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

员;

(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第五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股票期权交易开户手续,并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存放,并与公司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开设、变更或注销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股票期权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八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结算或者为满足客户出入金需要,可以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与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之间,或者在不同存管银行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客户资金。

符合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可以从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向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一)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二)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客户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

(三)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证券履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中的自身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四)转回利息收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入金时,客户的收款、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应与客户名称一致。

第九条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并于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和内容;

(二)是否提供协助办理期权开户等服务;

(三)介绍业务如何对接和管理;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介绍业务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

期货公司按照介绍业务协议对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协助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办理期权客户开户的,应当配备满足协助开户要求的场地、设备、信息系统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相关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

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亿元;

(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

(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期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子公司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三)子公司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子公司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做市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基金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一)对客户保证金(含已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4%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

(二)对欠缴的客户保证金按100%扣减净资本。

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指标按照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要求计算。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一)对已被股票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照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持有的股票期权资产按照其价值的20%扣减净资本;

(二)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票期权)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

本的100%,其中对于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其投资规模按照期权Delta值绝对额的15%计算,对于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期权、期货、股票、基金等),其投资规模按照该投资组合Delta值总额的5%计算;

(三)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按照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为已有效对冲风险:

1.投资组合中的标的一致,或相关标的过去一年价格相关系数不低于95%;

2.投资组合中相关投资为对冲目的而持有;

3.投资组合中的多头Delta值绝对额与空头Delta值绝对额的比例处于80%-125%之间。

本条款中的期权Delta值是指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市值乘以交易所公布的期权Delta系数,投资组合Delta值总额为该组合中多头Delta值绝对额与空头Delta 值绝对额之和。

第三十条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一)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三)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四)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股票期权业务保证金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者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其他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

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 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七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

员; (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第五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贸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场外衍生品业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投资。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在试点业务范围内,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避免盲目设立和无序扩张, 不得设立二级子公司。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 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 (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上证50ETF期权交易一百问

上证50ETF期权交易一百问 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关注哪些制度规范? 近日,为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投资者在参与交易之前,要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 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适当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随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上交所、中国结算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投资者需要予以持续关注。 2. 《试点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具体为: (1)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依法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并要求其应当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的基本原理,构建相应的股票期权交易与风控制度。同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机构,办理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 (2)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试点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包括允许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合约标的经纪业务。 (3)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审慎判断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主动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资料,并在期权合约到期前要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同时投资者也要自主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不得通过申报虚假开户资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回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回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期权经纪业务活动,完善期权经纪业务内部监控体系,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公司制度要求,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以下简称“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遵循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原则。 第三条衍生产品部作为期权投资者回访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期权投资者回访有关制度,指导营业部开展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营业部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的贯彻情形进行检查。 第四条营业部负责投资者回访工作的日常开展,营业部负责人是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营业部指定专人(非营销推广人员)负责详细的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负责CC系统维护以及录音资料文件、信息发送留痕数据的备份和调阅、期权投资者回访模块的数据备份,所有数据保存时间至少保留二十年。 第二章投资者回访管理 第六条期权投资者回访可采用电话、面谈、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并有效留痕。电话与面谈作为主要回访方式,书面信函及电子邮件作

为特殊情形下补充回访方式。 第七条采用电话回访方式的,回访人员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包含(但不限于)CC系统),依据有关电话录音内容,如实、完整记录投资者回访情形,并填写《股票期权新增投资者回访记录表》(见附件一)、《股票期权存量投资者回访记录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回访记录表”)。 采用面谈回访方式的,回访人员必须依据有关回访要求、期权投资者口述内容,如实、完整记录投资者回访情形并填写期权投资者《回访记录表》,《回访记录表》须由回访对象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采用书面信函回访方式,期权投资者回寄的《回访记录表》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签名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必须加盖公章),邮局的回执作为回访附件材料予以存档。 采用电子邮件回访方式,回访人员必须依据有关电子邮件内容,如实填写回访记录表并打印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回访附件材料予以存档。 第八条期权投资者回访分为新签约投资者回访及存量投资者回访(包括不限于重点投资者回访、专项回访及异常投资者回访等)。 新签约投资者回访是指投资者成功开立期权账户后进行的第一次回访。 存量投资者回访是指期权账户开立日期为本年度**月1日之前的投资者。 重点投资者回访是指对符合特定标准投资者的回访工作。营业部应定时进行重点投资者回访,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者: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高龄等特殊投资者; (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投资者; (三)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形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四)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进行的回访。

