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林贵妹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31摘要:隐名出资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受法律保护,该协议仅约束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是隐名纠纷中最复杂的问题,包括规避法律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为保护隐名股东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隐名股东制度,在立法中明确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关键词:隐名股东;代持股协议;股东资格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之中的股东并不相符,公司的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这就产生了隐名投资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的实际投资人。
一、问题的提出1研究现状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着公司的正常运转,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当股东争议在仅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时,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代持股份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1)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一、引言股东纠纷是指在公司运营和管理中,股东之间因权益、利益分配、公司治理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股东可能会选择通过起诉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介绍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起诉前准备在进行股东纠纷起诉前,股东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他们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相关规定。
其次,他们需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包括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会议记录、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文件等。
此外,他们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三、选择适当的法院在中国,股东纠纷可以递交至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的不同,股东可以选择递交至基层法院或高级法院。
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递交至专业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或金融法院,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来决定。
四、提起诉讼股东需要通过起诉状将纠纷提交给法院。
起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清单以及本人或律师的签字等。
起诉状应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格式化,例如可以使用特定字体和字号。
五、法院立案和受理一旦起诉状递交给法院,法院将进行立案和受理程序。
法院会核实起诉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分配案号和法官。
在这一阶段,法院可能会要求股东补充相关证据或提供其他文件。
六、庭审阶段如果纠纷无法在预审阶段解决,法院将安排庭审。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
法院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来作出裁决。
股东应准备充分,积极参与庭审,提供清晰、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七、上诉程序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由高级法院进行审理,原则上高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
因此,股东在上诉前应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的评估,权衡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或修改判决结果。
八、执行阶段一旦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兼论商事外观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

3、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为了统一审理标准,应当在立法中明确 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案外人的异议是 否成立。
4、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措施。为确保案外人胜诉后能够实际获得救济 效果,应当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可以规定法院在案外人胜诉后应当及时 解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外人的相应损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 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 —兼论商事外观主义在强制执
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
基本内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兼论商事外观 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股东的身份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隐名股 东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身份,其权益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然而,在执行程序 中,债权人和隐名股东的利益冲突往往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本次演示将通过探 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以及商事外观主义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其次,要充分考虑借名买房行为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在某些情况下,借名 买房行为可能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或共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处理案外人执行 异议之诉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借名买房行为是否会造成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
最后,要重视借名买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地区,借名买房 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潜规则”。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有违 公平原则,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 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借名买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
接下来,我们将目光转向商事外观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商事 外观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事实作为交易法律效果的基础, 即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来认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强制执 行程序中,商事外观主义主要涉及对债务人企业和财产状况的认定。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股东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在公司法中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保护公司中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应有的权益。
争议解决则是指解决公司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为股东提供公平和有效的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股东权益保护1. 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根据公司法,股东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收益权、决策权、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等。
公司法对这些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维护其权益。
2. 股东保护的实施措施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措施。
其中包括强制公告、优先股权发行、外部监管机构的设立等。
这些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还提供了一种监督公司行为的机制。
3. 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有公司法的保护,但股东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公司法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导致一些公司违反股东权益,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股东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高昂的成本和较长的时间周期,这也制约了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股东争议解决1. 股东争议的来源股东争议常常涉及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分红政策等多个方面。
