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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原则等。

本文通过对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刑法在认定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方面的不同原则和依据,并运用实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法适用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认定;量刑原则;比较研究;案例分析正文:一、刑事责任认定原则1.1 主观上以犯罪意图或过失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应该是基于犯罪意图或过失导致的后果进行的认定。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过程、方式,以及犯罪前后的言行和其他事实等综合分析,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上的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2 客观上以犯罪组成要件标准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触犯了某项犯罪法条,必须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法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客观上的认定。

1.3 犯罪证据有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据犯罪证据得以证实。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二、刑罚量刑原则2.1 刑罚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判决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需要,厘清犯罪的情节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

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刑罚尺度,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还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考虑。

2.2 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原则刑罚量刑应当客观、纯理性和透明,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身体、人格和社会关系等个体因素和社会背景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残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3 量刑非法否定原则如果量刑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合理性和过度的严厉程度,判决属于不正当行为。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一、严格责任概述(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犯罪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意图,或者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证明其在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这种观点看来,控方在起诉犯罪时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同时被告人也没有辩护的余地,只要行为人有相关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罪过,推翻推定,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的含义具有多重性,但是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二是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

对于不允许被告人辩护的严格责任,学者们称它为绝对责任或是绝对严格责任。

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有可能被判有罪。

”[4]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得以适用,但是在理论上却没有对它们进行清晰的区分,认为它们都属于严格责任,从而导致了对严格责任理解的分歧。

美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争议、解决方案及其启示

美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争议、解决方案及其启示
上,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 美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中严格责任犯罪的争议
严格责任犯罪在刑法中的出现引发了美国刑法学界的持续争论,支持者与反对者各 执一词,针锋相对。他们的争议涉及到问题的方方面面,但最激烈的争议集中在以下三个 方面。
(一)严格责任犯罪的设立与刑罚基本理念是否契合
在美国刑法中,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一直被视为刑罚正当化的两大根据。报应主义 是回顾过去,其假定前提是任何人意志都是自由的,在面对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选择 时,行为人自由地选择了非法行为以致犯罪时,他就因此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刑罚 的惩罚。“在报应主义下,某人选择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他应当受到惩罚。报应主 义中刑罚只要求那些对行为有过错的人对其行为负责。”〔6〕因此,在美国普通法中,道德 过错的证据在刑事可罚性中通常是一个关键性因素。功利主义则是面向未来,着眼于犯 罪的预防,即对行为人进行刑罚惩罚是为了防止他将来再犯罪或为了防止其他人在将来 实施与其相同的罪行。正如美国学者约书亚·杜斯勒(JoshuaDressler)所言:“功利主义 者普遍强调一般预 防,即 对 一 个 人 处 以 刑 罚 是 为 了 说 服 一 般 社 会 成 员 将 来 远 离 犯 罪 行 为。”“特殊预防是另一个功利目标。在此,刑罚的用意在于防止该人将来再犯罪。”〔7〕那 么严格责任理论与刑罚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否契合呢?
〔1〕 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犯罪并非只存在于公众福利犯罪中。例如,一般认为法定强奸(StatutoryRape)也是严格责 任犯罪。在美国大多数州,一个男性与一个未达法定年龄的女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即使他无过错地相信与其发 生性关系的女性达到了足以做出性交决定的年龄,也成立强奸罪。参见 JoshuaDressler,UnderstandingCriminal Law(5thed),NY:MatthewBender& Company,Inc.,2009,at147。

