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文科教学部提供)1.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2.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3.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现象的体制性省思4.司法民主及其限制性问题研究5.《物权法》的实施—-律师面临的机遇与挑战6.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7.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8.浅谈司法和谐9.论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10.律师(取证权)的观点评述11.论网络舆论监督12.宪法与权利13.论公民权利与法治国家的建设14.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15.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16.论司法独立17.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18.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19.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的缺失20.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21.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22.“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23.试析种姓制度对当今印度社会的影响24.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25.历代典权特征略考26.我国“民工荒”问题法律研究27.论人大监督职能的加强28.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29.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必要性30.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31.依法治权—-《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功能32.行政许可权初探33.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思考34.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35.试论知情权与行政公开制度36.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民主化与法制化的保障37.论行政法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38.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联系区别39.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40.论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关系41.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相关问题42.论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及程序43.论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44.论共同犯罪45.减刑制度研究46.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47.犯罪未遂比较认定48.论罚金刑49.论自首制度50.论偷税罪51.论间接实行犯52.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若干问题研究53.浅析一般累犯的适用54.试述立功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55.票据抗辩制度研究56.信用卡法律问题思考57.保险欺诈法律问题思考58.论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59.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60.试论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61.论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62.浅析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63.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6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65.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66.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对策67.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68.论刑事诉讼的强制制度69.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70.试论行政诉讼程序的证明责任71.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72.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73.试论证据法改革与司法公正74.公正和效率——我国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7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76.论我国反诉制度的改革77.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78.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79.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80.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81.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82.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83.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84.浅析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85.《行政许可法》与反腐败86.彻底改革户籍制度以实现迁徙自由87.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88.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89.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问题90.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91.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92.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93.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94.浅谈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处罚与预防95.司法实践中伪证罪的若干问题96.对特许经营权的认识97.我国加入WTO面临的法环境和政府法制建设98.刑事赔偿确认问题的探讨99.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100.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英美刑法严格责任的实质及其借鉴