这些争议可能对公司稳定和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及时解决。
2. 争议解决的方式股东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
股东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以便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3. 争议解决存在的问题然而,股东争议解决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小股东可能在争议解决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平的解决结果。
其次,争议解决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也需要得到进一步提高,以确保真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三、股东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的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益和解决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规定,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股东享有充分的权益,并规定有关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和机构。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一、背景介绍公司股东纠纷,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为利益分配、权益保护、决策权争夺等问题而发生纠纷的情况。
当股东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程序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介绍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起诉前的准备工作1. 相关证据收集在起诉前,股东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整理,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相关证据可以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协议书、交易合同、财务报表等。
2. 寻求法律意见由于公司股东纠纷牵涉到法律问题,对于案件的可行性以及法律保护范围,股东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三、起诉程序1. 提交诉状股东应该委托律师起草诉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诉状提交至法院。
诉状中应该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2. 开庭准备根据法院的通知,在开庭前,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熟悉案件的事实,准备辩护词或辩护陈述,确保能够有效地陈述自己的权益主张。
3.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时,股东及其律师应按照法庭的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并通过陈述、质证等方式充分阐述自己的案件理由。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定案件,判决胜败。
4. 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与一审类似,但需注意法院审理的是审查适当性裁定,即法院将审查原判决的是否合法合理,而非对争议事实再次审查。
四、注意事项1. 保持诚信,遵守法律程序在起诉过程中,股东应该遵守法律程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或干扰对方合法权益。
同时,诉讼期间,应当保持诚信,不得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等。
2. 争议解决方式多样除了司法诉讼外,股东还可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等。
在选择诉讼方式前,股东应综合考虑争议性、成本、效率等因素。
3. 律师的重要性公司股东纠纷案件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来应对。
股东应该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与其保持密切合作,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有效辩护和代理。
股东代位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当股东个⼈权利或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进⾏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股东诉权。
它包括了股东个⼈利益的直接诉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代位诉权。
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修订《公司法》第⼀百五⼗⼀条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权的⾏使1、前置程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修订后《公司法》还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尽量赋予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机会,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根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出资⼈完成了出资的责任后,应该到⼯商管理部门进⾏出资登记,并且在股东花名册中记载出资⼈的姓名。
但实践中有些出资⼈出资后由其他⼈代其完成股权登记,从⽽成为隐名股东,那么隐名股东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是指依据书⾯或⼝头协议委托他⼈代其持有股权者。
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商登记等却显⽰他⼈为股东的⼀种投资⽅式,在这种投资⽅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被称为“隐名投资⼈”、“实际投资⼈”或者“隐名股东”,⽽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使权利的便利上。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1、隐名投资⼈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起因于隐名投资⼈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不得抽回资⾦,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份⾏使权利的,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股权。
3、⼀⽅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约定实际出资⼈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主张名义出资⼈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民法院应予⽀持。
4、⼀⽅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未约定出资⼈为股东或者出资⼈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亦未以股东⾝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民法院不予⽀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抽逃出资等⾏为,公司债权⼈向名义出资⼈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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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何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个相对的概念,隐名与显名现象在公司中较为普遍。
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书面文件的股东。
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人。
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管理经营公司,也可能只是出资。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会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如何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隐名股东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确认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其不愿确认股东资格时候应争取投资权益。
1.确认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当事人原告:实际出资人;被告:名义股东;公司;第三人:其他股东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大要件第一,合同有效。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委托合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代持协议并非都无效,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代持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借以规避当时行政法规监管的工具,比如隐名股东因历史或政策原因,个人不方便进行工商登记而选定一个名义股东,并与其签订隐名协议,对此,我们可以引用大陆法系的一个词“脱法行为”,“脱法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而达成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持合同的双方利用了合同签订的自由达成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仅在订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力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做出的行为效力。
第二,实际出资。
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隐名股东需向公司实际投资。
