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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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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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 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 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 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 国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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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法家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形成了一套以法治吏的主张, 且已出现御史和监察法。汉代在“察吏是治国之本”“尊君抑臣”等思想指 导下,建立了以御史大夫、司隶校尉等为首的监察系统;同时划天下为十三 州部,设刺史巡察地方,并且制定了《六条问事》。唐朝建立了比较成熟的 “一台三院”监察体制;在地方则以“道”为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分巡州县; 通过制定《监察六法》,使监察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官僚,并将户口、赋役、 农桑等列为监察的内容,同时加强司法监察。宋代利用监察官加强对宰相的 监督;在各路设置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中央派出机构,兼具监察地方官 的职责,直接对朝廷负责;监察立法则以皇帝颁发的诏、敕、令为主要的法 律形式。明初,御史台与中书省、都督府地位并重,旋即设都察院取代御史 台,将台、察合并为一个机关;在地方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监察法由简单、 单行法规趋向系统化。
6
隋唐监察制
• 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 地方:分十道监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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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监察制
宋代 中央:设御史台 地方:设通判 元代 中央:设御史台 地方:设行御史台和提刑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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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明清监察制
明代 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和厂卫机构加强监察。 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清代 中央:雍正时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乾隆时颁布《钦定台规》 地方:总督和巡抚兼有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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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监察制
中央——御史大夫

2021年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共16张)

2021年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共16张)
明清(前期)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有何新变化? ①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三院分立的体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 空前完整和统一; ②监察权的集中,是明清监察制度的突出特点;
能力提升-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1: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 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秦创建御史大夫为中央监 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地方设立十三部 刺史,监察地方长吏。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直接受命于皇帝,机构初步统一,监 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隋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 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 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宋代,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 地方设监司和通判,直属皇帝。元朝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还制定 了一整套监察法规。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 司。清朝,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地方:隋时,实行巡按制度;
中央:御史台属于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职责是监察文武百官,参与司法审判
•殿院:职责是监督、纠正百官的仪表及礼节

•察院:品级虽低,但监察范围广,权力大;其任务是监察地方官吏;
谏官(谏议制度):门下、中书省( 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 )
地至方隋:唐设时监期察,御监史察,制专度门的巡发回展按魏有察征所何:属特以州点直县?谏;敢言著称,是中国史
据材料1.2及所学,说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何作用?
材料3:(史料:朱作元用璋:“重典治吏”)朱元璋毫不留情地诛杀贪官,是中国历史上治
贪最严、出手最毒的一①位对皇加帝强。政凌府迟对、官开吏水的、监铁督刷,子调、整钻统头治都阶用级上内了部,矛每盾年,杀维官系无统数治, 但是腐败的官员仍是阶杀层一稳茬定来性一,茬起,了并一未定有的更作有用效;地好转。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实行重奖精品重课件罚,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监察制度的特点
①垂直管理,组织独立,以轻制重 ②选拔严格,文化素养要求高 ③重奖重罚,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④随着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
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 畸形发展
精品课件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中 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
开国之初,明太祖下决心惩治贪腐, 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不仅一律枭首示众, 并处以剥皮实草之刑。天启朝秉笔太监李 永贞一次就给司礼秉笔太监王体乾与司礼 太监王永祚、王本政贿送十五万两黄金。 御史也卷入贪贿之风,形成猫鼠共眠的局 面。
精品课件
四、评价:
局限性: 不能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力,也不
能 杜绝官僚队伍的腐败和低效现象; 积极作用:
来越严密精,品课体件 现了皇权的高度加强
三、我国监察制度的特点
材料一:汉武帝派出的刺史,论职级只有六百石,如 果成功地弹劾了二千石的郡国长官,自己便可取而代之。 唐代御史台成为一独立机构,所谓三省、六部、一台, 监察权脱离相权。宋朝谏官脱离了门下省,变成了秃头 的,独立的,不再隶属于宰相了。而又为皇帝所亲擢, 不得用宰相所荐举。地方设通判,直隶皇帝。
监察与谏议
课标要求:中国古代王朝监察体制的 历史变化、监察制度的特点以及正确 评价古代的监察制度。
精品课件
一、监察与谏议
监察制度:为了保证官僚队伍的廉洁和效率,从 秦汉时期开始确立的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监察制 度。
谏议制度: 对皇帝的言行和决策进行监督的制度。
谏官:“职在谏诤”。刘向《说苑.臣术》解释为: “君有过失,将危国家,有能尽言于君,用则留,不 用则去,谓之谏。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诤。 ”
垂直管理,组织独立,以轻制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作者:陈洁曹志平来源:《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2017年第08期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萌芽期。

