境法》 等判 例中。在 美国 , 酒店 老板只要 出售 几听饮料给 未成年人 , 即使他有充 分的理 由相信 该未成 年人 已达成 人年 龄, 也同样构成犯罪 。 二、 严格责任 的理论依 据 严格责任的存在受到丁众多 的指 责 , 其理 论牡础其 是为 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 。主要有 以下3  ̄, L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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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6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a o io igA mii rt nC l g o r l f a nn d ns a6。 0 6 . 20
(第 8 卷第 6期 )
一
、
生的危 害结果的严格责任 , 以抑制 其物欲的过度膨胀 。 ( ) 三 风险分担 论 该理论认 为 , 工业是 现代社会 生存 和发 展必不 可少的经 济活动 , 其本身并无违 法性可言 , 但其 本身 又意味着风 险, 即 在一定范 围内和一定 程 度上 , 它对社 会所 产生 的 负面影 响。 但考虑到其存在 的经 济 、 会价 值 , 须对 这类风 险进行 重 社 必 新分配 , 于是严格责任应 运而生 。 严格责任是 对“ 无犯 意 , 无罪 , 则 也无 刑事 责任 ” 一传 这 统刑法原则的挑 战。在 大陆法系 国家 , 犯罪 主观方面 的罪 过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之一 , 也是行 为人在其 自由意 志支配 下实施的危害行 为承 担刑 事责 任 的根 据。 而严格责 任不 同 于刑事古典学派 的道义 责任论和行 为责任 论 , 会学 派的社 社
[ 摘 要]
严格责任作为无罪过责任的一种, 是对传统刑法罪过责任的必要补充, 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严重危害公共福祉
安全但主观罪过又不 易查明 的犯 罪。主客观相统一是我 国刑 法追究刑 事责任 的基 本原 则 , 对持 有型犯 罪 , 但 对未成年人 的性 犯 罪以及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 立法规定和 司法 实践都有不 同程度的体现 。 [ 关键词 ] 罪过 责任 ; 罪过 责任 ; 无 严格 责任 [ 中图分类号 ]D 6 F [ 献标识码 ]A 文 [ 文章编号 ]10 -4 5 (0 6 O ( 3 2 0 8- 0 3 2 0 )6 ) - - 3
严格责任的概念及其存在 范 围 『格责任 (tc l bly I s iti it)也称无 罪 过 责任 , 存在 于英 r a i 是 美刑法 中的…种特殊的刑事 责 ,制度 , 壬 其宗 旨在 于强化社会 责任 , 防患于未然。它是 1 9世纪 以来 , 随着 工 业 的发展 , 公 害事故增多 , 为保 护公众 利 益 和安全 , 预防 和 限制公 害事故 的发生 , 而逐 渐在英 美刑法 立法和判 例 中形成 的一种 特殊 的 刑事责任制度 , 为人 即使 在行为 当时确实 不具备犯 罪构成 行 所要求的犯罪意图 , 或者法律 并不要求 行为 人证 明其 在行为 时具有犯罪意图 , 只要行 为人在客观 上实施 了法律所 规定为 犯罪 的行为 , 或者 只要 是被告 人 自愿 实施 了被 法律所禁 止的 行为 , 可以认定其 行为 构成 犯罪 , 要 承担 相应 的刑 事责 就 就 任 。法官们 在认 定严 格责任 时 , 以运 用 自由心证 , 可 因为 立 法者始终没有在制定法 中明确规 定究 竟 何种犯 罪 为严格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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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严格 责任 及其任 我 国刑 法 中 的体现
张 亚
( 河南 检察 职业学 院, 河南 郑州 4 0 0 ) 5 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