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实用3篇)

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实用3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报告、致辞讲话、短语口号、心得感想、条据书信、合同协议、规章制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phrases and slogans, thoughts and feelings, evidence letters, contracts and agreemen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内容,下面是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就《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 问题1:《指引》制定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发布,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要求,协会需要配套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协会于2017年1月启动开展期货行业适当性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和专家顾问团;3月和4月,将《指引》在系统单位和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召开多轮专题会议反复协商,并就指引的可操作性开展情境模拟;6月下旬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过,6月28日正式公布;《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问题2:请介绍一下《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指引》共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考虑到规则的完整性,个别条款与《办法》重合);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精选3篇)

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精选3 篇) 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精选3篇) 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期权经营机构法人) 甲、乙双方经过公平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供应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供应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章,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托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供应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其次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章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供应的全部证件、资料均真实、精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供应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晰熟悉并情愿担当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具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精确理解其含义,特殊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章,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供应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2号)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2号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年11月25日第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年1月9日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 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 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9.25 •【文号】中证协发〔2020〕104号 •【施行日期】2020.09.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104号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1-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 1-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 1-3.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9月25日附件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 9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第二章交易商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第七条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练习 试卷B卷附答案 单选题(共50题) 1、从2002年5月1日开始,()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Ⅲ 【答案】 A 2、除了法律及行政法规外,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涉及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包括() A.②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 D.③④ 【答案】 B 3、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评估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包括()。 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Ⅳ

【答案】 C 4、股指期货包括()。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⑤ 【答案】 D 5、以下属于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是()。 A.项目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开展执业活动,业务部门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防线 C.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防线 D.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防线 【答案】 A 6、证券公司应至少()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月 【答案】 A

7、关于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范中,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应该遵循的原则()。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 D.②③④ 【答案】 A 8、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 【答案】 A 9、以下()不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A.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B.勤勉尽责原则 C.客观性原则 D.审慎性原则 【答案】 D 10、下列有关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交易的主要策略及风险控制研究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交易的主要策略及风险控制研究 作者:暂无 来源:《新经济》 2015年第7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凌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宋建民 2015 年初,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试点产品为上证 50ETF 期权。 2015 年1 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做市商业务指引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股票期权的法律规则体系已基本构建。 在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中,证券公司可从事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股票期权市场最重要的参与人,本文将在分析股票期权代表性产品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证券公司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机制。 一、股票期权交易架构 股票期权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股票或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的标准化合约(可简称“个股期权”和“ETF 期权”)。股票期权分为看涨期权/ 认购期权(call)和看跌期权/ 认沽期权(put)两大类(如图1 所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权义方的盈亏如图2 和图3 所示: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股票期权合约的基本要素包括: ① 标的证券:指期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②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的数量。 ③ 行权价格: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权利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④ 权利金: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权利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义务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⑤ 到期日:期权合同规定的期权的最后有效日期为期权的到期日。 ⑥ 保证金:保证金是对期权卖方履行义务的一种约束。 以下以华夏上证50ETF 合约条款为例,来看股票期权的基本交易架构: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能力检测 试卷B卷附答案 单选题(共50题) 1、A公司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基金主管为张三,基金额度1000万元,被监管机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对A公司处()万元罚款,对张三处()万元罚款。 A.9;1 B.30;20 C.100;4 D.30;60 【答案】 B 2、下列关于股票发行公告的表述正确的有()。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答案】 B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A.2 B.3

C.5 D.10 【答案】 B 4、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时,应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 A.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15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B.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销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40%以上的 C.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D.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3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3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答案】 C 5、下列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条件的是()。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④ D.①③ 【答案】 C 6、科创板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向()注册,接受其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 引 一、背景介绍 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 买入或卖出特定股票的权利。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国内股票期权 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市场发展和提高交易效率,推出了股 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二、试点做市商的定义和角色 试点做市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上,经过申请并经 交易所批准的合法机构,承担起提供连续报价、增加市场流动性、促 进交易活跃等职责的特定市场参与者。其角色主要包括提供做市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和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 三、试点做市商的准入条件 1. 机构要求:试点做市商需为合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等,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化经营团队。 2. 人员要求:试点做市商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期权 业务资格,且具备丰富的期权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3. 资金要求: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市场 做市需求。 四、试点做市商的职责和义务