最早可考证的监察活动始于夏商周时期,如《周礼·春官》记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见西周所设御史官一职已初具监察职能,但在这期间并未成立专门的监察机关。

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被赋予了新的监察使命。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察活动仍相对单一、局限,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2.形成期。

直至始皇帝一统六国,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监察制度的延续夯实了政治基础。

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借以“三公九卿制”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百官的权限。

其中,中央由御史府掌握天下文书,监察百官;地方由御史大夫授命各“监御史”派驻各郡县,设置郡御史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中央统管各地,稳固皇权的至上。

而后,汉承秦制,不仅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与行政两项职权,还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并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与《六条察郡之法》,推动了监察活动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发展期。

时至政权频繁交替的魏晋南北朝,封建割据分裂状态持续的存在,使得各朝代监察活动各有名目,但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皇权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监察机构。

只是魏晋时期的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改由皇帝直接控制;而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至晋朝后期,改由御史中丞下设的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权,各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委派巡御史,不再设置固定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官。

隋唐时期则继承了南北朝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推行了经常性监察与临时性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察机制,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监察制度,使得古代监察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顶峰期。

明、清是封建君主落实中央集权制的全盛时期。

其中,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并设立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以及下设地方十三道巡按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纠举弹劾之权,以此形成三重监督网格,自上而下全面开展监察工作。

古代监察派驻制度

古代监察派驻制度

古代监察派驻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即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

秦始皇一统天下,置御史大夫。

汉设御史台,归属办理宫中内务的少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

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除三公之外对朝廷百官都可弹劾。

至魏晋以后,监察制度的变化有二: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

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元代尤重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明朝以后又设六科给事中,对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官员进行督察,并就六部活动向皇帝进行规谏,以牵制宰相的权力。

由于无所统属,往往侵夺御史机构的职责,对监察制度带来不利影响,故至清朝雍正年间,便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成为既可对皇帝进行规谏,可以评论朝廷大政,又可纠弹官吏的“科道”制,实现了监察权的统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一、发展概况1秦朝:在中央政府和郡一级的行政机关内,都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

秦朝的“三公”之一的____________就掌管监察。

2汉代:(1)在中央:专设御史府,长官即为御史大夫,负责监察和弹劾百官。

中央行政机构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大夫属下的官员承担。

御史大夫的地位仅次于丞相,御史大夫主管的机关是当时最主要的监察机构。

(2)在地方:汉武帝时代,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称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这些刺史就统属于御史府,以监察郡国长官(地方政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这项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的监察制度的原则,一直为后世沿用。

以后历朝都有监察机构的设置,如御史台、都察院等。

3唐代:御史台定期到京都各监狱视察执法情况。

4宋朝:提点刑狱司是专职监察刑狱的官员。

5元朝:规定人命重案以公文移送御史台,由监察御史复案。

御史在纠举官吏时,可以采取拘捕、审讯甚至先斩后奏等手段。

6明清时期:监察制度达到顶峰。

(1)在中央,即设有都察院,设立监察御史,分道对地方官员实行监督,又设有六科给事中,与六部相对应,进行业务监督,合称“科道”。

(2)在地方,省级机构还专门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按察使司。

二、评价1积极:监察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顿吏治(即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

2局限性: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不能杜绝官僚队伍中的腐败和低效现象,监察官员乃至监察机构贪赃枉法的情形司空见惯。

监察官员并不代表社会履行职责,而只是帝王的耳目和工具。

重庆历史高考说明2014年的与2013年的考试范围的比较一、增加的部分1古代中国政治:从汉至元监察制度的发展;王安石变法;中国古代科技的农学、天文学、数学、医学;2古代世界:梭伦改革3近代世界:宗教改革二、删除部分1古代中国:北魏孝文帝改革;墨子和墨家思想2现代世界:中东战争、海湾战争;量子论三、细化部分近代中国:2013年的“辛亥革命”,2014年“辛亥革命”细化为:“武昌起义、中华民国的成立、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2013年的“侵华日军的罪行与中国军民的抗日斗争”,2014年细化为“抗日战争:侵华日军的罪行、中华民族的抗战、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战争胜利的历史地位”。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构行政化的演变及启示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构行政化的演变及启示