试论严格责任及其任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试论严格责任及其任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会责任论和意思责任论 , 也不同于试图使两者折衷的人格责
任论 , 它是一 种不 以存 在 罪过 为要 件 的责 任形 态 , 产生 有 其 其历史必然性及现 实合 理性 , 不能 简单 的予 以肯定或 否定 。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 、 产 社会 化程 度 提高 的结果 , 仅反 映 生 不 了早期 工业社会的现实需要 , 且符合 英美 刑法的特点 。严 而 格 责任强调维护社会 的整 体利益 , 强调行 为人具 有防止危 害 结 果发生的义务 。严 格责 任 是仅适 用于社 会危 害性 比较 大 的侵害公共 福利的犯罪 、 公共卫 生安全及公 共道德 方面的犯 罪, 它并非真 正意 义上 的犯罪 , 而是通 常规 定在行政 、 交通等 管理法 规中 , 为公众利 益需要而 用刑罚 加 以禁止 的行为 。基 于这类 犯罪 的特点 , 刑罚 的适用 仅限 于处 罚较轻 的罚金刑 其 和短期 自由刑 , 除 了无 期徒 刑及 死 刑的适 用 。另外 , 于 排 由 这类犯罪 的特殊 性 , 观罪 过 一般 不易查 明 , 主 而且 被追 究者 般都 是真正的犯罪 , 以, 所 由被 告 承担举证 责任 , 当其举证 不能排 除合理怀 疑是 被判 有 罪 , 高 了诉 讼效 率 , 提 减少 了初 级法庭案件 繁多的诉 累 。

任犯罪。
普通法上 的严格责 任主要有 :1 公害罪 , () 指对公众福 祉 有潜在危 险的制造 噪音 等污染生态环 境 的犯 罪 ; 产品瑕疵 危 及公众健康 和安全 的犯 罪 , 以及危 险作业 造成他 人损 害的犯 罪, 不论其是否 有过 错 或者 是 否认 识 到 行 为 造成 的公 害 事 故, 只要造成 了潜在 的危 险 , 都要追 究 有关 责任 人 的刑事 责 任。( ) 2 中伤性诽谤 罪 , 以长 久性 的形 式公 布对某 人或某 指 类人具有诽谤性 内容 的材 料的行 为。此 时 , 只有在具备 正 当的辩护理 由及公 布 的内容 是真 实 的时候 , 不 构成 本罪。 才 () 3 渡神罪 , 只要行 为人 对上帝 、 经 等进行 亵渎 性攻 击 , 圣 不 论 出于何种 目的 要 定罪处罚 。( ) 4 藐视法庭罪 , 需证 明 无 行为人存在污蔑心理 , 只要有藐视法 庭的行为 , 即可定罪 。 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主要 见于一 些违反工 商管理 、 交通 管理及食品卫生 的法 律上 , 交通 法》 《 类 与药 物法 》 如《 、酒 、 《 环境法》 等判 例中。在 美国 , 酒店 老板只要 出售 几听饮料给 未成年人 , 即使他有充 分的理 由相信 该未成 年人 已达成 人年 龄, 也同样构成犯罪 。 二、 严格责任 的理论依 据 严格责任的存在受到丁众多 的指 责 , 其理 论牡础其 是为 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 。主要有 以下3  ̄, L t :

若干问题调研报告

若干问题调研报告

若干问题调研报告关于施行修改后刑事诉讼与刑法的若干问题调研报告已于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很多规定,体现出新精神、新法理、新理念。

如何从“知新”入手,融会全法,正确履行职责,发挥新刑诉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作用,推进法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成为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2月25日刚刚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即是基于这种惩罚犯罪适应社会的需要所做出的一次刑法修改,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所增加的第条之一,就新设置了危险驾驶罪等等。

横空出世的《修八》终于打破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一贯打击犯罪为主导的思路,跳出了入罪和加重刑罚的模式,首次大规模、全方位地在出罪及减轻刑罚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

对于刑诉法的本次修正,在庭审方式改革方面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加设了庭前预备会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拘留必要性审查案件不断扩大了律师调查取证、会见、评卷等权利,并对简易程序展开了关键性修正,进一步突显了程序正义的单一制价值,宣告了原被告式庭审方式的全面奠定。

机遇与挑战共存,刑诉法的修正既给检察院的出庭检察院工作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代莱更高的建议,但也增添了前所未所的发展机遇。

一、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开展情况崭新刑诉法将委托辩解时间提早至办案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就可以“向办案机关介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明确提出意见”、自案件传唤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询、抄录、激活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勤务案件,除特别关键性行贿犯罪,律师会见不须要经过审核。

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辩往下压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减小了检察院工作的难度。

崭新刑诉法推行后,我院检察院部门强化同当事人双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沟通交流,也容许辩护律师展开评卷,并使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获得进一步的有效率确保。

论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

论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

2022年第1期(总第185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No. 1,2022Serial No. 185

法学论坛

论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王利宾(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46