第三,符合人合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本款规定明确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需要按照《公司法》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否则,其请求不能被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因此当实际出资人要求取代名义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时,就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2.依隐名协议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隐名股东如何主张投资权益?原告:隐名股东被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关投资权益的合同约定,具有合同相对性,对外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作为隐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的被告。
如不符合人合,也就是未征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怎么办。
隐名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在无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时,可以主张投资权益。
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为投资权益?投资权益的具体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投资权益不同于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只能由名义股东直接行使,实际出资人只能假股东之手间接行使股东权益来实现其投资权益。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得到保护。
这个合同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仅仅在合同双方内部产生法律约束。
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隐名股东就已经突破了双方隐名投资合同约定的范围。
实际出资人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称为公司股东,这就类似发生了股权的对外转让。
所以为了保障公司的人合性,必须征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否则只能要求名义股东给付投资利益。
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据隐名协议进行出资,并享受投资权益,投资权益的归属应依隐名协议进行分配。
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的诉讼方式一、前置性的股东确权诉讼(内资企业的确权诉讼和外资企业的行为之诉)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意见征求稿》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股东可以提起关于股东身份的确权诉讼,法院衡量的标准包括三个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法院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因为内资企业的股东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部门,仅仅是形式登记,没有前置审批,法院可以直接确认股东身份。
但是,根据最高院的会议纪要,法院不能确认外资企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涉及此类诉讼,则不予受理。
因此,股东确认股权之诉,对于内资企业是确权之诉,对于外资企业不能直接主张,否则及有可能不予受理,仅能进行要求公司办理申请手续的行为之诉。
二、诉讼中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注意的问题相关诉讼中,如前所述,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倾向于实质说要件说,因此获得越多能够证明实际出资或分红的形式要件证据,如出资证明、隐名投资协议、公司分红明细、或公司内部对其身份的称谓等,是保证诉讼能够成功的基本条件。
三、获得股东资格确认后,以显名股东之身份提起股东权益诉讼显名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意见征求稿》的相关规定,提起知情权诉讼、请求公司收回股份诉讼、限期召开股东大会诉讼、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诉讼、针对公司高管实质提起代表诉讼等。
隐名股东纠纷及解决思路第一节涉及隐名股东纠纷的常见类型法律本意是规范行为,司法的目的是定纷止争。
没有纠纷出现,没有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就不会成为研究对象,不会激发法律学者及实务者研究某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兴趣,从而意图通过研究寻找完善法律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市场经济社会,很多纠纷都是因为利益主体各自追求的利益相互冲突而引发。
隐名股东现象在我国已出现多年,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及第三人等众多利益主体之间,形形式式的纠纷日趋增多,许多纠纷并因当事人之间不能很好的协商解决而引发诉讼。
笔者试通过对存在隐名股东现象的公司因内、外部两个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产生不同性质的纠纷,对这些纠纷的类型简单归纳如下:一、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因内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1、隐名股东因为要规避法律对公司投资主体的限制,与显名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或冒用显名股东的名义而成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即隐名股东,在他们之间发生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要求返还投资款,股东权益(如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和盈余分派请求权等)落实的纠纷。
2、隐名股东实际已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股权或股份,签署了章程,实际上也以股东身份行使了股东权利,但由于客观原因或其他人员的主观原因,如负责办理登记的股东重新拟就章程及相关登记文件,故意将隐名股东隐瞒,遗漏登记,导致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或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中未记载该隐名股东。
此时,易发生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单纯要求返还投资款或要求实际转让股权或股份股份,获得转让款及股东权益落实,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出独立主张的纠纷。
3、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投资协议,其中一方独自将股份转让该公司其他股东而引发的纠纷。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终止隐名投资关系引起的纠纷。
5、如果显名股东并未与隐名股东达成关于投资方面的协议,其名义是被隐名股东冒用或盗用,之间会发生关于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侵权纠纷。
二、公司、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与第三人因外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1、公司隐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适用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并进而追索隐名股东股东对公司应负出资或公司资本维持义务,或主张隐名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及相应权益。
2、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第三人而引起了股权转让纠纷。
3、第三人与显名股东之间财产保全或执行纠纷,隐名股东提出保全或执行异议。
4、第三人向隐名股东主张债权,执行隐名股东财产涉及隐名股东在对公司投资所形成股东权益的纠纷。
上述纠纷类型不过是公司纠纷中常见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如果不依法完善我国公司投资市场,其新类型纠纷会层出不穷。
在涉及隐名股东权益的纠纷中,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如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及第三人。
在纠纷中,各主体相互牵连却又各有私利,造成存在隐名股东的公司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在处理时,难度和成本都相当高,带来了公司经营动荡,使法律学者常在立法与司法之间徘徊。
正如某学者评论某一涉及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时所说,“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初看起来只是公司法上的个案,背后隐藏的却是法治的内在困境。
法治要求事先制订规则,一切按规则办事,否则难以维持稳定的社会期待。
但是,和流变不定的现实相比,事先制订的规则难免僵硬过时,有时甚至出现难以忍受的漏洞”。
在涉及隐名股东的公司纠纷中,需依据纠纷对象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作出既合乎法律精神,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在这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股东资格确认、利益衡平及司法处理原则等问题。
第二节股东资格确认之外的隐名投资纠纷解决之思路在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中,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是涉及范围最广也是类型较多的纠纷。
同时,如何正确确认股东资格,也是解决很多其他类型纠纷案件的前提。
当然,其他几种常见纠纷在处理时,除了正确确认股东资格外,还涉及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问题,下面笔者试就几种常见纠纷,做一分析。
这些有关隐名股东的纠纷是发生于协议型隐名投资的纠纷,因为非协议型隐名投资,无论隐名股东“被隐名”还是显名股东“被显名”,依据前文所述,隐名股东是真正的股东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是相关责任主体,一般不会让显名股东去承担责任。
一、隐名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纠纷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