中国古代地⽅监察机构⾏政化的演变及启⽰2019-09-16摘要:地⽅监察制度成形于秦汉,成熟于盛唐,完备于明清,期间多次出现中央派出的地⽅监察官逐渐⾏政化为地⽅⾏政长官的现象。

其中以汉王朝最为典型。

武帝时确⽴刺史制度,成为强化中央集权和监督地⽅官吏及豪强的⾏之有效的措施。

东汉后期刺史却逐渐演变为地⽅最⾼⾏政长官,拥有割据⼀⽅的军政实⼒。

汉代地⽅监察机构的产⽣与演变,可为我国当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监察制度;⾏政化;汉王朝⼀、地⽅监察制度的出现秦始皇统⼀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六郡,郡置守、尉、监。

”[1]为加强对地⽅的控制,每郡置⼀监御史,负责监察地⽅官吏,但其监察职能并没有固定,监察制度尚不成熟。

西汉初年,汉承秦制设御史⼤夫,废除了负责监察地⽅的监御史,⽽后惠帝⼀度在部分地区恢复了监郡御史制度。

武帝时,因对外开疆拓⼟,对内实施推恩令⼤幅削藩,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幅度达到了110个郡国,已不能有效控制地⽅。

元⿍四年(公元前113年),武帝“始巡郡国”,发现许多郡守失职现象严重,⽽监御史竟未举奏,怒⽽处决了⼀⼤批地⽅官吏,这成为武帝下决⼼对监郡御史制度进⾏改⾰的导⽕索。

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趾,北置朔⽅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凉,改梁⽈益,凡⼗三州,置刺史”[2],即分全国为⼗三个州,州设监察官刺史,并对刺史的监察对象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六条问事”:“⼀条,强宗豪右,⽥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条,⼆千⽯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千⽯不恤疑案,风厉杀⼈,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忧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崩⽯裂,n祥讹⾔;四条,⼆千⽯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千⽯⼦弟悖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千⽯违公下⽐,阿附豪强,通⾏货赂,割损正令。

”[3]五条都是针对郡守国相,可见其实质在于防范地⽅⾏政官员,尤其是防范⼆千⽯的郡守国相和地⽅强宗豪右相勾结,抑制地⽅势⼒的威胁。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 度
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
• 1、秦朝: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监御史
• 2、西汉: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刺史
• 3、4、宋代:中央----御史台三院 地方----提点刑狱史 通


• 5、元代:中央----御史台 地方----(设22道)肃政廉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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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兼有治官、监督、 制衡、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之效能,充分 体现了监督之意。( 右图 ) 材料2:“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 朕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
中央
地方
监御史
郡、县
御史府:御史大夫
汉武帝
丞相司直+给事中
西汉末年
御史台:御史中丞
汉武帝
丞相史 州部刺史
州、县、郡 13个监察区(州部)
县乡:督邮
• 特点:体制紊乱、组织尚未完全独立、监察和行政不分。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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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形成于--秦汉 ( 基础掌握 )
④相对而言体制较为紊乱、组织尚未完全独立
• 以小御大;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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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展于--魏晋 ( 一般了解 )
提示:高考出题较少,考频不高;但作为过渡知识,应有所了解
魏晋时期监察制度呈现怎样的新特点? ①御史台逐步从行政机关脱离,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 ②形成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 ③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形成; ④谏官系统开始系统、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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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发展变化
法律监督同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国家政权正常运作下,社会安定,才能产生。

国家政权怎么稳定?国家机器怎么运作?监察机关的设立就应运而生了。

维护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的秩序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初衷,也是古代监察机关设置发展的目的。

由于历代的历史背景不同,面对的政治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也有异,因此监察法制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但总的说来都是为了平衡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缓和矛盾,发挥官僚机构的制衡作用和实现社会的整合。

法律监督从西周开始经过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慢慢地成熟,隋唐的法律监督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随后的宋、元、明继续发展,到了清代则发展到顶峰。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㈠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西周时期的司法监察制度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尚未构建起真正的监察机制。

但是其首开监察官吏的监察权与司法权相互融合的立法先例,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机构作为司法行政机构行使审判职责这一监察体制的形成具有启迪作用。

尤其是御史这一官职的设置,推动了后世以御史为核心的监察体制的形成,实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之滥觞。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御史。

秦朝的监察制度是中国监察历史的开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官虽然有纠察之任,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同时也负有行政事宜,而不是专职官吏。

他们对司法活动的监察也就缺乏明确规定,尽管如此,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也是我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大特色。