、
从严格责任的发展历史来看 , 在英美早期的刑 法理论 中, 严格 责任是等同于绝对责任的 , 现代刑 法理论则将两者加 以区别 。“ 严格责任从完全排斥 被告犯意的证明到要求被告证 明缺乏与行为相关 的犯意 , 从免除控方的举证责任到要求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 , 严格责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渐进和缓慢的 过程。… 在早期 , ” 1 学者们关 于严格责任 的争议 最
[ 收稿 日 】09 0 一 6 期 20 — 4 O
[ 作者简介】 李敏,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俊,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
* 基金项 目] 【 本文 系司法部 重点课题《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 究》 阶段 性成果 , 目编号 0S B09 项 6F 10 。
识行动 , 这对于犯罪来说也 特别 正确” J当立法 L‘ 4‘ 者根据生活经验和事实逻辑 , 认为某种法律所禁止 的行为与行为人某种特定 的犯意存在高概率的联 系时, 则立法只规定一个基本 的行为事 实 , 而不规 定相应的犯意 , 因为立法者相信 , 犯意就隐含在行 为事实之中。也就是说 , 立法者针对法律所禁止的 某些 行 为 推 定行 为人 存 在 相 应 的 犯 意 ”5 大 部 【 5在 J 分情况下 , 严格责任 阐释为一种推定过失责任。一 方面法律通过注意义务赋予相关行为人更高 的注 意标 准 。主要原 因是在 某 些 危 及公 共 安 全 或 公 共 利益的特殊行业中 , 保护社会利益 。如果其未合理 履行法律要求 的“ 更高的注意义务” 而致使危害结 果发生 , 则法律推定其对危 害结果 具有过失。当 然, 我们也不能对人们难 以预见 的信息作苛刻要 求, 否则 会 对 社会 秩 序 的正 常 流 转 构 成 障 碍 。所 以 , 判 断注 意义 务 的根 据 和 范 围底 线 时 , 坚 持 在 应 这样 一个底 线 : 国 学者 胡 萨 克 提 出 的控 制 原则 , 美 是指把刑事责任施加于人们无法控制的事态 即为 不公正。其核心内容是 : 一个人 , 如果它不能防止 事 态 的发生 , 就是 对事 态不 能控制 。事 态是 指针 对 的一些 难 以确定 的事情 , 如果 “ 事态 是行 为 , 应该 他 能够不为该行为 ; 如果是后果 , 他应该能防止其发 生; 如果 是意 图 , 他应 该不 具有 这个 意图 。所 以 , ” 在 严格 责任 的场 合 , 告 有 能力 来 防 止其 违 法 行 为 , 被 但他 没有运 用所 拥 有 的控 制 能 力 , 以“ 责 那 些 所 谴 没有 控制造 成危 害 的 事 态 的人 是 合理 的” 【 格 。6 6严 J 责任的严格程度超出行为人的控制能力 , 则易被人 认 为是 不合 理 的。 ( )程序方 面表 现为 举证 责任 倒 置和 辩 护理 二 由。 因为过错 推定 只是一 种事 实推定 , 非不 可反 并 驳的法律推定 , 为了救济错误 , 推定在程序法意义 上表 现为 举证 责任 转 移 和 允许 反 驳 。这 也 是 严 格 责任 的程 序法 意义 。 1 免 除起 诉 方 部 分证 明 责任 , 为 人 对 无 罪 . 行 过承担举证责任。 推定是 由几个相关基础 事实得 出推定 事实 。 对 于基础 事 实起诉 方仍 是 要 承 担举 证 责 任 的 。 即 严格 责任 制度把 举证 内容 划分 为两部 分 : 行 为及 对 其违法 性 的证 明 和对 罪 过 的证 明 。其 中对 行 为 及 其违 法性 的证 明仍 由控方进 行 , 同时免 除其 对 罪过 的证明, 而将该证 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也就是说 , 在被告的行为经控方证明是存在的情况下 , 根据法 律规定推定被告具有过错 。在刑事司法过程 中, 所 有罪名的最终落实 , 都依赖于通过确定 的危害行 为、 后果等客观事实——而并非虚无缥缈不 可捉摸 的所谓主观罪过——进行推定。例如有人认为 , 对 “ 明知” 定 的唯一途 径就 是推定 : 据行 为人 的外 认 根
我国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

我国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摘要:环境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大新挑战,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这是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环境犯罪。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中合理有限地选择适用严格责任。
关键词: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必要性;可行性。
一.引言在国外,严格责任的采用范围也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严格责任。
如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认为他们国家的刑法典,存在着严格责任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直到今天仍然坚定的认同严格责任存在的合法性。
[1]到目前为止,严格责任已得到西方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在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有犯意或不要求有犯罪心理就可以构成犯罪。
肯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过错推定责任或无须证明犯意的责任。
赵秉志教授在《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仅以过错为依据已不足以控制由现代化生产、经营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
因此,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采用严格责任,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如一旦发生危害就应当承担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严格责任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严格责任严格程度的把握上。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合理有限地适用严格责任。
二.环境犯罪和严格责任的概念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对于严格责任的概念,大致有两种理解:其一,严格责任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严格责任是指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项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不要求证明犯罪过错的存在,就可认定的犯罪。
环境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的必要性

2009年2月第23卷第1期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 R N A L O F X矾ⅪA N G l I NⅣ皿SnYR出.2009v01.23N o.1环境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的必要性于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由于目前理论界对严格责任的内涵存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是否应在环境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也持有不同的观点。
现代意义的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
将严格责任引入环境刑法,首先,可以提高预防犯罪的效率。
其次,可以平衡社会与个人之间利益的冲突。
最后,可以保障有关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