摘 要:与过去不同,现代的连带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中,

刑事调整的重要原则是罪责

自负、反对株连。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在规定前科报告制度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

时,仍然有隐性连带责任的痕迹存在。为此,要坚决秉持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立场,

在刑法制度设计时防止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扩张;

要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增加前科消灭制度

对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

关键词:刑法;隐性连带责任;

株连制度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4 -4853 (2022) 01 -0082 -09

在古代社会,“连带责任之所以长期存在,是符合法律的激励机制原理的,也是符合法 律的制裁理论的。决定连带责任的,正是信息、惩罚和行为的特性。参与者的特性、信息能

力、

惩罚以及制裁技术和行为,决定了连带责任在传统社会中的长期存在,

它构成一个纳什

均衡o在现代各国法律中,连带责任属于民法现象,

且局限于民法的特定领域。刑法遵

循的基本原则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虽然刑法一贯秉承此种立场,

但“对现代刑法进行深

入剖析,又可见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部分共犯的中止、是否承认单位犯罪以及单位实施法

定个人犯罪之处罚等问题上,罪责自负原则并未得到完全贯彻”⑵。如果这些情况不能得到 有效控制和清理,就会极大地影响刑事法治精神的贯彻落实。基于此,笔者对刑法隐性连带

责任进行专项研究,以发现问题,找到症结,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构。

按照责任影响的范围划分,刑法中的隐性连带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隐性

连带责任是指,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刑法中扩大犯罪主体认定,赋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论刑事严格责任(一)

论刑事严格责任(一)

论刑事严格责任(一)论文摘要:本文考察了严格责任的历史渊源,对现行刑法中涉及严格责任色彩的罪名作了归纳分析,指出了严格责任与刑法推定的密切联系,由此确立严格责任制度之程序性内涵,并阐述了建立严格责任制度的基本思路与可行性。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刑法推定,持有型犯罪一、引言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其存在之合理性在刑法界历来争论不休。

英美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的判例与立法,主要是在有关侵犯公共福利或具有严重公害的工商业犯罪当中。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及立法皆没有承认严格责任犯罪,而是将类似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犯罪规定为行政违法,以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制裁。

而在我国,严格责任制度的理论合法性同样尚未完全确立。

我以为,严格责任制度的存废,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个实践和经验的问题;我们可以找出一千种理由论证它的正义和有效率,也同样可以找出一千种理由论证它的野蛮、不正义和无效率。

被告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孰轻孰重,是很难下定论的,这从法律从自由放任时期向社会防卫时期的转变就看得出,事实上西方国家的严格责任立法正是这样的在经验和政策纬度上摇摆不定的。

因此,单纯的价值判断和逻辑推论都不足以完全摧毁或者建立其存在的合法性,隐藏于法律原则之后的,是被告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互冲突和平衡,是特定时期的公众认同程度和社会安全程度决定的刑事政策取向。

一旦把严格责任看作一个刑事政策问题,则我们的选择无疑就不能单单依据某个理论的爱好而偏向任何一个极端。

有意义的不是抽象的概念和规则的问题,而是“程度”的问题。

上述想法将是我评价和定位严格责任制度所由的基本观念。

从此观念出发,我将不再试图发现和选择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原则来确定对严格责任制度的褒贬,而是通过对大量的个罪剖析来实现从整体上平衡法律利益的可能性,从而努力为严格责任的合法性划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界限。

我的主要观点是,严格责任制度实际上是广泛存在于刑事立法中的“推定”现象的体现,不能简单地说这种制度应该确立或者废除,而是应该在使用的时候把握一个适当的界限。

严格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及限制条件分析

严格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及限制条件分析

严格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及限制条件分析(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是相对严格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被告人主观过错无法完全确定的情形下,由控方举证证明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可推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但行为人有权针对控方的有罪推定提出存在事实错误、第三人过错、紧急避险等诚实且合理的辩护理由来对抗控方以推翻自己有罪结论的刑事责任制度。

相对严格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对被告人的正义和对社会保护的需要协调起来,以避免适用绝对严格责任对被告人可能造成的不公。

在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是因为伴随社会的进步,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频繁出现,刑法需要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规制。

同时,法律的滞后性也要求法律工作者们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取证难、举证证明主观心态难等程序法问题进行修正。

