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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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农渔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杨汉斌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19日“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关键信息项:1、渔船拆解的适用范围2、拆解渔船的资格要求3、拆解流程及步骤4、拆解过程中的安全措施5、环保要求6、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适用范围1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工作。

111 涵盖了不同材质、规模和作业类型的渔船。

2、拆解渔船的资格要求21 拆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

211 拆解场地应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212 拆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3、拆解流程及步骤31 渔船登记与评估311 对拟拆解的渔船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渔船的基本信息、设备状况等。

312 由专业评估人员对渔船的价值和可回收利用部分进行评估。

32 拆解方案制定321 根据渔船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拆解方案。

322 拆解方案应包括拆解顺序、拆解方法、安全措施等内容。

33 拆解准备工作331 清理渔船内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32 切断渔船的电力、燃油等供应系统。

333 配备必要的拆解工具和设备,如起重机、切割设备等。

34 拆解实施341 按照拆解方案,逐步拆解渔船的船体、设备和部件。

342 对拆解下来的部件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理。

35 拆解后的处理351 对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进行回收和处理。

352 对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4、拆解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拆解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11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42 拆解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

421 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时,应遵循相关安全规定。

43 定期对拆解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环保要求51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511 严禁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海洋或其他环境中。

52 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和处置。

6、监督与管理机制61 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渔船拆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doc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doc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为切实落实我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现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局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沿海地区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内容一致、时间同步,提高检查效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海洋捕捞强度控制工作,认真组织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海洋捕捞许可制度是当前我国进行海洋捕捞管理,控制生产规模、维护生产秩序的一项主要措施。

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对持续、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保证我国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社会就业的巨大压力,加上捕捞许可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造成海洋捕捞强度控制不尽人意,海洋捕捞规模不断膨胀,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

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将严重影响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准确地了解当前我国海洋捕捞规模的实际状况,找出和发现现行捕捞许可制度的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不足,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提高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这次检查工作作为实现海洋捕捞“零增长”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一名局级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好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渔业安全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渔业安全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渔业安全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农渔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渔业安全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设全国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开通全国统一的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推广应用全国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以下简称“一网一号一中心”),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在我部和沿海省份各级海洋渔业渔政部门同步启用。

为保障“一网一号一中心”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渔业安全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是渔业安全应急处置的对外服务窗口。

沿海省份各级海洋渔业渔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商渔船安全风险防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应急中心,确保场地到位、设备到位、人员到位。

以省带市、以市带县、以县带乡,推动形成全覆盖的渔业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实现船东船长、船员家属和应急值守人员,在同一个平台上实时可见通联,更好服务广大渔民群众,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开通统一值守电话。

开通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是“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沿海省份各级海洋渔业渔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设备连接和调试,确保按时有序开通。

要加强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确保值守电话有人接听,严禁擅离职守,坚决防止联络不畅等现象出现。

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值守人员熟练掌握值守电话话务系统业务操作规范,做到快速接警、及时有效处置。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治理工作,标准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保护渔业生产秩序,避免污染环境,依照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址就近拆解,具体方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买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和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发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布、公平、公正原那么,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按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议〔2021〕40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402号姚奕生等8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深海养殖产业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向使用者征收的有偿使用费用,体现了海洋使用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

国家向海域使用权人征收海域使用金,以达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考虑到养殖用海实际,现行政策对养殖用海已经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以体现对养殖用海的倾斜。

一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考虑到养殖用海与所在地自然条件联系密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充分体现了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二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对于减免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各省份开始重新制定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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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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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
农办渔〔2021〕13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8月5日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
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
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
(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
(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
(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第七条拆解厂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船舶修造或者船舶拆解,并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渔船拆解活动。

第三章拆解过程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船拆解前填写渔船拆解确认表(样式见附件),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二)与拆解厂签订的拆船协议;
(三)最近一次依法取得的渔业船舶证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实船勘验、拆解时间等,并告知船舶所有人。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拆解监督组,负责实船勘验、现场监督工作。

异地拆解的,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委托拆解厂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成立拆解监督组。

第十一条拆解监督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不得为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或者与船舶所有人、拆解厂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船舶监理机构承担拆解监督工作。

船舶所有人、拆解厂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正当理由申请拆解监督组成员回避的,拆解监督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拆解开始前,拆解监督组应当对渔船开展现场勘验,作出可否拆解结论。

可以拆解的,应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手写体船名,并拍摄留存全船照片等影像资料。

不符合拆解要求的,应当通知船舶所有人中止拆解活动,并在拆解确认表中写明理由。

第十三条拆解过程中,拆解监督组应当对拆解重点环节实施现场监督,规范拆解活动。

在拆解开始、拆至龙骨、拆解完成,或者投礁准备、环保处理及其他重要节点,拆解监督组应当拍摄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需出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拆解全过程录像。

相关影像资料中的照片应当在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第十四条拆解完毕后,拆解监督组应当在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并由船舶所有人、拆解厂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船拆解档案,内容包括渔船拆解确认表、拆船协议、拆解过程影像资料及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妥善处理群众举报,确保渔船拆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从事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渔船被依法没收的,按照罚没物品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海洋捕捞辅助船(含远洋)、海水养殖渔船、港澳流动渔船等其他渔船及内陆渔船拆解活动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远洋渔船在境外报废处置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9月11日印发的《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渔船拆解确认表
编号:(地区简称)船废(20××)CJ-××××××号
一、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填写)
船舶所有人
证件号码
船体材质
船名
船籍港
停泊地
拆解地
□船籍港
□停泊地
送达拆解厂时间
202 年月日
拟拆解时间
202 年月日—
202 年月日
拆解原因
□减船转产□更新改造□制造渔船□自行放弃□其他处置方式
□拆解□人工鱼礁
拆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船舶所有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
拆解厂签字
(盖章)
联系方式
地址
二、审核意见(渔业主管部门填写)
拆解时间
202 年月日
现场勘验时间
202 年月日
船籍港意见
(盖章)
三、勘验及监督(拆解监督组填写)
(一)实船勘验情况
送达拆解厂
□否
理由:
□是
船长是否一致
□是□否
船体材质是否一致
□是□否
主机总功率
千瓦
MMSI码
刷写船名
□是□否
实船勘验日期: 202 年月日拍摄影像资料
□是□否
实船勘验意见:
拆解监督组签字:
202 年月日
可否拆解
□是□否
(二)现场监督意见
过程是否
合法规范
□是
影像记录
□拆解开始□拆至龙骨□拆解完成
□其他重要节点(请注明)
□否
整改意见
拆解地点
拆解时间
202 年月日—
202 年月日
现场监督意见:
船舶所有人签字(盖章):拆解厂签字(盖章):拆解监督组签字:202 年月日202 年月日 202 年月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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