这一制度的引入将为有效地保护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关键词:严格责任;环境刑法;污染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1—0066—03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为社会增加了许多风险性因素,加之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事件急剧增加,已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瓶颈。
如果我们还是囿于传统意义‘的罪过理论,由控方来全部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的罪过,就会使意图或正在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不利于从根源上预防这类犯罪,体现实质性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有效地保护环境。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引入严格责任这一原则来弥补这一缺陷。
一、关于环境刑法中应否引入严格责任存在的争议对于是否应在环境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一)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悖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l j。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并非不讲主观罪过而定罪,而是不必证明主观罪过就可起诉,只是将这种证明自己无辜的责任转由被告人一方来承担而已。
如果被告人能证明该损害事实的发生自己并不存在过失,就能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环境刑法适用严格责任,势必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2J。
由于环境问题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和可变性,所以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治理,并且耗费大量的资金。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作者:臧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所形成的各种罪过不断增加。
由于在家庭暴力的特殊环境中,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的难以被认为是合法的辩解。
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量刑既不契合大众的正义感触,也不契合公正与人民的利益。
在今日的司法实践中,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构成暴力犯罪的一方经常因蓄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被判刑和判刑。
在刑法范畴,对于这些主体是否都适用于此类指控和量刑标准,存在不同意见。
因此,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未来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正当防卫作者简介:臧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0.099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在实践中被广泛用于在面临紧迫不合法侵权时制止不合法侵权。
但是,当合法的过防和家庭暴力相结合时,他们将面临新的困难和使用困难。
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给受害妇女造成了严峻的身心伤害,并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
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家庭调和与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概述歌德曾经说过,“和平的暴力有两种,即法律和礼仪”。
家庭暴力作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违背了法律和礼仪。
由于经济和文明要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说不同。
加拿大将家庭暴力界说为“使用罪犯的肋骨,优待,懒散或疏忽来危害受害者的心思和身体完整性或其权力,安闲和情感的行为。
”《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规定,家庭暴力是对成员的暴力行为。
家庭成员,并对他们形成身体损害或惊骇。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实施后,“家庭暴力”一词在我国法令中初次出现,其中第3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论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

2022年第1期(总第185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No. 1,2022Serial No. 185
法学论坛
论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王利宾(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46
)
摘 要:与过去不同,现代的连带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中,
刑事调整的重要原则是罪责
自负、反对株连。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在规定前科报告制度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
时,仍然有隐性连带责任的痕迹存在。为此,要坚决秉持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立场,
在刑法制度设计时防止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扩张;
要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增加前科消灭制度
;
对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
。
关键词:刑法;隐性连带责任;
株连制度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4 -4853 (2022) 01 -0082 -09
在古代社会,“连带责任之所以长期存在,是符合法律的激励机制原理的,也是符合法 律的制裁理论的。决定连带责任的,正是信息、惩罚和行为的特性。参与者的特性、信息能
力、
惩罚以及制裁技术和行为,决定了连带责任在传统社会中的长期存在,
它构成一个纳什
均衡o在现代各国法律中,连带责任属于民法现象,
且局限于民法的特定领域。刑法遵
循的基本原则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虽然刑法一贯秉承此种立场,
但“对现代刑法进行深
入剖析,又可见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部分共犯的中止、是否承认单位犯罪以及单位实施法
定个人犯罪之处罚等问题上,罪责自负原则并未得到完全贯彻”⑵。如果这些情况不能得到 有效控制和清理,就会极大地影响刑事法治精神的贯彻落实。基于此,笔者对刑法隐性连带
责任进行专项研究,以发现问题,找到症结,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构。
按照责任影响的范围划分,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隐性