(二)严格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分析1.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并不矛盾我国刑法理论一直以来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一贯坚持的原则。

这似乎与严格责任存在冲突,但现代意义的严格责任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并没有否定过错责任的本质。

换言之,严格责任摒弃了结果责任的残余,认为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是主观罪过的证明方式和证明主体有别于一般的过错责任,这种举证方式弥补了过错责任在环境犯罪规制方面的力不从心,可以有效发挥环境刑事立法的预防犯罪目的,同时也可以运用科处刑罚手段弥补环境行政法规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力度不足的缺陷。

因此,严格责任并不是客观归罪,它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能够与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相融洽。

2.弥补了因果关系证明的否定性评价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特征。

要求控方举证证明全部犯罪事实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同时也不符合刑事诉讼及时性、经济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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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若干问题研究/郭亚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1级研究生,100088)

内容摘要: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本文从严格责任的概念入手,对严格责任的构成、与绝对责任的联系进行了分析和考察,认为我国刑法既无必要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的罪名。

关键词: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无过错责任 证明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概念学界众说纷纭,这种多义性来自英国法与美国法严格责任归责范围上的差异,人们对英美法关注的侧重点和 对严格责任范围界定的不同,在概念归纳上景象各异。 有人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在理论上又称为绝对责任或者不问过失责任。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严格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上述严格责任的概念表述主要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不是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控诉机关对行为是 否完全免除了罪过证明责任。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进行比较考察。

其实,美国和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具体内涵上存在差异的,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一般就是指绝对责任,二者都是针对“没有犯意要求的犯罪”,概念上是通用的,没有太多的区分。但在美国也有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也有细微区别,严格责任指只要被告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允许被告人提出主观过错方面的“善意辩护”理由,但仍允许行为人以行为时处于无意识状态、不自愿等作为辩护理由提出,而绝对责任则连这类辩护理由也是不允许的;英国法中的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区分较为明显,严格责任主要指对“对某些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可能被判有罪。”绝对责任是指“犯意不是某些案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需证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据此作为辩护的理由。

严格责任之所以称之为“严格”,是因为它对行为人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它是一般过错责任的例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控诉方无需证明行为人是何罪过内容、有无罪过内容,但并不是意味着行为人真的就没有任何过错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是“公平”和“效率”两种法的价值平衡、博弈的结果,立法者在某些特殊的调整领域,采取了更为功利的态度:首先选 择了效率。但另一方面,作为平衡,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惩罚措施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中范围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严格责任仅适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一般说来,这些犯罪行为人的犯意较为隐蔽,控诉方采用一般的归责方法难以证明,为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对该类犯罪的预防,不再要求对犯意进行证明。从认识论角度出发,不要求证明并不等于客观上不存在,事实上,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有罪过内容的,只是控诉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已。所以,称严格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是不确切的,严格责任更应该是“不问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不是缺乏犯意,而是不问其犯意如何。

在英美法国家,犯罪罪过内容包括对行为、结果以及对行为的伴随情节的认识(其中对行为伴随情节的认识指对行为对象、犯罪的时间、空间条件的认识)。某一犯罪中,行为人对各个行为要素(行为、结果及伴随情节)的犯罪心理可能是不同的,对行为是一种心理,对结果是另一种心理,而对伴随情节可能又是另外一种心理。如果法律规定构成某一犯罪要求对结果的故意,但是对于伴随情节不要求有犯罪心理,那么这也是严格责任犯罪。“对严格责任而言,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或者反过来说,只要有一个行为要素(通常表现为比较重要的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那么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严格责任。”在对其中一项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犯意而成立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其他行为要素犯意的证明仍是控诉方义务。 因此,严格责任是指英美刑法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免除了控诉方一部或者全部犯意证明义务的一种归责原则。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可以等同与绝对责任,但在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区别明显。