1. 提供连续报价:试点做市商应当按照该品种证券期权的交易规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连续报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对手方。 2. 增加市场流动性:试点做市商应当积极提供流动性,有效降低交 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3. 促进交易活跃:试点做市商应当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交 易活跃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提供风险管理: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自身 持有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建议 和支持。 五、试点做市商的权益和支持 1. 交易费用减免:试点做市商享受一定的交易费用减免政策,降低 其交易成本。 2. 公开透明交易:试点做市商的交易记录和报价信息将实时公开, 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 3. 做市商专属标识:试点做市商可获得特定标识,以便投资者快速 识别其在市场中的位置和报价情况。 4. 市场宣传推广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报 刊等媒体向市场宣传推广试点做市商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风险提示

2021-2022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1-2022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 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单选题(共55题) 1、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总体要求有()。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 【答案】 C 2、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包括()。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 D.Ⅰ.Ⅲ、Ⅳ 【答案】 B 3、(2018年真题)下列属于基金销售机构的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证券交易所 C.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D.中国证券业协会 【答案】 C

4、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中不包括()。 A.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B.配备3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 C.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 D.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答案】 D 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A.100 B.150 C.200 D.300 【答案】 C 6、以下关于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是()。 A.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建立制衡机制 B.与客户权益变动直接相关的业务可以选择一人操作并复核,复核应留痕迹 C.非常规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 D.涉及限制客户资料转移的业务操作的审批和复核均应留痕迹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业务受理规程 (2) 第一节意向受理规程 (2) 第二节客户身份审核 (2) 第三节适当性操作规程 (3) 第四节客户资质审核 (4) 第五节风险测评及风险揭示 (5) 第六节合同协议签署 (5) 第七节客户资料档案管理 (5) 第三章账户业务受理规程 (6) 第一节账户开户 (6) 第二节账户资料变更 (8) 第三节账户注销 (10) 第四节账户查询 (10) 第五节特殊业务办理 (11) 第四章资金业务规程 (11) (一)客户入金(银行账户到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12) (二)客户出金(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到银行账户): (12) 第五章交易业务规程 (12) 第一节委托业务 (12) 第二节行权委托 (14) 第三节交割业务 (16) 第六章强制平仓处理流程 (17) 第七章业务差处理流程 (20) 第八章特殊情形下业务处理流程 (20) (一)标的证券暂停上市和退市 (21) (二)期权价格连续涨跌停 (21) (H)客户资金被司法冻结 (21) (四)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期权交易权限 (21) (五)个人被暂停或中止股票期权交易权限 (21) (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1) 附件: (21) 一.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2) 二.股票期权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客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业务操作及管理,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指南》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受理规程 第一节意向受理规程 第三条客户首先按照有关要求,在公司开立商品期货账户,并按规定程序开立金融期货账户。 第四条当客户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满足公司《股票期权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后,客户方有资格提出在我公司开立股票现货账户、股票期权账户。 第五条公司对有股票期权开户意向的投资做好事前投资者教育,详细介绍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知识,并揭示风险;与投资者充分沟通,了解投资者具体情况;组织意向客户参与模拟交易,进行股票期权业务知识测试。 第二节客户身份审核 第六条公司受理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需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识别要点至少包括:(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证件号码是否异常; (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存在涂改、模糊或其它明显错误; (四)各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各项证件内容是否清楚明白,有无矛盾之处; (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证券账户卡所记载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七)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已按规定完成年检; (八)法人公章是否清晰,与授权委托书中的印章是否一致; (九)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十)委托代办的业务是否为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的授权项目; (十一)授权项目的业务经办人是否为授权人本人或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 第三节适当性操作规程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 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一五年1月

目录 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6) 说明及声明 (6) 第一章总体要求 (6)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7) 二、岗位设置 (8) 三、制度与流程 (9) 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9) 一、申请材料 (10) 二、申请流程 (11) 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2) 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12) 二、适当性评估 (14) 三、期权知识测试考试 (15) 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16) 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17) 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19) 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19) 第四章账户管理 (20) 一、账户体系 (20)

二、账户开立与管理 (21) 第五章额度管理 (22) 一、持仓限额管理 (22) 二、客户限购额度管理 (24) 第六章交易信息及提醒 (25) 一、交易信息内容 (25) 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26) 第七章协议行权 (27) 一、协议行权策略 (28) 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29) 第八章客户结算 (29) 一、日常交易清算 (29) 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30) 三、日常交易交收 (31) 第九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32) 一、投资者教育 (32) 二、客户投诉处理 (33) 附件一: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及评估样表 (36)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联系人 (41) 第二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自营业务指南 (42) 说明及声明 (42) 第一章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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