连带责任是指,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刑法中扩大犯罪主体认定,赋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耿光旭,男,出生于1970年,原系中国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耿光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耿光旭被认定受贿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耿光旭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耿光旭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①耿光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系知名企业高管;②耿光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耿光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耿光旭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对耿光旭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量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如下:①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②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2)耿光旭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根据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符合受贿罪量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定义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贿罪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耿光旭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其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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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本文从严格责任的概念入手,对严格责任的构成、与绝对责任的联系进行了分析和考察,认为我国刑法既无必要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的罪名。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证明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概念学界众说纷纭,这种多义性来自英国法与美国法严格责任归责范围上的差异,人们对英美法关注的侧重点和对严格责任范围界定的不同,在概念归纳上景象各异。
有人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在理论上又称为绝对责任或者不问过失责任。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严格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上述严格责任的概念表述主要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不是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控诉机关对行为是否完全免除了罪过证明责任。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进行比较考察。
其实,美国和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具体内涵上存在差异的,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一般就是指绝对责任,二者都是针对“没有犯意要求的犯罪”,概念上是通用的,没有太多的区分。但在美国也有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也有细微区别,严格责任指只要被告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允许被告人提出主观过错方面的“善意辩护”理由,但仍允许行为人以行为时处于无意识状态、不自愿等作为辩护理由提出,而绝对责任则连这类辩护理由也是不允许的;英国法中的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区分较为明显,严格责任主要指对“对某些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可能被判有罪。”绝对责任是指“犯意不是某些案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需证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据此作为辩护的理由。
严格责任之所以称之为“严格”,是因为它对行为人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它是一般过错责任的例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控诉方无需证明行为人是何罪过内容、有无罪过内容,但并不是意味着行为人真的就没有任何过错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是“公平”和“效率”两种法的价值平衡、博弈的结果,立法者在某些特殊的调整领域,采取了更为功利的态度:首先选择了效率。但另一方面,作为平衡,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惩罚措施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中范围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严格责任仅适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一般说来,这些犯罪行为人的犯意较为隐蔽,控诉方采用一般的归责方法难以证明,为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对该类犯罪的预防,不再要求对犯意进行证明。从认识论角度出发,不要求证明并不等于客观上不存在,事实上,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有罪过内容的,只是控诉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已。所以,称严格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是不确切的,严格责任更应该是“不问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不是缺乏犯意,而是不问其犯意如何。
在英美法国家,犯罪罪过内容包括对行为、结果以及对行为的伴随情节的认识(其中对行为伴随情节的认识指对行为对象、犯罪的时间、空间条件的认识)。某一犯罪中,行为人对各个行为要素(行为、结果及伴随情节)的犯罪心理可能是不同的,对行为是一种心理,对结果是另一种心理,而对伴随情节可能又是另外一种心理。如果法律规定构成某一犯罪要求对结果的故意,但是对于伴随情节不要求有犯罪心理,那么这也是严格责任犯罪。“对严格责任而言,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或者反过来说,只要有一个行为要素(通常表现为比较重要的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那么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严格责任。”在对其中一项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犯意而成立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其他行为要素犯意的证明仍是控诉方义务。