二、严格责任纳入我国刑法有无必要 对于严格责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一般是不承认严格责任的,但几乎每本英美刑法教科书都专门对严格责任展开过论述。《英国刑法原理》一书中,甚至将严格责任放在故意、轻率、明知和过失这几个心理要件之前展开论述,可见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重要的地位。Andrew Ashworth指出“英国刑法中不仅8000个犯罪中超出一半是严格责任犯罪,而且严重到由巡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半数有严格责任的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国家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并非针对“真正的犯罪”,英美国家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由刑法规制的,没有所谓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英美所规定的严格责任适用范围及其处罚措施即可看出:(1)违反酒类专卖法规的案件,例如,卖酒给未成年人,不论是否知道其年龄,都构成严格刑事责任;(2)超速驾驶,在英美国家也规定为严格责任犯罪,只要有驾驶超速这一客观行为,就构成犯罪;(3)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案件,例如,出售有毒或危害健康的食品,不论是否知道食品的污染情况,都应负严格刑事责任;(4)违反渔业法律、 狩猎法规的案件,例如捕捞或拥有禁捕的水产品,狩猎或猎杀禁猎的动物,不论其是否知道是禁捕物,都应负严格刑事责任;(5)一些买卖赃物的犯罪,拥有违禁品的犯罪,奸淫幼女的犯罪。对于上述行为,在英美国家不管其程度的轻重,都按犯罪处理,而在我国,第一条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法律并不惩罚售酒给未成年人的行为;第二、三、四种情形可以构成犯罪,也有可能只是行政违法。如超速驾驶在我国,只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只构成行政违法。“严格责任是管理性(regulatory offences)的犯罪、并非真正是犯罪的,从这一点上也可以为严格责任的存在提供一些正当的理由。根据是一个人如果因为严格责任而被定罪,并没有严重的不公正(injustice),尽管是完全合理地行为,因为严格责任定罪不是‘真正的犯罪’ (a real crime)”。

对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对应的刑罚是比较轻的,一般应以罚金刑为主。支持者认为,这些轻微犯罪不值得检察官和法院花时间来证明过错。被判处这种罪行几乎不存在任何耻辱,所以使为了公众利益而尽快地处置他们(尽管结果可能会影响刑罚的道德合理性),但所有这些都不适用于重罪。尽管由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对轻微犯罪可以把个人公正原则放在一边,但对于严重犯罪个人公正必定是定罪的核心。这里有一个清楚的参照点,即是否适用监禁作为刑罚。

所以,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针对的犯罪行为,从性质上看是 比较轻微的,其程度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违法。可以说严格责任适用的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我国已经对此类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在刑法中没必要、也不应该对此类行为追究严格的刑事责任。

英美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主要的理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防卫社会的需要,一是诉讼经济的考虑。如果不顾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法的区别,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后果是严重的。对社会的管理者来说,这确实是最容易、便捷的手段,“刑罚万能论”对刑法(刑罚)的迷信,在我国现代社会中也是大有市场,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重刑主义随处可见。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对行为人最大限度的剥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耶林)。”谦抑性理应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刑法的谦抑性意味着刑法调整范围的紧缩性和刑罚适用的补充性,刑罚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刑罚的动用应秉持经济性原则。刑法首先是权利法,然后才是犯罪法。将本应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采用刑罚来规制,对行为人来说其实就是一种不公平,对其权利的一种侵犯,即使基于保护社会福利这样美丽的理由也是不允许的。即严格责任的适用会导致刑法保护功能的过分扩张和保障功能的逐步萎缩。

严格责任的支持者认为严格责任带来了诉讼上的方便。因为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大多是发案率高、专业性强、证明过错难 的犯罪,如果遵循一般的刑事原则,许多虚假的辩护都可以成功,严格责任可以提高这些案件的诉讼效率。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所谓为了诉讼需要,实际上就是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也可以定罪判刑。这不符合我国历来强调的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二者均不可忽视,只强调其中任何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但二者的地位也不是等同的,和效率相比,公正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追求效率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否则,这种效率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效率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国家动用刑罚资源对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进行权利剥夺,应该慎之又慎,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所造成的危害远比一次犯罪的危害大的多。在不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罪过情况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确实值得思考。

严格责任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相悖。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主观要件事实和客观要件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并且符合一致。二者同时具备,实际上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性并存,只有客观危害而缺乏主观罪过,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二者符合一致,即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的,行为的客观表现符合主观意志内容,并且有因果联系。主客观相一致作为我国刑法定罪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无论是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层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适用,意味着排除了客观归罪原则和任意出入人罪的主观擅断原则。虽然有学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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