汉朝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的设置、法律监督等在汉初都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规定,只不过在制度有些细化或小的变动,在法制上进一步发展,取得了创新。

西汉末年,建立了“御史台”作为专门行使检察权的中央检察机关,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至于地方的监察,废除了秦在各郡设立的常驻“监御史” ,改由丞相随时派出“丞相史”监察各郡工作。

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各派一名刺史实行监察。

此外,京城附近地区还设立司隶校尉掌管检察权。

东汉时,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与尚书令各据一席的“三度
做” ,也足见监察官员地位愈加显赫。

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长期处于分裂对峙和战乱状态,司法状况十分黑暗紊乱。

御史台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直接由皇帝控制。

然而其主要功能为维护皇帝威严,并非扫荡贪污。

御史台架构完整,属官分为监察司法的治书侍御史、维持朝殿威权的殿中侍御史和监督官吏是否渎职的侍御史。

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晋书•刑罚志》中记载太武帝统治时期,“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春天其表” ,就是在宫阙左面悬置登闻鼓,允许有冤者击鼓鸣冤。

还推行“特使察囚”制度。

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皇帝都派
遣大臣巡行州郡,听由“阿枉不能申”者“诣使告状” 。

这些监察制度的规定加强了自上而下的监督,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防止官吏舞弊,客观上也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御史台负责监察,其它各项法律监督制度沿了汉朝的规定。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唐朝已经趋于完善。

最主要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由御史台行使的监察权叫台官监察。

唐玄宗时,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察院制开始形成。

至于地方官吏,隋唐时期沿用两汉以来“以朝官出使,分巡天下州县”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的传统做法。

并且进步创新出两类巡察州县的机关。

一类是御史台的监察御史巡行天下,建立肃政台、右御史台作为监察州县的专门机构;第二类是以品秩较高的朝官充巡察大使。

但是这样的设置都具有临时性,人多事繁,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行使司法监督和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

地方的监察机构是监司。

地方上的提点刑狱司与转运司为并列一级的司法机构,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十日一报的州府的案卷,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府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为防止提刑官与辖区官员勾结舞弊,法律规定禁止提刑官赴州郡邀宴。

辽、金、西夏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汉化的过程中比较注重吸收先前的法律。

有关法律监督的制度没有什么创新。

即使到了元朝,御史台仍为中央的司法监察机构,专门负责纠举百官违法犯罪的行为,并具有监督京师与地方的司法审判、平反冤狱的职能。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
在明代,监察制度较之以前有重大改变。

中央设立以都察院为主体、自成体系的专门监察机构。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执行“肃政饬法”的职责。

又设监察御史在检察院之下,分属十三道具体行使都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对内外百官的违法犯罪和一切失职行为进行弹劾,对政事得失、所见所闻、祭祀礼仪等其他政务可以直接上奏纠察。

在一定意义上,监察御史“独立”行使法律监察的权力。

明代特设立刘克给事中,独立于都察院,作为法律检察机关。

“六科”为监督“六部”而设,以“稽查六部百司为己任” ,同时也与御史相互监督。

明代经常派巡按御史巡行各省地方,代表皇帝对地方进行“巡按” 的相当于“钦差大臣”,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行使法律监督权。

还设立按察使、布政使等分派地方进行巡察参议。

明代宦官当道,皇帝还特别利用宦官作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力。

具体派宦官出巡地方,任矿监、税使等差,还有“监军”一职。

这也导致了最后宦官干政的后果。

至清朝,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刑部复核,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审核拟定死刑立决或监候,立决者由皇帝批准后处决, 监候者则等候秋审, 理藩院尚书、侍郎届时参与秋审大典。

省按司、总督(巡抚)既是地方一级审判机关,又行使对下级官吏(县、府)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

清朝有完备的会审制度,主要反映在秋审、朝省、热审。

秋审制度是清朝最有特色的审判制度,号称为“大典”秋审是每年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候案犯进行复核,并分类处理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

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1、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是根本目的
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


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

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

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检察机关设立的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维护统治阶级的正常统治秩序,法律监督从表面上看好像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统治阶级内部的相互制约,事实上它只是对危害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内部成员进行打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2、皇帝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力
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皇帝是法律监督的真空,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对皇权形成有效的制约。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

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

笔者认为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监察主管应积极对自己的监察范围负责,支持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以保障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它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

(三)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除了借鉴古代监察官选任的三项条件外,还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四)借鉴古代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的特点,充分发挥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此,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把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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