因此,严格责任是指英美刑法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免除了控诉方一部或者全部犯意证明义务的一种归责原则。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可以等同与绝对责任,但在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区别明显。 二、严格责任纳入我国刑法有无必要 对于严格责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一般是不承认严格责任的,但几乎每本英美刑法教科书都专门对严格责任展开过论述。《英国刑法原理》一书中,甚至将严格责任放在故意、轻率、明知和过失这几个心理要件之前展开论述,可见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重要的地位。Andrew;Ashworth指出“英国刑法中不仅8000个犯罪中超出一半是严格责任犯罪,而且严重到由巡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半数有严格责任的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国家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并非针对“真正的犯罪”,英美国家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由刑法规制的,没有所谓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英美所规定的严格责任适用范围及其处罚措施即可看出:(1)违反酒类专卖法规的案件,例如,卖酒给未成年人,不论是否知道其年龄,都构成严格刑事责任;(2)超速驾驶,在英美国家也规定为严格责任犯罪,只要有驾驶超速这一客观行为,就构成犯罪;(3)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案件,例如,出售有毒或危害健康的食品,不论是否知道食品的污染情况,都应负严格刑事责任;(4)违反渔业法律、狩猎法规的案件,例如捕捞或拥有禁捕的水产品,狩猎或猎杀禁猎的动物,不论其是否知道是禁捕物,都应负严格刑事责任;(5)一些买卖赃物的犯罪,拥有违禁品的犯罪,奸淫幼女的犯罪。对于上述行为,在英美国家不管其程度的轻重,都按犯罪处理,而在我国,第一条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法律并不惩罚售酒给未成年人的行为;第二、三、四种情形可以构成犯罪,也有可能只是行政违法。如超速驾驶在我国,只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只构成行政违法。“严格责任是管理性(regulatory;offences)的犯罪、并非真正是犯罪的,从这一点上也可以为严格责任的存在提供一些正当的理由。根据是一个人如果因为严格责任而被定罪,并没有严重的不公正(injustice),尽管是完全合理地行为,因为严格责任定罪不是‘真正的犯罪’;(a;real;crime)”。
对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对应的刑罚是比较轻的,一般应以罚金刑为主。支持者认为,这些轻微犯罪不值得检察官和法院花时间来证明过错。被判处这种罪行几乎不存在任何耻辱,所以使为了公众利益而尽快地处置他们(尽管结果可能会影响刑罚的道德合理性),但所有这些都不适用于重罪。尽管由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对轻微犯罪可以把个人公正原则放在一边,但对于严重犯罪个人公正必定是定罪的核心。这里有一个清楚的参照点,即是否适用监禁作为刑罚。
所以,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针对的犯罪行为,从性质上看是比较轻微的,其程度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违法。可以说严格责任适用的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我国已经对此类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在刑法中没必要、也不应该对此类行为追究严格的刑事责任。 英美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主要的理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防卫社会的需要,一是诉讼经济的考虑。如果不顾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法的区别,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后果是严重的。对社会的管理者来说,这确实是最容易、便捷的手段,“刑罚万能论”对刑法(刑罚)的迷信,在我国现代社会中也是大有市场,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重刑主义随处可见。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对行为人最大限度的剥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耶林)。”谦抑性理应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刑法的谦抑性意味着刑法调整范围的紧缩性和刑罚适用的补充性,刑罚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刑罚的动用应秉持经济性原则。刑法首先是权利法,然后才是犯罪法。将本应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采用刑罚来规制,对行为人来说其实就是一种不公平,对其权利的一种侵犯,即使基于保护社会福利这样美丽的理由也是不允许的。即严格责任的适用会导致刑法保护功能的过分扩张和保障功能的逐步萎缩。
严格责任的支持者认为严格责任带来了诉讼上的方便。因为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大多是发案率高、专业性强、证明过错难的犯罪,如果遵循一般的刑事原则,许多虚假的辩护都可以成功,严格责任可以提高这些案件的诉讼效率。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所谓为了诉讼需要,实际上就是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也可以定罪判刑。这不符合我国历来强调的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二者均不可忽视,只强调其中任何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但二者的地位也不是等同的,和效率相比,公正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追求效率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否则,这种效率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效率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国家动用刑罚资源对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进行权利剥夺,应该慎之又慎,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所造成的危害远比一次犯罪的危害大的多。在不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罪过情况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确实值得思考。
严格责任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相悖。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主观要件事实和客观要件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并且符合一致。二者同时具备,实际上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性并存,只有客观危害而缺乏主观罪过,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二者符合一致,即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的,行为的客观表现符合主观意志内容,并且有因果联系。主客观相一致作为我国刑法定罪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无论是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层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适用,意味着排除了客观归罪原则和任意出入人罪的主观擅断原则。虽然有学者称,现代严格责任并不是古代严格责任的一种简单复归,而是在新的基础上的一种超越。但我们认为,严格责任其本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